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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轉讓

發布時間:2021-03-28 12:43:18

❶ FOB CFR CIF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履行通知義務時,各自通知的內容及其作用

FOB 也稱「離岸價」,實踐中的使用通常為「……港(出發地) FOB ……港(指定目的地)」。按FOB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成員圖片(4張)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FOB 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在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必須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及於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或其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為止;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它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於買方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或未接收上述貨物,或較按照B7通知的時間提早停止裝貨,或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的通知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給予賣方有關船名、裝船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證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通常單據。 除非前項所述單據是運輸單據,否則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交貨憑證。 A9 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知的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集裝箱倉庫)、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准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准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CFR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採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對CIF術語的解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A賣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B10其他義務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❷ 報關問題

1、2、你們原免稅證明已經過期,無法使用。因有效期就是半年。
3、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6個月,如需延期,則申報審批最長6個月。如在延期有效期內沒有進口則需要重新申報。所以你們這個免稅只能從新辦理了。在減免稅已經申報上去但是未批下來時,貨物到港可以申請擔保放行。但是你們貨已到港,15天不申報就要開始收滯報金了。而且免稅申報需要在貨物到港之前申報,現在只能正常交稅進口了。或者你們申請進入保稅區,等免稅申報了在辦理進口,不過哪種方式都需要額外費用。
4、 監管期限為5年,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計算。

5、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6、(1)結轉給享受同等減免稅待遇的,轉入單位要去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轉出單位各自向自己當地海關辦理出口、進口手續。轉出地海關辦理接觸監管手續。(2)轉讓給不享受免稅待遇的單位,則需轉入單位辦理補稅和報關手續。

❸ 網上交易平台也需要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嗎

網上交易平台是需要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辦理EDI經營許可證需要用到的資料有(以上海為准):

1.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2.公司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公司章程(蓋工商查詢章原件)。
4.股東的相關證件:公司一級股東為自然人的,需其二代身份證原件彩色掃描件,公司一級股東為企業法人的,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彩色掃描件和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掃描件。
5.公司人員身份證及社保證明材料(加蓋社保局公章), 連續最近三個月的社保證明,網路技術負責人、客服負責人、公司聯系人、法定代表人的聯系手機、固話、郵箱、傳真。
6.網路接入服務協議和接入商資質、互聯網域名注冊證書、商標證書。
7.已取得到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件(沒有的可不提供)。
8.若申請公司或某級股東為新三板上市公司,需提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放的《關於核准XX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批復》原件彩色掃描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更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關於同意XX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原件彩色掃描件,以及本次許可提交時一個月以內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當前公司股東最新出資情況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其前十大流通股股東中有企業法人股東的,需提交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出的能夠體現最新「股東信息」的工商公示信息截圖;
如果有疑問可以直接追問我

❹ 國際保理的保理流程

國際保理業務有兩種運作方式,即單保理和雙保理。前者僅涉及一方保理商,後者涉及進出口雙方保理商。國際保理業務一般採用雙保理方式。雙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當事人,即出口商、進口商、出口保理商及進口保理商。下面以一筆出口保理為例,介紹其業務流程。
出口商為國內某紡織品公司,欲向英國某進口商出口真絲服裝,且欲採用賒銷(O/A)的付款方式。
◎進出口雙方在交易磋商過程中,該紡織品公司首先找到國內某保理商(作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業務申請,填寫《出口保理業務申請書》(又可稱為《信用額度申請書》),用於為進口商申請信用額度。申請書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出口商業務情況;交易背景資料;申請的額度情況,包括幣種、金額及類型等。
◎國內保理商於當日選擇英國一家進口保理商,通過由國際保理商聯合會(簡稱FCI)開發的保理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FACTORING將有關情況通知進口保理商,請其對進口商進行信用評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選擇已與其簽訂過《代理保理協議》、參加FCI組織且在進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為進口保理商。
◎進口保理商根據所提供的情況,運用各種信息來源對進口商的資信以及此種真絲服裝的市場行情進行調查。若進口商資信狀況良好且進口商品具有不錯的市場,則進口保理商將為進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額度,並於第5個工作日將有關條件及報價通知我國保理商。按照FCI的國際慣例規定,進口保理商應最遲在14個工作日內答復出口保理商。國內保理商將被核準的進口商的信用額度以及自己的報價通知紡織品公司。
◎ 紡織品公司接受國內保理商的報價,與其簽訂《出口保理協議》,並與進口商正式達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額為50萬美元,付款方式為O/A,期限為發票日後60天。與紡織品公司簽署《出口保理協議》後,出口保理商向進口保理商正式申請信用額度。進口保理商於第3個工作日回復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額度批准額、效期等。
◎ 紡織品公司按合同發貨後,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單據寄送進口商,將發票副本及有關單據副本(根據進口保理商要求)交國內出口保理商。同時,紡織品公司還向國內保理商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書》和《出口保理融資申請書》,前者將發運貨物的應收帳款轉讓給國內保理商,後者用於向國內保理商申請資金融通。國內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協議》向其提供相當於發票金額80%(即40萬美元)的融資。
◎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發票及單據(若有)當天將發票及單據(若有)的詳細內容通過EDIFACTORING系統通知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於發票到期日前若干天開始向進口商催收。
◎ 發票到期後,進口商向進口保理商付款,進口保理商將款項付與我國保理商,我國保理商扣除融資本息及有關保理費用,再將余額付給紡織品公司。

