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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考核

發布時間:2023-08-06 02:30:45

Ⅰ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主要任務

(一)加大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力度。
1.建設任務。綜合考慮已建及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和運行負荷率要求,科學確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優先解決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的問題,抓緊補建配套管網,重點是中西部地區設市城市以及東部發達地區的縣城和建制鎮。對在建處理設施,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對擬建處理設施,應對配套管網進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加快建設;對現有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網進行改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建設污水管網15.9萬公里,約三分之一為補充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網。其中,設市城市7.3萬公里,縣城5.3萬公里,建制鎮3.3萬公里;東部地區6.1萬公里,中部地區4.9萬公里,西部地區4.9萬公里。全部建成後,全國城鎮污水管網總長度達到32.7萬公里,每萬噸污水日處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網達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
2.技術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區,新建管網要採取雨污分流。對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要結合當地條件,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實施分流制改造的,要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合流制管網系統應合理確定截流倍數,將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在污水處理廠內及附近設置貯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能力。
1.建設任務。從解決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不平衡問題著手,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合理安排各地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建設重點由東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中小城市和縣城傾斜,優先支持目前尚無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加快建設。對發達地區、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以及環境影響較大的重點流域地區,可以提出高於本規劃確定的全國平均污水處理率目標要求,適當增加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4569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608萬立方米/日,縣城1006萬立方米/日,建制鎮955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89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477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1194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均建有污水處理廠,縣縣具有污水處理能力,各省(區、市)污水處理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全面提升全國污水處理服務水平。
2.技術要求。重點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根據水質目標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選擇具備除磷脫氮能力的工藝技術。污水處理應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在人口密度較低、水環境容量較大的地方,以及地處非環境敏感區的建制鎮,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條件採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處理工藝,鼓勵自然、生態的處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對部分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提高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脫氮功能欠缺、不具備生物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重點改造設市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38萬立方米/日,縣城52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46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794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318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499萬立方米/日。
(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1.建設任務。按照「安全環保、節能省地、循環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優先解決產生量大、污染隱患嚴重地區的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率先啟動經濟發達、建設條件較好區域的設施建設。對非正規污泥堆放點和不達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進行排查和環境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計劃。既要通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從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積極探索污泥源頭減量。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其中,設市城市383萬噸/年,縣城98萬噸/年,建制鎮37萬噸/年;東部地區288萬噸/年,中部地區124萬噸/年,西部地區106萬噸/年。全部建成後,各省(區、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的環境隱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術要求。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有關要求和泥質標准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採用多種技術處理處置污泥,盡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鼓勵將污泥經厭氧消化產沼氣或好氧發酵處理後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土壤改良、園林綠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後與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協同處置或焚燒。作為近期的過渡處理處置方式,可將污泥深度脫水和石灰穩定後進行填埋處置。
(五)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
1.建設任務。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各地應因地制宜,根據再生水潛在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合理確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實際建設規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資源佔有量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的地區要加快建設,促進節水減排。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6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77萬立方米/日,縣城47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122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25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706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712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我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規模接近4000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超過3000萬立方米/日,有效緩解用水矛盾。
2.技術要求。污水集中處理達到基本水質要求後,應結合相關要求和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處理水質標准。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途徑。工程設計之前,需進行污水再生利用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轉經驗,選擇合理的再生處理工藝。再生水要根據其用途,達到相應的衛生安全等級要求。
(六)強化設施運營監管能力。
進一步加強設施運營監管,提高設施運行負荷率。加強排水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國家、省、市三級監測體系,為有關部門監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支撐。「十二五」期間,建設國家級排水監測站1座、省級監測站14座、市級監測站200座,達到各省(區、市)均建有省級排水監測站的目標。國家和省級排水監測站具備全指標監測能力和主要指標的流動檢測能力,市級監測站具備月檢項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具備排水與污水監測能力。進一步完善已有統計制度,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信息統計。提升污水處理廠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日常檢測和工藝運行管理的需要。

