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醫院室外污水處理方案及施工資料需做哪些資料
1)遵守國家對環境保護、醫院污水治理的制定的法規、標准及規范,服從醫院的總體規劃,執行各種相關的標准和規定。
2)因地制宜地選用污水處理工藝,做到技術先進、實用、安全可靠、處理效果穩定,經處理後水質達標,並減少佔地面積。
3)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在供水日趨緊張,用水費用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考慮中水回用。
4)盡可能地減少污水處理廠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防止二次污染。
5)適當地考慮自動化操作,以簡化操作管理和減輕工人的勞動強度,並易於維護保養。
6)節約能源,最大限度降低運行費用,工程投資少,佔地面積小,見效快。
7)盡量採用新材料、新產品以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
3.設計標准和規范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CECS07:88);
3)、《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
4)、《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15-88);
5)、《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准》(GB3096-93)
6)、《給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GBJ69--84)
7)、《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J25.1-89)
8)、《建築中水設計規范》(CESS30:91)
4、基礎資料
4.1設計水量:處理水量為680m3/d。
4.2進水水質
在對同類醫院的污水水質進行調研的基礎上得到該醫院的污水水質,綜合污水水質為:
編號 污染物質 污水原水水質 單位
1 PH 6-9
2 SS 150-300 mg/l
3 CODCr 300-450 mg/l
4 BOD5 120-230 mg/l
5 NH3-N ≤50 mg/l
6 TP ≤4 mg/l
7 細菌總數 >16000 個/l
由上表可知該類污水屬於可生化性污水。
4.3排放標准
參照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中的一級標准:
編號 污染物質 污水出水水質 單位
1 PH 6-9
2 SS ≤70 mg/l
3 CODCr ≤100 mg/l
4 BOD5 ≤30 mg/l
5 NH3-N ≤15 mg/l
6 磷酸鹽 ≤0.5 mg/l
7 動植物油 ≤20 mg/l
8 糞大腸菌群 ≤100 個/l
9 總余氯 ≤0.5 mg/l
4.4污水回用標准
參照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J25.1-89)中的水質標准:
編號 污染物質 廁所沖洗、綠化 洗車、掃除 單位
1 PH 6.5-9 6.5-9
2 SS ≤10 ≤5 mg/l
3 CODCr ≤50 ≤50 mg/l
4 BOD5 ≤10 ≤10 mg/l
5 NH3-N ≤20 ≤10 mg/l
6 總硬度 ≤450 ≤450 mg/l
7 臭 無不快感覺 無不快感覺
8 總大腸菌群 ≤3 ≤2 個/l
9 游離余氯 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 mg/l
4.5設計內容
根據設計水量和進水與出水水質,確定本污水處理站的設計方案,其內容包括污水處理工藝、建築物外形尺寸和設備選型設計等。
5、廢水處理工藝方案
5.1工藝流程圖
5.2污水處理工藝方案
5.2.1水質分析及工藝選擇
醫院污水從廣義上講是屬於生活污水,但是醫院污水的特點是含有病原菌,因此其技術重點是把好消毒關。而且,對於醫院廢水而言,一般都含有對生物細菌有抑製作用和難以生物降解的葯物成份,因此可以考慮採用前面放置厭氧處理的工藝,先將難降解的有機物水解。而且在供水日趨緊張,供水價格不斷上漲的今天,有必要對出水進行污水回用。綜合以上考慮本方案擬用低能耗的厭氧水解+生物接觸氧化法為主體,一半的出水用來污水回用,回用水的處理採用混凝沉澱+吸附過濾+消毒工藝處理後可作為醫院沖廁、綠化、洗車的污水處理工藝。通過厭、好氧菌分解有機物達到降解去除醫院綜合污水中有機污染物質與有害、有毒物質,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一級排放標准,出水一半再經過深度處理徹底消毒處理,達到消滅病菌、細菌、保障人體健康,消除有機污染物所引起的污染隱患的目的;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GBJ69-89)用於醫院綠化和沖廁、車庫地板等沖洗。
