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處理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前瞻產業研究院《污水處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1章:污水處理項目總論
1.2.1 前瞻可行性研究步驟
1.2.2 污水處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基本內容
(1)項目名稱
(2)項目建設背景
(3)項目承辦單位
(4)項目建設用地
(5)項目建設期限
(6)項目建設內容與規模
(7)項目開發建設模式
(8)污水處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
1.2.3 前瞻對污水處理項目可行性研究結論
(1)前瞻項目政策可行性研究結論
(2)前瞻產品方案可行性研究結論
(3)前瞻建設場址可行性研究結論
(4)前瞻工藝技術可行性研究結論
(5)前瞻設備方案可行性研究結論
(6)前瞻工程方案可行性研究結論
(7)前瞻經濟效益可行性研究結論
(8)前瞻社會效益可行性研究結論
(9)前瞻環境影響可行性研究結論
第2章: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分析與前瞻預測
2.1 污水處理項目涉及產品或服務范圍
2.2 污水處理行業前瞻市場分析
2.2.1 政策、經濟、技術和社會環境分析
2.2.2 污水處理市場規模分析
2.2.3 污水處理盈利情況分析
2.2.4 污水處理市場競爭分析
2.2.5 污水處理進入壁壘分析
2.3 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前瞻預測
第3章: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場址分析
3.1 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場址所在位置現狀
3.1.1 項目建設地地理位置
3.1.2 項目建設地土地權類別
3.1.3 項目建設地土地利用現狀
3.2 污水處理項目場址建設條件
3.2.1 項目建設場址地形、地貌、地震情況
3.2.2 項目建設場址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
3.2.3 項目建設場址經濟條件
3.2.4 項目建設場址交通條件
3.2.5 項目建設場址公用設施條件
3.2.6 項目建設場址防洪、防潮、排澇設施條件
3.2.7 項目建設場址法律支持條件
3.2.8 項目建設場址氣候條件
3.2.9 項目建設場址自然資源條件
3.2.10 項目建設場址人口條件
3.3 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地條件對比
3.3.1 項目建設條件對比
3.3.2 項目建設投資對比
3.3.3 項目運營費用對比
3.3.4 項目推薦場址方案
3.3.5 項目場址位置圖
第4章:污水處理項目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
4.1 污水處理項目技術方案
4.1.1 項目生產方法
4.1.2 項目工藝流程
4.1.3 項目技術來源
4.1.4 推薦方案工藝流程圖
4.2 污水處理項目設備方案
4.2.1 項目主要設備選型
4.2.2 項目主要設備來源
4.2.3 推薦方案的主要設備
4.3 污水處理項目工程方案
4.3.1 項目工程建設內容
4.3.2 項目特殊基礎工程方案
4.3.3 項目工程建設規模
4.3.4 項目建築安裝工程量估算
4.3.5 項目主要建設工程一覽表
第5章:污水處理項目節能方案分析
5.1 節能政策與規范分析
5.1.1 節能政策分析
5.1.2 節能規范分析
5.2 污水處理項目能耗狀況分析
5.2.1 污水處理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
5.2.2 污水處理項目能源消耗狀況分析
5.3 污水處理項目節能目標和措施分析
5.3.1 項目節能目標
5.3.2 節約熱能措施
5.3.3 節電措施
5.3.4 節水措施
5.4 污水處理項目節能效果分析
5.4.1 裝備節能效果
5.4.2 建築節能效果
第6章:污水處理項目環境保護分析
6.1 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場址環境條件
6.2 污水處理項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6.2.1 項目主要污染源分析
6.2.2 項目主要污染物分析
6.3 污水處理項目環境保護措施
6.3.1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6.3.2 雜訊污染防治措施
6.3.3 水污染防治措施
6.3.4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
6.3.5 綠化措施
6.4 環境保護投資預算
6.5 環境影響評價分析
6.6 地質災害及特殊環境影響
6.6.1 污水處理項目建設地址地質災害情況
6.6.2 污水處理項目引發發地質災害風險
6.6.3 地質災害防禦的措施
6.6.4 特殊環境影響及保護措施
第7章:污水處理項目勞動安全與消防
7.1 編制依據和執行標准
7.1.1 項目編制依據
7.1.2 項目執行標准
7.2 危險因素和危害程度
7.2.1 安全隱患主要存在部位與危害程度
7.2.2 有害物質種類與危害程度
7.3 前瞻安全措施方案
7.3.1 工藝和設備安全選擇措施
7.3.2 對危險作業的保護措施
7.3.3 對危險場所的防護措施
7.4 前瞻消防措施方案
7.4.1 火災隱患分析
7.4.2 前瞻消防設施方案
第8章:污水處理項目組織架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8.1 污水處理項目組織架構
8.1.1 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8.1.2 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架構
8.2 污水處理項目人力資源配置
8.2.1 項目員工數量
8.2.2 員工來源及招聘方案
8.2.3 員工培訓方案
8.2.4 工資與福利
第9章:污水處理項目實施進度分析
9.1 污水處理項目實施進度規劃
9.1.1 項目管理機構設立
9.1.2 項目資金籌集安排
9.1.3 項目技術獲取轉讓
9.1.4 項目勘察設計
9.1.5 項目設備訂貨
9.1.6 項目施工前期准備
9.1.7 項目完整竣工驗收
9.2 污水處理項目實施進度表