Ⅱ 城鎮污水處理場的發展

隨著城市污水排放量越來越大,城市污水處理程度及效果將嚴重影響人居環境質量和城市可持續發展。城市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也得到了政府、社會及民眾等多方面的關注。
一、城鎮污水的定義及污水特徵
(一)、定義
城鎮污水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可以分為各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入滲地下水(雨水)三部分。城鎮污水處理系統是指污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再生和利用等的這些設施以一定方式組合成的總體。
(二)、特徵
1.物理指標。城鎮污水廠的水質物理指標一般包括:水溫 、氣味、顏色、氧化還原電位、色度、電導率等。
2.化學指標。化學性指標可以分為四類:一般性水質指標,如pH值、硬度、鹼度、余氯、各種陰陽離子等;有機物含量指標,如生化需氧量BOD5、化學需氧量CODcr、總需氧量TOD、總有機碳TOC等;植物性營養物質指標,如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磷酸鹽等;有毒物質指標,如石油類、重金屬、氰化物、硫化物、多環芳烴、各種氯代有機物和各種農葯等。一般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分析的化學指標有:pH值、鹼度、CODc、BOD5 、氮磷、余氯等。
3.生物指標。廢水的生物指標有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數、各種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等。污水處理廠一般不對進水的生物性指標進行檢測和控制,但對處理後的污水排放之前要進行消毒處理,以控制處理污水對收納水體的污染。
二、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發展
從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著力於開展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當時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量約為173萬m3,污水主要以生活污水為主,比例佔50%,另外還有石油、化工、造紙等的工業外排水。到了80年代,天津市紀莊子污水處理廠——我國第一座大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竣工投產拉開了我國城市污水建設工作的大幕,各省市相繼投入建設工作,如北京、上海、廣東、河北、湖北、浙江、江蘇等。 「八五」期間,我國的城市年處理污水量達到17.49億m3,處理率為8.69%,排水管網普及率為64.8%(按服務面積計算)。城市污水處理廠達到169座,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廠116座。
三、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的研究
(一)、城鎮污水處理,政府重視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得到了國家各級政府部門的重視,都認識到不能走西方國家發展中「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子,環境、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才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認識到環境的改善,在地方招商引資工作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推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到節能減排的國策,都從政策層面上把城鎮污水建設工作作為一個長期的、堅持不懈的工作來開展。
1、政府主導,引領建設
強化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引導作用,加強政策導向,指導建設工作的有效開展。在中央的帶頭下,各省市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不盲目照搬現成的經驗,深入研究當地的情況,探索出符合地方特徵的建設和經營模式。以污水的收費制度為例,各地從完善強化收費手段入手,對於徵收的標准、徵收率的調整都在進行市場調研後得出。在污水費的使用方面,細化了管理規范,加強政府的監管和社會的監督力度,逐步探尋另一條運營管理的路子,改變由政府財政投入作為城鎮污水處理廠維持運作的資金來源的舊模式。
2、項目投資的方式的轉變
政府借鑒先進國家的建設經驗,引入BOT的運作模式。BOT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這一模式,在我國的城鎮污水處理建設事業中是一座里程碑。
3、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設計的完善
如建設規模的確定,考慮指標主要有服務范圍、所服務范圍內的人口情況、經濟技術發展情況等。在城鎮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未來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是一個需要考量的重要指標。在項目前提這些要素考慮得越周全、越深入,對於今後項目投產和運作後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小。
4、科技化的滲入
城鎮污水處理的信息管理向數字化轉變,建立起共享的數字信息系統,初步實現了項目建成和運行的動態化的管理。一方面,為政府掌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覆蓋率、處理率、設施利用率及污染物的削減排放率等指標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新型的信息管理系統也為污水廠解決了提高廠區的管理能力的難題,加強了污水處理的效果、避免了操作的隨意性,保證節能減排的切實實行。
四、城鎮污水場運行中的存在問題
(一)、目前我國中東部的發達省市都基本建成了污水處理設施,大多數的中小城鎮還沒有建設相關的污水處理設施。解決這一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將是「十二五」期間水污染治理的工作目標。
(二)、項目立項前的調研工作有待科學化、合理化。在一些地方的建設工作中,立項前的可研工作流於形式,對於項目的規模、服務范圍、選用工藝等沒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出現工程投資費用高、處理負荷率低的情況,造成資源的浪費。中小城鎮的污水處理有自身的特點,不應該照搬照套其他地區的模式,應該借鑒其有用的經驗,走經濟、高效、易行的模式。
(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落後。污泥不經脫水隨意外運、亂棄的現象較建設初期已有很大改觀,但目前仍存在污泥處理未經穩定化處理、脫水污泥的含水率達不到混合填埋的要求的情況。根源在於污泥處理未得到重視,在一些污水處理廠的投資比重低,已建成的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也未正常運作。污泥處理設施的建成率和使用率,將是影響我國城鎮污水處理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
(五)、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水平不高。據資料顯示,目前國內的污水廠主要採取監控軟體收集各設備狀態信號,匯總和輸出的方式較為簡單;操作人員的管理上,沒有根據處理效率、運行成本進行相關的技術、績效考核,運行成本偏高。此外,還應完善污水廠的化驗分析設備和操作規范,加強水質的監控,提高系統的達標率。
五、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發展趨勢
從「十二五」規劃綱要來看,在國家的「節能減排」政策的大力促進下,城鎮污水建設事業將繼續推進。在未來建設任務中,重點工作主要有:氮、磷營養物質的去除;工業廢水治理向全過程式控制制的轉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向集中處理模式轉變;將提出更合理、更規范的水質控制指標;加快中小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和建設工作等。如建立以各地政府部門為主要責任主體的制度;根據各地區特點,建立符合市場運營模式的污水收費制度,維持污水處理設施的有效運作;加大社會資金的引入力度,鼓勵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國的污水處理建設事業當中。
六、結語
