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B. 貴陽市有幾個污水處理廠
白雲區污水處理廠。小河污水處理廠,花溪,清鎮,二橋都有。主要有貴州創業有限公司,綠地環保等
C. 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2009修正)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水利、建設、城管、工商、林業綠化、國土資源、衛生、交通、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主要地面水環境功能區分類、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現狀、使用要求和整體規劃,對未劃類的所轄水域劃分環境功能類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原則,提出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
水環境功能類別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批後予以公布。第五條建立和完善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分界處設立界碑、界樁、警示牌等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破壞保護區設立的標志。第七條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增加改建項目排污量;
(二)破壞植被、濕地;
(三)炸魚、毒魚、電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四)使用劇毒和高濃度、高殘留農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八條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
(五)采礦、採石、采砂、修建墳墓;
(六)傾倒、堆放、填埋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九條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執行本規定第七、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攔網、網箱水產養殖活動;
(三)游泳、露營、野炊、垂釣;
(四)組織旅遊、經營餐飲;
(五)設置滲水廁所、糞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批準的采礦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許可權限期予以關閉。關閉前所排放的廢水由排放企業治理,達標排放,堆棄的固體廢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廢棄礦場及其產生的固體廢物、礦坑廢水,由所在地的縣、鄉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治理。第十一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飲用水水源集水區的荒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種植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計劃,逐步實行退耕還林,恢復植被。
實行退耕還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退耕者予以補償。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水井等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採取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和控制化肥、農葯使用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第十三條禁止企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不外排廢水或者按照規定不徵收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保證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批准,不得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應當採用清潔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應當選用環境保護先進適用技術。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控制污染物種類、區域和單位。
納入排污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時限,排污單位應當按照限期達到要求。
D. 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的決定(2009)
一、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向城鎮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二、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水利、建設、城管、工商、林業綠化、國土資源、衛生、交通、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三、將第五條改為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原則,提出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建立和完善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五、將第六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分界處設立界碑、界樁、警示牌等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破壞保護區設立的標志。」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增加改建項目排污量;
「(二)破壞植被、濕地;
「(三)炸魚、毒魚、電魚,用非法漁具捕魚;
「(四)使用劇毒和高濃度、高殘留農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設置排污口;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
「(五)采礦、採石、采砂、修建墳墓;
「(六)傾倒、堆放、填埋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除執行本規定第七、八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攔網、網箱水產養殖活動;
「(三)游泳、露營、野炊、垂釣;
「(四)組織旅遊、經營餐飲;
「(五)設置滲水廁所、糞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原批準的采礦點,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規定許可權限期予以關閉。關閉前所排放的廢水由排放企業治理,達標排放,堆棄的固體廢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廢棄礦場及其產生的固體廢物、礦坑廢水,由所在地的縣、鄉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期限進行治理。」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飲用水水源集水區的荒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種植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計劃,逐步實行退耕還林,恢復植被。
「實行退耕還林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退耕者予以補償。」十一、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水井等集中飲用水水源地,採取糞便、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和控制化肥、農葯使用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十二、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禁止企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不外排廢水或者按照規定不徵收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保證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批准,不得閑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將第二款中的「最佳實用技術」修改為「先進適用技術」。
E. 貴陽市水污染防治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全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表、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鼓勵、吸引社會資金和外資投向城市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基礎上的建設和運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計劃;
(二)負責有關水環境質量的監測和水污染源的監測監督;
(三)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四)核發排污許可證,徵收排污費;
(五)控制重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六)監督城市鎮污處理和回用設施運營;
(七)查處污染水環境的行為。
規劃、水利、建設、林業、城管、工商、農業、國土、交通、鄉企等行政部門應按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會同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主要地面水環境功能區分類、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現狀、使用要求和整體規劃,對未劃類的所轄水域劃分環境功能類別。
環境保護部門應按優先保護飲用水源的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
水環境功能類別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公布。第六條飲用水原保護區分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應在分界處設立界樁、界碑、公示牌、警戒線等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破壞設立的標志。第七條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未削減速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
