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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街道污水處理的意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10 15:27:29

1. 國家對農村鄉鎮污水處理的政策

請看以下報道:
水處理向鄉鎮延伸/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日期:2010-1-20
污水處理向鄉鎮延伸

記者發現,隨著各地對環保要求越來越高,一些地方鄉鎮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尤其是隨著節能減排任務壓力不斷增加,採取在大中城市興建污水處理設施,減少COD的空間將縮小,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將成為一些地方減少COD的新領域。

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廠基本依靠政府資金建設。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鄉鎮污水處理廠,都是依靠國家和省補助才得以實施的。荊州市建委介紹,為了配合湖北省荊州市四湖地區的流域治理,通過省級補助方式,今年在湖泊周邊建設10個鄉鎮污水處理廠,對日處理每噸污水能力補貼1300元;管網建設也是按照地方每投資100萬元,省市補貼50萬元的標准進行。

但記者發現,環保高要求與經濟低水平矛盾也在鄉鎮污水處理中顯現,即使有上級政府補貼,一些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仍困難不少,走上市場化運行軌道更是希望渺茫。

一方面,我國絕大多數鄉鎮經濟實力薄弱,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後續資金不足。為配合湖泊治理,湖北監利縣新溝鎮正在建一個日處理污水4000噸的鄉鎮污水處理廠,省級財政補貼了520萬元。鎮黨委副書記熊耀平說,當地還有管網建設費800萬元,即使上級財政補貼一半,仍然有400萬元的缺口壓得當地政府喘不過氣來。他說,新溝鎮是監利縣經濟狀況最好的鄉鎮,每年能夠用於公共建設的資金也只有150多萬元。

因此,湖北省四湖地區流域不少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在去年11月簽訂了有關投資開工協議後,至今無實質性進展。

另一方面,鄉鎮經濟落後,導致城鎮化的供水體系不健全,農村自來水收費率低,與自來水費捆綁的污水處理費也難以收齊。監利縣新溝鎮雖然也在向上級政府打報告,收取污水處理費,但當地自來水的收取率才40%,自來水廠已負債100多萬元。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自來水供水管網本身跑冒滴漏,農村貧困戶、無人戶大量存在。

農村污水處理費政策存在空白

記者發現,從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上看,污水處理費只有縣級以上才可以徵收。鄉鎮一級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是空白。

由於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無政策保障,即使開征污水處理費,中部鄉鎮普遍經濟水平低,群眾生活水平不高,難以負擔高成本的污水處理費。一個日處理能力只有4000噸的污水處理廠,要保本運行,污水處理費要遠遠超過1元/噸。一般的農村群眾無法負擔。湖北監利縣福田寺鎮每天產生生活污水排入四湖流域。在省里投資310萬元後,這個集鎮人口只有8600人的鄉鎮在今年9月份基本建成了一個日處理污水2000噸的處理廠。副鎮長楊小波說,保障污水處理廠商業化運行的污水處理費收取根本沒有納入政府的計劃。當地1.5元/噸的供水價格也是政府不敢輕易再收取污水處理費的主要原因。

另外,人才不足、管理不規范也是當前一些鄉鎮污水處理中面臨的挑戰。楊小波介紹,目前污水處理廠還是鎮政府在先行管理。可只有2000噸日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根本就沒有企業感興趣,當地政府已計劃將污水處理廠先期交給鎮自來水廠來管理。這個自來水廠已承包給了社會人員,造成了污水治理監管上「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情況,鎮污水處理廠後期持續穩定運行前景不容樂觀。

強化補貼手段 堵塞政策漏洞

以上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加上鄉鎮污水處理廠規模過小,一般企業根本無法正常進入這個市場,鄉鎮污水處理距離市場化還有非常大的距離。不少基層幹部和專家建議,要在堅持推進市場化的基礎上,逐步加強對鄉鎮污水處理行業的扶持。

首先,對已運行或在建的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國家和上級政府應進行一定的固定補貼政策。目前,我國對鄉鎮污水處理還沒有專門的補貼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區域和項目上才有補貼,而且這些補貼缺乏持續性,忽視了鄉鎮污水處理中的一些實際難題。湖北省宜昌市建委副主任陸鋒介紹,宜昌沿長江建有6個鄉鎮污水處理廠。為確保三峽水庫水質,國家對這些鄉鎮的污水處理廠都採取逐年遞減的補貼方式確保正常運轉。按照各地污水水量,國家在2006年補0.80元/噸,2008年為0.40元/噸,2009年為0.30元/噸,2010年為0.20元/噸,之後國家不再補貼。