城鎮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直接關繫到城市、城鎮的公共衛生安全與人居環境質量的改善。在國家「十五」規劃綱要的指導下,我國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事業將展開另一個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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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准。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范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范、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范。加強標准規范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准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准。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范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系。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佔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Ⅳ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本文針對目前我國中小城市的污水處理現狀,從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出發,指出了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幾個方面,對我國中小城市的發展佔有積極的意義。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的需求量不斷增加,水資源供需矛盾將日益突出,這已經成為制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因素。中小城市嚴重的水污染趨勢難以得到明顯遏制和扭轉,固然與近年來快速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密切相關,同時水環境治理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收費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和缺陷,也是造成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非正常運行的主要原因。
1 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的現狀
1.1 節能減排任務依然艱巨
我國仍處於工業化中期階段,隨著「十二五」工業化進程持續推進,資源能源消耗仍會保持在相對較高水平,各類污染物產生量還會增加,因此,「十二五」節能減排任務依然艱巨,其中對水體污染物仍以總量控制為重點,除繼續堅持削減COD外,還可能把水中的氨氮納入到總量控制中。如何合理有效促進污水再生利用也是「十二五」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
1.2 隨著中小城市化率不斷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需求增長依然顯著
隨著我國中小城市體系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向中小城市轉移,我國中小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所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污水處理設施作為中小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小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需求也將隨之大量增加。
1.3 環保投入將進一步加大
據有關預測,「十二五」我國環保投入將達到3.1萬億元,其中用於各項處理設施的投資將達1萬億元,可以預見在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面的投入力度也將進一步加大。
2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建設的基本思路
2.1 針對設施水平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按需求有重點地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注重提高現有能力利用水平,新增能力應突出重點。應根據設市城市、縣城和建制鎮的不同發展階段、水平和污水處理實際需求確定新增規模,並從總體上合理控制我國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增長速度,提高發展質量和效果。要強調城市、縣城和建制鎮的平衡發展。防止出現部分地區能力過剩,另一部分地區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2.2 注重設施建設質和量的統一
根據經濟發展條件,因地制宜地對部分水平落後設施進行必要的升級改造,以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出水指標和排放標准要求。對國家和省級重點流域范圍的新建污水處理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范標准進行設計建設。針對我國中小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部分接納工業廢水的特點,規劃及建設階段應有針對性地提高設施的抗沖擊負荷能力,確保污水經處理後達標排放。
2.3 加強管網建設
加強管網建設,重視污泥穩定化處理、安全處置和合理利用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前期規劃和同步建設,使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效益,確保污水能夠真正得到收集。根據地方實際情況,規劃研究經濟有效、合理可行的排水體制,切實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削減效率。在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指導下,根據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分類提出「十二五」污泥處理處置能力建設的重點和方向,提倡污泥合理利用,避免水體污染物的二次轉移和污染。
3 樹立科學的設施建設理念
3.1 要滿足未來中小城市規劃發展的需要與可能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考慮到中小城市既有市政基礎設施的相互關聯和影響,又要滿足未來中小城市規劃發展的需要與可能。1)強調污水設施建設的開放性,要把設施建設的需求放在當地經濟發展、人口及生活條件變化、產業結構調整等大的需求變化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2)注重污水治理設施建設的系統性,從污水的產生、排放、收集、處理,到污泥的處理處置,再到污水再生利用,要用系統分析的方法將其內在關系理清。3)充分考慮中小城市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提高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布局、規模確定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做到既滿足中小城市發展需要,又不過分
超前。
3.2 進一步深化污水處理行業體制機制改革
繼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制度,加快推進包括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和利用、污水再生利用在內的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污水處理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3.3 大力加強科技對設施建設的支撐作用
水專項作為我國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科技創新及應用示範項目,其研發推廣重點將從點源污染物削減為主轉向面源和點源削減控制並重,從提高集中式污水處理效能為主轉向大型集中式與小型分散式高效技術開發相結合並重,從單純污染物削減為主轉向節地、節能、節材式污水處理技術轉變。
3.4 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確保設施運行效能
通過建立健全污水水質監測機構,完善相關制度,防止由於進水水質問題影響設施運行效率,並確保出水水質達標。加強和規范中小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和維護,確保中小城市配套排水管網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明確政府和污水處理廠在污泥處理處置方面的責任。
3.5 加大財政資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在鼓勵民間投資的基礎上,國家財政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繼續予以一定的資金支持。對設施運行成本進行測算和管理,並依據實際情況逐步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在收費不足以支持污水處理設施良性運營時,地方政府財政要給予適當補貼。此外,各級政府應在規劃、土地等方面制定相關支持政策,促進各級政府中小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又好又快發展。
3.6 進一步做好「綠文章」和「水文章」
應將污水治理與環境治理緊密聯系起來。如從環境的綠化和美化著手,真正做到「有空就栽樹、見縫就增綠」,讓中小城市成為「森林城市」,城市污水要「全截污、全收集、全處理」,提高污水處理出水標准,推進環城水系貫通和入湖河流綜合整治,營造一個「碧水穿城」的良好環境。進一步提升人居環境,扎實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堅持群眾利益優先,堅持走群眾路線,大力推進危舊房和城中村改造,保持住房市場平穩健康運行。進一步加快社會事業發展,新建一批基礎設施,優化現有資源布局,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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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

