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排污稅怎麼計算
一、正面回答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二、分析詳情
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三、污水處理怎麼申報納稅?
排污企業應向污染物排放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有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口按照排污許可證所載認定。企業向其日常申報納稅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即可。適用排污系數、物料衡演算法的納稅人,申報時應備案適用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鑒於這類納稅人在排污費時代也以排污系數為核定排污費的主要依據,在納稅申報時依然根據自己過去適用的技術標准或規則填報即可。排放固體廢物的納稅人,但程序規則與實體規則相呼應,由於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排放固體廢物的納稅人還需申報產生量、綜合利用量。
❷ 疫情期間工程結算審計稅金怎麼算
疫情期間工程結算審計稅金按1%計取。繳納稅金是建設單位的義務,雖然是由施工單位開票繳納,但還是由建設單位支付稅金(與工程款一起支付給施工單位),審計結算時按小規模納稅人1%計取。小規模工程公司疫情期間工程結算稅金可計入工程造價。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稅金通常包括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等,以及發生的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房產稅、印花稅等。
❸ 污水環保稅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環保稅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產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徵)- 儲存量和處置量(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雜訊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a.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b.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c.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d.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❹ 污水廠提標的所得稅怎麼算
污水廠提標的所得稅通過公式計算。根據相關公開資料查詢了解到,污水廠提標的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減去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減去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❺ 污水處理廠所得稅0.256是如何計算
利潤表中核算所得稅,主要是為了確定當期應繳所得稅以及利潤表中應確認的所得內稅費用。在按容照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組成。
當期所得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繳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應繳所得稅。當期所得稅應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計算確定,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不同的,應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適用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稅率計算確定當期應繳所得稅。如果有依照《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還應作相應扣減。
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繳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公式1: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公式2: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額=會計利潤±永久性差異納稅調整額±暫時性差異納稅調整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項目金額-納稅調整減少項目金額
❻ 疫情期間稅收優惠政策2022
2022年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對於小微企業來說,2022年稅收優惠政策是十分利好的,對於其年應納稅所得額小於1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則按照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2022年明確,全年一次性獲得的獎金還是實施按月單獨計稅,而不是並入黨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延續執行到2023年底。這對於工薪階層來說能減輕個人稅負壓力;
3、2022年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增值稅來說,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優惠:
(1)加計抵減政策,對於生產性行業以及生活性服務行業的加計抵減政策目前是延續執行的;
(2)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若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45萬元,或者月度沒有超過15萬元,是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增值稅由3%按照1%徵收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也延續執行中。具體延續時間以後續通知文件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❼ 污水處理收費如何征稅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紙企業,自備自來水廠和污水處理車間。相鄰有一獨立核算的協作生產企業,向紙廠提供生產用化工材料。由於紙廠供水與治污能力有餘,因而既向鄰廠供水,又為鄰廠代處理污水。由於供水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13%的稅率納稅,因而紙廠對污水處理收費也按13%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納稅。最近,稅務機關對紙廠進行納稅檢查,認為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應依自來水適用稅率納稅,而應按「加工」勞務適用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並對其作出補稅處罰的稅務處理。對此,企業感到不能接受。
筆者查閱了有關稅收政策法規,也覺得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需要在政策法規上進一步明確。
第一,污水處理算不算「加工」勞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具體落實到污水處理上,污水並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凈化後的污水因達不到自來水質量標准,所以也不是委託方收回的貨物,而是經檢測達到排放標准後輸入長江。由此看來,此項業務並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勞務概念,究竟應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處理能否算「勞務」服務?再看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對應稅服務業的詮釋:「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這一概念與污水處理的服務內容較相一致。兩者的區別在於增值稅「加工」勞務必須有產品,而營業稅「勞務」服務則不一定有產品。因此,既可以納入營業稅「代理服務」的范圍,也可以列入營業稅「其他服務業」的范圍。可是《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列舉項目並未含「污水處理」,所以基層稅務機關在定性上難以把握。
第三,對污水處理這一特殊服務項目在稅收上能否給予優惠?根據國家環保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污水處理費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文件並未界定污水處理收費應屬增值稅徵收范圍,僅明確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可不作為水費的價外費用,合並徵收增值稅。但對企業單位處理污水收費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確。聯繫到本文所舉事例,紙廠污水處理車間主要是為自身服務的,就其主觀意願來說並無贏利目的。現在以自身多餘能力為社會服務,我們認為在稅收政策上應予以鼓勵。這樣,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環保壓力,也有利於發揮現有環保設施的潛力,達到社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雙贏的效果。
為此,筆者建議,對污水處理收費可以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適當的稅收鼓勵措施。即由政府部門統一舉辦的污水處理廠,因其具有公益性質,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凡由自來水廠(公司)代收污水處理費而後由財政轉撥給污水處理廠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戴林法)
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稅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稅收優惠,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稅服務,是稅務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
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稅人准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12項政策。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葯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匯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准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准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准。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葯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葯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葯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7.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享受主體】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注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徵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布)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准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❾ 環境保護稅怎麼算
法律分析:環保稅計算方法:應納稅額=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應稅水污染物
適用監測數據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類水污染物和第二類水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適用抽樣測演算法的水污染物
適用抽樣測演算法的情形,納稅人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表所規定的當量值計算污染當量數。
規模化禽畜養殖業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禽畜養殖數量÷污染當量值
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噸)
醫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污染當量數=醫院床位數÷污染當量值
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排放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當期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貯存量-當期固體廢物的處置量
應納稅額=固體廢物排放量×具體適用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