第10章:污水處理項目投資預算與融資方案
10.1 污水處理項目投資預算
10.1.1 項目總投資
10.1.2 固定資產投資
10.1.3 流動資金
10.2 污水處理項目融資方案
10.2.1 項目資本金籌措
10.2.2 項目債務資金籌措
10.2.3 項目融資方案分析
第11章:污水處理項目財務評價分析
11.1 財務評價依據及范圍
11.1.1 財務評價依據
11.1.2 財務評價范圍和方法
11.2 前瞻對污水處理項目銷售收入估算
11.2.1 產品生產規模
11.2.2 項目實施進度
11.2.3 年新增銷售收入和增值稅及附加估算
11.3 前瞻對污水處理項目經營成本和總成本費用估算
11.3.1 費用估算基礎數據
11.3.2 年總成本費用估算
11.3.3 年經營成本估算
11.4 財務盈利能力分析
11.4.1 利潤總額及分配
11.4.2 現金流量分析
11.4.3 投資效益分析
11.5 財務清償能力分析
11.6 財務生存能力分析
11.7 不確定性分析
11.7.1 盈虧平衡分析
11.7.2 敏感性分析
11.8 財務評價主要數據及指標
第12章:前瞻對污水處理項目社會效益與風險評價分析
12.1 社會效益前瞻
12.2 污水處理項目風險前瞻
12.2.1 項目風險定性分析
12.2.2 項目風險防範措施
第13章:附圖、附表、附件
⑵ 淮安市第三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淮安市第三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2月1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無一內般經營項目:污容水、污泥處理,污水管網修建,市政工程建設,環保設備製造、銷售,環保技術工藝設備的開發、推廣等。
法定代表人:辜衛東
成立時間:2013-12-18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2080000007241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海南路699號市工業園區管委會大樓425室
⑶ 四川省建築設計院四個所各有什麼區別和業務范圍
區別和業務范圍:
1、中國成達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在我國西南文化名城──成都,前身為化工部第八設計院,現為中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員企業。
西南電力設計院創立於1961年,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我國大型火力發電設計企業之一,是中國勘察設計單位綜合實力百強單位,國家電力公司一流設計企業。
1995年在全國電力勘察設計系統首批通過了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經國家外經貿部批准,擁有對外經營權。
全院現有在職職工1200餘人,集中了30多個專業的工程勘測設計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近400人,中級專業技術人員300餘人。有國家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造價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咨詢師等共130多人。
建院40多年來,共完成582個發、送、變電工程項目的勘測設計任務。
其中,發電工程項目133項、投運總容量25120MW;送電工程項目247項、投運總長度21489 km;變電工程202項、投運總容量34502 MVA;承攬國外工程設計項目23項。
工程項目遍及國內20多個省、區、市和伊朗、印度、印尼、喀麥隆、茅利塔尼亞、孟加拉等10多個國家。
1978年以來,共有77項工程的勘察設計、89項重大科研成果、41項標准化建設、37項信息項目、15項軟體開發分別獲得國家和部、省級獎勵,其中獲國家級金、銀、銅獎的工程勘察設計30多項。
⑷ 有誰知道高密第三污水處理廠採用的工藝流程嗎
康達環保(高密)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高密市第三污水處理廠,坐落於山東濰坊市回,廠區具體位於答山東省濰坊市高密姜庄鎮王屋南200米,設計處理能力為日處理污水2.50萬立方米。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廠區土建施工,工藝設備、工藝管道安裝,電氣、自控系統安裝,照明,防雷接地,採暖,通風,廠區道路施工及綠化等。康達環保(高密)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高密市第三污水處理廠自2011年4月正式投入運行以來,污水處理設備運轉良好,日平均處理污水量為2.31 萬立方米。該項目採用先進的污水處理設備,廠區主體工藝採用氧化溝處理工藝。流程為改良型氧化溝、二沉池、高密度沉澱池、接觸消毒池、污泥干化、配葯間等構築物。出水標准達一級B。
⑸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必須招標么
你好:
首先需要明確一下 BOT項目 的含義和相關運作方式。
什麼是BOT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以上是對於BOT項目 的相關介紹。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是一種基礎設施特許權 。
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是一種基礎設施特許權 。
因此,是必須招標的。
河南 曹律師
⑹ 成都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污水處理廠地址分別是哪
成都市第一污水處理廠:位於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區成都市天府新區科學城中路(深圳路西段)以南,益州大道南二段以東,天府大道南二段以西,科學城南路以北。
成都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天府新區仁壽視高經濟開發區河心村 2 組
成都市第三污水處理廠:成都市-高新區-桂溪街道
成都市第四污水處理廠: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跳蹬河北路181號
成都市第五污水處理廠:武侯污水處理廠
成都市第六污水處理廠:成都市成華區龍潭街道辦高洪社區