【2017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1】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宜居環境建設行動計劃及於省長、副省長關於農村環境整治的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x省農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x政辦〔xxxx〕xxx 號)、《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漳政辦〔xxxx〕xx號)文件要求和《龍海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精神,開展新一輪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攻堅行動,用更高的標准、更嚴的要求、更實的舉措推進全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全面有效治理。結合本鎮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總體目標

x.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全面啟動未建污水處理設施村莊污水處理項目建設,三年全部建成投用。開展村莊污水治理,完成省市下達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力爭三年基本實現村莊污水處理全覆蓋。

x.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完成鄉鎮垃圾轉運系統建設,開展村莊垃圾治理,力爭兩年基本實現全鎮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全覆蓋。xxxx年鞏固提升並爭取通過國家生活垃圾治理驗收。

(二)年度目標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建成磁美村(美麗鄉村)村莊污水治理,實施截污納管,集中處理或者配建化糞池分散處理,其中,完成xxxx戶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完成x座鄉鎮公共廁所建設。

垃圾治理方面:建立村莊環境衛生常態化保潔機制;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和治理,重點清理村莊到村莊路邊、橋頭、河邊、溝渠、行洪通道等堆積的陳年垃圾,年底前要基本完成陳年垃圾的清理和處理。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要完成剩餘未開展污水治理村莊的污水治理,完成上級下達我鎮的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基本實現全鎮農村污水治理全覆蓋。

垃圾治理方面:要完成剩餘村莊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潔常態化機制建立,基本實現全鎮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全覆蓋。

x.xxxx年目標

污水治理方面:上半年,全鎮所有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全面建成投入使用;提升完善村莊處理設施,鞏固治理成果,實現村莊污水處理全覆蓋;完成市下達我鎮的農戶標准三格化糞池改造建設任務。

垃圾治理方面:鞏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效,補缺補漏,迎接國家生活垃圾治理驗收。

二、建設要求

(一)因地制宜選擇技術路線

x.污水處理方面:一是對於人口集中的村莊宜採取化糞池+無動力或微動力集中處理;二是人口較少的村莊或人口分散的農戶可自建標准三格化糞池就地處理,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溝進行消納、利用,化糞池每年要清掏一次。

x.垃圾處理方面。一是採取“戶分類、村收集、鎮中轉、縣處理”的城鄉垃圾一體化處理模式。二是全面建立村莊環衛保潔制度。原則上每xxx人配備x名保潔員,保潔員負責定時上門收集垃圾,做到垃圾不落地,日產日清,村莊道路和公共場所實行全日保潔,建立村莊環衛長效保潔機制。三是推廣農村二次分類法。每個農戶分別配備干、濕x個垃圾桶,農戶在家將垃圾初次分為會爛和不會爛x類,保潔員收集後再將不會爛垃圾分為能賣和不能賣x類;採取一村一建、多村聯建、村企共建的方式建設農村垃圾陽光堆肥房,就地將會爛的廚余垃圾、枝條、果皮等有機質進行發酵、除臭處理,製作為有機肥料,實現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每個村要設立x個有毒垃圾收集點,保潔員負責收集農戶廢棄的舊電池、熒光燈、手機、農葯瓶等有毒垃圾,環保部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對有毒垃圾進行處置。