5.2.2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
醫院污水從廣義上講是屬於生活污水溶解性CODcr與BOD5均較高,BOD:COD的比值>0.4,宜採用生化處理工藝。生化處理工藝具有以下優點:
處理效率高;
運行費用低;
產泥量少,不產生二次污染。
生化處理工藝主要有厭氧處理工藝、水解酸化工藝和好氧處理工藝。
厭氧生化法
是指在無分子氧條件下通過厭氧微生物的作用,將廢水中的各種復雜有機物分解轉化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物質的過程,該工藝可用於中高濃度的有機廢水處理。厭氧生化處理的典型工藝為UASB(上流式厭氧污泥床)工藝,該工藝在國內外有較多的成功實例。厭氧生化法與好氧生化法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應用范圍廣;
能耗低;
負荷高;
剩餘污泥量少;
厭氧活性污泥可以長期存放,在停止運行一段時間後可迅速啟動。
但是厭氧生化法也存在以下缺點:
厭氧微生物增殖緩慢,因而調試啟動時間長,一般需要0.5-1年時間;
出水往往達不到排放標准,需進一步處理,故一般在厭氧後串聯好氧處理;
厭氧處理系統操作控制因素較復雜;
產生甲烷氣體為易爆氣體,若不加以利用,安全設置要求較高;易產生硫化物,引起較大異味,造成空氣污染。
厭氧水解
1.污水厭氧水解工藝 污水厭氧消化反應由以下三個階段組成:
1)水解階段:在水解和發酵細菌的作用下,大分子物質如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與脂肪水解和發酵轉化為小分子物質如單糖、氨基酸、脂肪酸、甘油及二氧化碳等,固體物質水解為可溶性物質。
2)酸化階段:在產氫產乙酸菌的作用下,把第一階段的產物轉化為氫、二氧化碳和乙酸。
3)產甲烷階段:通過兩組生理不同的產甲烷菌的作用,將乙酸和氫與二氧化碳轉化為甲烷。
由於本裝置後面要接有生物接觸氧化工藝,因此對於此處厭氧消化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使大分子的有機物水解為容易生物降解的小分子物質並且去除一部分有機物。本裝置採用較短停留時間,使厭氧反應發生在水解、酸化階段,抑制產甲烷菌的活性,只產生少量氣體,為本裝置安全運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證。由於本裝置處於地下,可以考慮將厭氧處理所產生的少量問題由導氣管排出,這樣就不存在臭氣問題和燃燒爆炸的危險。
2、生物接觸氧化處理
污水經厭氧處理後,進入生物接觸氧化池。生物接觸氧化法是一種介於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濾池之間的生物膜法工藝,接觸氧化池內設有填料,部分微生物以生物膜的形式固著生長於填料表面,部分則是以絮狀懸浮生長於水中,因此它兼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濾池的特點。
本裝置中,污水經過厭氧生化反應,污水中部分有機污染物被厭氧菌分解或去除,然後污水進入生物接觸氧化池。池中設有半軟性填料(即以硬性塑料為支架,上面縛以軟性纖維),它可以防止生物膜生長後纖維結成球狀後減小填料的比表面積。對水解酸化池中未分解完全的大分子有機物進一步處理,並濾掉大部分懸浮物,最後污水進入。生物接觸氧化池後設一斜管沉澱池,截留隨水流出的生物膜及懸浮污泥。
本生物接觸氧化系統的曝氣裝置設在填料底部,採用鼓風曝氣系統,這樣可以增加有效容積,填料層間紊流激烈,生物膜更新快,活性高,不易堵塞。
本生物接觸氧化法工藝特徵:
1)由於填料的比表面積大,池內充氧條件好,生物接觸氧化池內單位容積的生物量都高於活性污泥法曝氣池和生物濾池,因此生物接觸氧化池具有較高的容積負荷;
2)由於相當一部分微生物附著生長在填料表面,生物接觸氧化法不需要設有污泥迴流系統,也不存在污泥膨脹問題,運行管理簡便;
3)由於生物接觸氧化池內生物固體量多,水流屬於完全混合型,因此生物接觸氧化池對水質水量的驟變有較強的適應能力。
4)採用的半軟性填料,由變性聚乙烯塑料製成,既具有一定的剛性,也具有一定的柔性,能保持一定的形狀,同時又有一定的變形能力。具有良好的傳質效果,對有機物去除效果高,耐腐蝕,不堵塞,易於安裝,易於掛膜。
5)操作簡單、運行方便,易於維護管理,不產生污泥膨脹現象,也不產生濾池蠅。
6)生物接觸氧化處理技術具有多種凈化功能,除有效地去除有機污染物外,對脫氮和除磷也有一定的效果。
由於採用了前置厭氧水解池,形成厭氧——好氧除磷脫氮工藝,具有一定的脫氮除磷作用。
生物脫氮過程由硝化和反硝化兩步完成。硝化是將氨氮氧化成硝酸鹽,在好氧條件下完成。反硝化是將硝酸鹽還原成氮氣從水中脫出,在缺氧條件(無分子氧但有硝酸鹽態氧)下和具有有機物供給反硝化菌碳能源時才能完成。因此傳統的生物脫氮為硝化—反硝化工藝,在反硝化前要投加有機化學葯劑,流程復雜,構築物多。
前置反硝化脫氮技術,先將污水引入缺氧段,在其中以污水中的有機物作為碳能源,對硝酸鹽進行反硝化脫氮,有機物得到初步降解;然後進入段,在其中有機物進一步降解和氨氮的硝化,並將好氧段硝化後的出水混合液迴流至缺氧段,為缺氧段提供足夠的硝酸鹽進行反硝化;在段後仍設二沉池,沉澱污泥迴流至好氧段以保證充分的微生物理。