成都市第七污水處理廠: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甘油村4組
成都市第八污水處理廠:成都市-青羊區-蘇坡街道
⑺ 勘察設計費的、勘察設計收費標准
新版工程勘察設計取費標准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和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並於2002年1月7日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合理執行新的收費標准,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於2002年6月11~12日在北京組織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師資培訓研討會。通過培訓和學習,我們提高了對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的理解,現就有關內容談一點認識。
1 1992年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採用的政府定價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也不能體現優質優價。勘察設計市場主要表現為買方市場,供給嚴重大於需求,勘察設計隊伍人員眾多,但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為了扶持技術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設計單位,促進優勝劣汰,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接軌,必須整頓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調整收費標准。
(2)收費標准偏低。隨著工資、成本的上漲以及新增住房、保險費用,1992年版收費標准已明顯偏低,考慮到勘察設計企業成本、利潤、稅金和社會承受能力,適當提高收費標准,可以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獲得較好的市場認可度。
(3)收費標准本身存在重復、雙軌等矛盾,收費規則不健全。國內各地區、各地域市場統一和國際國內市場統一的發展趨勢,要求收費標准必須統一。從國內情況來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狀況的改善,過去人為制定的價格體系已基本上被市場價格體系所取代;從國際情況來看,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趨於統一,因而收費標准必須統一。
(4)收費標准透明度差,非專業人士解讀困難。
2 新舊《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的主要區別
(1)新標准由「政府定價」改成「政府指導價」為主、「市場調節價」為輔,改革了定價機制,加大了市場調節的力度。主要體現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可以上下浮動40%。
(2)提高了收費標准。新標准與1992年版標准相比,設計收費平均提高56%,勘察收費平均提高120%。
(3)統一收費方式,取消「實物定額」和「概算百分比」雙軌制收費方式。
(4)取消按「部門分類」,實行按「工程性質分類」,合並、簡化了收費標准,完善了價格規則,制定了收費管理規定。
3 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的使用
3.1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的適用范圍
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凡是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項目,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投資,也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勘察設計單位,原則上都應該執行這一收費標准。但是有兩類情況除外:一類是通過國際招標,自願邀請國外單位勘察設計的;另一類是採用國際標准規范、按照國外設計程序和深度要求進行設計的。
3.2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的定價方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我國收費標準的定價方式分三種: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是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的定價以政府指導價為主,市場調節價為輔。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按照政府制定的「基準價」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價格。新版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就是《工程勘察收費標准》和《工程設計收費標准》;至於浮動幅度,一般項目為±20%,凡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於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項目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即「買賣雙方協商定價」。
按照定價原則,只要是供過於求的產品或服務都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而實際上勘察設計收費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只有極少數項目放開。這是因為勘察設計是一種智力服務,其服務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難以衡量。實行政府指導價可以保證勘察設計的水平和質量,貼近市場,保護發包人和勘察設計人的權益,也符合國際慣例。同時,考慮到我國勘察設計市場和收費的現狀,地區差異太大,項目差異也很大,所以放開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小項目,而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市場調節浮動幅度則高達40%。
