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關於污水處理的知識,詳細點,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世界經濟發展的實踐證明,為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的發展,必須解決好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環境污染特別是水污染的問題日趨嚴重。城鎮生活污水的排放量逐年增加,2002年全國工業和城鎮生活廢水排放總量為439.5億噸,比上年增加1.5%。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207.2億噸,比上年增加2.3%;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232.3億噸,比上年增加0.9%,其中僅有10%得到處理。[1]生活污水中含有較高的氮、磷等營養物質,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是導致水域富營養化污染的主要原因。2002年監測數據顯示,遼河、海河水系污染嚴重,劣V類水體佔60%以上;淮河幹流水質以III-V類水體為主,支流及省界河段水質仍然較差;黃河水系總體水質較差,幹流水質以III-IV類水體為主,支流污染普通嚴重;松花江水系以III-IV類水體為主;珠江水系水質總體良好,以II類水體為主;長江幹流及主要一級支流水質良好,以II類水體為主。由於「污染性」造成的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嚴重製約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丞待解決。目前我國水污染控制的重點已從以工業點源為主,逐步轉變為以城市污水污染為主的控制。根據預測 [2],到2010年我國城市污水排放總量為1050億m3,城市污水處理率要達到50%,預計需新建污水處理廠1000餘座,而決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投資和運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是污水處理工藝和技術的選擇,因此開發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效、低耗、能滿足排放要求、基建和運行費用低的污水處理新技術和新工藝,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生活污水處理工藝研究和應用領域共同關注的問題
長期以來,城市生活污水的二級生物處理多採用活性污泥法,它是當前世界各國應用最廣的一種二級生物處理流程,具有處理能力高,出水水質好等優點。但卻普遍存在著基建費、運行費高,能耗大,管理較復雜,易出現污泥膨脹、污泥上浮等問題,且不能去除氮、磷等無機營養物質。對於我國這樣一個資源不足、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並不適合中國國情。由於污水處理是一項側重於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程,因此在建設和實際運行過程中常受到資金的限制,使得治理技術與資金問題成為我國水污染治理的「瓶頸」。歸納起來,目前在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研究和應用領域,普遍存在的問題有:
(1)採用傳統的活性污泥法,往往基建費、運行費高,能耗大,管理較復雜,易出現污泥膨脹現象;工藝設備不能滿足高效低耗的要求。
(2)隨著污水排放標準的不斷嚴格,對污水中氮、磷等營養物質的排放要求較高,傳統的具有脫氮除磷功能的污水處理工藝多以活性污泥法為主,往往需要將多個厭氧和好氧反應池串聯,形成多級反應池,通過增加內循環來達到脫氮除磷的目的,這勢必要增加基建投資的費用及能耗,並且使運行管理較為復雜。
(3)目前城市污水的處理多以集中處理為主,龐大的污水收集系統的投資遠遠超過污水處理廠本身的投資,因此建設大型的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生活污水,從污水再生回用的角度來說不一定是唯一可取的方案。
因此,如何使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朝著低能耗、高效率、少剩餘污泥量、最方便的操作管理,以及實現磷回收和處理水回用等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已成為目前水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領域共同關注的問題,就要求污水處理不應僅僅滿足單一的水質改善,同時也需要一並考慮污水及所含污染物的資源化和能源化問題,且所採用的技術必須以低能耗和少資源損耗為前提。
三、生物膜法處理工藝在生活污水處理中的應用研究發展
在污水生物處理的發展和應用中,活性污泥和生物膜法一直占據主導地位。隨著新型填料的開發和配套技術的不斷完善,與活性污泥法平行發展起來的生物膜法處理工藝在近年來得以快速發展。由於生物膜法具有處理效率高,耐沖擊負荷性能好,產泥量低,佔地面積少,便於運行管理等優點,在處理中極具競爭力。
1.生物膜法凈化污水機理
污水中有機污染物質種類繁多,成分復雜。但對於生活污水來說,其有機成分歸納起來主要包括:蛋白質(40%-60%),碳水化合物(25%-50%)和油脂(10%),此外還含有一定量的尿素[3]。生物膜法依靠固定於載體表面上的微生物膜來降解有機物,由於微生物細胞幾乎能在水環境中的任何適宜的載體表面牢固地附著、生長和繁殖,由細胞內向外伸展的胞外多聚物使微生物細胞形成纖維狀的纏結結構,因此生物膜通常具有孔狀結構,並具有很強的吸附性能。
生物膜附著在載體的表面,是高度親水的物質,在污水不斷流動的條件下,其外側總是存在著一層附著水層。生物膜又是微生物高度密集的物質,在膜的表面上和一這深度的內部生長繁殖著大量的微生物及微型動物,形成由有機污染物 →細菌→原生動物(後生動物)組成的食物鏈。生物膜是由細菌、真菌、藻類、原生動物、後生動物和其他一些肉眼可見的生物群落組成。其中細菌一般有:假單苞菌屬、芽苞菌屬、產鹼桿菌屬和動膠菌屬以及球衣菌屬,原生動物多為鍾蟲、獨縮蟲、等枝蟲、蓋纖蟲等。後生動物只有在溶解氧非常充足的條件下才出現,且主要為線蟲。污水在流過載體表面時,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被生物膜中的微生物吸附,並通過氧向生物膜內部擴散,在膜中發生生物氧化等作用,從而完成對有機物的降解。生物膜表層生長的是好氧和兼氧微生物,而在生物膜的內層微生物則往往處於厭氧狀態,當生物膜逐漸增厚,厭氧層的厚度超過好氧層時,會導致生物膜的脫落,而新的生物膜又會在載體表面重新生成,通過生物膜的周期更新,以維持生物膜反應器的正常運行。
生物膜法通過將微生物細胞固定於反應器內的載體上,實現了微生物停留時間和水力停留時間的分離,載體填料的存在,對水流起到強制紊動的作用,同時可促進水中污染物質與微生物細胞的充分接觸,從實質上強化了傳質過程。生物膜法克服了活性污泥法中易出現的污泥膨脹和污泥上浮等問題,在許多情況下不僅能代替活性污泥法用於城市污水的二級生物處理,而且還具有運行穩定、抗沖擊負荷強、更為經濟節能、具有一定的硝化反硝化功能、可實現封閉運轉防止臭味等優點。
通過人工強化作用將生物膜引入到污水處理反應器中,便形成了生物膜反應器。近年來,物物膜反應器發展迅速,由單一到復合,有好氧也有厭氧,逐步形成了一套較完整的生物處理系統。
填料是生物膜技術的核心之一,它的性能對廢水處理工藝過程的效率、能耗、穩定性以及可靠性均有直接關系。
2、厭氧生物膜法處理工藝在生活污水處理中的應用研究進展
(1)、復雜物料的厭氧降解階段
在廢水的厭氧處理過程中,廢水中的有機物經大量微生物的共同作用,被最終轉化為甲烷、二氧化碳、水、硫化氫和氨。在此過程中,不同的微生物的代謝過程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形成復雜的生態系統。對復雜物料的厭氧過程的敘述,有助於我們了解這一過程的基本內容。所謂復雜物料,即指那些高分子的有機物,這些有機物在廢水中以懸浮物或膠體形式存在。
復雜物料的厭氧降解過程可以被分為四個階段。
水解階段:高分子有機物因相對分子質量巨大,不能透過細胞膜,因此不可能為細菌直接利用。因此它們在第一階段被細菌胞外酶分解為小分子。例如纖維素被纖維素酶水解為纖維二糖與葡萄糖,澱粉被澱粉酶分解為麥芽糖和葡萄糖,蛋白質被蛋白酶水解為短肽與氨基酸等。這些小分子的水解產物能夠溶解於水並透過細胞膜為細菌所利用。
發酵(或酸化)階段:在這一階段,上述小分子的化合物在發酵細菌(即酸化菌)的細胞內轉化為更為簡單的化合物並分泌到細胞外。這一階段的主要產物有揮發性脂肪酸(簡寫作VFA)、醇類、乳酸、二氧化碳、氫氣、氨、硫化氫等。與此同時,酸化菌也利用部分物質合成新的細胞物質,因此未酸化廢水厭氧處理時產生更多的剩餘污泥。
產乙酸階段:在此階段,上一階段的產物被進一步轉化為乙酸、氫氣、碳酸以及新的細胞物質。
產甲烷階段:這一階段里,乙酸、氫氣、碳酸、甲酸和甲醇等被轉化為甲烷、二氧化碳和新的細胞物質。
在以上階段里,還包含著以下這些過程:a、水解階段里有蛋白質水解、碳水化合物的水解和脂類水解;b、發酵酸化階段包含氨基酸和糖類的厭氧氧化與較高級的脂肪酸與醇類的厭氧氧化;c、產乙酸階段里有從中間產物中形成乙酸和氫氣和由氫氣和 氧化碳形成乙酸;d、甲烷化階段包括由乙酸形成甲烷和從氫氣和二氧化碳形成甲烷。除以上這些過程之外,當廢水含有硫酸鹽時還會有硫酸鹽還原過程。復雜化合物的厭氧降解可以利用圖來表述(見圖1)
(2)厭氧生物膜法處理工藝的應用研究進展
a、厭氧濾器(AF)