生物除磷流程由厭氧段(無分子氧和硝酸鹽態氧)、好氧段和二沉池組成。活性污泥中的一些細菌具有在厭氧條件下釋放磷和在好氧條件下過量吸收磷的特點,通過排放富磷剩餘污泥將磷從水中去除。
3、消毒處理
醫院污水經生化處理後,除部分細菌隨污泥沉澱下來外,大部分大腸桿菌、糞便鏈球菌等致病菌仍然存在污水中,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目前,醫院污水的消毒方式很多,如液氯法、臭氧法、次氯酸鈉法二氧化氯法等。雖然次氯酸鈉法具有投配方便、價格低廉、可靠性高等優點,但是會與水中某些有機物結合生成有致癌作用的有機鹵化物。而二氧化氯是公認的最佳消毒劑,其殺菌效果好,是次氯酸鈉的理想替代產品。本系統採用二氧化氯法進行消毒。消毒池採用平流式隔板接觸反應裝置,以提高接觸時間,取得較好的消毒效果。
4、污泥處置
醫院污水經沉澱後,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細菌,若直接外排,必將造成二次污染。設計採用二氧化氯消毒處理,停留10天以上外運填埋。
5、脫氯處置
在醫院污水消毒工藝中,為保證消毒殺菌能力,達到消除病毒、細菌的效果,要求接觸時間不小於1小時,總余氯量為4-6mg/l,但是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的一級標准規定:出水余氯應小於0.5mg/l,因此必須再進行脫氯處理。本方案在消毒池的後面接一脫氯池,採用還原劑Na2S2O3脫氯,以保證脫氯後總余氯指標達到排放標准,Na2S2O3的投加量為10g/m3污水。
6、污水回用處理
本著污水資源化的原則,方案考慮300m3/d污水回用於綠化、沖廁,以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國內外資料表明,採用「混凝+沉澱+消毒」工藝深度處理二級處理出水可使水質滿足回用標准。
5.2.3本工藝突出特點
1)此工藝能耗小,除在水解池前設置的污水提升泵和曝氣鼓風機外,基本上沒有能量消耗。此工藝技術先進,運行成本低,具有節能,減少運行時間,減少人員班次和勞動強度等優點,適合於醫院污水處理。
2)通過設置水解酸化池,提高污染物的去除率;生物接觸氧化池水流屬於完全混合型,能有效抵抗水質、水量變化的沖擊負荷,提高處理裝置運行的穩定性。由於採用了前置厭氧水解池,形成厭氧——好氧除磷脫氮工藝,具有一定的脫氮除磷作用。
3)本裝置考慮了污水出水回用,在供水日趨緊張,用水費用不斷上漲的今天,具有現實意義和示範作用。
4)本裝置建於綠化帶、道路、停車場或其他零星的地面以下,不佔建設用地,地面可利用,投資低,一次投入永久受益。
5)本處理系統處於地下,在厭氧水解時產生極少量氣體經導氣管與大氣聯通,裝置內無壓力,不存在燃燒爆炸的可能性。
6)由於污水在好氧處理前面設置了一個厭氧水解(酸化)池,剩餘污泥量很少。
7)本裝置採用先進、成熟的組合工藝,處理後排放指標達到國家排放標准。
8)本裝置結構緊湊,佔地面積小,一體化程度高,投資省。
5.2.4工藝流程簡述
醫院污水流出後,經過粗細兩道格柵,濾出棉團、廢渣、紙屑等大顆粒物質後,進入調節池,調節池的主要作用是對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調節均化,使後續的工藝免受其沖擊負荷,出水經污水泵打入厭氧水解池。通過控制水解池的停留時間,使發生在水解和酸化階段,將大分子的難降解的有機物水解為小分子的有機物,提高污水處理效率。生物接觸氧化池裡面填有半軟性填料,大部分的污染物質在生物接觸氧化池內得到去除,其後接斜管沉澱池,斜管沉澱池和生物接觸氧化池產生的污泥由污泥迴流泵打入污泥池,污泥池內污泥定期外排,上清液迴流到調節池進行處理。沉澱池的一半出水由二氧化氯進行消毒,消毒後採用還原劑Na2S2O3脫氯,達到排放標准排放。另一半出水進行回用,採用的混凝沉澱處理,其後接吸附過濾池,其沉澱的污泥同樣進入污泥池,出水後由二氧化氯進行消毒,消毒後採用還原劑Na2S2O3脫氯,達到回用水標准回用。
5.2.5處理效果表
處理單元名稱 CODcr(mg/L) BOD5(mg/L) SS(mg/L) 動植物油(mg/L) 磷酸鹽(mg/L) 氨氮(mg/L)
進水 450 200 200 50 4 50
調節池 去除率 20% 20% 40% 29% 25% 25%
出水 360 160 120 35.5 2.8 37.5
水解池 去除率 30% 30% 25% 30 % 25 % 25 %
出水 252 112 90 25 2.1 28.1
生物接觸氧化池 去除率 70% 80% 10 % 20% 70% 45%
出水 75.6 22.4 81 20 0.63 15.5
沉澱池 去除率 5% 5% 80 % 10 % 30% 20 %
出水 71.8 21.3 16.2 18 0.44 12.4
消毒池 去除率 5% 5 %
出水 68 20.2
脫氯池 去除率
出水
排出水質 68 20.2 16.2 18 0.44 12.4
最高充許排放濃度 100 30 70 20 0.5 15
6.主要構築物與設備參數
6.1格柵