劉立偉說,除補貼建設資金外,國家應在補貼上考慮鄉鎮經濟落後現狀,強化對污水處理費的補貼。他說,鄉鎮污水處理規模小,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為主,進行初級處理就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准,因此主要成本還是集中在電費和人力成本上,只要能夠有效解決這兩個問題,就能確保鄉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其次,補齊鄉鎮污水處理費收取上的政策空白,防止因此加重農民負擔。專家認為,我國中西部農村地區經濟落後,農民收入低下,對一些地方收取鄉鎮污水處理費必須慎重,國家要有一個明確的政策標准,不能通過加污水處理費增加農村群眾負擔。

第三,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供水與污水治理必須分開管理。為避免一些地方出現污水處理設施閑置或者拿了國家補貼不處理污水等問題,國家所有的補貼行為,必須是以推動污水處理向市場化轉變為原則,運行體制上堅持企業參與,政府補貼,走市場化道路;應將污水處理設施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開,將經營權向市場拍賣;企業不能在同一個地區既供水,又參與污水治理。

2. 對於水污染.你有什麼看法和意見

對於水污染的看法和意見:

1、減少耗水量:我國的水資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資源緊張,另一方面浪費又很嚴重。同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許多單位產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僅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而且是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通過企業的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等,都是在實踐中被證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2、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為了控制水污染的發展,工業企業還必須積極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單獨處理或預處理。隨著工業布局、城市布局的調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網的建設與完善,可逐步實現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使城市污水處理與工業廢水治理結合起來。

3、產業結構調整: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業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然能力,變惡性循環為良性循環,起到發展經濟,控制污染的作用。關、停、並、轉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價高的企業。也要對耗水大的農業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乾旱、半乾旱地區要減少水稻種植面積,走節水農業與可持續發展之路。

4、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包括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的污染。要解決面源污染比工業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難度更大,需要通過綜合防治和開展生態農業示範工程等措施進行控制。

5、開發新水源:我國的工農業和生活用水的節約潛力不小,需要抓好節水工作,減少浪費,達到降低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對於緩解山東華北地區嚴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庫、開采地下水、凈化海水等可緩解日益緊張的用水壓力,但修建水庫、開采地下水時要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

6、加強水資源的規劃管理:水資源規劃是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工農業發展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應與其他規劃同時進行。

3. 政府和相關部門對污水有哪些除理

第一章總則 折疊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折疊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折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折疊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折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折疊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的改進措施有哪些

城市污水處理應採取措施和建議

1 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投入

2 加快污水處理企業改革的步伐

3 拓寬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渠道

4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資源化程度

5.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隨著全球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環保意識也越來越強。同樣,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其環境污染問題也日漸加劇,尤其是水資源的污染問題更為嚴重,如何解決好城鎮當中的污水處理工作成為人們關注和討論的熱點問題。污水處理工作的涉及范圍廣,工作內容復雜,因此必須要求社會各界通力合作來工作促進和推動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的開展。本文就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並就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進行對策的探討,從而不斷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的質量和水平,實現城鎮居民生活的舒適、綠色、環保、可持續建設。

1城鎮污水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和不足,具體體現在:

1.1 城鎮的經濟規模和人口數量對污水處理造成了制約

城鎮尤其是小城鎮同大城市相比,它們的經濟規模小、人口數量少、政府投資低,這就導致污水處理廠的經濟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再加上城鎮污水的變化頻率通常較高,污水處理廠一般要加設相應的污水調節池,這就更加擴大的污水處理的費用成本。此外,由於高新技術人才大多選擇落戶於大城市,中小城鎮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往往無法吸引到大量的高新技術專業人員參與到本地的污水處理工作中來,從而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的科技水平不足。

1.2處理設備陳舊、落後

由於資金、技術、政策等方面的問題,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往往使用的設備設施仍然是原來的一些落後、陳舊的設備,極大的降低了污水處理的效率和質量。再加上城鎮人口的持續增加,導致城鎮污水的排放量也不斷增加,使得原本就效率不高的處理設備更是超負荷運轉,從而導致污水處理達不到預期的目標。