厭氧濾器是60年代末由美國McCarty 等在Coulter等研究基礎上發展並確立的第一個高速厭氧反應器。傳統的好氧生物系統一般容積負荷在2KgCOD/(m3?d)以下。而在AF發明之前的厭氧反應器一般容積負荷也在4-5kgCOD/(m3?d)以下。但AF在處理溶解性廢水時負荷可高達10-15 kgCOD/(m3?d)。[4]因此AF的發展大大提高了厭氧反應器的處理速率,使反應器容積大大減少。
AF作為高速厭氧反應器地位的確立,還在於它採用了生物固定化的技術,使污泥在反應器內的停留時間(SRT)極大地延長。McCarty發現在保持同樣處理效果時,SRT的提高可以大大縮短廢水的水力停留時間(HRT),從而減少反應器容積,或在相同反應器容積時增加處理的水量。這種採用生物固定化延長SRT,並把SRT和HRT分別對待的思想推動了新一代高速厭氧反應器的發展。
SRT的延長實質是維持了反應器內污泥的高濃度,在AF內,厭氧污泥的濃度可以達到10-20gVSS/L。AF內厭氧污泥的保留由兩種方式完成:其一是細菌在AF內固定的填料表面(也包括反應器內壁)形成生物膜;其二是在填料之間細菌形成聚集體。高濃度厭氧污泥在反應器內的積累是AF具有高速反應性能的生物學基礎,在一定的污泥比產甲烷活性下,厭氧反應器的負荷與污泥濃度成正比。同時,AF內形成的厭氧污泥較之厭氧接觸工藝的污泥密度大、沉澱性能好,因而其出水中的剩餘污泥不存在分離困難的問題。由於AF內可自行保留高濃度的污泥,也不需要污泥的迴流。
在AF內,由於填料是固定的,廢水進入反應器內,逐漸被細菌水解酸化、轉化為乙酸和甲烷,廢水組成在不同反應器高度逐漸變化。因此微生物種群的分布也呈現規律性。在底部(進水處),發酵菌和產酸菌佔有最大的比重,隨反應器高度上升,產乙酸菌和產甲烷菌逐漸增多並佔主導地位。細菌的種類與廢水的成分有關,在已酸化的廢水中,發酵與產酸菌不會有太大的濃度。
細菌在反應器內分布的另一特徵是反應器進水處(例如上流式AF的內部)細菌由於得到營養最多因而污泥濃度最高,污泥的濃度隨高度迅速減少。
污泥的這種分布特徵賦予AF一些工藝上的特點。首先,AF內廢水中有機物的去除主要在AF底部進行(指上流式AF),據Young和Dahab報道[4], AF反應器在1m以上COD的去除率幾乎不再增加,而大部分COD是在0.3m以內去除的。因此研究者認為在一定的容積負荷下,淺的AF反應器比深的反應器能有更好的處理效率。其次,由於反應器底部污泥濃度特別大,因此容易引起反應器的堵塞。堵塞問題是影響AF應用的最主要問題之一。據報道,上流式AF底部污泥濃度可高達60g/L。厭氧污泥在AF內的有規律分布還使得反應器對有毒物質的適應能力較強,可以生物降解的毒性物質在反應器內的濃度也呈現出規律性的變化,加之厭氧生物膜形成各種菌群的良好共生體系,因此在AF內易於培養出適應有毒物質的厭氧污泥。例如在處理三氯甲烷和甲醛廢水中,發現AF反應器內的污泥產生了良好的適應性,這些有毒物質的去除效果和允許的進液濃度逐漸上升。AF同時也具有較大的抗沖擊負荷能力。一般認為在相同的溫度條件下,AF的負荷可高出厭氧接觸工藝2~3倍,同時會有較高的COD去除率。
AF在應用上的問題除了堵塞和由局部堵塞引起的溝流以外,另一個問題是它需要大量的填料,填料的使用使其成本上升。由於以上問題,國外生產規模的AF系統應用也不是很多。據Le-ttinga在1993年估計,國外生產規模的AF系統大約僅有30~40個。[4]
作為升流式厭氧濾池的革新技術——厭氧膜床(S?pecial Anaerobic Film Bed, SAFB),採用較大顆粒及孔隙率的填料代替傳統的小粒徑填料,有效地解決了反應器的堵塞問題。厭氧膜床具有如下特點:
有效克服了厭氧濾池易堵塞和出水水質差的缺點;
生物固體濃度高,因此可獲得較高的有機負荷;
在厭氧膜床內微生物通過附著在填料表面形成生物膜,以及懸浮於填料孔隙間形成細菌聚集體,因此在厭氧膜床內可以保持較高的生物量。因此可縮短水力停留時間,耐沖擊負荷能力較強;
啟動時間短,停止運行後再啟動也較容易;
不需要迴流污泥,運行管理方便;
在水量和負荷有較大變化的情況下,耐沖擊性較好。
b、厭氧流化床反應器(AFBR)
在流化床系統中依靠在惰性的填料微粒表面形成的生物膜來保留厭氧污泥,液體與污泥的混合、物質的傳遞依靠使這些帶有生物膜的微粒形成流態化來實現。
流化床反應器的主要特點可歸納如下:
流態化能最大程度使厭氧污泥與被處理的廢水接觸;
由於顆粒與流體相對運動速度高,液膜擴散阻力小,且由於形成的生物膜較薄,傳質作用強,因此生物化學過程進行較快,允許廢水在反應器內有較短的水力停留時間;
克服了厭氧濾器堵塞和溝流問題;
高的反應器容積負荷可減少反應器體積,同時由於其高度與直徑的比例大於其它厭氧反應器,因此可以減少佔地面積。
但是,厭氧流化床反應器存在著幾個尚未解決的問題。其一,為了實現良好的流態化並使污泥和填料不致從反應器流失,必須使生物膜顆粒保持均勻的形狀、大小和密度,但這幾乎是難以做到的,因此穩定的流態化也難以保證。[5]其次,一些較新的研究認為流化床反應器需要有單獨的預酸化反應器。同時,為取得高的上流速度以保證流態化,流化床反應器需要大量的迴流水,這樣導致能耗加大,成本上升。由於以上原因,流化床反應器至今沒有生產規模的設施運行。有人認為它在今後應用的前景也不大。[5]
c、厭氧附著膜膨脹床反應器(AAFEB)
厭氧附著膜膨脹床(Anaerobic Attached Film Expanded Bed)是Jewell等人在1974年研究和開發出來的一種污水處理工藝。與生物流化床相比,區別在於載體的膨脹程度。以填料層高度計,膨脹床的膨脹率約為10%~20%,此時顆粒間仍保持互相接觸,而流化床則為20%~70%。Bruce J.Alderman等[6]通過對比厭氧膨脹床、滴濾池和活性污泥法等工藝的經濟性,發現對於小型污水處理廠而言,厭氧膨脹床後續滴濾池的設計是最為經濟的選擇,能耗量少,污泥產率量低。但目前此工藝仍主要停留在小試和中試研究階段。
綜上所述,採用厭氧生物膜反應器為主體的厭氧處理技術,作為生活污水處理的核心方法,在技術上已經成熟,並且較之其它方法有獨到的一些優勢。但是,厭氧方法在濃縮營養物(氮和磷)方面效果不大,同時它僅能除去部分病源微生物。此外,殘存的BOD、懸浮物或還原性物質可能影響到出水的質量。所以厭氧生物膜反應器要成為完整的環境治理技術,合適的後處理手段必不可少。
3、好氧生物膜法處理技術——生物接觸氧化
生物接觸氧化法是由生物濾池和接觸曝氣氧化池演變而來的。早在20世紀30年代,已在美國出現生產型裝置。當時的生物接觸氧化池,填料的材質是砂石、竹木製品和金屬製品,主要用於處理低濃度、低有機負荷的污水,它克服了活性污泥法在處理此類污水時,因污泥流失而不能維持正常運行的缺點,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進入70年代,隨著大孔徑、高比表面積的蜂窩直管填料和立體波紋塑料填料的出現,使生物接觸氧化法的應用范圍得到拓寬,它不僅可用於處理生活污水,而且可用於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和有毒有害工業廢水,與其他生物處理方法相比,展現出了優越性,我國在70年代開始對生物接觸氧化法進行了研究,第一座生產性試驗裝置用於處理城市污水,在處理效果、動力消耗、經濟效益和管理維護等方面都明顯優於活性污泥法。與活性污泥法比較,生物接觸氧化具有以下主要優點:①生物接觸化法以填料作為載體,供生物群棲息生長,形成穩定的生態體系,有較高的微生物濃度,一般可達10~20g/l;氧的利用率高,可達10%。具有較高的耐沖擊負荷能力和對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剩餘污泥量少。②生物接觸氧化法可以充分利用絲狀菌的強氧化能力且不產生污泥膨脹。並且不需要象活性污泥法那樣採用污泥迴流以調整污泥量和溶解氧濃度,易於管理和操作。隨著十餘年的大量實踐,對氧化池結構形式、填料的品種和安裝方式、供氣裝置的種類和布置形式等方面進行了不斷創新、不斷優化。目前,生物接觸氧化技術已經廣泛應用處理生活污水、生活雜用水和不同有機物濃度的工業廢水。
填料是微生物棲息的場所、生物膜的載體。填料的表面生長生物膜,生物膜的新陳代謝過程使污水得利凈化。填料的性能直接影響著生物接觸氧化技術的效果和經濟上的合理性,因而填料的選擇是生物接觸氧化技術的關鍵。
填料的特性取決於填料的材質和結構形式。填料的材質應具有分子結構穩定、抗老化、耐腐蝕和生物穩定性好等特性。填料的結構形式應具有比表面積大、空隙率高、硬度高、有布水布氣和切割氣泡的功能。填料之間的空隙在外力作用下可發生變化,有利於剝落的生物膜及時排出填料區,以及填料的體積應具有可壓縮性,並在復原後不發生變形,便於運輸和安裝。
固定化載體的發展
(1)固定式填料
固定式填料以蜂窩狀及波紋狀填料為代表,多用玻璃鋼、各種薄形塑料片構成。新近有陶土直接燒結生產的陶瓷蜂窩填料,孔形為六角形,孔徑在20~100mm之間。由於比表面積小,生物膜量小,表面光滑,生物膜易脫落,填料橫向不流通,造成布氣不均勻,易堵塞以至無法正常運轉,且造價較高,近年來,此類填料已逐漸淘汰。
(2)懸掛式填料
懸掛式填料包括軟性、半軟性及組合填料、軟性填料,理論比表面積大,空隙率>90%,掛膜快,空隙的可變性使之不易堵塞,而且造價低,組裝方便,出水穩定,處理效果較好,COD和BOD5去除率達80%以上。但廢水濃度高或水中懸浮物較大時,填料絲會結團,大大減少了實際利用的比表面積,且易發生斷絲、中心繩斷裂等情況,影響使用壽命,其壽命一般為1~2年。半軟性填料,具有較強的氣泡切割性能和再行布水布氣的能力、掛膜脫膜效果較好、不堵塞;COD和BOD去除率在70-80%。使用壽命較軟性填料長。但其理論比表面積較小(87-93m2/m3)生物膜總量不足影響污水處理效果,且造價偏高。
組合式填料,是鑒於軟性、半軟性存在的上述缺點並吸取軟性填料比表面積大、易掛膜和半軟性填料不結團,氣泡切割性能好而設計的新型填料,在填料中央設計半軟性部件支撐著外圍的軟性纖維束,其平面有如盾形,故又稱盾式填料。其比表面積1000~2500 m2/m3,空隙率98%-99%,具有掛膜快,生物總量大,不結團等優點。污水處理能力優於軟性、半軟性填料,在正常水力負荷條件下COD去除率70%-85%,BOD5去除率達80%~90%,與之類似的還有燈籠式(或龍式)和YDT彈性立體填料。
(3)分散式填料
