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將有哪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同時,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垃圾處理: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收費制度
在固體垃圾處理方面,《意見》明確要全面建立覆蓋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有利於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准。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並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准;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四)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准,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成本調查,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收費標准。
電價: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
電價方面,《意見》明確要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的杠桿作用,推動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淘汰落後,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優化升級。
(一)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更高價格。
(二)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加大峰谷電價實施力度,運用價格信號引導電力削峰填谷。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建立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擴大高峰、低谷電價價差和浮動幅度,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並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推行居民峰谷電價。
(三)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海水淡化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Ⅱ 永州市房地產城市配套費是多少
永州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城市基礎設施綜合功能,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1]26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芝山、冷水灘兩城區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冷水灘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芝山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芝山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物價、國土部門和芝山、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與減免
第五條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灘區市城市規劃區域(含風景名勝區)內新建一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6%收取。
普通商品住宅建設和徵收標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3%收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徵收范圍和標准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范圍:
(一)免收的項目為:黨政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學校(含學生公寓)、部隊、福利單位(不包括以上單位所辦經濟實體)建設項目;城市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燃氣、園林綠化等由財政撥款、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住宅建設。
(二)對開發企業成片開發和開發區的建設項目減半收取。
(三)其他減免事項,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提出具體審核意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減免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以拍賣、招標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設項目,凡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已包含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再重復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如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未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則應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不由財政撥款並以贏利為目的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規劃建設部門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購證。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行政性收費,收取時應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
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市規劃建設部門應開具非稅收入票據,由繳款人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或通過銀行轉帳、信匯、電匯等方式直接將款項繳入市財政專戶。
對拍賣、招標的土地出讓金中已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委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代收,並在收到款項5日內將核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直接上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於每年年初,下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計劃,各徵收機關和代收單位應堅持依法徵收,確保完成年度徵收計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代)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實際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建設部門、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撥付,由城市基礎配套設施項目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有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征(代)收單位不按時足額上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追繳,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審計追繳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一律不安排徵收手續費和超收獎勵。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市規劃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稽查、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永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節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等單位關於深化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02]42號)和《湖南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湘價消[2004]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芝山、冷水灘兩區市城市規范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物價、稅務、環保部門和芝山、冷水灘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徵收范圍、標准和方式
第五條 凡在本市芝山、冷水灘區內由城市供水或自備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庫及地下水井)取水,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包括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渠、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格系統)排入污水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都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用戶每月用水量計征。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數計算;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用水量。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有水表計量的按抄表數計算,無水表計量的按水泵銘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用戶用水量每噸0.4元標准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徵收標准若有調整,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調整政策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領購證。
第九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託徵收書,委託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負責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二)市和芝山區自來水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代收的市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解繳市污水處理費財政匯繳專戶。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5日前解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條 自備水源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和徵收方式:
(一)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出具委託徵收書,委託市水質凈化中心負責直接收取。
(二)每年年初,市水質凈化中心調查核定自備水源供水單位的供水量和擬定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後執行。市水質凈化中心應於每月15日將上月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解繳市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與水費一並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水費統一票據收取。市水質凈化中心直接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綱,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收取。
第十二條 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和市水質凈化中心應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帳核算管理。每月10日前應分別向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報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月報表。
第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每季對市、芝山區自來水公司和市水質凈化中心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進行一次結算清繳。具體結算辦法是:
(一)對自來水公司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剔除各種政策規定減免和可緩繳的部分後,按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用水量實際收取水費數,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核定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並據以進行結算清繳入庫。
(二)對市水質凈化中心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根據專帳和票據進行審核和結算清繳入庫。
第十四條 開征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環保部門不再向城市排污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入污水的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不含超標排污費);取消建設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附加在供水價格上的所有收費和基金(含附加)。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暫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按照國發[2000]36號文件規定,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第三章 減免及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凡自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單位,自行處理後的廢水,經市環保部門檢測符合排放標准,又不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按本辦法第18條規定審批後可免徵城市污水處理費;需經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排水管網排放的,按規定的標准減半徵收。
第十七條 對停產半停產企業、特困企業,經審批可以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八條 對免徵和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企業,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每半年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不得減免。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企業最長緩繳期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九條 對城鎮居民中由民政部門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的特困戶,每月每戶免收4噸水的污水處理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主要用於:
(一)市水質凈化中心、污水處理廠及其納污系統的運營、管理和維護。
(二)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貸款和國債的還本付息。
(三)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費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代)收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精神,結合征管實際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執行。
各征(代)收單位不得擅自從所征(代)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直接提取征(代)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納入政府基金管理,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資金的撥付,由使用單位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繳庫進度情況和市政府批準的基金預算,按有關程序審核撥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部門責令其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代收單位不按時足額上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由市審計部門進行審計追繳,並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凡審計追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一律不予安排徵收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稽查、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審計、物價部門應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望採納!!!!!!