❺ 准備寫關於電子商務企業轉讓定價方面的論文,可以結合當前的哪些國際國內實際情況和案例

電子商務指的是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訊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 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多種電子通訊方式來完成。現在人們所探討的電子商務主要是以EDI(電子數據交換)和INTERNET來完成的。尤其是隨著INTERNET技術的日益成熟,如柒月柒電子商務中心是真正的發展將是建立在INTERNET技術上的。電子商務師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電子商務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電子商務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❻ 電子提單流程

電子提單的流轉是通過 EDI系統,將有關各方的計算機聯成網路而實現的。電子計算機將貨物運輸合同中的數字、文字、條款等,按特定的規則,轉化為電子信息,藉助於電子通訊設備,從一台計算機轉送到另一台計算機上。其完整流轉過程是:
1)、托運人向承運人發出訂艙電子信息(Booking Message),承運人確認托運人提出的各項條款。
2)、承運人接受訂艙,則電子信息系統自動產生並向托運人發送接受訂艙及有關運輸合同條件的EDI信息,由托運人的EDI系統加以確認並通知運輸調度,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管。
3)、托運人的EDI系統向海關和商品檢驗檢疫機構的EDI系統發送申請報關,商檢出口的EDI證書,經確認後傳送給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EDI系統批准放行。
4)、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後,由EDI系統自動向托運人發送收貨信息(Receipt Message),托運人確認後,托運人即成為電子提單的持有人。
5)、貨物裝船後,大副簽發EDI收據並由承運人的EDI系統發送電子提單給托運人和銀行的EDI系統,同時給托運人一個更新的電子簽名的電訊密碼,經托運人確認後即對貨物具有了支配權,電子提單簽發完結。
6)、托運人的EDI系統向銀行的EDI系統發送電子發票、電子保險單和電子提單等電子單據,經銀行確認後即完成結匯。
7)、托運人的EDI系統發送信息通知承運人,貨物已轉移給銀行,隨後承運人的EDI系統銷毀與托運人的通訊密碼,並向銀行提供一個新的通訊密碼。
8)、收貨人向銀行支付貨款後,取得對貨物的所有權。銀行的EDI系統向承運人發出電訊通知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收貨人。
9)、承運人的EDI系統向收貨人的EDI系統發送EDI信息確認其控制著貨物,並傳送電子提單及一個新的通訊密碼。
10)、承運人的EDI系統向目的港代理人發送EDI信息,將貨物的說明、船舶情況及收貨人的名稱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船到港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的EDI信息。
11)、收貨人得到到貨通知後通知運輸調度,憑其身份證明在指定地點提貨。


註:電子提單是通過EDI技術將紙質提單的全部內容與條款以電子數據交換格式進行傳送的有關貨物運輸合同證明的電子數據。
電子提單不是書面單證,而是顯示在計算機上屏幕上的一系列結構化了的電子數據。有關各方,包括賣方、發貨人或托運人、銀行、商品檢驗檢疫機構、保險公司、港口、買方和收貨人,都以承運人為中心,通過專用計算機密碼完成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交付和所有權的轉讓。採取電子收貨人提貨,不需要出示任何書面文件,只要出示身份證明,由船舶代理驗明即可。
在電子提單形成和流轉過程中,電子提單安全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電子提單的安全關鍵在於密碼的保密性和在傳遞過程中防止被人偷換,必須嚴加防範,同時還要加強和完善對電子提單的立法工作。

