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排放污水怎麼處理
企業排污許可證的辦理方法如下:
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採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2、排放濃度符合法律規定,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3、申請人在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進行許可申請前信息公開;
4、公示結束後持相關材料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5、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在國家排污許可合法平台上進行網上申報,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7、對審查合格的,經環保局相關科室會簽、主管局長簽批、主要領導簽批後依法作出許可證核發,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㈡ 廢污水治理方法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1) 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廢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廢水的腐化程度。廢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廢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廢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廢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廢水處理的主體。 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
廢水處理基本方法:(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廢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廢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
㈢ 污水治理措施
首先國家各級政府在資金、政策、法規法規上以環境道德教育為主導,以經濟處罰為輔助手段,從源頭上加強水污染的監督管理和強化執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給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改善工藝和更新設備,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學技術保障是重中之重,華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離、過濾、蒸發結晶和物理調節等來治污;化學水治理方法:酸鹼中和方法,溶於水的中和沉澱法等,通過化學反應治污;生物水處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 減少存在於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 或使其完全無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環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復到原始狀態的方法。
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責任。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准,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並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於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託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採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徵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並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㈣ 如何治理水污染
1、少量創建填埋場,讓廢水、廢氣都能夠經過處理,再排放至河流。
2、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
3、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4、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
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指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㈤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處理至符合排放標准後再進行排放;
3、使用農家肥,減少使用化肥、農葯;
4、生活污水先集中處理後排放。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
違反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㈥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1.增強生活污水處理意識。
2.增加資本投入。
3.污水處理技術的合理使用。
4.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長效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村級組織、企業、農民等各方面參與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綜合整治農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廣衛生廁所和簡便易行的垃圾分類,治理農村垃圾和污水,加強鄉村無障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四十條 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並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管護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㈦ 污水怎麼治理
幾種常見的如何治理污水的方法:
1.物理處理法:通過物理作用分離、版回收廢水中不溶解權的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廢水處理法。
2.化學處理法:通過化學反應和傳質作用來分離、去除廢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的廢水處理法。
3.生物處理法:生物法是目前污水處理最理想最環保的方法,天玾環保新研發的天玾膜在污水治理方面的應用主要就是通過自培菌生物凈化技術治理污染,是目前國內污水治理比較領先的新材料,目前大的環保項目都採用天玾膜系列技術產品。
㈧ 治理污水的辦法有什麼
物理處理法
通過物理作用分離、回收廢水中不溶解的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廢水處理法,可分為重力分離法、離心分離法和篩濾截留法等。以熱交換原理為基礎的處理法也屬於物理處理法。
化學處理法
通過化學反應和傳質作用來分離、去除廢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的廢水處理法。在化學處理法中,以投加葯劑產生化學反應為基礎的處理單元是:混凝、中和、氧化還原等;而以傳質作用為基礎的處理單元則有:萃取、汽提、吹脫、吸附、離子交換以及電滲析和反滲透等。後兩種處理單元又合稱為膜分離技術。其中運用傳質作用的處理單元既具有化學作用,又有與之相關的物理作用,所以也可從化學處理法中分出來 ,成為另一類處理方法,稱為物理化學法。
生物處理法
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廢水中呈溶液、膠體以及微細懸浮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無害的物質的廢水處理法。根據作用微生物的不同,生物處理法又可分為需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兩種類型。廢水生物處理廣泛使用的是需氧生物處理法,按傳統,需氧生物處理法又分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兩類。
特殊方法:生物接觸氧化法
用生物接觸氧化法處理廢水,即用生物接觸氧化工藝在生物反應池內充填填料,已經充氧的污水浸沒全部填料,並以一定的流速流經填料。在填料上布滿生物膜,污水與生物膜廣泛接觸,在生物膜上微生物的新陳代謝的作用下,污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去除,污水得到凈化。最後,處理過的廢水排入生物接觸氧化處理系統與生活污水混合後進行處理,氯消毒後達標排放。
㈨ 企業亂排污水怎麼處理
企業偷排大量生產廢水要進行罰款處罰,造成嚴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㈩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中採取的措施
1、針對當地情況全方面規劃設計,採用科學合理的布局,對整個區域採用綜合防治措施。在城市、工業發展建設中首要考慮水體污染的問題,預計出現水體污染的情況並採取預防措施;對於生活污廢水、工業污廢水等污染源進行綜合治理並且杜絕隨意排放,嚴格按規定標准執行。同種類型污廢水集中處理,管理、治理起來比較方便。已被污染的水體要加強計劃整治。
2、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在消毒工藝中運用污水處理紫外線消毒器為水體消毒,能夠將水體中有有害物質降解滅活,且無副產品。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在這個過程中可以運用中水回用紫外線消毒器,能夠保障廢水達到回用的標准。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