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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一百萬噸核廢水要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5-07-23 19:30:40

❶ 中國核電站的廢水怎麼處理

田灣核電站的含油廢水處理系統是電站重要的配套設施,負責處理核島和常規島區域排放的含油廢水。該系統主要設備位於BOP南區污水處理站的含油廢水處理廠房內,廠房為磚混結構,面積約為150平方米。工程總造價約為40萬元,其中設備造價約為30萬元。該系統設計了兩套處理設備,每套處理能力為15立方米每小時,單套系統可獨立運行,互為備用。含油廢水經過處理後直接達到排放標准,廢油收集到廢油箱,定期清理。
1. 含油廢水的來源及特點
1.1 含油廢水的來源
本項目含油廢水的來源包括:
(1) 汽輪機、發電機及補水泵的油系統,以及汽輪機廠房內的凝汽器泵房油系統;
(2) 柴油發電機組、燃料及潤滑油系統;
(3) 可能發生油噴濺和泄漏的房間地面排水;
(4) 應急排油以及室外變壓器雨水坑的雨水;
(5) 電纜房間以及阻燃電纜的電纜通道等滅火後的排水。
1.2 含油廢水的特點
(1) 油種類多:包括潤滑油、各類機油、絕緣油(如變壓器油、電纜油)等;
(2) 水質水量變化大:電站運行時油質量濃度不高,即油≤100mg/L;懸浮物為SS≤200mg/L;大修時,油質量濃度較高,達1000mg/L以上,懸浮物濃度也較高。
2. 工藝流程及出水排放標准
2.1 工藝流程
含油廢水處理系統的工藝流程如下:
廢水首先進入格柵以去除漂浮物,然後匯入調節池,調節水量和均化水質,再由潛污泵提升至同向流隔油池,去除廢水中的分散油,接著通過加壓泵提升至高效油水分離器,深度除油,分離出的油進入廢油箱,出水則達到標准排放。
2.2 出水排放標准
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一級標准:SS≤30mg/L,油類≤5mg/L。
3. 主要設備及構築物
3.1 調節池
調節池主要用於調節水量和均化水質,為鋼混結構,有效容積為160立方米,設計水力停留時間為24小時,池內置提升泵及迴流設施,單套系統設提升泵2台(1用1備,Q=17m3/h,H=8.0m,N=1.6KW)。
3.2 同向流隔油池
同向流隔油池主要用於去除廢水中的分散油。其原理為油水在斜板中向上流的過程中,由於油水密度差,油浮在水面上,靠斜板底面,水在下面,這樣通過一系列的集水設備,使下面的水流出設備外,油浮於設備上方。油通過集油管,流至濃縮池中,濃縮後排出,從而達到油水分離的目的。該套設備由江蘇鵬鷂團體有限公司提供,型號GYT—15(共2台),規格尺寸1.7m×1.05m×1.6m,Q235鋼制。特點:處理效率較高(對含油廢水含油濃度較高時,即含油質量濃度≥1000mg/L時處理效果較好)、處理量大、無能耗、無運行費用、自動運行、維護簡單、佔地面積小等。
3.3 高效油水分離器
廢水經螺桿泵加壓進入油水分離器,首先經前級過濾裝置過濾,降低廢水懸浮物後進入粗粒化處理和吸附聚結處理。該處理裝置將強化重力分離、粗粒化、吸附聚結處理工藝過程有機地組合在一鋼質圓筒形整體結構中,與輸液泵、過濾器組合成處理裝置。含油廢水經親油性濾芯過濾,油粒在濾芯上吸附聚集成大油滴上浮至集油腔,定期排出,出水則排放。該套設備由江蘇鵬鷂團體有限公司提供,型號GJSZ—15B(共2台)。配套4台螺桿泵(型號為1G58—1—Ⅱ,功率為7.5kW),2台進水泵,2台反沖洗泵,以及功率為6.0kW的電加熱裝置。特點:該套設備具有結構緊湊、佔地少、安裝調試簡單、全自動運行、維護管理簡單、分離效率高、能耗低等優點;同時,由於其處理工藝充分利用了重力分離特性因素,因此,對各種處理難度較高的含油廢水工況具有較廣泛的適應能力,完全適用於不含表面活性劑的各類機油、絕緣油、潤滑油、動植物油及部分重油等油品的含油廢水處理。
3.4 運行控制
該套含油廢水處理系統控制採用PLC作為中心控制器,主要控制提升泵、高效油水分離器進水泵、反沖洗泵以及高效油水分離器等裝置的自動運行。提升泵自動相互切換,在12小時內交替運行。
4. 運行中出現的題目探討
4.1 節能方案改進
實際運行表明,由於含油廢水的原水含油量較低,同向流隔油池處理效果不明顯,且含油廢水經過泵兩次加壓提升至油水分離器中,增加電耗,不經濟。因此,決定在調節池與加壓泵間增加一套真空引水器的輔助管路系統,該系統的進水管引自調節池出水管,則接人到加壓泵進水管上,即該套系統不經過同向流隔油池,是原工藝的一種旁路補充,對原工藝無影響,其工藝流程變更見圖2。當含油廢水的含油量較低時,可採用該輔助管路系統,即直接用加壓泵把含油廢水通過該系統送至前級過濾器,減少一級泵提升,達到了運行節能的目的;當含油廢水含油質量濃度>1000mg/L時,則可採用原設計工藝。
4.2 螺桿泵運行噪音及震動偏大
設備運行時,高效油水分離器螺桿泵運行噪音及震動偏大,嚴重影響設備運行及周圍工作環境。
(1) 分析原因:水泵安裝存在一些缺陷,如水泵基礎不是獨立的,且未加減震墊,水泵進出口管路為硬性連接等,勢必造成水泵運行噪音及震動偏大。對上述缺陷進行相應技術改造後,水泵運行噪音及震動有一定改善。但是,運行一段時間後,水泵噪音及震動又偏大,因此,水泵本身必存在質量問題。
(2) 採取措施:廠家現場檢查啟動該水泵後,決定更換水泵。水泵更換完畢後,再啟動水泵,噪音及震動正常,運行一段時間後,噪音及震動仍正常。
5. 結語
(1) 本系統採用了物化方法(「隔油+粗粒化分離工藝」)來處理核電站含油廢水,即選用高效油水分離器作為油的終極處理手段,其中,隔油採用同向流隔油池裝置,粗粒化分離則採用高效油水分離器裝置。實際運行表明,其完全滿足出水排放標准(油類<5mg/L)的要求,同時,該系統具有工藝簡單、全自動運行、佔地面積小、投資省和運行維護費用低等優點。
(2) 經濟分析。本套系統運行費用較低,主要費用為電耗,分析設備用電消耗如表1所示。註:加壓泵及提升泵停運時,反沖洗泵啟動,反之則相反;電加熱平時基本不開啟,故不考慮。以上按1套設備24小時連續運行考慮,則處理水量為360立方米,每立方米廢水處理耗電量0.61千瓦時,按0.52元/(千瓦時)計,耗電費0.32元/立方米。採用節能改造後的方案運行(提升泵及隔油池不運行),則每立方米廢水處理耗電量0.51千瓦時,按0.52元/(千瓦時)計,耗電費為0.27元立方米。
(3) 該系統自2003年8月投入運行以來,經過必要的技術改造後,各設備運行工況較好,日平均處理含油廢水量達100立方米,廢水中油類及懸浮物均在油水分離器中被有效去除掉(去除率穩定在85%-95%),系統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一級標准要求。

