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農村污水處理,可以分為幾類
1、分散處理模式
村鎮居民的居住形式比較分散,相互的距離很比較遠,往往版還有溝渠、權橋路等橫穿村落中間,如果要將這些各自分散排放的污水集中起來處理的話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如果要集中處理的話就需要採取污水管道保溫和提升措施,這對農村的發展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投資,而是實施的難度也很大。所以分散處理模式還是比較經濟適用的,所謂的分散處理模式就是將各家的污水按照分區進行收集,每個區域的污水進行單獨處理。潤德凈化了解到該模式的特點是布局靈活、施工簡單、管理方便、出水水質有保障。
2、管網截污模式
這是指接入城鎮市政管網,這對於靠近城鎮的村莊或者靠近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來說是比較可行的,主要是將污水集中收集後接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統一由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該處理模式的特點主要有投資少、周期短、見效快、統一管理方便等。
3、集中處理模式
污水集中處理模式就是通過在村內鋪設污水管網,將污水集中到污水處理站後再統一進行處理,這是污水治理的主要模式。這種模式適用於村莊相對密集、規模較大、地勢平緩、經濟條件好的單村或聯村中的污水處理,它的特點是佔地面積小、抗沖擊能力強、運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質高、水質穩定等。
㈡ 農村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審批流程
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
1.總則規定
[適用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接納、輸送農村污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
[政府職責] 鄉(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
[部門職責]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污水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義務與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
2. 規劃與建設
[規劃與計劃]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
縣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同步配套建設要求]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項目立項]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項目建設和改造]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竣工驗收]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檔案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3.關於污水接納與處理
[管道納污]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為禁止] 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鄉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統計報表] 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經營終止]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有關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 設施保護和維護
[設施的改遷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設施保護] 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在污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面及污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損壞或者移動井蓋、井座、閥門井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維修養護責任] 運營單位負責污水集中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的維修養護。
[設備檢修]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突發事件]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施工安全]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搶救預案,進行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指定專門監護人員進行安全監護。
[支持配合] 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撓和干擾。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前通知運營單位。
[相關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設涉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污水管網情況。工程施工可能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工程施工對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水質檢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對獲得的檢測數據,應當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測,如實提供排污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妨礙檢測。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化驗制度,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准確報送污水處理水質與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信息公開] 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污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答復。
對於污水處理過程中發生的污染事件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責任
[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 萬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
(一)向農村污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排入的物質的;
(二)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禁止活動的;
(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維修養護責任的;
(四)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中所產生的污泥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而隨意傾倒的;
(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安全而未與運營單位商定相應保護措施的。
㈢ 農村自建房污水處理怎麼做
可以自建抄一個分散處理系統,它就是一個高度濃縮的微型化污水處理廠。採用各種物理、化學或生物措施組合工藝,將各種處理技術高度集成在一個較小的空間范圍內。隨著各種工藝和技術的發展,分散處理系統的產品種類越來越多。
㈣ 農村污水處理池離住宅多少米
300米。 根據《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與居住區、公共建築保持一定的衛生安全防護距離,行業慣例將這一衛生安全防護距離確定為300米,即約420 畝的土地是直接影響范圍,無法再利用。 (4)農村污水處理用地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廠邊界300m范圍為敏感類建築限建...
㈤ 怎麼處理農村污水
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將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環境成份清除、降解做無害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要著重考慮選用成熟可靠,適合農村特點和實際污水處理適用技術。農村污水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水質進行中和農用產品,從而達到回用及環保降解排放。
概念
目前國內外應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處理技術比較多,名稱也多種多樣,但從工藝原理上通常可歸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處理系統。利用土壤過濾、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的原理,又稱為生態處理系統。第二類是生物處理系統,又可分為好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
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
分散的幾戶或十幾戶人家適合採用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地下土壤滲濾凈化系統是一種基於自然生態原理,予以工程化、實用化而創造出的一種新型小規模污水凈化工藝技術,是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經一定構造、距地面約50 cm深和具有良好擴散性能的土層中。投配污水緩慢通過布水管周圍的碎石和砂層,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層中擴散。表層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區處於好氧狀態,污水中的污染物質被過濾、吸附、降解。
好氧生物處理系統
地表水污染顯而易見,地下水的污染卻是觸目驚心。中國13億人口中,有70%飲用地下水,660多個城市中有400多個城市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但是據介紹,全國90%的城市地下水已受到污染。
厭氧生物處理系統
厭氧生物法目前技術上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生物處理效率較低,尤其表現為氮磷去除率很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應用。
實踐證明,以上方法都能很好的解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問題,但在運用中要考慮到建設與運行成本等費用,要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選擇。
㈥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案有哪些
農村污水處理技術包括化糞池、污水凈化沼氣池、普通曝氣池、序批式生物反應器、氧化溝、生物接觸氧化池、人工濕地、土地處理和生態塘等。
根據現場水質情況,排放要求,設備放置要求等確定處理方案·
農村污水處理
㈦ 農村污水處理池離住宅多少米
慣例是300米,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污水處理廠環評文件中會提出安全防護距離的。
法律依據:《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4.4.4 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可按表4.4.4控制。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㈧ 農村土地租賃給工廠建污水處理池要注意的事項
主要是要注意一下除臭方面吧,污水處理是比較容易產生臭味的,對於附近的居民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其他只要工廠正常合規生產就沒有什麼問題了~
㈨ 農村污水處理項目實施方案該考慮哪些因素
首先,我們需要考慮污水源分類問題,比如說廚房泔水、廁所糞水、清洗水等內等,這些污水都應該分容類處理,當然個別能回收利用,比如灌溉可以重復使用。
其次,我認為最重要的,要看農村居民有沒有集中處理或者以我們所提供的方式處理污水的意識,願不願意配合我們的方案計劃。大多數農民適應了自己隨意處理污水的方式,可能不太接受我們所提供的這種方式,因此我們需要考慮他們的訴求是什麼,然後運用到方案中。
還有一個就是處理的場地,一定要選好,不然會引起當地居民的反感。我上初中的學校旁邊就是一個污水處理廠,我們學校因為難聞的氣味屢次投訴他們廠,最後鬧得還挺厲害的,因此一定要謹慎。
就這些吧,想到再補充
㈩ 一般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1、活性污泥技術
向廢水中通入空氣,使好氧性微生物繁殖培養形成具很強吸附能力的活性污泥,廢水中的可溶性有機污染物被活性污泥所吸附,並被微生物群體所分解,使廢水得到凈化。
(10)農村污水處理用地擴展閱讀:
農村污水處理方法的選擇應該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不僅要衡量效果呈現度和技術層面的成熟與否,當地的特點、財政能力等也是考慮因素。結合農村污水的實際情況,科學制定政策、方針,實現統籌規劃管理。
可借鑒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模式實施建設和運營,最終滿足標准化、精細化、專業化的要求,把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作為與國民經濟和民生有關的長期工作進行,從而徹底改變「臟、亂、差」和污水亂排狀況,為農村水源和糧食安全提供保障,為村民創建一個清潔、干凈、方便的生活環境,保護生態環境,使其成為環境優美、健康宜居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