(二)建設標准

x、村莊(含所有自然村)污水治理合格必須達到xx%以上農戶生活污水通過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或標准三格化糞池進行處理,並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xxxxx)達到三級排放標准,對排放水體有特殊要求的,按環評要求執行。

x、村莊(含所有自然村)垃圾治理合格必須達到xx%以上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

三、狠抓工作落實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按照省市指導、督促,縣負總責,鄉鎮實施,村具體落實,村民廣泛參與的聯運工作要求,把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作為現階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抓手,各村(居)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強化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各村(居)成立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細化責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實。

二要明確職責分工。各村負責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建設及日常運行管理,實施常態化保潔。

建設部門履行牽頭職責,推進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年度任務下達,督促、指導基層開展農村污水治理。

宣傳部門負責將農村垃圾治理納入文明村鎮的考評內容。

村建部門負責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納入相關規劃,做好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做到隨報隨批。

工業部門負責推進農業生產加工固體廢棄物的資源綜合利用。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資金投入計劃,確保農村污水垃圾治理設施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經費。

建設、環保會同農業、水利部門要在各村配合下,組織做好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排查,限期對公路旁、山坳處、河邊、橋頭陳年垃圾,水庫、水電站漂浮垃圾進行整治。

環保部門負責組織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積極爭取環保部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對農村污水垃圾治理予以重點支持,將農村污水垃圾治理驗收結果列入各級環保目標責任制考評的內容,對於農村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統一監督管理,會同建設部門共同牽頭推進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居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

農業部門負責加強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服務與指導。

村建部門負責指導加快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水利部門負責小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城建中隊負責督促指導各村(居)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技術指導,協調和檢查任務完成情況。

國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污水垃圾設施的用地審批。

紀檢部門負責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要加強監督考評。建立落實“村自查,鎮月查,市督查”的督查考評機制,村(居)每半個月組織一次自查,各村由村兩委、老人會、婦女會等開展日常巡查檢查,在村莊公共場所張榜公布先進和落後家庭;鎮聯合每月開展一次檢查,並在相應宣傳欄上公布各村(居)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進展情況及工作滯後的村莊名單,並公布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的進展情況及排名。各地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鎮建設部門要設立專門的網路舉報平台和舉報電話,及時將舉報消息按照屬地管理轉至村(居)處理。年底,各村(居)要開展自查驗收,並上報合格名單;在自查驗收的基礎上,鎮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各村(居)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列入對各級績效考評的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村,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建議撤銷其文明村榮譽稱號。對工作嚴重滯後的村(居),將對責任領導進行約談,年終排名前三名的村(居)分別給予獎勵。

要建立月報制度,各村(居)要明確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本轄區內農村污水垃圾治理情況並按時將月報表上報鎮村建站。

【2017農村污水處理實施方案2】

為加快推進我縣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x省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行動實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和全省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農村污水治理方面

(一)工作目標

xxxx年,完成省市下達x個鄉鎮(西蘭、洪洋、鑒江、碧里、中房)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附件x:《羅源縣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表》);推進省市下達xx個鄉鎮xx個行政村污水治理完成xxxx戶三格化糞池新建改造任務(附件x:《xxxx-xxxx年羅源縣村莊污水治理任務分解表》)。

xxxx-xxxx年,鞏固完善建設成果,重點推進配套管網建設,提高鄉鎮污水收集處理率。

(二)治理標准

鄉鎮、村莊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xxxxx)有關規定執行。要求三格化糞池數量(需按《農村戶廁衛生規范》(GB xxxxx-xxxx )建設)達到村莊常住戶總數xx%以上;條件具備的,要在村域內全覆蓋。對於不會對公共水體造成污染、僅用於農田、耕地灌溉的村莊,生活污水經三格化糞池處理後,尾水排入田地、山地或自然排水溝消納利用。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後,還要配建相關設施對尾水進行處理,包括尾水進入氧化塘、人工濕地、微動力設施等或納入市政管網進行後續處理,具體排放標准在項目建設階段由環保部門把關。