Ⅲ 發改委2001年585號文件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計價格〔2001〕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採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准,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和重點。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包括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征地、建設、銷售及使用全過程的各種收費。整頓的重點是,取消所有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設置的收費項目;取消雖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設置,但與現行產業政策、行政管理體制變化情況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費項目及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各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見附件)性質、內容相類似的,不論冠以何種名稱,一律取消。同時,1999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地方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已明確規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費項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也要進行逐項清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取消、保留、合並、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價格部門要隨即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後,有關部門履行政府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並後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四、合並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准。已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並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築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准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並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估、委託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願委託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五、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對住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等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進行全面整頓。「兩管三線」安裝工程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招標,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安裝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承擔安裝工程的單位自主或委託中介組織采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嚴格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為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各地要採取切實措施將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佔住房價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內。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近期內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保留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加強對住房建設收費的管理。
七、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准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准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國家計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
八、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進一步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住房價格合理穩定,關繫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住房消費,積極擴大內需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進程,促進住房建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反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於2001年9月底前報國家計委、財政部。
附件: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國家計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房屋開發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
城建檔案裝具成本費
城市衛生管理費
建築工程綜合規劃保證金
城市綠化建設保證金
臨時占路保證金
臨時建築保證金
開發項目保證金
經濟適用住房稅費減免保證金
建安工程質量保修押金
伐樹工程費
房產交易管理鑒證費
工程造價審查費
預制構件質量監督費
暖氣集資費
城市給水建設費
新房進住手續費
拆房手續費
房屋兌換管理費
公園建設費
園林綠化管理費
優質工程獎勵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費
城市規劃管理業務費
勘察設計監督管理費
征地安置不可預見費
征地農業人口安置管理費
使用外地勞動力單位管理費
房地產抵押管理費
建築垃圾棄土傾倒管理費
水表立表費
房地產轉讓交易管理費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費
外省施工企業調節金
節水保證金
電負荷控制費
供電入網費
安全用電費
人防工程建設押金
外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費
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
教育基礎設施配套費
教師住房建設費
城鎮中小學校舍修建附加費
建築設計衛生學評價行政性收費
建設項目衛生審批費
Ⅳ 襄陽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什麼時候開始收取
請參考如下資料
近日,襄陽城區污水處理費從本月起執行新標准,居民收費調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調整至1.40元/立方米。
據介紹,目前襄陽用水價格分為兩大部分,一是供水價格,二是污水處理費,兩者相加則是實際繳納的「到戶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住建部2015年下發的《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16年底前,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立方米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
此次,經由省物價局和財政廳批准,襄陽決定按照最低收費新規,從2016年3月1日起,對襄陽市區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是居民由現行的每立方米0.8元調整為0.95元,非居民由現行的0.8元調整為1.4元,對社會福利機構仍然按0.8元執行。
據了解,以往執行的襄陽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為0.8元/立方米,所有用戶均執行同一標准。本次調整則本著「污染付費,公平負擔」的原則,主要拉高了工業企業、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收費標准,對於普通居民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標准變動不大,並不會對市民日常生活帶來太大影響。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提高後增加的收入,則主要用於城區污水管網的建設和環境污染治理。
襄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王文峰說,市區的按照每戶家庭三口人,每個月17立方米的用水標准,執行新標準的話,每個月新增支出2.55元左右,每年新增支出是30元左右。
Ⅳ 污水處理費是不是應該停止收費了
從2018年1月1日開始費改稅,通過環境保護稅徵收。
Ⅵ 水費,電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將有何變化
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同時,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電價: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
電價方面,《意見》明確要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的杠桿作用,推動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淘汰落後,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優化升級。
(一)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更高價格。
(二)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
加大峰谷電價實施力度,運用價格信號引導電力削峰填谷。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建立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擴大高峰、低谷電價價差和浮動幅度,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並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推行居民峰谷電價。
(三)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
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海水淡化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