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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處理服務收費權評估

發布時間:2022-07-16 18:30:31

Ⅰ 自來水收費權如何評估

收費權擔保貸款已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擔保融資手段。本文根據現行立法中的規定分析了目前可質押的收費權類型,並分析了質押價值評估中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收費賬戶質押之間的差異。

一、收費權的類型

收費權一般是指權利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許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等收取費用的權利。現實經濟生活中收費權的種類很多,如就行業劃分,有公路收費權、旅遊景點收費權、電力收費權、電信收費權、自來水收費權、燃氣收費權、有線電視收費權、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醫院收費權、高校收費權等等;如就收費機構的性質劃分,有工商、技術監督、計生、公安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有公立醫院、學校、自來水廠、供電局、電視台等公共服務機關的事業性收費,還有高速公路建設公司、國家電網公司、醫院、民營高校等企業經營性收費。這些收費權還可以進行細分,如公路收費權可以分為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權;電力收費權可分為發電企業向電網收費的收費權和電網向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收費的收費權;如高校的收費權,可分為學費、書雜費、住宿費等收費權。

二、銀行對可質押收費權的確定

當前經濟活動中的各種收費權利並不是都能作為質押標的對貸款進行擔保,為此需要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認真、謹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財產價值,即權利人擁有收費權權利以後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轉讓性。質權是擔保物權,其含義是債權人(銀行)能利用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因此,質押的收費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第三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費權要有明確的權利人主體,並具有標明權屬的權利憑證。
第四是可質押的收費權要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收費權為權利人所控制,不是隨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專門的權利登記機構,對質押的收費權進行登記公示,使質押權利人取得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具備以上五項條件的收費權,才能夠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使債權人通過拍賣、變賣、折價、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達到質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費權是符合這些條件的收費權。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費標准對通行車輛收取通行費,扣除運營成本後,能夠獲得利潤。這表明高速公路收費權具有財產價值。根據《公路法》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高速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高速公路經營公司對過路車輛的收費文件就是收費權的權利憑證。高速公路經營公司是根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收費權的,因此在經營期限內,這種收費權是穩定的,政府不得隨意收回。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為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登記管理機關。由此可見,高速公路收費權屬於可質押收費權。因此在高速公路經營投資建設中,可由高速公路經營公司與政府簽訂經營合同後,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然後將收費權質押給銀行,獲得貸款並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設。對於高速公路收費權的質押,銀行可控性較強。

三、收費權質押的立法現狀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除了包括票據、股票與知識產權之後,還包括「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擔保法》司法解釋(2000年)第97條補充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第4項規定處理。」明確了這些不動產收費權可以出質。《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復》(國函(1999)28號)規定了公路收費權可以質押。《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國家計委、人民銀行2000年發布),規定了農村電網經營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可以其電費收益權設質。《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條明確可以逐步開展供水、供熱、公交、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電信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收費權質押貸款。《關於進一步解決學生公寓等高等學校建設資金問題的若干意見》(2002年人民銀行、教育部聯合發布)規定了高校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銀行貸款。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中,其第223條列舉了包括債權(含應收賬款)、股權、知識產權等七種可以質押的權利之後,還在第7項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收費權質押與其質押價值評估中的相關問題