分散式填料包括堆積式、懸浮式填料,種類繁多。特點是無需固定和懸掛,只需將之放置於處理裝置之中,使用方便,更換簡單。北京曉清環保公司的多孔球形懸浮填料和北京桑德公司的SNP無剩餘污泥懸浮填料等,具有充氧性能好,掛膜快,使用壽命長等優點。江西萍鄉佳能環保工程公司新近開發的堆積式填料—球形輕質陶料,填料粒徑2~4 mm,有巨大的比表面積,使反應器中單位體積內可保持較高的生物量,而且填料上的生物膜較薄,其活性相對較高,具有完全符合曝氣生物濾池填料的國際性能標准,在法國承建的我國大連馬欄河污水處理廠使用,這是我國新型填料開發的一項重大突破。
四、水解酸化—好氧活性污泥工藝在生活污水處理中的應用
城市污水經厭氧處理後,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要達到二級出水標准,需要相當長的停留時間,結果使厭氧處理雖然在運行管理費用上佔有優勢,但在基建投資上卻失去了競爭力。因此從微生物和化學角度講,厭氧處理僅僅提供了一種預處理,它一般需要後處理方能滿足新的污水排放標准。印度和南美國家在積極推廣應用厭氧生活污水處理技術的同時,普遍意識到由於厭氧處理後氮和磷基本上沒有去除,因此對厭氧出水進一步處理很有必要。缺乏合適的後處理技術,是導致厭氧生物處理技術在生活污水處理領域應用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已有的小試實驗結果表明,兩級厭氧系統組合可以獲得良好的處理效果。但目前,在實際生產中,應用最為廣泛的仍然是厭氧與好氧組合系統。在印度,氧化塘是最常用的後處理方法。經厭氧、氧化塘兩級處理後的出水BOD5、CODcr和TSS去除率分別為87%、81%和90%。在巴西NovaVista市的7000人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中,以及哥倫比亞Bucarmanga鎮的160000人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中,後處理均採用的是兼性氧化塘。在墨西哥的厭氧生活污水處理工程中,後處理方法比較多樣化,二沉池+氯消毒、淹沒濾池+二沉池+氯消毒、氧化溝等,最後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或用於農灌。在日本,城鎮生活污水一般採用厭氧消化+好氧活性污泥法聯合處理、厭氧濾池+好氧濾池以及厭氧濾池+接觸氧化法組合處理。並且最新研製的具有脫氮除磷功能的高級型JOHKASO小型家用生活污水凈化器系統,廣泛應用於分散處理生活污水方面。[7]厭氧和好氧生物處理技術的組合能夠有效的去除大部分有機和無機污染物。厭氧生物專家G·Lettinga教授斷言厭氧處理生物技術如果有合適的後處理方法相配合,可以成為分散型生活污水處理模式的核心手段,這一模式較之於傳統的集中處理方法更具有可持續性和生命力,尤其適合發展中國家的情況。[8]
厭氧-好氧組合處理工藝,充分發揮了厭氧技術節能、好氧技術高效的優勢,成為目前污水處理工藝發展的主要趨勢。在國外,由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反應器(UASB)和好氧生物膜反應器組成的厭氧—好氧組合處理工藝一直是研究的重點,[9,10,11]並針對組合工藝的硝化/反硝化性能和動力學機理展開了較為深入的研究。[12,13]近年來,Ricardo Franci Goncalves等[14,15]進行的小試和中試的研究結果表明,採用UASB和淹沒式曝氣生物濾池(BF)組合工藝處理生活污水,兩段HRT分別為6h和0.17h時系統對CODcr 、BOD5 和SS去除率均在90%以上,並且該組合系統相對單一的UASB污水處理系統而言,有更好的穩定出水水質的作用。當BF段的污泥迴流至UASB段時,厭氧反應器內有機物甲烷化的能力提高,使產氣量增加、剩餘污泥量減少,可以減少甚至省去污泥濃縮池和消化池。
由於以UASB為主體的厭氧-好氧組合處理工藝,受溫度的影響較大,特別是在低溫條件下,系統的性能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Igor Bodik等[16]通過中試試驗研究了厭氧折流板生物濾池反應器和淹沒式曝氣生物濾池組合工藝低溫下處理生活污水時的脫氮性能。系統經過一年的運行,在厭氧段和好氧段的水力停留時間分別為15 h和4h的條件下,即使環境溫度低於10℃(平均氣溫5.9℃),對CODcr、BOD5和SS的去除率仍達80%左右。低溫使硝化的活性受到一定的影響,溫度在4.5-23℃范圍內,TKN的去除率在46.4-87.3%間變化,並且該系統也具有一定的反硝化功能,為低溫環境下生活污水的脫氮處理提供了參考。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23545633.html?si=4
②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其他解讀
解讀1
當前,我們國家許多城市面臨水環境惡化、城市逢雨必澇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實現城市水系統的健康循環,而切入點就是規范的排水以及污水的深度處理和利用。所謂健康水循環,就是上游地區的用水循環不影響下游水域的水體功能,水的社會循環不損害水的自然循環的客觀規律。從這個意義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市用水的健康循環、恢復水環境的生命線工程。它的任務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護城市生活環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提出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要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等原則。
首先,要「尊重自然」。這一原則是統領性原則,是其他四項原則的根本,體現了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也符合最近國務院《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的城市開發建設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原有水生態環境的破壞」的精神。《條例》多次提到「削減雨水徑流」、「雨水徑流控制」等要求,並相應的提出有關措施,包括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等,體現了低影響開發理念和尊重自然的理念。
其次,要「綜合利用」。《條例》從規劃、設施建設及政策鼓勵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的制度措施。同時,《條例》明確了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方式,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提出了要求,這對於防止城市水環境污染,特別是合流制地區下游污水廠正常運行、達標排放十分重要,也為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創造了政策條件。
第三,「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鎮健康水循環的重要工程,其系統布局直接關繫到對水的自然循環的影響,因而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規定。在規劃環節,要確保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在建設環節,要確保兩個配套:一個是城市開發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配套,另一個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各項子系統配套。
第四,要「保障安全」。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是實現水的社會循環的基礎。《條例》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別從排水、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與保護三個方面,對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各方責任主體(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措施和權利義務等內容作了規定。
多年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領域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專門的法律法規,行業對《條例》盡快出台的呼聲很高。有理由相信,《條例》出台勢必對推動實現城鎮水系統的健康循環具有舉足輕重的積極作用。
解讀2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和地方要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強調多專業規劃協調,體現了排水綜合管理理念。以下淺談四個方面的理解。