3.3以建築工程設計項目為例計算設計收費
某一建築工程項目總概算為17000萬元,其中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及聯合試運轉費之和為9600萬元,設計費的計算步驟如下:
(1)第一步:計算「基本設計收費」。
基本設計收費是指在工程設計中對所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收取的費用,並提供相應的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技術問題、參加試車考核和竣工驗收等服務。計算公式為:
J= Y×t1×t2×t3
式中:J──基本設計收費;
Y──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t1──專業調整系數;
t2──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
t3──附加調整系數。
該建築工程項目專業調整系數t1=1.0,工程復雜程度為復雜(III級),工程復雜調整系數t2=1.15,附加調整系數t3=1.0。
其中:
式中:Y──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Y2──Y所在區間上限;
Y1──Y所在區間下限;
X──工程設計收費計費額;
X2──X所在區間上限;
X1──X所在區間上限。
工程設計收費計費額為經過批準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中的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及聯合試運轉費之和。
工程設計收費基價是完成基本服務的價格,可在《工程設計收費基價表》中查找確定。計費額處於兩個數值區間的,採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工程設計收費基價。
代入具體數值得出:
Y=(304.8-249.6)/(10000-8000)×(9600-8000)+249.6=293.76(萬)
J=293.76×1.0×1.15×1.0=337.824(萬)
(2)第二步:計算「其他設計收費」。
其他設計收費是指根據工程設計實際需要或發包人的要求提供相關服務收取的費用,包括總體設計費、主體設計協調費、採用標准設計和復用設計費、非標准設備設計文件編
制費、施工圖預算編制費、竣工圖編制費等。
該建築工程項目有主體設計單位,並編制施工圖預算。依據本收費標准,主體設計協調費為基本設計收費的5%,施工圖預算編制費為基本設計收費的10%,即:主體設計協調費=337.824×5%=16.8912(萬);施工圖預算編制費=337.824×10%=33.7824(萬)。
則:其他設計收費Q=16.8912+33.7824=50.6736(萬)。
(3)第三步:計算「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
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是按照本收費標准計算出的工程設計基準收費額,發包人和設計人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工程設計收費合同額。計算公式為:
Z=J+Q
式中:Z──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
J──基本設計收費;
Q──其他設計收費。
代入具體數值得出:Z=337.824+50.6736=388.4976(萬)
(4)第四步:協商確定該建築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收費」。
工程設計收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託,提供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非標准設備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文件、竣工圖文件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計算公式為:
S=Z×(1±浮動幅度值)
式中:S──工程設計收費;
Z──工程設計收費基準價。
代入具體數值得出:S=388.4976×[1 ±(-20%~+25%)](萬)
3.4需要注意的問題
新版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准實施後,如果發包人或勘察設計人不遵守統一的收費標准和收費規定,超出政府指導價規定的±20%浮動幅度定價,無論是抬高或降低,經價格主管部門查實後,將依法查處。
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取費標准[1992]價費字375號
國家物價局建設部文件
工程設計收費標准總說明
一、工程設計收費標準是工程設計單位與委託任務單位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收取設計費的依據。
二、本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編制,經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務院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批准頒發。工程設計單位承擔任務的工程性質,分別執行本標准中有關行業的收費標准。各建設單位、工作設計單位、設計審查部門和建設銀行等單位應該據此掌握並監督執行。
三、本收費標准共分三冊。第一冊包括:石油、鋼鐵、黃金、有色冶金、建材、機械、化工與石化、醫葯、紡織、輕工、交通、廣播電視、商業、糧食、林業、民用建築、市政、水利水電、人防、鐵道等二十一個行業;第二冊包括:核工業、航空、電子、兵器、船舶、航天等六個行業(84年本);第三冊是《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收費工日定額》試行本,包括煤炭、電力、郵電三個行業。
四、本收費標準是在原國家計委84年、85年頒發的收費標准基礎上,對定額收費中的不合理部分進行了調整的修訂本,仍體現了低收費的原則。即本收費標準是根據各行業工程設計單位的綜合設計能力和以事業費制度的支出水平為基礎進行計算的,同時考慮了必要的技術開發、業務建設、人員培訓等所需的費用,以及必須交納的工商稅等。