1、收費權質押與實物資產抵押
收費權雖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為基礎來設定的,但收費權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與實物資產的所有權發生分離,即可以單獨進行轉讓。一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公路、自來水廠),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設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進行流轉的,因此其實物資產的抵押不適宜作為其建設融資的擔保工具,而只能採用其收費權進行質押擔保融資。
但另一些不動產,如高校自建的學生公寓、電力公司自建的發電站,其固定資產屬於企業(或單位),是可以抵押的。為此,貸款銀行應該注意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債務方將收費權質押給甲銀行,將實物資產抵押給乙銀行;二是以收費權價值加實物資產評估價值之和作為押品的價值。這兩種情況都將架空或者虛增收費權能夠擔保的價值,將導致貸款風險。
2、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在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質押。該辦法還規定了質押的應收賬款中包括了「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質押價值評估中,不能將收費權的質押與收費權作為債權時的應收賬款質押混為一談。收費權只是一種收費資格,沒有特定的債務人,是一種向不特定人取得未來債權的權利。因此在需要處置已經質押的收費權時,無法追索到應交納費用的具體對應的債務人。而作為債權的收費權具有交納費用的特定債務人(合同約定),在處置質押的收費權應收賬款時,可以追索具體的應交納費用的債務人。
此外,收費權的評估價值是收費權權利人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扣除各項運營成本、稅金後獲得的年凈現金流的折現值。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部發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風險提示》規定,應收賬款的價值是債權金額(即應收賬款的總金額,不扣除債權人為此發生的費用和成本)。
3、收費權質押與收費賬戶質押
一些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權質押貸款的同時,輔以設立「專用收費賬戶」以控制貸款風險,如國家開發銀行在其《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單位需在開發銀行開立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出質人需要將過往車輛收取的通行費用全部或按貸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費專用賬戶。在貸款到期日、每季結息日前10日內,專用賬戶中應備有足夠的資金用以償還當期貸款本息,開發銀行有權在專用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因此我們應該區分:質押的客體究竟是收費權還是收費帳戶。收費權質押並不等於收費帳戶的質押,並不能使貸款銀行直接控制貸款單位(收費權權利人)實際收取的費用。貸款銀行的收費權質押重在控制未來收費所產生的價值,而貸款銀行的收費賬戶質押重在控制現實已經收取的費用,其更有利於銀行控制風險。