❼ 電子商務交易的基本流轉程式

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

從電子商務交易的分類來看,主要有企業對企業(B to B)和企業對消費者(B to
C)兩種方式。而無論哪種方式的電子商務交易過程都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組成階段:

(1)交易前的准備

買賣雙方和參與交易的各方在這一階段所作的簽約前的准備活動。買方根據自己要買的商品,准備購貨款,制訂購貨計劃,進行貨源的市場調查和分析,了解各個賣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反復進行市場查詢,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尋找自己滿意的商品和商家。然後修改並最後確定和審批購貨計劃,再按計劃確定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規格、價格、購貨地點和交易方式等。而賣方則對自己所銷售的商品,進行全面的市場調查和分析,了解各個買方國家的貿易政策,制訂各種銷售策略和銷售方式,召開商品新聞發布會並製作廣告宣傳、利用Internet和各種電子商務網路發布商品廣告等手段擴大影響,尋找貿易夥伴和交易機會,擴大貿易范圍和商品所佔市場的份額。

參加交易的其他各方如中介機構、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也都為買賣雙方進行電子商務交易做好准備。

(2)交易談判和簽訂貿易合同

買賣雙方在這一階段利用電子商務系統對所有交易細節進行網上談判,將雙方磋商的結果以電子文件的形式簽訂貿易合同。在合同中對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所承擔的義務、所購買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和運輸方式、違約和索賠等均有明確的條款。貿易合同雙方可以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進行簽約,也可以通過數字簽名等方式簽約。

(3)辦理交易進行前的手續

買賣雙方需要在簽訂合同後到合同開始履行之前在這一階段辦理各種手續,這也是雙方在交易前的准備過程。交易中可能要涉及到中介機構、銀行金融機構、信用卡公司、海關系統、商檢系統、保險公司、稅務系統、運輸公司等與交易有關的各方。買賣雙方要利用EDI與有關各方進行各種電子票據和電子單證的交換,直到辦理完可以將所購商品從賣方按合同規定開始向買方發貨的一切手續為止。

(4)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索賠*

這一階段從買賣雙方辦完與交易有關的各種手續之後開始。賣方准備貨物、進行報關、保險、取證、信用卡等,然後將買方的商品交付運輸公司包裝、起運、發貨。買賣雙方通過電子商務伺服器跟蹤發出的貨物,銀行和金融機構也按照合同,處理雙方的收付款並進行結算,出具相應的銀行單據等。當買方收到所購的商品,整個交易過程就完成了。

❽ SEA WAY BILL 和 電放提單的區別

海運單與電放提單

摘 要:隨著海運業和EDI貿易方式的飛速發展,提單的流程遇到了嚴峻挑戰,尤其是近洋運輸,貨等單的問題給買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負擔甚至損失.在此情況下,海運單和電放提單被廣泛 使用.海運單和電放提單雖極具相同點,但也有所差異.本文通過對二者的分析比較,得出結論:中國應放棄電放提單的使用,轉而推廣使用海運單.
關鍵詞:提單 電放提單 海運單