一、《條例》強調了規劃的作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城市、鎮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為了更好的實現布局合理、節約土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目的,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這是由規劃的空間屬性和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系統性決定的。設施的空間布局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資源的有效利用,影響設施的建設規模和投資多少。如果沒有系統的規劃,「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就很難發揮設施的作用,「點」的問題解決了,還要整合在系統中,否則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水的問題。而且排水管渠大多敷設於地下,建設投資大,隱蔽性強,一旦建設不合理,改造起來難度極大,因此必須統一規劃、系統布局、分步實施,指導地方有序的開發建設和理性的管理,規劃是一種控制手段。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是指導行業發展和設施建設的重要文件。通過規劃綜合體現對污水水質、水量的控制要求,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要求,對內澇防治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有利於實現對水污染的控制,達到治污、防澇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目的。
我國幅員遼闊,城鎮自然條件和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因地制宜的編制規劃,合理進行系統布局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條例》明確要求,各地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二、《條例》強調了多專業協調銜接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要保證城市水安全,實現水環境優良、水景觀優美、水生態健康、水文化源遠流長,需要多專業的配合。城市內澇防治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孤立地就排水論排水。城市排水防澇工程有地下管渠等設施,也有地面設施,它和城市用地關系密切,與水系、河道、管網、道路、綠化、豎向等多專業有關。澇水行泄通道的布局涉及城市水系和道路,排水的流向涉及城市的地面標高,也就是豎向設計。城市用地布局和道路規劃要考慮雨水排水的出路;城市豎向設計和道路豎向設計要保證排水渠道暢通和雨水的綜合利用;城市綠地規劃要考慮接納附近的雨水。因此,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和這些專業規劃協調銜接,多專業協調聯動,才能解決城市內澇問題。
三、《條例》強調了構建城鎮內澇災害防治體系
針對近年來城市內澇災害頻發的問題,《條例》從頂層設計出發,從編制規劃入手,要求各地編制的規劃中要有排澇措施,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從而系統地、綜合地解決內澇防治問題。目前城市內澇多是由於暴雨徑流大幅超過雨水管網排水能力造成的,為此,應當通過規劃構建包括城市雨水徑流控制、排水管網系統和超標雨水排放系統三部分內容組成的內澇防治體系。
城市管網排水、暴雨內澇防治與城市防洪密切相關、相互影響,因此應當在規劃設計中實現對接。編制城市排水防澇規劃,不但應當考慮設計暴雨重現期為2-10年一遇的城市常見雨情,還要針對50年一遇以上的城市超常雨情。不但要關注由排水管網構成的小排水系統建設,還要重視構建包括河湖水系及其他設施在內的內澇防治系統。
四、《條例》提出了排水綜合管理的理念
《條例》立法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研究和實踐的先進經驗,提出了蓄、滯、滲、用、排相結合的雨水綜合管理的理念,提倡構建與自然相適應的城鎮排水系統,體現了行業發展的特點和技術進步。《條例》強調解決水的問題要從源頭、過程、末端實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要求在城鎮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減少對環境的沖擊,延緩沖擊負荷,實現區域開發建設後的自然水文狀態要盡量接近於開發建設前的水平,做到生態排水,綜合排水。
解讀3
近年來,路面塌陷導致行人、車輛墜落的事情屢見報端,其中不少事故是因為地鐵或者地下設施施工,忽視了對排水管網的保護,對排水管網穿鑿、損毀導致的;加之工程竣工時對排水管網的恢復工作不到位,造成污水滲漏、地面沉降等諸多事故。此外,由於人們心中普遍將下水管道和「臟、亂、臭」等形象聯系起來,人為的損害也時有發生,向雨水箅里傾倒雜物、廢棄物,向下水道里傾倒廢液廢渣等,不僅給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也給整個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條例》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等做了詳細規定。
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行為方面,《條例》在現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強化和規范,明確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要按許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蝕性廢水廢渣、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損毀盜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占壓設施和其它危害設施安全等行為,避免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
從規范施工行為方面,《條例》規定,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劃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單位,必須要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禁止穿鑿堵塞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對於各類新、改、擴建工程,凡是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都要執行這一規定,並在罰則中同時明確,對於施工單位沒有制定保護方案,擅自拆除、改動設施,以及各類危害排水設施的行為,規定了警告、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
上述規定,針對當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有的放矢、切中要害,懲罰措施嚴厲,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解讀4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且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以下從四個方面談一下:
一、關於加快社會資本進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
當前財政資金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投入有限,社會資本的進入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投入不足,緩解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供需矛盾。同時,向社會資本開放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可以為廣大社會閑散資金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另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直接投資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也可以通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間接方式參與設施的建設運營。