2 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的對策

針對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缺陷,在今後的工作中,各級城鎮政府及相關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提高污水處理的水平和質量,從而積極的保護和維護城鎮自然生態環境的平衡。

2.1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污水處理防治規劃

對城鎮污水處理的根本在於預防和治理,因此,各地城鎮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污水處理防治規劃,科學、合理、切實的制定污水處理的防治目標,並根據當地的社會、經濟、地理等環境現狀,對污水處理的具體辦法進行規劃,制定規劃方案,並確保它同城鎮總體規劃在核心思想上的一致。

2.2加強資金投入

建造運營一個污水處理廠通常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因此,城鎮政府在進行污水處理工作時,必須要加大對污水處理廠的資金投入,以保障污水處理目標的順利實現。資金籌集的途徑可以包括以下幾種途徑:

1)主要途徑是政府財政撥款、城市基礎設施債券、銀行貸款等等;

2)構建土地貯備運作體制,實行工業區於房地產的聯合綜合開發;

3)提取一定的公眾事業費用或城市建設費用,進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

4)對排污企業或個人實行排污費的徵收。

2.3 加強高科技應用,增加小型污水處理廠的建設

城鎮政府在建設污水處理廠時,必須要嚴格遵循科學發展、因地制宜、質量第一的建設原則。積極的引進和應用高新科技和產品進行城鎮污水的處理工作,從而不斷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的質量和水平,也在長期發展中提高處理效率、節約費用成本。同時,還要根據我國城鎮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污水產生的特點等,對污水處理工藝進行科學、合理、切實的選擇,不斷提高和優化處理工藝在高效、經濟、易行、簡便等方面上的水平,從而不斷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選擇污水處理技術工藝時,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即:

1)要選擇具有靈活性的工藝技術,從而更好的適應現階段的污水達標處理和排放要求,並能夠及時的適應未來的污水再生利用需求等等;

2)要選擇具有較強耐沖擊負荷力的工藝技術,並要選擇那些運行安全穩定,操作簡便易行、工作效率較高,維護簡單方便的處理工藝,從而確保城鎮污水處理目標的順利實現;

3)要選擇那些運行費用低,基建投資省,投加葯劑量少,節能降耗明顯,污泥產量少的污水處理技術;

2.4加強污泥處理工作

在污水處理過程中,對污泥的處理工作是其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它能夠有效的避免污水在處理過程中出現二次污染,從而在進一步確保處理目標實現的同時,也節省了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財力。在處理過程中,各級部門和污水處理企業要加強對污泥處理的重視,加大對它的資金投入和技術支持,規范污泥處理的操作行為和流程,並根據過程中出現的不同情況及時的採取正確、有效的措施,通過合理的選擇處理技術,因地制宜的對其進行凈化和處理,從而更好的促進污水處理目標的實現。

3 結論

目前,隨著全民環保時代的到來,人們對社會生產污水以及生活污水的處理情況也越來越關注。如何減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處理質量成為當前各級城鎮政府亟需重視和解決的問題。因此,各地城鎮政府部門和污水處理企業要不斷的加強和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的能力和水平,積極的採用先進的節能環保處理技術水平,不斷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創新形式,從而不斷改善和提高人們群眾的生活環境質量和水平,真正實現綠色生活,環保生活。

6.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面臨著哪些問題

城市生活污水處理主要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1、技術落後。我國大部分污水處理技內術缺乏自主專利技術,而是借容鑒外國技術,可能並不適合我國國情,不僅造成水資源浪費,還會降低污水凈化的效率。部分城市廢水處理技術水平有限,無法保持長期、穩定、達標運行,並且部分企業為保證廢水處理達標,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能耗、加大葯劑量、延長處理時間,增加了企業的廢水處理成本。
2、政府投資力度不夠。目前政府對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投資較少,污水的處理主要由企業自己來承擔,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較少,雖投資新建了大量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投資費用較大,但是後期運營管理可能不到位,因此很難大規模進行生活污水處理。
3、污水處理管理水平低下。企業為獲取更多的利潤,會想辦法減少生活污水處理的成本投入,對處理標准會盡可能降低,加之技術工作人員對污水處理技術不是很了解,導致難以適應技術的要求,生活污水處理效率低下,不達標。還有就是,污水處理工作主要由企業內部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工作不夠嚴格,甚至會無視排污標准隨意進行排放,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
4、最後一點就是,生活污水處理工藝不夠完善,無法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排放標准。

