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處理廠進水COD低於多少不能排放
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COD日平均排放最高允許值為:一級A標准50mg/L,一級B標准60mg/L,二級標准100mg/L。也就是說,如果進水COD濃度低於以上標准,那麼污水處理廠不需要處理就可以直接達標排放。
請注意,不同處理工藝的COD濃度范圍不一樣,厭氧的濃度高一些,幾千到幾萬mg/L,好氧的濃度低一些,500mg/L以內。進水COD濃度過低,對於污水處理廠來講也不一定是好事,因為污水中的有機物是微生物的食料,如果食料不足,微生物的活性就會下降,導致污水處理效果不佳。
因此,雖然進水COD濃度低於一定標准時可以直接排放,但為了保證污水處理效果和環境保護,污水處理廠仍需要對進水進行必要的處理。同時,排放標准可能會因地區和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參考當地的相關法規和標准。
Ⅱ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對化學需氧量(CODcr)的限值為不超過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3. 懸浮物(SS)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4. 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限值均不超過1 mg/l。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限值不超過0.5 mg/l。
6. 總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15 mg/l。
7. 氨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5(8)mg/l。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需遵守一級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時,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常規污染物和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3項。
標准分級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而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執行一級A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也執行一級A標准。
2. 一級B標准:當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B標准。
3. 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准。
4. 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森友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頃沖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Ⅲ 奼℃按涓綰т簩綰т笁綰ф帓鏀炬爣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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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國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分為多個級別,具體如下:
1. 一級標准: 適用於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及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 旨在保護水質,確保水體適合於人類活動及生態需求,如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區域的生態和水質。
2. 二級標准: 適用於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 這些水域通常用於農業灌溉、工業用水和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活動,因此排放要求相對寬松,但仍需確保不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這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以及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3. 三級標准: 適用於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 旨在通過污水處理設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城市排水系統下游的水體環境。這一級別的標准適用於一般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排放。
Ⅳ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1. 工業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標准。
2. 一級標准進一步分為A標准和B標准。
3. 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5. 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應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 第二十一條規定,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需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3. 排污許可證應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4. 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廢水、污水。
其他規定:
5.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6.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Ⅵ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對各類有害物質的排放濃度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保護環境和水資源。以下是主要指標的概要:
1. 重金屬如汞、鎘、六價鉻、砷、鉛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分別限制在0.02mg/L、0.1mg/L、0.5mg/L、0.5mg/L和1mg/L(按相應元素計)。
2. 廢水pH值需控制在6至9之間,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500mg/L。對於特定行業如造紙、化纖、製革等,生化需氧量(BOD5)和化學需氧量(COD)分別限值為30mg/L和50mg/L(城市污水處理廠內的標准可能有所不同)。
3. 硫化物、揮發性酚、氰化物、有機磷、石油類、銅、鋅、氟無機化合物等的排放標准同樣嚴格,具體為1mg/L、1mg/L、1mg/L、0.5mg/L、10mg/L、1mg/L、10mg/L、5mg/L和3mg/L。
對於稀釋能力差的工業廢水,排放濃度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更嚴格的控制。此外,特定行業的廢水處理標准可能有所放寬,例如造紙業的生化需氧量標准為200mg/L,而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系統的廢水則可能為200mg/L或更低。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廢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維護水質安全。所有工業設施在排放廢水前,必須確保其符合這些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