格柵主要用於攔截大顆粒物質。分為兩道,前為粗格柵,後為固定細格柵,格柵的安裝角度為600,兩格柵的寬度都為500mm,粗格柵柵條間距為20mm,細格柵柵條間距為12mm。人工撈渣。
格柵井尺寸2.0m×1.0m×1.5m
6.2調節池
調節池的水力停留時間HRT為7.7h
內徑尺寸:10.7m×4.5m×4.5m
超高:0.5m
鋼筋混凝土結構。
調節池所選用的潛水排污泵具有高效、防纏繞、無堵塞、自動藕合、高可靠性和自動控制等優點,該泵可通過固定導桿很方便的提升至地面,維修保養非常方便。並可簡化結構和土建工程量,節省工程造價,改善工作環境。
6.3厭氧水解池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3.9h
內徑尺寸:5.4m×4.5m×(4m+0.5m)
其中:0.5m超高)
鋼筋混凝土結構。
厭氧水解池所產生的氣體由導氣管排出,沒有燃燒和爆炸的危險。
6.4 生物接觸氧化池(採用兩段曝氣)
該構築物是整個工藝的關鍵,結合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的優點,不用污泥迴流,抗沖擊負荷能力強,容積負荷高。內填半軟性填料,該填料掛膜容易,運行效果穩定。
內填Φ150的半軟性填料,
曝氣設備採用羅茨鼓風機或潛水曝氣機。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8.0h
尺寸:10.9m×5.0m×(4.0m+0.5m)
其中:0.5米超高
BOD5的容積負荷為:0.72kgBOD5/m3·d,
鋼筋混凝土結構。
6.5斜管沉澱池
斜管沉澱池主要用於沉澱污泥,
斜管採用蜂窩填料,規格Φ50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2.0h
尺寸:5.0m×3.2m×(4m+0.5m)
其它:0.5m為超高
表面負荷:2.0m2/m3.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6 消毒脫氯池Ⅰ
消毒池主要用於消毒,對細菌進行氧化破壞機體。
採用二氧化氯作為消毒劑
消毒池採用豎流式隔板裝置,在最後兩根隔板處投加還原劑Na2S2O3脫氯。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1.5h
尺寸:3.0m×2.4m×(4m+0.5m)
其中:0.5米為超高)
鋼筋混凝土結構
6.7 污泥池
污泥池的污泥由污泥迴流泵將各沉澱污泥打入。
污泥池上清液迴流至調節池。
污泥用二氧化氯進行消毒,並定期外排。
污泥在污泥池中的停留時間為10d。
尺寸:4.5m×3.2m×(4.2m+0.3m)
其中:0.3為超高
鋼筋混凝土結構
6.8 反應池
採用三個串聯的反應池進行混凝沉澱,採用空氣攪拌。
尺寸:2.4m×0.8m×(3.9m+0.5m+0.1m)
其中:0.5為超高,0.1為落差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0.35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9 吸附過濾池
尺寸:3.2m×2.4m×(3.8m+0.7m)
其中:0.7為超高
表面負荷為:2m2/m3.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10 消毒脫氯池Ⅱ
與消毒消毒脫氯池Ⅰ一樣。
6.11中水池
貯存回用水,以備用於綠化、沖廁等
尺寸:4.3m×2.4m×4.5m
水力停留時間HRT為3.2h
鋼筋混凝土結構。
6.12機房
機房地下層裡面放置羅茨鼓風機、污水泵和污泥泵等。醫院門衛室兼放二氧化氯發生器。
尺寸5.0m×4.5m×3.3m
鋼筋混凝土結構
羅茨鼓風機
在生物接觸氧化處理中,好氧微生物在氧化分解有機物時要消耗的溶解氧,因而需要向污水中及時補充溶解氧。採用微孔曝氣器,氧的轉移率為25%-32%。
風機選用3台羅茨鼓風機,二用一備,型號:川源L2428Z型鼓風機,性能參數:轉速780r/min,流量7.12m3/min。配套電機為Y132M2-6,功率5.5KW。
具有噪音底,整機震動小,使用壽命長,節能且結構簡單,保養維修方便的優點,其性能參數
6.13二氧化氯發生器
根據規范醫院廢水二級出水的標准,選用BH5—SYL(Ⅲ)-500,功率1.5KW,北京中西集團生產。
6.14脫氯投加機
採用泵投加,自動控制投加量,操作簡便,泵選用CQ16-8,上海永久泵業,P=120W
6.15污水泵
選用兩台型號為50QW25-10-1.5的污水泵,一用一備。
廠家:博泵
6.16污泥泵
選用2台50QW42-9-2.2的污泥泵,其中一台用來將生物接觸氧化池和沉澱池產生的污泥抽到污泥池,另一台備用。
廠家:博泵
6.17污水提升泵
選用兩台50QW25-10-1.5的潛污泵,其性能參數為:
流量25m3/h,揚程10m,功率1.5KW。
廠家:博泵
6.18回用水泵
選用兩台型號為80IS25-20-4的水泵,
性能參數為:揚程20m,功率4KW。
廠家:博泵
6.19 事故池
尺寸:6.8m×4.5m×4.5m
水力停留時間:4.9h
6.20控制系統
在線DO監測儀 1套
余氯監測儀 2套
污泥液位計 1套
變頻器 3套
液位控制器 6套
控制箱 1套
7、二次污染防治