7. 街道辦事處展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有什麼看法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改善人居環境、容貌秩序和發展環境,加快建設災後美好新家園、加快建設西部經濟發展高地,促進我省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現就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作如下決定。
一、深刻認識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意義
(一)良好的城鄉環境,是人民群眾的共同願望,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託,是地區綜合競爭力的重要體現。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在治理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事業有了較快發展。特別是去年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試點以來,試點地區城鄉環境明顯改觀,人居環境較大改善,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但我省作為經濟欠發達省份,地區發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方面還存在不 少亟待解決的問題,「臟亂差冶現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特別是「5·12冶汶川特大地震又對我省城鄉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隨著災後恢復重建加快進行,城鄉環境亟待治理的問題日趨突出。 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的惠民工程,是創造發展優勢、增強競爭實力的環境工程,是完善城鎮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堅持執政為民、檢驗幹部隊伍的作風工程。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是關系我省長遠發展的戰略任務,也是當前我省一項重大而緊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站在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全面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意義,把加快營造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作為促進發展的一件大事、執政為民的一件實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二)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冶重要思想
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以災後恢復重建和擴大內需為契機,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環境衛生、容貌秩序為切入點,以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為突破口,按照「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冶標准(以下簡稱「四化冶標准),災區先行,試點示範,制定規劃,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廣泛宣傳,完善機制,健全隊伍,強力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積極創造舒適優美的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加 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
(三)主要目標。 通過持續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到
2011年底,全省所有縣級以上城市、80%的鄉鎮、60%的村莊達到「四化冶標准,縣級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生活污水處理率等主要環境指標力爭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區領先水平,全省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明顯改觀,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相適應的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體系更加完善,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基本健全,形成城鄉容貌改觀、環境管理有序、城鎮品位提升、發展環境優化、居民素質提高的局面,為推進「兩個加快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人民群眾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
2009年下半年工作目標:在地震災區和試點城市先期啟動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市場環境治理、城鄉交通秩序治理、城鎮綠化及容貌治理等專項行動「攻堅月冶活動,集中治理城鄉環境「臟亂差冶,在城鎮切實解決「垃圾亂扔、廣告亂貼、攤位亂擺、車輛亂停、工地亂象冶問題,在村莊切實做到「垃圾不亂扔、污水不亂排、雜物不亂堆冶。同時啟動城鎮、村莊容貌改造,有序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社、進景區、進家庭冶活動(以下簡稱「七進冶活動)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2011年工作目標:鞏固集中治理成果,以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集中開展城市環境改造、鄉鎮容貌整治和村莊庭院美化等專項治理工作,持續推進「七進冶活動,著力提高城鄉居民文明、衛生意識,加強管理隊伍和專業隊伍建設,努力營造城鄉環境優美、生態良好、風貌協調、村容整潔、民風文明的新氣象。
2011年工作目標:結合治理工作實踐,重點抓好完善設施、提高治理水平、健全工作機制和長效管理機制等工作,全面實現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主要目標。地震災區、試點城市的工作目標按《災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確定。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根據上述要求, 在工作方案中確定具體工作步驟和年度工作具體目標。
(四)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共享和諧。 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注重培養提高人民群眾文明、衛生意識,接受群眾檢驗,切實讓群眾滿意,確保人民群眾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統籌安排,標本兼治。 綜合治理城市、鄉村和災區人居環境和容貌秩序,把專項治理與長效管理、恢復重建與發展提升、當前工作與長遠目標、改善環境與提升素質有機結合起來,推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從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劃分平原地區、丘陵地區、盆周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等區域,區別城市、鄉鎮、村莊等層面,確定不同標准,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各具特色地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加強管理,切實解決影響城鄉環境的突出問題