二、關於規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打破區域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提高設施運營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於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對特許經營的認識不足、監管不到位和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污水處理價格過快上漲、設施養護運營不到位、政府高價回購等負面效應。《條例》明確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特許經營的具體辦法,以更好地指導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實際操作,建議有關辦法強化合同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協議,加強對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質量、政府監管和責任等方面的詳細約定,特別是要對目前困擾特許經營的服務費價格、運營企業准入條件和土地權屬等事項作出科學、合理規定,最大程度的降低特許經營風險。
三、關於建立健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准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關繫到公共衛生和安全,且專業技術性很強,運營企業的管理、技術、資金、設備等水平直接決定了設施的安全和效率。《條例》在鼓勵社會資本開放的同時,明確要配套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以規范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進入方式和進入條件。在這里,建議結合當地實際和項目特點,對運營企業的法人資格、設備、資金、制度建設、人員配置、業績和經驗等提出具體標准和要求,並規范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選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具體程序。防止一些有資本無業績、有關系無技術、有所謂聯合體投標無運營實體資質的企業進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避免在市場進入時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保障行業良性、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關於政府要加強社會資本進入後的責任和監管
社會資本的進入對政府責任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開放市場不等於做「甩手掌櫃」,要避免「一賣了之」,政府應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一是對企業提供的服務按協議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及時、全額地支付給運營企業;二是對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進行適當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強政府對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管。一是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協調、統領的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出現「玻璃門」等現象;二是加強過程監管、結果控制,對運營過程中不合規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置,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和企業的違規行為,政府可以採取終止合同和臨時接管等方式加強保障。
解讀5
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對信息公開做了明確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公共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設施規劃、設計、保護、管理等很多方面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條例》對此分別做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
關於規劃方面,《條例》明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公開的程序。
關於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方面,《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同時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保護,還有利於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關於污水處理費方面,《條例》規定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保障了污水處理費繳費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關於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將檢查情況及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這將提高公眾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督。
關於其他方面應予公開的事項,《條例》也做了規定,如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處以罰款的同時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
解讀6
隨著我國城市規模越來越大,一座城市的排水管網可長達數萬公里,面對這些日益復雜、埋藏在地下的排水系統,傳統的依靠經驗、圖紙的管理手段,已經難以適應現代化城市建設與管理的要求,更難以給出系統、科學、准確、及時的規劃與管理建議。國外發達國家成功運用計算機技術、數字模型分析、地理信息技術等,有效地分析並解決排水設施規劃、改造、建設與運行管理中各種錯綜復雜的問題,變「被動應對響應」為「主動預警處置」,變「看不見的風險」為「可預測、可感知」的形象內容。從發展趨勢來看,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提升排水設施管理的標准化、信息化、精細化水平,是我國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重要內容之一。
《條例》首次將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的內容以法規形式固定下來,既是前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的具體體現,也為未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發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礎,可謂高瞻遠矚。
今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都對城市排水防澇信息系統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上述文件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還專門制定印發了《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普查數據採集與管理技術導則》、《城市排水(雨水)防澇規劃編制大綱》,指導各地在全面普查摸清現狀的基礎上,科學編制城市排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規劃目標和任務,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條例》和上述文件要求,有利於地方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根據當地降雨規律、暴雨內澇的風險及特點和排水現狀,制定排水防澇系統建設的總體目標;結合本地實際需求,開展地理信息資料庫的建設;建立適合當地條件的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將現代地理信息和數字化技術運用到日常運行管理、風險控制和應急;結合氣象部門的氣象雷達監測與預報,以實現情景模擬、風險評估、預判預警、指揮調度等綜合管理與實時決策的功能,將被動的風險應對轉變為可預知、可掌控的主動應對管理。
一座城市的排水防澇水平「三分靠設施、七分靠管理」,是綜合能力的體現。如果說健全的雨水管網、調蓄、下滲等內澇防治工程設施是「硬體」基礎,那麼以排水防澇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為代表的先進的現代化、數字化管理手段,就是促進我國城市排水防澇能力質的飛躍的「軟體」保障。
③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解讀