1)由於本工程在地面以下,污水處理設施中採用的水泵基本上無噪音。對於羅茨鼓風機,本身帶有消聲器,減震器,且放在地下工作,因此污水處理站的雜訊將符合市區雜訊標准GB309693中的二類標准,白天≤60dB(A),夜間≤50dB(A),同時氣、水管中流速取低速,與設備介面加裝軟接頭。
2)污水處理構築物全封閉式、埋地、上覆土壤並植花等,池上部廢氣引入建築物廢氣排放系統,用專用管道引入綜合樓廢氣井道,高空稀釋排放。
3)垃圾焚燒處置,做到無二次污染物產生。
4)本污水處理工程採用了目前國內最先進的二氧化氯發生裝置,取代傳統次氯酸鈉醫院廢水消毒裝置,避免了排放過程中的二次污染。
8、施工組織設計
8.1主要施工技術措施
土建施工:步驟包括開挖、予埋管道、墊層、扎鋼筋、澆混凝土、回填土方、綠化,嚴格要求按照施工規范進行操作。
安裝施工:對於各種專用和通用設備,按照產品或設備的隨機技術文件來安裝,同時結合其他管道、電氣、自控專業的安裝技術要求搞好施工技術配合。
一般設備安裝施工重要包括以下的主要程序:
(1)設備開箱、點件、驗收。
(2)設備基礎測位、劃線,檢查
(3)設備吊裝、就位,初平灌漿驗收。
(4)設備精平、清洗檢查,加註潤滑油。
(5)設備試運轉。
主要設備安裝配合:
(1)水泵的安裝,應該在泵房內的工藝管道安裝前就作好泵的精平工作。而泵的試運轉必須在管道和電氣裝置安裝完畢,水壓試驗、電氣測試結束通水後進行。
(2)軸流式通風機安裝,安裝於牆體上部的通風機,在土建牆體施工時怍好固定件或螺栓的埋設,牆體施工後再安裝風機。
(3)設有獨立的混凝土基礎,預留地腳螺栓孔採用二次灌漿安裝的設備。在土建基礎施工前,安裝應配合核對基礎與設備底座尺寸。核對無誤舌方可澆灌混凝土。
(4)所有設備的安裝標高都應該來源於土建設計的絕對標高,因此在交接和確認設計高程時,要有交接手續並且與土建、安裝簽字。
對埋地管道本著先深後淺,先重力流管道後壓力流管道的原則。
由於污水處理站環境對鋼製件的腐蝕很嚴重,為避免和減少腐蝕影響從而延長使用年限,所有鋼制支架和管道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防腐處理:
管道外壁採用加強級環氧煤瀝青四油兩布防腐;
管道內壁採用高分子材料噴塗。
8.2工程質量保證措施
質量方針:科學管理、質量第一、產品和服務顧客滿意
質量承諾:①保證履行合同,工程產品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為業主做好服務工作,滿足業主需求。②遵守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質量、方針、政策、法規。
我單位質量體系的各有關職能部門將在人員組成、思想教育、技術保證、質安監督、材料、機具供應及其他專業管理上為本工程提供保證。
將建立起以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建立以工序質量控制為主要工作內容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並與單位的質量保證系統和技術監督系統組成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
具體有如下幾點措施:
(1)作好原材料、半成品、設備的檢查把關
由質量工程師負責重點把好鋼材、水泥進場前的檢驗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一律不準進場,由物資、質檢、試驗、技術幹部組成原材料驗收小組經辦此項工作。進場原材料的質量、型號、規格、品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且出廠合格證或試驗資料齊全。
倉庫管理員,必須對進場原材料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核對品名、規格型號、尺寸,材質不合規格不得簽收。未經倉庫保管員簽收的原材料不準使用在工程中,加強砂、粗骨料檢驗。
(2)認真執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的三檢制度和專檢制度。三檢制度由質檢部負責,在班組工序之間進行。認真填寫三檢表,並履行簽字手續。專檢制度由質檢部專職質檢員進行,項目部配質檢工程師1人、專職質檢員2人,現場檢查施工技術、質量、試驗資料,對工藝及工序進行質量評定。選配先進的質量檢測和計量設備,使檢測結果准確無誤。
(3)認真控制混凝土質量
混凝土施工是整個工程的重點,採用以下程序圖進行質量管理:
❷ 醫院污水怎麼處理,需要哪些污水處理設備
1)
醫院污來水成分復雜,水自質水量波動性大,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實際處理中存在處理程度重視不夠、污水處理工藝選擇不當、自動化程度低、專業運維人員少等難點。
2)
通過不同工藝比選,MBR工藝雖較一級強化處理及生物接觸氧化工藝投資及成本略高,但由於工藝的特殊性,更適用於醫院污水處理。
3)