一,海運單與電放提單產生的背景
海運單與電放提單產生的根源是提單危機.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運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運輸契約的證明,法律上有物權證書的效用.提單自1500年問世以來,一直是國際海運中的重要媒憑,在運輸單據中具有顯赫地位.但近些年來,其優勢卻頻頻遭到沖擊,危機重重.
首先是由於海運業飛速發展而帶來的危機.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來,隨著海運業的發展,集裝箱運輸廣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現,中途港大量減少,裝卸設備不斷改進,海運時間大大縮短.這對提單流程提出了挑戰:在提單流程中,收貨人必須憑提單正本提貨,而正本提單往往被賣方所控制,當貨到而提單未到收貨地,或收貨人未對匯票承兌,付款而得不到提單正本時,就會出現貨等單的問題,由此而引起延遲卸貨或碼頭擁擠現象,尤其是近洋運輸.如從中國青島港到韓國仁川一般航程為14小時,如採用提單,正本提單到達買方一般需一個星期左右,這樣貨物就要滯港至少5—6天,既給港口帶來了壓力,也給買方帶來不便或增加了額外的費用,如擔保提貨的資金佔用和倉儲費等.在此情況下,海運單與電放提單便應運而生.
其次是EDI貿易方式給提單帶來的危機.在"有紙貿易"中,提單有三種法律性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在EDI被運用於國際貿易以後,租船訂艙由電子計算機自動進行.提單即表現為儲存於電子計算機內的電子數據,這就是電子提單.電子提單的使用對提單的物權作用提出挑戰.提單的物權作用目前要從電子信息傳輸中體現出來尚有困難.因為,首先買方不能把電訊傳遞的提單拿去提貨,承運人不承認其法律效力;其次,貨物在途時買方很難憑電訊傳遞的提單轉讓給新的買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貿易方式下,提單的物權作用是否還有必要保留的問題,如不保留這一作用,那麼提單就可以被其他的海運單據(如海運單,電放提單)所替代.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就主張在出進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夠確定進口商不擬出售在途貨物,而且目的港能夠確定,尤其是近洋運輸,鼓勵不使用海運提單,而鼓勵使用海運單.開證時要求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以擴大海運單的使用面.然後通過EDI將海運單發展成為電子提單.現在世界上大型運輸公司正在研究改進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亦即改進今後的電子提單,促使銀行對貨物能有控制權,讓銀行樂於接受.
鑒於以上原因,海運單與電放提單迅速發展.海運單於1977年開始被北大西洋之間部分運輸採用,80年代以來迅速發展.目前已有比利時,巴西,加拿大,丹麥,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典,前蘇聯 等國採用了海運單.日本也在跨國公司內部採用海運單.美國雖未採用,但根據美國法律,採用記名提單或不可轉讓提單交付貨物時,不必要求收貨人提供提單,只需證明自己是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即可,這樣的提單也相當於海運單.1983年國際海事委員會在威尼斯召開了關於提單的研討會,會議決定在不需要可轉讓單據的情況下,簽發提單的做法不應受到"鼓勵".會議結束後,便成立了關於海運單統一規則分委員會,專門研究海運單統一規則的制訂問題,並於1990年6月頒布了《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進一步促進了海運單的發展.
我國由於種種原因尚未使用海運單,但卻普遍使用與海運單作用相似的電放提單.電放提單雖然沒有國際法規加以規范,但也在一定范圍內廣泛使用.如青島比較大的一家國際貨代公司瑞士丹沙國際貨代公司,其業務中70%--80%都是使用電放操作,而與該公司長期合作的馬士基航運有限公司(AERSK),日本郵船公司(NYK),美國總統輪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國際環球航運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內部網路系統,使電放通知不僅僅是發一封E—Mail,一個傳真,而是通過資料庫聯網,使用EDI技術傳遞信息.只要在該票貨物的信息中加入電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過網路進入目的港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提貨資料中,減少了許多操作上的人為失誤(如漏發,錯發電放通知).使用電放提單的目的一是解決貨等單的問題,二是船公司與貨代之間為了減少工作環節,使業務操作方便,快捷.
二,海運單與電放提單的含義,運行程序及特點
(一)海運單的含義,運行程序及特點
海運單(Sea—way Bill),是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其基本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承運人收到的貨物收據.二是運輸合約的證明;三是解決經濟糾紛時作為貨物擔保的基礎.
海運單的運行程序如圖1:

圖1
(1)船公司簽發海運單給托運人;
(2)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貨港前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3)收貨人簽署完這個到貨通知並退還給船代理;
(4)船代理據以簽發提貨單給收貨人;
(5)船抵港後,收貨人憑提貨單提貨,船方查明收貨人已將運費付清,辦理結關手續,船方就可放
貨.
由海運單的運行程序可見海運單有以下特點:
1.迅捷.在使用海運單的的情況下,不必向收貨人交運單,收貨人憑到貨通知換取提貨單而提貨.承運人只要將貨物交給海運單上所列明的收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就被視為已經做到了小心謹慎.從根本上避免了貨等提單的交付延滯,這是提單所不可比擬的.
2.對收貨人安全.由於海運單不是物權證書,不能轉讓,海運單上的收貨人必須詳盡表明,除收貨人之外他人不得提貨,即使第三者非法得到也不能提貨.因此對收貨人風險較小. 3.簡便.在使用海運單的情況下,不必向收貨人交運單,因此它可不與其它運輸單據同行.運輸單據可在裝完貨後立即發送給有關當事人.減少了發貨人的制單工作,簡化了復雜而謹慎的審單步驟.這對付款條件是預付或延期付款的不需隨附運輸單據的貿易,或總公司同海外分公司,海外分支機構之間的貿易是相當理想的.
4.承運人對錯交貨物須承擔風險.由於具體收貨人始終為承運人知曉,且必須交給該收貨
人,承運人必須做到萬分謹慎,驗明收貨人的確切身份.如果錯交必須承擔責任.
5.海運單對銀行的債權沒有保障.由於海運單不是物權證明,海運單項下銀行不能取得貨物
控制權.因此不可流通轉讓,海運單對銀行的債權沒有保障.因此海運單的使用是有條件的:(1)銀行接受海運單;(2)交易的雙方和最終目的港(地)已經清楚,毋須再更改;(3)收貨人同意;(4)不需要可轉讓物權憑證時.
(二)電放提單的含義,運行程序及特點
電放是由托運人向船公司發出委託申請並提交保函後,由船公司或船代以電報(傳)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貨物無須憑正本提單提貨,收貨人可憑蓋收貨人公司章的電放提單換取提貨單以清關提貨的海運操作方式.
電放提單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單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運人收到其照管的貨物收據,二是運輸合同的證明,三是用來換取提貨單的依據.其運行程序見圖2.
圖2
(1)由托運人向貨代提交一份電放保函,表明電放操作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後果由托運人承擔.
(2)貨代向船公司提出電放申請並提交作用相同的電放保函一份.
(3)船公司接受申請及保函後給目的港船公司代理發一份電放通知,允許該票貨物可以用蓋章後的電放提單換提貨單.
(4)裝船後,船公司向貨代簽發Master電放提單(Master電放提單是指在Master單的正本復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樣的單據,所謂Master單,是指由船公司簽發的提單,亦稱master bill of lading).
(5)貨代向托運人簽發House電放提單(House 電放提單是指在House單的正本復印件或副本上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樣的單據,所謂House單,是指由貨代簽發的提單,亦稱House bill of lading).
(6)裝運港貨代向目的港的貨代傳真Master電放提單.
(7)托運人向收貨人傳真House電放提單.
(8)目的港船代理憑此Master電放提單簽發提貨單.
(9)收貨人將蓋其公司章的House電放提單交給目的港貨代處.
(10)目的港貨代憑此House電放提單交與收貨人提貨單.
船抵港後,收貨人憑此提貨單即可提貨.
此種形式是電放操作中最常用的,其模式為:船公司 電放 目的港貨運代理(簡稱貨代)電放 收貨人,若出口公司有專門負責出口的部門,自己能辦理商檢,報關,托運等業務,則不經貨代,直接到船公司租船訂艙申請電放,其運行程序則在上圖2中去掉貨代,其模式為:船公司電放 收貨人.另外還有一種模式是:船公司 電放 貨代 ,托運人 傳統提單傳遞 收貨人.採用這種模式,電放只作為其中的一個環節,只在船公司和貨代之間使用,收貨人與托運人之間的單據傳遞及貨款支付方式等都與傳統的方式沒有任何區別.此方式多用於遠洋航運中,是長期合作,相互信賴的船公司和貨代之間為了減少雙方的工作量,節省郵寄費用,方便快捷地操作而採用的一種方式.
由電放提單的運行程序可見,電放提單有以下特點:
1.迅捷.電放提單可通過傳真在幾秒鍾內完成單據傳遞.收貨人憑電放提單換取提貨單並及時提貨,從根本上解決了貨等單的問題.
2.對收貨人安全.電放提單不是物權憑證,不可轉讓,對收貨人風險小.
3.簡便.採用電放提單,托運人一般用傳真方式將電放提單傳與收貨人,傳真方式不同於以往的郵遞方式,減少了許多中間環節,也減少了其中間環節所帶來的不必要的風險和失誤,傳遞既簡便又安全,也減少了收貨人的風險.
4.承運人對錯交貨物不承擔責任.電放操作中由於有電放保函,承運人可將錯交貨物的責任推給托運人,而自己不承擔責任.他只要做到小心謹慎即可.
5.電放提單對銀行債權無保障.電放提單是提單的副本或復印件,不可流通轉讓,議付,不是物權證明,對銀行債權無保障.它的使用與海運單一樣,也是有條件的.