制定原因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城鎮排澇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暴雨內澇災害頻發。一些地方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建設不配套,標准偏低,硬化地面與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鎮排澇能力建設滯後於城鎮規模的快速擴張。二是排放污水行為不規范,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鎮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鎮排水方面,國家層面還沒有相應立法,一些排水戶超標排放,將工業廢渣、建築施工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等未採取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污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三是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不規范,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達標率低。一些污水處理廠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處理處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責任追究不明確。政府部門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不到位,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以及排水戶等主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總體考慮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重要時期,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一是統籌城鎮建設發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依據城鎮發展水平和目標,與各專項規劃相銜接。新區建設實行雨污分流,舊區改建和道路建設要同時對雨污合流進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鎮水污染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並重。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與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兼顧。規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為,加強設施的維護與保護,保障設施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嚴格防治責任。地方政府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五是明確監管職責,加強責任追究。按照有權必有責的原則,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不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追究。六是做好與防洪法、防汛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的銜接。地方政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採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確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會資金的措施
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進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改革,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為確保政府投入,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同時,還規定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解決城市積水等內澇災害的制度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從規劃層面作出規定,要求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三是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採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在汛期,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設施建設制度措施
科學合理的規劃是有效指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保障,因此,條例十分重視規劃的引領和控製作用,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對「規劃與建設」作了專章規定。一是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地方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明確了規劃的報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三是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四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排水連接管網。五是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加強井蓋等設施維護與保護的規定
為加強對井蓋等設施的管理,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機動車道路上的井蓋,應當按規定建設,其承載力和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二是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三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四是從事管網維護等作業的,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井蓋。
加強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的管理規定
對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加強管理,是確保排水通暢、設施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城鎮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水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加強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應當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排水部門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確保雨水排放暢通;雨污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二是加強污水排放管理。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污水應當進行預處理,符合有關要求,排水監測機構對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同時,對違法排放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證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制度措施
為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污泥無害化處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徑少,隨意處置造成二次污染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向排水部門、環保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同時,對違法處理處置污泥的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促進污水再生利用的規定