❷ 核電站每年花在污水處理上的錢有多少啊哪位高手能夠幫忙找一個權威的統計數字啊叩拜叩拜!!!

你說的污水是指什麼?
我比較清楚的是核電站生產運行時所產生的廢水,有三種:
1.工藝廢水 2.化學廢水 3.地面廢水
處理這三類廢水的費用——保密。
不少,快到百萬到千萬級別了/一個電站

❸ 廢水蒸發器每噸水多少費用

1. 廢水蒸發器的處理費用取決於是否採用零排放技術。如果不採用零排放,每噸水的處理費用大約為0.3歐元。
2. 廢水蒸發器專門針對化工行業中高鹽分、高濃度有機廢水的處理。它基於蒸發、濃縮和結晶的原理,通過多效減壓蒸發過程去除廢水中的鹽分。濃縮液可以通過集鹽器回收鹽分,而濃縮液本身則可以選擇乾燥回收或焚燒處理,從而實現廢水的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蒸發後的冷凝水通常會進入後續生化處理階段,以滿足廢水排放標准。
3. 蒸發器的蒸發能力可以從每小時0.5噸至100噸不等。
4.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該系統主要消耗電力。蒸發每噸水所需的能耗大約在15至100千瓦時之間,其運行成本僅是多效蒸發成本的1/8至1/2。
5. 廢水蒸發器是目前市場上節能效果顯著的設備,它通常採用單效蒸發方式,具有較小的加熱溫差和短暫的停留時間,非常適合處理熱敏性物料。
6. 設備結構緊湊,佔地面積小,便於安裝和維護。
7. 設備配備PLC控制系統,實現自動運行,能夠長期連續穩定工作,降低人工成本。
8. 廢水蒸發器採用機械式蒸發器,其核心是蒸汽壓縮機。該壓縮機通過機械壓縮提升水蒸氣的壓力和溫度,以實現高效的蒸發過程。
9. 根據不同的風量和壓縮要求,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蒸汽壓縮機。壓縮機的轉速可以通過變頻器進行調節,以適應不同的工況需求。
10. 蒸汽壓縮機配備有溫度監控探頭和振動探頭,實時監控設備運行狀態,確保長期穩定運行。

❹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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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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