Ⅱ 股權評估收費標准

法律分析:股權評估是股權進行出資、買賣、抵押的必經程序。資產評估收費標准有國家標准和地方行業標准。計費額度(萬元)發改價格[2009]2914號文件差額計費率‰ 1100以下(含100)9~15 2100以上~1000(含1000)3.75~6.25 31000以上~5000(含5000)1.2~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75~1.2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0.25 6100000以上0.1~0.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司長許如清解讀《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1996年原交通部出台的《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第9號令),是最早針對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問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1998年1月1日實施的《公路法》首次對公路收費權的轉讓以法律形式予以確立;2004年國務院頒發了《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17號),對公路收費權益的轉讓管理作出原則性的規定,並明確提出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據此,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財政部制定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將於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新《辦法》的目的和意義 原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出台時間較早,在當時的情況和條件下,確實對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各地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理解上的差異,在實際運作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問題,比如有的地方違規或越權審批項目,部分轉讓項目技術等級標准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審批轉讓期限過長,轉讓價格不合理,個別轉讓項目重收費輕養護等。因此,制定新《辦法》,既是落實《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要求,也是解決公路權益轉讓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和公路建設發展新形勢的現實需要。出台新《辦法》,對於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對於加強對轉讓行為的監管,對於維護轉讓方、受讓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於完善收費公路法規體系。新《辦法》作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章依據,對於完善公路收費權轉讓的法規規章體系,推進公路行業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二是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公路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歸國家所有,收費公路也不例外。新《辦法》中明確指出: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受讓方擁有的僅是其轉讓期限內的公路收費權益。新《辦法》同時對公路收費權的評估、轉讓成交價的確定以及轉讓收入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盡的規定,這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有利於保護公路使用者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新《辦法》對受讓方應該具備的條件及選擇受讓方的方式、受讓後公路的維修養護、轉讓期滿後移交的要求等方面都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廣大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因社會公眾利益需要、政策變化等原因,國家需提前收回已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新《辦法》也明確接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有利於加強行業監管。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政策的實施,對於促進我國公路交通事業的跨越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轉讓活動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行業監管問題。新《辦法》在總結了10多年來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就行業監管的內容、辦法、方式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包括對轉讓項目的審核、受讓方的選擇、招投標的監管以及收費經營管理和公路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等,內容全面而詳細,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有利於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 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總的原則: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同時對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進行嚴格控制。國家在綜合考慮轉讓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性公路。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明確了轉讓條件:轉讓的公路項目應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標准和規模,即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除外);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二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10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橋梁、隧道,長度500米以上。不符合上述技術等級標准和規模的一律不得轉讓,同時,二級公路以及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也不允許轉讓。另外,新《辦法》明確了四類禁止轉讓行為:一是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二是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三是受讓方沒有全部承繼轉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義務;四是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轉讓方應當依法擁有允許轉讓的收費公路項目,且就轉讓事宜已徵得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受讓方應當是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於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等。三、明確了轉讓程序:一是轉讓方可先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項目立項申請;二是在初步審查通過後,轉讓方按規定對需要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選擇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三是轉讓方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受讓方;四是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依法訂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五是按審批管理許可權報批,其中,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收費權,應當報送交通運輸部批准。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送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新《辦法》還明確要求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公路收費權的轉讓審批。四、明確了轉讓收入使用管理:新《辦法》明確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於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於公路建設。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於公路建設以外的其他項目。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除用於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於公路建設。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納入預算管理,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五、明確了收費權益轉讓後續管理及回收:新《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受讓方在依法取得收費公路權益後,依法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規范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綠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並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檢測、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報告。新《辦法》第三十九條明確,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按要求實行聯網收費,並遵守路網的其他統一要求,及時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經營情況。新《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以及服務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期限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接收收費公路權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最高補償額按照原轉讓價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轉讓期限的比例計算確定。新《辦法》第四十條強調,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該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前6個月,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轉讓權益的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六、明確了法律責任:新《辦法》對擅自批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未進行招標或者招標的程序內容不符合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在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項目進行審計或者評估時弄虛作假、轉讓收入未用於償還貸款及未用於公路建設挪作他用等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轉讓立項申請與轉讓審批的關系 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項目進行審批是一種法定的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公路行政等級的不同分別由交通運輸部和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轉讓立項申請則是轉讓方在辦理轉讓審批前自選的一項請求,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轉讓公路收費權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轉讓的條件要求嚴格,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也比較多,尤其是對擬轉讓的政府還貸公路、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項目,還需要進行資產評估,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受讓方等。如果先由轉讓申請人提出立項申請,並由審批機關對申請轉讓的收費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出具轉讓立項審查意見,申請人就可以及早地知道所申請轉讓的項目是否符合轉讓條件。對符合轉讓條件的項目可以繼續做好後續相關工作;對不符合轉讓條件的項目,可以及早終止後續相關工作,避免造成浪費。 對新《辦法》中有關問題的理解和把握 新《辦法》第三條中「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後」的含義包括:一是公路工程質量經驗收符合通車條件,且實際已經通車;二是該項目已經取得有權審批部門的批准收費文件。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收費公路,在建成通車前發生投資人變更的,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新《辦法》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提出的「財務狀況良好」,主要指受讓方近三年內連續盈利、經營性現金凈流量應均為正值、上年末資產負債率在65%以下等方面的要求;「商業信譽良好」主要指受讓方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合同履行方面無違約行為、銀行和稅務信用評價系統或企業信用系統中無不良記錄等方面的要求。 如何貫徹實施新《辦法》 首先要認真學習好、深刻領會好新《辦法》的內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新《辦法》重要性的認識,帶頭學習,准確理解,正確把握,並與學習《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結合,加深對新《辦法》條文內容的理解,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其次要廣泛宣傳好新《辦法》,努力為新《辦法》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充分發揮各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廣泛深入地宣傳新《辦法》的積極意義和主要內容,促進社會各界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政策的理解,努力做到既能使政府相關部門都能了解新《辦法》的基本內容,明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增強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又能使廣大公路使用者、經營者了解新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三,要堅決貫徹執行好新《辦法》,使新《辦法》的相關規定切實落到實處。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一方面要認真清理與新《辦法》規定不相符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並及時加以修訂;另一方面,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監管措施,進一步規范公路收費權轉讓行為,做到責任到位,管理到位,監督到位,對違反新《辦法》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理,切實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活動,推動公路交通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Ⅳ 在評估實務中使用成本法評估公路收費權難點是什麼,如何解決

因為評估方法、評估對象及參數選擇的不同,使得公路收費權評估中採用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所得到的評估結果不同。
成本法更多地被看作是對公路實物資產所有權價格的估算;收益法則是對無形資產———
公路收費權價格的評估,公路收費權是依附於公路實物資產的無形資產,因此公路實物資產的技術等級、設計標准、地理位置、通行能力等因素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路收費權價格的評估