城鎮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動城鎮節水減排、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途徑。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為促進污水再生利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等,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作為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三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規劃,統籌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四是規定國家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④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⑤ 污水處理國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聯合印發《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實施方案》出台時間: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主要內容:方案提出了7個方面的具體任務:一是聚焦重點行業,實施廢水循環利用提升行動。聚焦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造紙、紡織、食品等行業,推進廢水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升級。編制典型行業廢水循環利用路線圖,提升用水重復利用率。二是堅持創新驅動,攻關一批關鍵核心裝備技術工藝。部署工業廢水循環利用關鍵技術研究。選擇有代表性的園區開展技術綜合集成與示範。三是實施分類推廣,分業分區提升先進適用裝備技術工藝應用水平。定期遴選、發布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以及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制定技術推廣方案和供需對接指南,聚焦重點用水行業,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四是突出標准引領,推進重點行業水效對標達標。加快制修訂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技術、管理、評價等標准。加強相關標准宣貫,發布領跑者名單和先進用水指標,編制典型案例,引導企業對標達標。五是強化示範帶動,打造廢水循環利用典型標桿。遴選、發布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範企業和園區,創建一批產城融合廢水高效循環利用創新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優秀典型經驗和案例。六是加強服務支撐,培育壯大廢水循環利用專業力量。遴選、發布一批廢水處理裝備、工程應用優質企業名單,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動相關單位組建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產業聯盟,為企業提供一體化綜合服務。七是推進綜合施策,提升廢水循環利用管理水平。推動規模以上用水企業加快對已有數字化管控平台進行升級改造。強化行業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嚴格控制達不到相關用水條件的項目新增取水。主要目標:到2025年,力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4%左右,鋼鐵、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進一步提升,紡織、造紙、食品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較2020年提升5個百分點以上,工業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業廢水高效循環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聯合印發《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出台時間: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門: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主要內容:以京津冀地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選擇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備一定基礎且工作積極性高的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主要任務:(一)合理規劃布局。(二)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調配體系。(五)拓寬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強監測監管。主要目標: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要加強源頭管控,接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不納入試點城市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要規范過程管理,強化監督考核,確保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要嚴格末端監管,制定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異常時,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影響下遊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工程措施運行。
03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印發《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出台時間:2021年1月4日出台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主要內容: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出台《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明確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根據意見,2025年,全國污水收集效能顯著提升,縣城及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實現提標升級;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畜禽糞污和漁業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污水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統、安全、環保、經濟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格局。根據指導意見,我國污水資源化利用的重點領域包括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農村污水等三方面。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缺水地區特別是水質型缺水地區,優先將達標排放水轉化為可利用的水資源,就近回補自然水體。資源型缺水地區以需定供、分質用水,推廣再生水用於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和生態補水利用。生態補水是水環境治理的關鍵措施之一。目前,我國大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良好,特別是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等主要水質指標能夠滿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環境水體補水要求。積極推動工業廢水資源化利用。開展企業用水審計、水效對標和節水改造,推進企業內部工業用水循環利用。開展工業廢水再生利用水質監測評價和用水管理。穩妥推進農業農村污水資源化利用。推廣工程和生態相結合的模塊化工藝技術,推動農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實施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等六大重點工程。提出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重點推進城鎮污水管網破損修復、老舊管網更新和混接錯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國家高新區工業廢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工程。重要意義: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九部門印發《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國實際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資源供給能力、緩解供需矛盾,又可減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對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⑥ 污水處理方案及措施