(五)規范城鄉垃圾收運處理,重點治理城鎮街道、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城中村冶及轄區公路、河道、堰塘、橋梁、鐵路周邊、公共廁所等衛生死角。指導鄉鎮、村採用「戶集、村收、鎮運、縣處理冶和衛生填埋等形式,建立日常保潔、清運機制,配置完善相應設施,集中收集、處理各類生產、生活垃圾。 抓好衛生防疫和生活垃圾及災後建築廢棄物的資源化再利用工作。大力推進城鄉道路保潔作業機械化,逐步提高環衛道路清掃機械化水平,力爭在2011年底全省設市城市機械化清掃率達到60%。
(六)規范城鄉戶外廣告、牌匾、霓虹燈設置,重點治理廣告亂貼亂畫「牛皮癬冶頑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完善戶外廣告審批制度和管理辦法,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對城市建築立面裝飾、戶外廣告、商店招牌及內部陳設進行規范引導。 在居民區、辦公樓等處建設一批廣告欄、廣告櫥窗,引導廣告規范發布。
(七)規范城鄉車輛停放,重點治理車輛亂停亂放、無序佔道停車、阻礙交通危及安全等問題。實施「暢通工程冶,建設「平安暢通縣冶,創造良好道路交通環境。 加強對城鄉主要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管理,進一步完善交通標識、標線等交通管理設施,合理設置車輛停放區域,嚴格管理車輛停放秩序。 禁止在盲道和無障礙設施上停放車輛,為殘疾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八)規范城鄉攤位擺設,重點治理亂設亂擺、跨門檻經營、佔道經商等問題。堅持疏堵結合、便民利民的原則, 立足於既方便群眾又促進就業,合理布局、科學規范建設一批農貿市場、小商品批發市場,發展鄉村糧油超市與連鎖店,合理設置臨時市場,提供規范、低門檻的經營條件,加強綜合管理,引攤進場,保持環境整潔。
(九)規范建築工地管理,重點治理施工現場噪音擾民、揚塵污染及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問題。組織開展創建文明工地、標准化工地活動,強化建築工地文明施工長效管理。 採取限時施工和應用散裝水泥等措施,解決施工現場噪音擾民和揚塵污染問題。 運輸建材與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採取加蓋密閉等措施,嚴厲查處隨意撒漏和傾倒建築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環境的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督查,治理違法違規建設。
(十)規范城鄉居民集中居住區管理,重點治理「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居民的生活環境。繼續推廣和規范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物業管理。 積極探索「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的治理和改造模式,縣級及以上城市逐年安排綜合治理任務,推進「城中村冶、城鄉結合部的改造和社區化管理。
四、強化建設,大力改善全省城鄉環境面貌
(十一)加快規劃制定和風貌改造步伐,著力解決城鄉建設管理水平不高的問題。 抓好城市風貌的規劃和建設。明確城市風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歷史文化,建設宜居、生態、現代城市;注重個性特色,提升單體建築設計水平,編制城市重要節點、重要地段的局部規劃,做到既個性突出又整體協調;注重色彩協調,提升建築立面裝飾美感,形成鮮明的城市色彩基調;注重歷史傳承,精心保護承載城市文化的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築,充分展示各地民族特色、地域風情 和文化傳統的魅力。 按照「路通、燈明、特色、排水暢、環境整潔冶的要求,積極改造小街小巷、公廁、重點街道兩側建築外觀,通過風貌改造形成特色建築風格。合理配置環衛、健身、宣傳等各類公益設施,改善鄰里和諧共處的物質條件。 抓好村鎮建設規劃。 提高村莊布局水平,做到離開公路一定距離布局新建村莊,嚴禁在公路兩側夾道建房,實現道路通暢、村容整潔;提高村落規劃水平,依山就勢,錯落有致,體現山水田園風光和自然和諧之美;提高民居設計水平,融合地域和民族文化,外觀突出特色,內部優化功能,讓農民群眾享受現代生活。
(十二)加快城鄉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著 力解決設施不足、運行不暢的問題。 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縣城,原則上都應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應因地制宜加強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 加強對已建成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標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率,確保達標排放;加快在建設施的建設進度,確保按時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建設的市、縣,按污水、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抓緊開展項目前期工作,落實相關建設條件,爭取盡快啟動實施。 提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做好資源化綜合利用工作。 對鄉鎮和農村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堅持區域統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技術可靠、經濟適用的原則有序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民生工程,推進治污減排,治理面源污染。 加快城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確保各繁華地段建築和住宅區的原有停車場按設計功能使用,積極推進立體停車空間的開發與利用。
(十三)加快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低的問題。 繼續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工程,推進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工程建設。做好世界遺產和國家遺產、省級遺產的保護、監測和申報工作。開展「中國人居環境獎冶、「環保模範城市冶、「園林城市冶、「森林城市冶等創建活動和生態村、生態家園、各類型生態小區及綠色學校、綠色飯店等「生態細胞冶工程建設,抓好城市「拆牆透綠冶、「屋頂添綠冶和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鎮建成區和村莊的綠地率、綠化覆蓋率和綠化質量。
(十四)加快推進城鄉居民文明素質建設,著力解決部分城鄉居民文明、衛生意識較差的問題。 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既需城鄉居民積極參與和支持,也是提高城鄉居民素質的有效途徑。 要突出人民群眾在環境建設和城鄉容貌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加強宣傳教育,大力推行新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引導城鄉居民破除陋習,移風易俗,養成講文明、愛衛生、懂禮貌的良好習慣。 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鄉鎮、文明村為載體,深入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斷增強廣大城鄉居民的文明、衛生意識和環境保護觀念。