(三)資金補助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在省、市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縣財政給予一定的配套,主要有兩個方面:

x、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

新建鎮村污水處理設施(含提升改造),總投資在xxx萬元(含)以下,按實際投資額的xx%給予補助,每個鄉鎮補助不超過xx萬元;總投資在xxx—xxxx萬元,每個鄉鎮補助xxx萬元;總投資在xxxx萬元(不含)以上,每個鄉鎮補助xxx萬元。

x、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補助

(x)三格化糞池補助

省級財政給予新建改造三格化糞池每戶xxx元補助,市級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准配套”要求,每戶補助xxx元,縣級財政按照“不低於省級補助標准配套”要求,每戶補助xxx元。我縣xxxx要完成xx個鄉鎮xx個村莊xxxx戶三格化糞池建設,縣補助資金xxx.xx萬元,總投資xxxx.xx萬元。

(x)村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補助

對村莊建設人工濕地、氧化塘或微動力等污水處理設施的,市級財政以“經濟較為困難縣”的標准按實際投資額的xx%補助,最高補助資金不超過xx萬元。

(x)污水管網建設補助

鎮村污水管網建設項目,市級財政以“經濟較為困難縣”的標准按實際投資額的xx%補助,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

(四)工作要求

x、組織領導

全縣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羅源縣農村污水垃圾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工作。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領導,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組織計劃到位、責任落實到位、任務完成到位。制定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標准,協調推動實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檢查、考核和驗收等工作。

x、具體落實

各鄉鎮應在充分摸底基礎上,嚴格項目申報,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已經開展過村莊污水治理、農戶改廁且已領取過補助資金的,原則上不再列入整治名單;並對列入省級美麗鄉村整治任務的村莊進行全面覆蓋。並於各鄉鎮簽訂農村生活污水整治責任狀。建立縣、鄉(鎮)兩級共同承擔的長效運行資金分擔機制,對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的鄉鎮,按相關規定可向居民收取生活污水處理費用。

x、促進項目實施

由縣住建局聯合環保、愛衛辦等部門,會同鄉鎮政府統籌抓好村莊三格化糞池建設改造指導工作。村兩委要發揮村民代表作用,協調解決化糞池用地、接管、尾水排放等問題,按照農村布局建立檔案(xx戶以內各鄉鎮根據住戶地形區位自行安排分布,可一戶一池或多戶一池,xx戶以上要報縣住建局與其他部門商議後確定),施工前後及施工中,要拍照存檔。同時,鼓勵鄉鎮採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五)建立督查機制

x、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納入鄉鎮年度工作考核,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將作為鄉鎮政府績效考核評分依據之一。

根據考核結果,達到要求的,全額撥付獎補資金;達不到要求的,視情況予以扣減或取消獎補資金。

x、有動力污水處理設施年平均運行負荷率低於xx%的(根據廢水流量計、電費繳納單、運行維護記錄等資料核算),每降低xx%扣減獎補資金xx%,年運行負荷率低於xx%的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x、未按要求落實管理制度,年終考核無法提供設施管理維護相關資料的(包括管理人員聘任合同、人員工資發放單、日常檢查記錄等),責令限期整改並扣減當年獎補資金xx%。

x、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進出口水量明顯不符合要求;出口水質監測不達標;人工濕地雜草叢生或水生植物死亡未及時更換。發現x 次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發現x 次扣減當年獎補資金xx%,發現x 次(含x 次)以上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x、污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污水處理設施被人為損壞無法使用的;弄虛作假,偽造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料的;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處分的,或造成群眾x 次(含x 次)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不予安排獎補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農村垃圾治理方面

(一)工作原則

按照“分級治理、建管並舉、條塊結合”工作原則,積極推進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加強農村垃圾管理,明確各鄉(鎮)、各級部門職責,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逐步建立完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運行體系,加快農村生活垃圾基礎設施建設,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等突出問題,改善農村環境衛生質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強化管理、集中整治,建立健全的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網路,xxxx年要完成市下達xx個行政村(附件x:《羅源縣xxxx年農村垃圾治理行政村任務清單》)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和x個鄉鎮(附件x:《羅源縣xxxx年鄉鎮生活垃圾收運系統建設任務清單》)垃圾轉運系統建設任務,以及自選建設一個(霍口鄉)陽光堆肥房任務(附件x:《羅源縣農村陽光堆肥房處理任務清單》)。實現農村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xxxx年所有行政村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和保潔常態化機制; xxxx年鞏固提升治理成果,改善農村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多數行政村達到國家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標准。進一步鞏固完善縣、鄉(鎮)、村三級環境衛生管理體系,落實長效管理體制及資金保障機制。

(三)工作步驟

x、動員部署階段: xxxx年x-x月,制定《關於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動的實施方案》,召開全縣動員會,研究部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相關工作任務,明確工作內容,標准和完成時限,並廣泛宣傳。

x、集中治理階段: xxxx年x-xx月,全面啟動農村生活垃圾整治活動,指導各鄉(鎮)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

