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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申請免徵污水處理費

發布時間:2022-12-29 12:58:44

『壹』 哈爾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第三條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日常徵收工作。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第四條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徵收。
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使用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污水排放水質標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超標污水補償費。
超標污水補償費的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工作人員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當出具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證件,並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第九條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第十一條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免徵污水處理費。
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污水處理費,不得免交。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處以應繳納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屬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0元。第十三條侮罵、毆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六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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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排污者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的情形有哪些

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巨大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或者免繳

『叄』 污水處理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污水處理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污水處理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項目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條件:污水處理必須是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污水處理項目需單獨核算,如果一個企業同時經營多個項目或多種業務的單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單獨計算所得,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需在各項目或各業務間按收入、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比例合理進行分攤。

(3)公司如何申請免徵污水處理費擴展閱讀: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

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該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肆』 自來水公司代收的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需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7號)規定: 為了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 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開具普通發票,在增值稅申報表中污水處理費列為免稅收入欄填寫。

『伍』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陸』 自來水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是如何征稅和開具發票的求解答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版(財稅[2001]97號)規定:自來水公權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前提條件是按規定辦理征前減免手續(所需的減免資料為財務報表、省級以上證明文件、征前減免審批表),未辦理征前減免手續的要按規定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只能用普通發票收取污水處理費(在發票單獨列明,在申報表中要將污水處理費列為免稅收入單獨填寫)。

『柒』 淄博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以及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資源費征管許可權代征。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實際用水量按月計征。
使用公共管網供水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第七條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其污水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規定的一級或者二級標準的,由用戶提出申請,經環境保護部門確認,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後,按照補償城市排水管網運行維護費的原則和先征後返的方式,適當核減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核減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八條持有《特困職工證》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來水每戶每月用水量不超過8立方米的,按徵收標準的70%收費;每戶每月用水量超過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標准收費。第九條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計入生產成本或者管理費用。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及解繳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部門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標准按照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1.5%執行。第十二條代征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張店區、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納入市級財政專戶。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以下事項:
(一)向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企業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二)污水處理設施和城市排水設施、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相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三)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當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由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七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處理費。價格、財政、環境保護和負責污水處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成本和質量進行定期監審,監審結論應當作為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主要依據。第十八條用戶應當按期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城市污水處理費2‰的滯納金,並可處應繳數額2倍的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性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元;屬經營性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未按照規定標准、期限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企業未能達標排放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對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達標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建議,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停止撥付或者扣減城市污水處理費。

『捌』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區。第三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排水經營單位徵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代徵收;使用自備水源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由排水經營單位直接徵收。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核定,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用水數量逐月徵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規定收取的水費量核定。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按照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明材料,免徵污水處理費。第六條開征污水處理費後,環保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不通過城市排水設施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同時取消。第七條收費單位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正規的收費票據。第八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資金專戶。水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年初編制徵收和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同意後,納入年度維護和建設資金計劃。第九條污水處理費全部用於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償還國債轉貸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做為地方自籌匹配資金,重點用於項目建設。第十條對污水處理費代徵收單位,按徵收額2.5%的比例給予代征手續費,按計劃超收部分,依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繳額度3‰的滯納金。其中,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欠繳額度1至3倍的罰款,但對非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下同)。
(二)對不按照規定申報用水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除計收污水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額度1至3倍的罰款。
(三)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締其開采地下水、地表水許可。第十二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水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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