(十五)加快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行業改革,著力解決機制不活、行動乏力的問題。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扶持環保、市政等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依法依規減免行業發展的有關稅費,鼓勵行業加快發展。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金、國(境)外資金採用多種方式參與環境、市政行業的建設和運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建立健全城鎮生活污水與環衛處理及園林、綠化基礎設施運行與維護工作的市場運作機制。 開放作業市場,實現清掃保潔、垃圾收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的企業化運作。
五、全力保障,扎實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納入全局工作統籌安排。 建立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由主要領導牽頭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深入扎實推進。 省上成立相關工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各級黨委、政府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 建設、環保、衛生、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是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工作的實施主體,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積極作為、主動作為。
(十七)科學制定規劃。 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3年規劃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門的治理規劃,編制(修訂)並嚴格執行市容、環衛、污水和垃圾處理、市場環境治理、農村面源污染治理及交通管理等專業規劃。地震災區的治理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要圍繞三年任務兩年基本完成的目標,結合城鄉住房和城鄉環境、市政等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落實到具體建設項目。
(十八)開展試點示範。 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要求,指導試點城市繼續抓好試點工作。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選擇不同類型的城鎮和村莊抓好試點工作。通過試點示範,指導和帶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全面推進。
(十九)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各部門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創新宣傳方式,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的覆蓋面和滲透力,廣泛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意義、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大力宣傳取得的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大力宣傳涌現的先進典型和模範人物,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積極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建設清潔、整齊、優美的城鄉環境。
(二十)健全長效機制。 堅持一手抓專項治理、一手抓長效管理機制的建立,確保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深入推進並取得明顯成效。 著力建立經費保障和穩定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將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必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建立行政監督機制,緊密結合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加強督促指導,強化規劃和目標督查。 建立群眾監督機制,完善服務熱線,設立公開電話或投訴信箱,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建立輿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宣傳先進,曝光問題,鞭策後進。 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 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法規;健全法規、規章和規范體系,盡快啟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各地、各部門要聯系實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固化加強城鄉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規定, 並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為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提供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
(二十一)強化隊伍建設。 堅持「專群結合、廣泛動員、形成合力冶的原則,著力建設好職能化的管理隊伍、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市場化的日常保潔維護隊伍。 配齊配好懂管理、會管理的管理人員,努力提高管理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實行依法管理和職能化管理。 積極推進執業資格制度, 逐步完善專業技術崗位從業人員准入與執業的管理,大力實施專業技術崗位的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計劃,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質量和水平。 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分離管理監督與日常保潔維護職能,聘用專業保潔公司,建立競爭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環境綜合治理水平。
(二十二)加強督促檢查。 加強對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對工作落實、完成任務好的,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重視不夠、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的,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把群眾監督、媒體監督與行政單位監督結合起來,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動態督導機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明察暗訪、定期檢查、突擊抽查和隨機復查相結合等方式,查找問題、督促整改。 實行規范化考評,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效作為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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