五、本收費標准以實物定額收費辦法為主,輔以按單項工程概算為計算基礎的收費辦法,另外煤炭、電力、郵電三個行業試行工日定額收費辦法。
六、本收費標準的主要內容:
1.工程設計費:一般包括初步設計和概算、施工圖設計、按合同規定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參加試車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費用。本收費標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圖預算的費用。
2.初步設計之前的工作費: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編設計任務書、參加廠址選擇和規劃、進行環境預評價等工作所需的費用。
3.非標准設備設計費:是指非定型設備的設計費。有的行業工程設計本身包括設備設計,則不另計收非標准設備設計費。由於行業特點不同,非標准設備設計的范圍,由各行業分別作出規定。
4.軟體編制費:是指工廠生產過程計算機控製程序等編制費用。行業有軟體編制收費標準的,執行行業標准;行業沒有標準的,可根據軟體的使用價值、先進程度,並考慮編制軟體的實際工作量由雙方商定。
除以上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例如單獨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翻譯、電算等,其收費標准由主管部門或工程設計單位另行制訂。
七、如果只委託做工藝設計或土建及公用工程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計算收費。
只委託做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並乘以1.1的系數計算收費。如果增加編制施工圖預算,按工程設計收費標准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
本收費標准中的工程設計收費是按新建項目設計考慮的,如果是擴建項目,除行業有明確規定者外,可按同類新建項目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技術改造項目,根據設計技術復雜程度,可乘以1.2-1.4的系數計算收費。
需要進行地震設防的項目,按定額計算時,根據設計工作量增加的情況,可乘以不超過1.2的系數。
八、工程設計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深度及質量標准,提供份數按各行業的規定執行,委託單位要求增加的份數,另收曬印工本費。
九、工程設計中採用標准設計(標准構配件圖除外)、復用設計,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20%收費。需配基礎或因地制宜做局部修改的,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30%收費。非標准設備設計重復使用時,自設計完成後當年開始,每年遞減20%收費,遞減後收費額小於圖紙資料費時,可按圖紙資料收費標准收費。
十、進行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參加規劃調查、詢價、報價、對外談判等技術服務工作,以及沒有制訂具體收費標準的工作,可採用按直接生產人員工日計算收費的辦法,收費標准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計算可執行工日定額或由設計方和委託方根據任務情況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內的任務,其差旅費由委託單位負擔。
十一、按承擔設計任務的單項工程概算為基礎取費的,其計算基數應扣除臨時工程費、施工技術裝備費和施工機械購置費,加入聯合試運轉費。單項工程概算應以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為依據。
十二、有引進設備的項目,按單項工程概算為基礎取費的,工程設計全部由我方承擔,計取設計費時,其設備價格要按國內同類設備價格計算。國內如無參考價格時,則以設備原價按國家牌價兌換成人民幣計算。
有引進設備,按單項工程概算為基礎取費的項目,如果工藝設計由國外承擔,計算基數不應包括工藝設備價格;按實物定額取費的,應按行業劃分的設計工作量所佔的比例,扣除相應的設計費。國內相應的工藝設計配合工作的收費,可由設計方和委託方按實際工作量協商確定。
十三、如需按國際通用的設計程序和深度進行設計的國內項目,因超過國內現行設計深度,可適當增加設計收費,具體可根據實際增加的工作量,由設計方和委託方協商確定。
十四、承擔新疆等偏遠地區設計任務時,如按定額計算收費,可按原定額乘以1.1系數,承擔西藏地區任務可按原定額乘以1.2的系數。
十五、工程設計單位由於所承擔任務的需要而出國時,除制裝費由設計單位支付外,其他出國費用(包括外匯額度)均應由委託單位支付,如設計單位本身為了提高水平等原因而出國學習、考察時,其出國費用由設計單位自理。
工程設計單位承擔任務後,如因項目需要進行科學試驗,其設備、材料和人工費由委託單位負責。
十六、本收費標准中考慮了各種影響設計工作量因素的調整系數,如果在同一項目中的兩種以上因素同時存在,由該項目總的調整系數應為各單項調整系數小數點以後數字之和再加1,但總的調整系數最高值不得大於1.5。
按實物或工日定額計取設計費的,凡投資在3億元以上的項目,其費額最高不得大於概算比例的1.5%。
十七、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採用了先進技術,並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經設計審查確認,可由上級主管審查部門決定,適當增加設計費,一般控制在設計費的10%以內。如果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按合同規定扣減設計費。
十八、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後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圖完成後付百分之五十。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設計費付清後,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本施工,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等,不應另收技術服務費和差旅費。