一是各鄉(鎮)指導各行政村配足村級環衛保潔人員。

二是各行政村組織人員清理積存陳年垃圾和其它有礙觀瞻的雜物以及河道、池塘、溝渠、田頭等區域的垃圾。

三是加快農村環衛基礎設施建設與修繕;改建開放式垃圾池為密閉式,購置垃圾桶;各鄉(鎮)配齊垃圾轉運車輛,加強轄區轉運站管理。

四是完善治理工作資金投入機制。

x、檢查驗收階段:

xxxx年xx月,縣將對轄區農村生活垃圾整治情況進行自查自糾,並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拾收。對達不到驗收標準的行政村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xxxx年xx月,市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我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驗收,各鄉(鎮)原則上抽查x個行政村。

x、鞏固成果階段:

xxxx年l月x日起,對於抽查驗收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整改,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鄉(鎮)運輸,縣處理的長效保潔機制和垃圾收運體系,確保我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態化。

(四)農村垃圾管理標准與要求

x、配齊充實保潔隊

(x)一般要求

各鄉(鎮)要加快建立鄉(鎮)級專業環衛管理隊伍,並配置垃圾運輸車輛。要以鄉(鎮)為單位組織專業環衛隊伍,負責鄉(鎮)區域的村道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集運輸管理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鄉(鎮)開展村道清掃保潔及垃圾收運市場化運作,通過公開招標,將村裡清掃保潔、收運服務委託給專業公司和人員,實現鄉(鎮)域范圍的垃圾統一收集清運,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

(x)具體要求

①各行政村原則上按照每xxxx人(含外來常住人口)配備x人以上(含垃圾收集員)的標准,配備清掃保潔人員和必要的工具。

②各行政村委會要完善保潔考核制度,加強對清掃保潔隊伍的管理,建立完善清掃保潔員花名冊和台賬,保持隊伍相對穩定,確保村域范圍內無陳年垃圾,無垃圾亂堆亂放。

③各鄉(鎮)要按照行政村基本覆蓋的要求配置垃圾運輸車輛,要優先選用壓縮車,方便桶車對接,壓縮式運輸車原則上按xx~xx個村一台配置。

x、合理選擇農村垃圾處理模式

城市周邊、交通便利的農村應納入城市無害化處理設施 處理;離城區垃圾處理設施遠且垃圾產生量大的鄉鎮村莊, 可區域共建共享無害化處理設施;邊遠村莊、海島垃圾盡量 就地減量、處理,有害或不可降解的垃圾應妥善儲存,定期外運處理。提倡農村垃圾“干濕”分離,濕垃圾(即“會爛”垃圾,包括廚余垃圾、枝條、果皮等有機質)利用陽光房堆肥處理;干垃圾中“能賣”的進行物資回收利用,“不能賣”的按原模式進行填埋或焚燒處理。省住建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技術服務和指導。今年選擇若干鄉鎮開展垃圾“干濕”分類試點,成熟後全面推廣。

x、完善垃圾收運處理設施

(x)一般要求

①各鄉(鎮)要加快新增垃圾處理場和垃圾中轉站建設,實現農村垃圾區域集中處理;鼓勵遠離縣級垃圾處理場的鄉鎮建設模塊化垃圾處理設施,以鄉鎮為單位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②各鄉(鎮)要加快村莊垃圾房(池)建設。村莊的垃圾收集點、垃圾收集房(垃圾池)要按照村莊規劃,本著就近方便、便於運輸的原則進行設置。垃圾收集房(垃圾池)原則上要封閉,現有的露天垃圾池要進行封閉改造。

③禁止露天焚燒垃圾,逐步取締易產生二次污染的簡易填埋設施、燜燒爐等。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及時新、改(擴)建無害化處理設施。

(x)具體要求

①縣將建成一座垃圾處理場,承擔轄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置,鼓勵相鄰鄉(鎮)區域共建共享無害化處理設施。

②除偏遠鄉鎮、海島外,所有鄉(鎮)應建成x座以上壓縮式轉運站或購買垃圾壓縮運輸車直接轉運。

③每個村莊至少設置x個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有防雨和污水收集功能,配備大型垃圾桶(箱)、沖洗設備或有分類收集設備。