法律分析:通過對污廢水水質進行分析,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主要包括懸浮物SS、有機物染物CODCR、無機營養鹽N/P等等。活性污泥法是城市污水處理的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污水處理廠廣泛應用傳統的活性污泥法處理工藝,能夠有效地對BOD、COD和SS進行處理。但是這種工藝對污水中的氮和磷的去除,就有技術的局限性。對於氮和磷的去除工藝,主要採用污水脫氮、除磷工藝的污水處理方法。
在污水脫氮除磷工藝處理過程中,通常有生物處理法和物理化學法兩種工藝。物理化學法主要存在消耗葯量大、污泥產生多、污水處理運行費用比較高的缺點。傳統的活性污泥法對污染物的去除主要是通過微生物培養和生物吸附進行分解代謝,達到污水處理的效果。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⑦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⑧ 污水排放標准提高何影響
污水排放標准提高影響:一些相對發達的地區對水環境污染治理急於求成,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要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的Ⅳ類甚至Ⅲ類水質標准,容易引起其他地區的盲目攀比。
這些地區制定了嚴格甚至苛刻的出水水質標准,以致一些污水處理廠剛建成就要改造,但改造後出水水質仍難以穩定達標,甚至連鄉鎮幾千噸的污水處理站出水水質也要求參照Ⅳ類水質標准,標准執行有失偏頗。
其次,一些地區採用高排放限值,確實是基於當地經濟技術水平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經過系統分析和綜合考量的,但在有些地區卻看不出實施的必要性。在這些地區,不顧水體黑臭現象依然存在的事實,盲目跟風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提標改造,難免有捨本逐末之嫌。
污水排放標準的執行
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只是地方環境標準的兩個方面,標準的執行不能僅僅停留在指標上,排放限值並不是越高越好。
地方在制定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標准時,要回歸理性,不能盲目跟進,應當更加重視提高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可行性的評估和論證,以期積累更多實踐層面的技術經驗和數據支撐,為水環境污染控制打下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最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屬地政府是城鎮污水處理廠落實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提高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對環境質量負全責。
對經濟技術條件成熟和受納水體環境容量允許的地區,應鼓勵先行先試,不斷修改完善技術標准,積累實踐經驗。對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應從經濟性和實用性角度綜合考量,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適當放寬排放限值,給予一個合理的改造期,保證清潔排放標准技術經得起歷史檢驗。
⑨ 污水處理技術發展趨勢
中國污水處理行業發展趨勢
——提標改質是城鎮污水處理未來發展方向,農村污水處理需求大
一直以來,我國水資源短缺,水污染問題嚴重,同時廢水排放量居高不下,水環境亟待改善。目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規模已經基本達到要求,截止2019年底,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率已經達到96.81%和93.55%,而農村污水處理滲透率仍較低,進行污水處理的建設鎮及鄉數量佔比較低,同時農村污水處理率不到30%。
整體來看,未來我國污水處理需求將會逐漸往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提標改質是未來我國城鎮污水處理的主要增長點,農村污水處理發展空間巨大。
此外,我國污水處理長期存在「重廠輕網」問題。一方面,污水處理設施雖然已經建成,但是由於收集管網不到位,「曬太陽工程」寫低負荷率的情況時有發生。另一方面,由於管網年久失修、破損滲漏以及錯誤接駁,影響河道水質。
相對於污水處理廠有明確的收費來源,管網的建設和維護基本依賴政底付費,給地方政府帶來較大的壓力,因此這也是未來我國污水處理模式創新的重點與難點。
在市場競爭方面,PPP政策趨嚴、項目績效考核強化,促使擁有不同優勢的市場主體加速資產整合,領先企業積極並題,鞏固市場地位,除傳統水務公司外,外部企業也紛紛通過並購等方式跨界進入污水處理行業,轉型進入污水處理領域,市場競爭呈現多元化趨勢,同時促進行業加速走向集中。
——以上數據來源於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⑩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污水處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城鄉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輸送、凈化、排放的活動,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建管並重、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污水處理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鄉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在城鄉污水處理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鄉污水處理水平和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污水處理違法行為舉報方式,保障和方便社會公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活動。
對破壞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污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查處,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規劃與供水、排水規劃,可以合並編制。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污水處理規劃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資料庫和資源共享平台,供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預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經依法批准公布實施的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城鎮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未覆蓋的城鎮建成區,在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新建居住區的雨水、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和需求相適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已建成居住區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