十九、本收費標准適用於地市以上所屬設計單位承擔國內投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收費,縣及縣以下所屬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時,按本收費標准乘以0.85-0.9的系數計費。經濟特區工程設計收費(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預算內投資項目除外),可實行市場調節,由設計單位與委託單位協商確定。
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收費,可參照國外有關設計收費標准,由設計方和委託方共同協商確定。
二十、本收費標准未包括的項目,其設計收費由設計單位與委託單位參照本收費標准協商確定。
勘察設計工作內容
勘察:
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小班區劃調繪、立地類型及專業調查、社會經濟調查、道路及其他附屬工程勘察。
苗圃種子園:選址、調(測)繪、專業調查、構築物位置的測定。
飛播造林:播區踏勘、立地類型及專業調查、播區航線及導航點位置勘察。
設計:
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經營區劃、造林類型確定、樹種規劃設計,造林技術設計、道路防火線等輔助工程規劃設計、編制設計說明書及規劃圖、設計概算。
苗圃種子園:總平面設計、技術設計、道路排灌工程及附屬工程設計、說明書及概算等。
飛播造林:播區造林樹種、播種量計算、設計、航線、導航點設計說明書及概算等。
民用建築設計收費標准說明
一、本收費標准包括民用各類建築工程的設計收費定額和費率收費標准。
二、民用建築根據其復雜程度共分為六級,各級的主要特徵及適用范圍如下:
工程等級工程主要特徵工程范圍舉例
特列為國家重點項目或以國際性活動為主的特高級大型公共建築。
有全國性歷史意義或技術要求特別復雜的中小型公共建築。
30層以上建築。
高大空間有聲、光等特殊要求的建築物。
國賓館、國家大會堂、國際會議中心、國際體育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國際大型航空港、國際綜合俱樂部、重要歷史紀念建築、國家級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劇院、音樂廳、三級以上人防。
1高級大型公共建築。
有地區性歷史意義或技術要求復雜的中、小型公共建築。
16層以上29層以下或超過50米高的公共建築。
高級賓館、旅遊賓館、高級招待所、別墅、省級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科學試驗研究樓(包括高等院校)、高級會堂、高級俱樂部、≥300床位醫院、療養院、醫療技術樓、大型門診樓、大中型體育館、室內游泳館、室內滑冰館、大城市火車站、航運站、候機樓、攝影棚、郵電通訊樓、綜合商業大樓、高級餐廳、四級人防、五級平戰結合人防等。
2中高級、大中型公共建築。
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建築。
16層以上29層以下住宅。
大專院校教學樓、檔案樓、禮堂、電影院、部、省級機關辦公樓、300床位以下(不含300床位)醫院、療養院、地、市級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俱樂部、排演廳、報告廳、風雨操場、大、中城市汽車客運站、中等城市火車站、郵電局、多層綜合商場、風味餐廳、高級小住宅等。
3中級、中級公共建築。
7層以上(含七層)15層以下有電梯住宅或框架結構的建築。
重點中學、中等專科學校、教學、試驗樓、電教樓、社會旅館、飯館、招待所、浴室、郵電所、門診所、百貨樓、托兒所、幼兒園、綜合服務樓、一、二層商場、多層食堂、小型車站等。
4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築。
7層以下無電梯的住宅、宿舍及磚混建築。
一般辦公樓、中小學教學樓、單層食堂、單層汽車庫、消防車庫、消防站、蔬菜門市部、糧站、雜貨店、閱覽室、理發室、水沖式公共廁所等。
5一二層單功能、一般小跨度結構建築。同特徵
三、需要單獨提出建築設計方案的,特級、一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10%;二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6%;三級工程建築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3%;四級以下(含四級)工程不另收建築設計方案費。
四、本收費標准已包括相應一般的消防系統和建築裝飾設計收費,如有特殊要求時另議。對現有建築物進行專門裝飾設計時,根據裝飾設計的復雜程度,按裝飾費用的3-5%收費。
五、本收費標準是以單項工程為基本單位,不包括煤氣、取水、凈化、污水處理、道路橋梁、鍋爐房、加油站、變配電所、水泵房、冷卻塔、煙囪等單項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設計在內,其收費應分別按市政和其他行業的標准執行。
六、承擔小區規劃布置、在3公頃以上按每公頃700元收費,3公頃以下不收費,但小區的管線、綠化、土方等設計不論大小均按概算的1.5%收費。
七、承擔多功能建築,按主體建築功能計算收費,其中較主體功能更為復雜的部分按相應等級計算。
八、民用建築工程等級表內「大型」一般系指一萬平方米以上建築;「中型」指三千~一萬平方米的建築;「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築。本分類法僅限於本表的使用。
九、僅做民用建築初步設計或施工圖分階段設計時,其工作量的比例為40%和60%。
十、按照本收費標准提供文件的份數為初步設計圖紙6份、施工圖8份。
表一民用建築設計收費定額單位:元/平米
工程等級曖通要求條件建築面積(平米)
集中采曖集中空調500以下500~10001001~20002001~30003001~50005001~1000010001~3000030000以上
特無有 25.2023.8022.4021.00
有有 26.7425.3423.9422.54
1無有 18.2016.8015.5414.8414.14
有有 19.1817.7816.3815.6814.98
2無無 11.2010.369.529.248.96
有無 11.9011.0610.229.949.66
有有 13.3012.4611.6211.3411.06
3無無 6.306.166.096.02
有無 6.796.586.516.44
有有 7.847.567.497.42
4無無3.923.503.223.153.08
有無4.203.783.503.433.36
5無無2.101.681.611.54
有無2.381.961.891.82