④村莊內公共設施、集市、車站、停車場、街道及活動廣場、進出村道等場所應設置垃圾桶(箱)。居住區按每x~xx戶配置x個,村莊公共設施、停車場等活動廣場一般按xxx~xxx平方米設置x個,沿街道路按每xxx米配置x個,其他道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配置。各行政村收集點數量應根據行政村面積、人口按實配置。

x、農村垃圾收集轉運方式

(x)一般要求

各鄉(鎮)農村垃圾收運主要通過各鄉(鎮)垃圾轉運站集中後,經垃圾運輸車輛轉運至縣處理場處置。

(x)具體要求

①垃圾轉運站建設規模和數量應與生活垃圾收集量相符,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

②採用壓縮車直運模式的,如運輸半徑xx公里以內得宜選用x~x噸的垃圾運輸車輛,如運輸半徑xx公里以上,垃圾壓縮轉運車噸位宜選擇x~x噸。

③農村生活垃圾收運應依據垃圾收集量、運輸距離及道路狀況選擇運輸模式:

當運輸距離小於xx公里採用“直運模式”,將收集站或以固定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裝箱)為基礎,將收集的垃圾直接運往處理場;當垃圾運輸距離大於xx公里或垃圾量較大時,採用“轉運模式”,將村垃圾收集點上的垃圾通過區間垃圾收集車送至鄉(鎮)垃圾轉運站後轉運至處理場。

x、完善村規民約

(x)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作用,制訂村規民約,明確各農戶對自家居室、院落和村委會規劃的公共衛生責任區的保潔責任,並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初步分類。

(x)村委會與農戶簽訂門前 “三包”責任書,簽訂率達xx%以上。發動村民參與生活垃圾治理,正確引導在參與中增強保護環境衛生意識,提高村內文明程度,提高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效果。

x、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x)一般要求

我縣按照市農村垃圾日常管理經費標准,每人每年經費不低於xx元。其中,省財政補助xx元,市財政補助xx元,縣(市)財政補助xx元,鄉、鎮和村合計補助不低於xx元,村民自籌不低於xx元。我縣xxxx年要完成x個鄉鎮xx個村莊約有xxxxx人的生活垃圾整治任務,縣財政補助xxx.x萬元,總補助資金為xxx.xx萬元;我縣垃圾轉運站建設除省級補助資金外,市、縣財政各出一半(市財政補助最高不超過xxx萬元);市對開展陽光堆肥房的試點補助為xx萬元。

各鄉(鎮)根據實際,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整治資金投入管理辦法,建立起農村垃圾常態化治理的資金保障機制,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設施的日常運行經費及其維護修繕經費,各鄉(鎮)、村積極引導群眾適當交納保潔費,確保建立起“村民適度繳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x)具體要求

①清掃保潔員工資村委會負擔,鄉(鎮)給予補助,垃圾轉運費用由鄉(鎮)負擔。

②垃圾池建設、垃圾桶、果皮箱配置由村委會負責,鄉(鎮)給予補助。

③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與運行由縣財政負坦。

(五)工作要求

x、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縣住建局統一領導全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立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各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職能部門,對照目標任務,定進度,定人員,定效果,分解落實責任。

x、落實例會,推動工作。各鄉(鎮)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職能部門每半月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安排部署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縣住建局每月召開全縣農村生活垃圾整治工作會議。

x、制定方案,強力推進。各鄉(鎮)根據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和縣住建局工作要求,制定本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實施工作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倒排進度,強力推進。

x、加強督查、嚴格考核。各鄉(鎮))成立農村垃圾管理檢查考核組,定期組織考核,通報考核結果,下發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鄉(鎮)、村通報批評。各鄉(鎮)建立農村垃圾管理檢查考核小組,實施日督導、月考核制度,定期匯冬、評比、通報凡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影響到驗收的單位,要嚴格進行問責。

x、加大宣傳,輿論引導。通過開辟專欄、曝光台以及播放公益宣傳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美麗鄉村建設,引導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全面提高農村群眾的文明、衛生意識,營造整潔、優美的人居環境。

x、鼓勵探索農村垃圾收運處理市場化運作模式,提高農村垃圾整治的質量和效率。

Ⅵ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制鎮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審計、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規劃編制導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於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並實行雨污分流。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准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於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百分之四十。超過百分之四十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並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四)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五)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許可辦理情況及時告知運營單位。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五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三十日前,向發證單位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污水處理費繳費單據。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出現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或者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等導致排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排水戶應當在十五日內重新申請許可。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並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准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電力、通信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優先滿足汛期防汛的特殊要求。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並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於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築物、建築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當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徵收標准低於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准,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並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後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省各級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三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Ⅶ 城鎮污水處理的主要考核指標是污水處理總量及什麼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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