(二)超標准排放污染物;
(三)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四)破壞植被、濕地、水生生物;
(五)挖煤采礦、修建墳墓、開山取石;
(六)傾倒、堆放、填埋垃圾、糞便、廢棄物;
(七)使用劇毒和高殘農葯;
(八)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第八條除二級保護區禁止的行為外,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排放污水;
(三)設置油庫和與供水無關的碼頭;
(四)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及污水渠道;
(五)放養禽畜,從事網箱水產養殖、旅遊、游泳、洗滌、捕撈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染作肥料;
(七)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農葯等。第九條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原批准建成的賓館、度假村、飯店、旅館等,未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應限期建設;已建成的,應投入使用;未建設或建成不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許可權責令停業或關閉。
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原批准開辦的煤窯,由批准開辦的人民政府制定計劃,限期關閉;堆棄的煤矸石由堆棄煤矸石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排放的廢水由排放的企業治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對農村水井等飲用水源,應根據實際,採取保護措施,防治污染。第十一條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外的水體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標排放污水;
(二)擅自設置排污口;
(三)排放或傾倒酸鹼液、有毒有害液體、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四)清洗裝儲油類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的容器。第十二條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應採用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應選用環境保護最佳實用技術。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控制污染物種類、區域和單位。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的水質標准。
納入排污總量控制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和排污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其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和削減時限,排污單位應按期達到要求。
F. 貴陽市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和河流水質環境,保障防洪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改建、擴建(以下統稱設置)、使用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禁止在紅楓湖、百花湖、阿哈水庫、松柏山水庫、花溪水庫及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第四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防洪規劃的要求,並達到規定的水功能區劃水質管理目標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目標。第五條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須進入截污溝,不得直接流入景觀水體。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按照《貴州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細則》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九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排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水務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第十條申請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第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時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回執。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並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相關利害關系人。排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三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第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按規定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G. 污水的危害有哪些
1、大氣污染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氣以維持生命。一個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約2萬多次,吸入空氣達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氣對人體健康有直接的影響。
大氣污染物對人體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表現為呼吸系統受損、生理機能障礙、消化系統紊亂、神經系統異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殘。人們把這個災難的煙霧稱為"殺人的煙霧"。
大氣中污染物的濃度很高時,會造成急性污染中毒,或使病狀惡化,甚至在幾天內奪去幾千人的生命。其實,即使大氣中污染物濃度不高,但人體成年累月呼吸這種污染了的空氣,也會引起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肺氣腫及肺癌等疾病。
2、垃圾污染
垃圾中,有毒氣體隨風飄散,空氣中二氧化硫、鉛含量升高,使呼吸道疾病發病率升高,對人體構成致癌隱患。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標,引發腹瀉、血吸蟲、沙眼,例如,貴陽市發生痢疾流行,其原因是地下水被垃圾滲透,大腸桿菌嚴重超標引起的。
3、水質污染
對人的危害,人如果飲用了污染水,會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變、傳染病及其他一些奇異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惡化,會給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緒受到不良影響等。
H. 貴陽的特點
1、地勢地貌特點:貴陽地處雲貴高原黔中山原丘陵中部,長江與珠江分水嶺地帶。總地勢西南高、東北低。苗嶺橫延市境,崗阜起伏,剝蝕丘陵與盆地、谷地、窪地相間。相對高差100—200米,最高峰在水田鎮廟窩頂,海拔1659米;最低處在南明河出境處,海拔880米。
2、氣候特點:貴陽市海拔高度在1100米左右,處於費德爾環流圈,常年受西風帶控制,屬於亞熱帶濕潤溫和型氣候,年平均氣溫為15.3℃,年極端最高溫度為35.1℃,年極端最低溫度為-7.3℃,年平均相對濕度為77%,年平均總降水量為1129.5毫米,年雷電日數平均為49.1天,年平均陰天日數為235.1天,年平均日照時數為1148.3小時,年降雪日數少,平均僅為11.3天。
3、水文特點:貴陽處於長江水系與珠江水系的分水嶺地帶。以花溪區桐木嶺為界,桐木嶺以南的河流屬珠江水系,以北的河流屬長江水系。貴陽市域境內10公里以上河流共98條,其中長江流域90條,珠江流域8條,主要河流有長江水系的烏江、南明河、貓跳河、鴨池河、暗流河、魚梁河、谷撒河、息烽河和洋水河以及珠江水系的蒙江。
I. 貴陽污水處理設備
貴州璟源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是2009-05-08在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世紀城X組團1-5棟寫字樓和1-5棟商業3單元3層1號房。
首先單純污水處理的設備有化糞池、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氣浮機、mbr中水回用設備、mbbr污水處理設備、sbr污水處理設備、BAF生物曝氣濾池、IC厭氧反應器、UASB厭氧塔、WD微電解反應器、氨氮吹脫塔、二氧化氯發生器、格柵、轉鼓過濾機。
MBR工藝特點:
(1)能高效地進行固液分離,將廢水中的懸浮物質、膠體物質、生物單元流失的微生物菌群與已凈化的水分開。分離工藝簡單,佔地面積小,出水水質好,一般不須經三級處理即可回用。
(2)可使生物處理單元內生物量維持在高濃度,使容積負荷大大提高,同時膜分離的高效性,使處理單元水力停留時間大大的縮短,生物反應器的佔地面積相應減少。
(3)由於可防止各種微生物菌群的流失,有利於生長速度緩慢的細菌(硝化細菌等)的生長,從而使系統中各種代謝過程順利進行。
J. 貴陽污水處理設備
貴陽污水處理設備是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是將一沉池、I、II級接觸氧化池和二沉池,污泥池集中一體的設備。國內外採用的污水處理工藝很多,其中主要分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兩種,我們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或B法。
污水處理設備特點
先進技術採用自主開發的高性能超濾膜技術和生物催化技術,處理工藝短、高效、節能,是目前世界上的污水處理工藝之一。操作簡單設備到達現場後,只需與水電連接調試即可投入使用。佔地面積小,基建資金少,項目周期短,投資成本低。
高度智能化人機界面一鍵操作,PLC自動控制設備運行全過程,無需專職值班人員,可在線遙控,效果良好出水水質穩定,可滿足排放標准或再利用,節約成本,投資迅速。操作過程無噪音,無異味,無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