MBR智能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備出水水質好,水質穩定,二次污染少;設備集成化,佔地面積小,運輸方便;APP智能遠程式控制制、無需值守、適應范圍廣等特點。在醫院污水處理中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❸ 污水處理COD,SS,BOD是什麼意思
COD代表的是化學需氧量:表示水中的還原性物質有各種有機物、亞硝酸鹽、硫化物、亞鐵鹽等。
BOD代表的是生化需氧量:表示水中有機物等需氧污染物質含量的一個綜合指示。
SS代表的是懸浮物:指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於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
人工濕地適合處理純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佔地面積較大,宜採用二級串聯;生物濾池的平面形狀宜採用圓形或矩形。填料應質堅、耐腐蝕、高強度、比表面積大、孔隙率高,宜採用碎石、卵石、爐渣、焦炭等無機濾料。
地理環境適合且技術條件允許時,村莊污水可考慮採用荒地、廢地以及坑塘、窪地等穩定塘處理系統。用作二級處理的穩定塘系統,處理規模不宜大於5000m3/d。
處理方式:
村鎮污水主要由生活污水和農業廢水組成。生活污水成分比較固定,主要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質、氨基酸、脂肪等有機物,比較適合於細菌的生長,成為細菌、病毒生存繁殖的場所;但生活污水一般不含有毒性,且具有一定的肥效,可用來灌溉農田。
農業廢水的成分則多種多樣,不同的季節,不同的地方,不同發展目標的村鎮,其廢水需要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在處理污水時,為減小污水排放量及其復雜程度,應結合國家正在大力推廣的沼氣池建設,將生活用水中的沖廁用水(黑水)和其他生活用水(灰水)分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污水處理
❹ 醫療垃圾的相關法條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葯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准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可以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的,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者組織制定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並可以對政府主要領導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採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輕重由主管部門暫扣或吊銷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主管部門依據輕重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明知托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或者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按照前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軍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管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方案(詳細講解步驟,要求和規格)
1、設計依據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J15-1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給水排水標准規范實施手冊;
·室外排放設計規范(GBJ14-87);
·環境雜訊標准(GB5096-93);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類工程所取得的實際經驗和實際工程參數;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設計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環保技術標准、規范,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的有關法律、法規;
2)選用先進、合理、可靠的處理工藝,在確保處理排放達標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簡單、管理方便、佔地小、投資省、運行費用低;