四,海運單與電放提單的異同
(一)相同點
1.作用基本相同.海運單與電放提單都是承運人簽發的貨物收據,都是運輸合約的證
明,都是為解決貨等單的問題而產生的,對收貨人安全,及時提貨提供了便利.
2.抬頭相同.由於海運單與電放提單都不能流通轉讓,所以對收貨人必須詳盡標明.
3.都不是收貨人據以提貨的憑證.兩種方式下收貨人都是憑提貨單提貨.
4.都可不必與其它單據同時運行.
5.托運人所承擔的風險相同,都要承擔貨,款兩空的風險.所以,托運人一般在預付方
式下,或收貨人是信譽好的老客戶或跨國公司內部貿易中才能使用.
6.對銀行債權都無保障,銀行不願接受海運單與電放提單,這對賣方用L/C支付帶來困
難,除非買方向銀行提供擔保或提交押金.所以,海運單和電子提單一般用於托收,預付,電匯等制服方式.
(二)不同點
1.承運人錯交貨物的後果方面.海運單方式下,承運人對錯交貨物必須承擔責任.而電放提單方式
下,承運人對錯交不負責任,當然承運人也必須做到盡職盡責.
2.法律規范及國際慣例方面.首先,海運單目前遵循的是國際海事委員會頒布的《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該規則共8條,包括適用范圍,常用關鍵術語的定義,代理,承運人的權利和責任,貨物說明,支配權,交付,效力.該規則為海運單的施行提供了法律規范.其次,《海運單統一規則》第4條規定,海運單所包含的運輸合同,應受強制適用於由提單或類似的所有權憑證所包含的運輸合同的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的約束.根據這一規定,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對海運單仍然適用.再次,海運單還適用於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一是國際商會的《90通則》.《90通則》在"引言"部分專門有"不可轉讓的運輸單證代替提單"一節,其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知道買方不打算在貨物運輸途中出售該貨物,他們可以特別約定免除賣方提供提單義務,而以其他單據如海運單,班輪運貨單,貨運收據或類似單證所代替.《90通則》在6種水上運輸的術語(FAS,FOB,CFR,CIF,DES,DEQ)中,均承認在某些不同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認可,FAS,FOB條件下,由買方自負風險和費用,CFR,CIF,DES,DEQ條件下,由賣方自負費用和風險,完全可以採用海運單代替提單作為合法的運輸單據.這對海運單的推廣十分有利.二是UCP500號.UCP500號規定,L/C要求港至港運輸不可流通海洋運單,除非L/C另有約定,銀行將接受不論如何命名的海運單.同時UCP500號對海運單做了詳細的,嚴格的規定,供海上貿易,跟單信用證時使用,這無疑對海運單的廣泛開展有促進作用.而電放提單目前既無專門的國際法律規范,也無相應的國內法規,使電放業務成為無法可依的操作行為.不利於有關糾紛的解決.
3.流通方面.海運單雖然不能背書轉讓,但有時在觀念上有準可轉讓性.《海運單統一規則》第六
條規定,除非托運人已行使選擇權,其是唯一有權就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發出指示的當事人,托運人有權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前,甚至收貨人提取貨物之前的任何時候,都有權改變收貨人的名稱,但必須以書面或承運人能夠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承運人,由此引起的承運人的額外費用由托運人負擔.當然,托運人可改變收貨人名稱,但不能改變目的地.而電放提單一般不能轉讓.
結論:
1,海運單及電放提單是國際航運業及貿易方式發展的產物,它們在解決貨等單,促進近洋運輸,加強國際貿易與合作方面確實起到了獨特的作用.
2,我國外經貿事業在加入WTO後將飛速發展,貿易量巨大,海運量將佔90%左右,近洋貿易量亦
很大,如對港,澳,台,韓,東南亞國家和地區,若一味堅持使用海運提單,出口時常發生過期提單,或減少交易量.進口時經常造成由貨等單而形成的不便或損失.由電放提單在我國的大量使用可知,在我國推行使用海運單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3,海運單與電放提單的特點與作用基本相同,但海運單比電放提單更具科學性,規范性和推廣價
值.我國完全可以放棄電放操作而推廣使用海運單.更好地與國際貿易慣例接軌,提高國際貿易競爭力.
4,我們要大力宣傳並深入研究海運單,結合我國的國情,盡快組織運輸,貿易,金融,港口,海關等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措施,通力合作,積極試行,使海運單與海運提單結合使用,從而促進國際貿易及國際海運業的發展,同時也為EDI的實施做准備.

❾ 不可轉讓海運單的背景

不可轉讓海運單與海運提單同樣也是船方出具的貨物收據,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的證明。但它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提貨時無需出示海運單,承運人僅憑收貨人提交的證明其為海運單上指定收貨人的憑條交付貨物。所以,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有利於進口商及時提貨、簡化手續、節省費用,並有助於減少欺詐現象。它是近十幾年來歐洲、斯堪的那維亞半島、北美和某些遠東、中東地區開始通行的一種不可流通轉讓的海運單據。由於EDI在國際貿易中的廣泛運用,更適合使用不可轉讓海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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