基於理論上的趨同性,在實際運用中,當分別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評估公路收費權資產的結果出現差異時,首先應對兩種評估方法的計算過程進行復查。
在復查無誤的基礎上,如果收益法評估結果大於成本法的評估結果,兩者的差額為公路收費權資產中包含的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當收益法評估結果小於成本法的評估結果時,兩者的差額應看作是公路收費權資產的經濟貶值額,即公路實物資產的經濟性損耗,從重置成本法所得評估值中予以扣除。

Ⅳ 拆遷評估收費標准如何計算 房屋拆遷評估收費標准

房屋拆遷評估收費如何計算?有誰制定相應的收費標准,我們參考北京《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了解一下。

以下是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

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4]2017號)文件精神,結合《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京價(房)字[1996]第396號)一年來試行情況,現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修訂如下:

一、凡依法設立並經資質審核合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面的中介服務,可向委託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協商定價。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標准、收費項目,由北京市物價局會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准按照標的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具體收費標准見附表一、二。土地價格評估中的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按附表一標准執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按附表二標准執行。

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因徵用拆遷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按補償價款金額的1-1.5%向徵用拆遷單位收取評估費。

仲裁房地產價格評估中出現的價格糾紛,需重新核定價格的,按標準的20-40%計收評估費。

企業轉制、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

四、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書面咨詢費、房屋租賃代理費和房屋買賣代理費。

普通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准,收費標准最高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

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分檔累進計收:

500萬元以下2.5%

501-2000萬元2%

2001-5000萬元 1.5%

5001-10000萬元 1%

10001萬元以上 0.5%

實行獨家代理的最高收費標准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總額的2.8%。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委託人的口頭咨詢,按照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准。

六、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託,雙方簽訂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准。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託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收費辦法及服務的內容。

七、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准,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並對服務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因中介服務機構主觀故意服務失實、違法造成委託方經濟損失或者有欺詐行為的,承擔相

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未經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關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執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京價(房)字[1996]39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准

檔次標的總額(萬元)累進計費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0.1

注1:本標准執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過20%。

2: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收費方法舉例說明:

例如:標的總額40000萬元,計算評估收費額。

100萬元×5 =0.5萬元

(1000-100)萬元×2.5 =2.25萬元

(1000-1000)萬元×1.5 =1.5萬元

(5000-2000)萬元×0.8 =2.4萬元

(8000-5000)萬元×0.4 =1.2萬元

(10000-8000)萬元×0.2 =0.4萬元

(40000-10000)萬元×0.1 =3萬元

收費總金額為:0.5+5.25+1.5+2.4+1.2+0.4+3=11.25萬元

2、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標准

檔次城鎮面積(平方公里)收費標准(萬元)

1 5以下(含5) 4-8

2 5-20(含20) 8-12

3 20-50(含50) 12-20

4 50以上20-40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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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無形資產,高速公路廣告位,經營權,收費權評估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收益法來評估,需要專業的評估機構來做!根據近三到五年的凈利潤折現,參照行業的情況來確定廣告位經營權的貢獻率來確定其價值!

Ⅶ 收費權質押的評估必須考慮折現率嗎

收費權質押的評估必須考慮折現率嗎?收費權質押的評估的話,首先一定要考慮評估的這種價格,而且還要考慮這種折現的利率。

Ⅷ 景區門票收費權在財務報表中如何體現

因為評估方法、評估對象及參數選擇的不同,使得公路收費權評估中採用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所得到的評估結果不同。成本法地被看作是對公路實物資產所有權價格的估算;收益法則是對無形資產———公路收費權價格的評估,公路收費權是依附於公路實物資產的無形資產,因此公路實物資產的技術等級、設計標准、地理位置、通行能力等因素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路收費權價格的評估。基於理論上的趨同性,在實際運用中,當分別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評估公路收費權資產的結果出現差異時,首先應對兩種評估方法的計算過程進行復查。在復查無誤的基礎上,如果收益法評估結果大於成本法的評估結果,兩者的差額為公路收費權資產中包含的不可確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當收益法評估結果小於成本法的評估結果時,兩者的差額應看作是公路收費權資產的經濟貶值額,即公路實物資產的經濟性損耗,從重置成本法所得評估值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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