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西省企業申請免交污水處理費的條件
江西省企業申請免交污水處理費的條件如下:
1、排污者遇台風、火山爆發、洪水、乾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以及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火災、他人破壞等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排污費。
2、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申請減免排污費,由市(地、州)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負責審批。
3、減免排污費數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審批。
4、減免排污費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