註:1.凡收費不足700元者均按700元計算。
2.凡一子項在上一檔面積范圍內計算出收費額低於下一檔時,按下一檔最高面積和收費標准計算收費額。
民用建築設計收費定額調整系數工程要求內容調整系數6度抗震設防10層以下6度10層以上和7、8度10層以下7、8度10以上80米以上1.051.10 1.151.202.9度抗震設防另議3.濕陷性黃土、膨脹土、軟土流砂等等特殊處理地基1.054.高寒地區(指平均氣溫在8度以下,最冷日平均氣溫在-10℃以下,全年日平均氣溫小於或等於5℃的天數在150天以上地區)。1.05 5.底層帶商店住宅1.10
民用建築工程設計費率收費標准
表二單位:%
工程等級工程概算投資(萬元)
300以下301-10001001-30003001以上
一級2.01.91.81.7
二級1.81.71.61.5
三級1.61.51.41.3
四級1.41.31.2
五級1.21.1
註:特級工程在上表一級工程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乘以1.1的系數。
⑻ 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審批流程
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
1.總則規定
[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接納、輸送農村污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
[政府職責] 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部門職責]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義務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2. 規劃與建設
[規劃與計劃]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
縣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同步配套建設要求]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項目立項]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項目建設和改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竣工驗收]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3.關於污水接納與處理
[管道納污]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為禁止] 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統計報表]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經營終止]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 設施保護和維護
[設施的改遷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設施保護]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在污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面及污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損壞或者移動井蓋、井座、閥門井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維修養護責任] 運營單位負責污水集中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的維修養護。
[設備檢修]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突發事件]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施工安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搶救預案,進行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指定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支持配合]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擾。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前通知運營單位。
[相關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涉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污水管網情況。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工程施工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水質檢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排污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信息公開]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於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責任
[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
(一)向農村污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
(二)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活動的;
(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
(四)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隨意傾倒的;
(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