3)本工程系環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環境保護,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勞動衛生條件,貫徹安全生產和清潔文明生產的方針;
4)為了提高污水處理站管理水平,設計採用的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低;
5)合理選用優質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壽命,降低成本;
6)在工藝設計時,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調性,以適應水量、水質的周期變化。採用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以提高系統的靈活性和可變性;
7)採用污泥前置迴流硝解工藝,以降低污泥產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間。
3、設計范圍
醫療污水處理設備系統從調節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內的工藝、結構、設備、電氣與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處理站外輸送管道、裝飾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廠提供土建基礎設計方案圖紙資料。
污水處理站的設計主要分為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及處置兩大部分。
a)污水處理
調查研究污水的水質水量變化情況,選擇技術成熟、經濟合理、運行靈活、管理方便、處理效果穩定的方案。
b)污泥處理與處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處理站污泥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二是污泥干化處理。考慮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業主投資大,而污泥濃縮干化處理對周圍衛生有影響。由於本工藝中設有污泥消化系統,產生污泥量極少,為此,本工程產生的污泥進入污泥濃縮池只作簡單的濃縮處理後,採用糞車抽吸外運。
第三章 污水來源、性質、水量、水質排放標准及設計規模
1、污水來源
本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水主要來源醫療廢水及生活廢水。該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排放到城市管網。
2、污水性質
典型的醫院綜合醫療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據院方提供的資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於等於30T/D,處理能力按1.5 m3 / h設計。
❻ 醫療污水處理標准
法律分析:1、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2、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後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3、化糞池應按最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為24-36h。清掏周期為180-360d。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四條 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並進行處理後,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1)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2)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3)口腔科含汞廢水應進行除汞處理。(4)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5)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❼ 醫療固體廢物處理標准操作規程
可以參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相關內容。
❽ 污水廠需要哪些標識牌
污水廠標識牌也有很多。
除了一般企業廠區標識牌外,污水廠還需要大量的設備標識牌。這些標識牌都比較專業。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