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9年常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准(全文)
關於頒發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2004〕8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轄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房管、財政、物價、工商、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情況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范圍;
(二)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應根據拆遷項目評估確定,拆遷人應當委託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情況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拆遷單位等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二條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當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單位的管理。拆遷單位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拆遷上崗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拆遷人應當委託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應逐步採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拆遷范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房管、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析產、分戶;
(五)頒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停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和層次、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聽證辦法和裁決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準確、齊全、規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房屋全部拆除後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因市政建設項目(包括城市道路、橋梁、河道整治、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環衛、燃氣、駁岸、碼頭、人防、道路照明、綠化等項目)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項目拆遷的非住宅房屋不作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人提供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准。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供辦理產權所需的所有資料。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所購房屋價款中與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相等部分的契稅,征管部門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有關證明予以免徵。
第三十三條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予以補償: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0元的優惠價購買並解除租賃關系後,由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分別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費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搬遷並交出房屋的,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安置房為期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在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騰空並交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燃氣移位等補助費及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補貼標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條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7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按下列標准對被拆遷人增加補償金額:
(一)不滿1年的,增加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滿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滿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滿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滿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滿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滿7年的,增加5%。
本條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最低標准予以補償。拆遷補償最低標准市區現定為8萬元,金壇市、溧陽市現定為5萬元,以後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僅有一處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
(二)在其他地方確無住房。
拆遷人應當對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被拆遷人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情況屬實的按拆遷補償最低標准予以補償。
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的被拆遷人,如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准仍無力解決住房的,由拆遷人提供不小於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遷人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鎮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
被拆遷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拆遷補償最低標准:
(一)共同共有產權的房屋經評估價值超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二)住宅與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拆遷補償總額超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三)已享受過拆遷補償最低標準的。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四十二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市場價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迴避。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條市、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並允許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
市、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查閱被拆遷人的土地登記資料。
第四十六條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房屋權屬登記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但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已持續營業1年以上的,應當結合經營年限參照經營用房評估;
(三)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對建築面積未明確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積乘以系數⒈22確定;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計算;
(四)裝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視每自然間不同情況分別計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具體的拆遷評估技術細則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推薦並在拆遷范圍內公布。被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50%以上的被拆遷人有不同意見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八條拆遷評估機構確定後,由拆遷人委託。委託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託合同,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受託評估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託的評估業務。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評估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並執行共同的標准。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應將確定的現場評估日期通知拆遷當事人,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拆遷評估所必須的資料,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被拆遷人拒絕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的,評估機構可依據被拆遷房屋的權屬登記資料或可確權書證及房屋區位、朝向、建築狀況等因素進行評估,由拆遷人邀請公證機關到場公證,並在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評估機構應將拒絕評估可能產生的後果告知拆遷當事人。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拆遷補償金額的依據。
第五十條評估機構應將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送交委託人。委託人是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及時將評估報告送交被拆遷人。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作出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拆遷當事人對此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在5%(含5%)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誤差超出5%范圍的,由拆遷當事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當事人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評估專家委員會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選定的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5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五條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拆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委託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七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務的施工企業拆除房屋未採取安全護衛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詐手段獲取拆遷補償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拆遷人阻礙、拒絕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各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常政發[2003]88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⑵ 居民污水處理費怎麼算
每立米水費為x元,污水處理為0.125x元.
20*(1+0.125)x=72
x=3.2
所以水費第立米為3.2元,污水處理費第立米為0.4元.
⑶ 農村建污水站佔地賠償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每個地方的土地補償價格都不一樣,按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土地的補償價格需要進行公示,如果您不清楚本地區的補償價格,可以到拆遷辦查看或者上本縣國土資源局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范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准、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⑷ 請問美麗鄉村建設的污水處理池大概多少錢
這個是站區的平面圖吧,應該有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的,一般40噸的純設備的話估計得30多萬吧,算上項目土建估計40w不到點可以做好這個項目,崑山的農村污水處理項目差不多這個造價
⑸ 污水處理廠拆遷怎麼補償
市場評估價格、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損失等
⑹ 地下6.5米的污水處理池拆木板多少錢一平方
年吧前做展開的45一平。清工的價有低有高,一般35到50。現在行情清工最少得七八十塊一平方。看圓直徑有多大,和模板量多少。
⑺ 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常州動遷賠償標准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2016常州拆遷補償標准沿用2015年的常州動遷賠償標准,先小編整理如下:
最新常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適當補償。
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對未能審定權屬且當事人產生爭議的房屋,拆遷人依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房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三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因市>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公共停車場、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環衛、燃氣、駁岸、碼頭、人防、道路照明、綠化等工程)項目拆遷非住宅房屋一般不作產權調換。
第二十五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管理辦法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房管、國土等部門另行制定。
被拆遷房屋以建>面積為計算單位,以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對建>面積未明確的直管公房,以租賃的使用面積乘以系數1.22確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價格,按商品價或成交價格(期房按核定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復建的非住宅房屋的價格,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結算。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租賃國家直管和單位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積(承租面積)每平方米340元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80元的優惠價購買並解除租賃關系後,由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拆遷租賃私有住房,被拆遷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管直管、單位自管或私有非住宅房,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一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等費用。
安置房為期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在過渡期限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或者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安置原地復建房的過渡期限:多層建築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不得超過36個月;易地安置的過渡期限:多層建築不得超過12個月,高層建築不得超過18個月。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將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1倍;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並實行產權調換需過渡而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給予適當補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屋可以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效證件載明用途為非住宅房屋且實際作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
(二)持有直管公房非住宅租賃合同的;
(三)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非住宅房屋;
(四)拆遷許可證頒發前,經批准將原住宅房屋作為非住宅房屋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系指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的商業業務用房;非住宅房屋中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統稱非營業用房,包括營業用房的配套用房,生產、辦公、醫療、文教、倉儲等用房。
第三十五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給予3天公假(過渡戶兩次),不得影響工資、獎金、晉級等。使用人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搬遷並交出住宅房屋的,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六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費和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機、燃氣移位等補助費及過渡期內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補貼標准,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另行制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買新房,就上搜狐焦點網
⑻ 上海市最新拆遷補償辦法
根據近期 城市房屋拆遷 情況,現就調整本市城市 房屋拆遷補償 辦法作如下規定:一、將拆遷人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補償計算公式調整為:補償款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築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 均價×拆遷補貼面積其中,拆遷補貼面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拆遷補貼面積原建築面積×拆遷補償系數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縣政府參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區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價確定,並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後執行。經市政府批准,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價格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范圍內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確定;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拆遷補償系數一般為0.7,本市近郊區和遠郊、縣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實際情況降低拆遷補償系數;按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經認定的特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增加拆遷補償系數0.1至0.2。根據前款規定計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遷補貼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計算拆遷補貼面積:在拆遷范圍外別無正式住房;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並且長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屬於拆遷公告發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內通過辦理房屋租賃分戶、析產、交換、贈與等手續新增的戶;不屬於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二、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補償款中不含 土地出讓金 。具體標准參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有關規定執行。三、拆遷人以回遷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上自行開發建設或者作為出地方與有關單位聯建、合建項目中分成的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四、拆遷人提供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補辦建設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後,方可用於拆遷補償。五、拆除住宅樓房,其廚房、衛生間齊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有廚房而衛生間公用或者有衛生間而廚房公用的住宅樓房,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攤的公用衛生間或者公用廚房的建築面積後,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築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單獨使用的房間的建築面積加上其分攤的該套房屋合用的附屬建築面積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