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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機械空氣提升器

發布時間:2022-04-09 22:48:44

『壹』 煙台金鵬礦機劉傳國,有這個人嗎是幹嘛的

看來您也看到了相關的新聞,確實是這樣的,近日,煙台金鵬礦業機械有限公司承攬的非洲500t/d金礦總包工程最後一批設備順利發出。
為礦山行業總包工程的開拓者,煙台金鵬礦業機械為國內外客戶提供集選礦實驗、礦山設計、設備製造、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管理承包為一體的選礦廠總包服務,金鵬人始終堅持技術、高效、質量、安全、客戶滿意的宗旨,盡最大的努力圓滿完成每一個項目!

根據礦石性質和礦石可行性研究報告,金鵬選礦工程師為此次項目制定了符合該項目要求的氰化工藝流程:
工藝流程描述
1給礦篩分系統
原礦通過卡車運至原礦倉,原礦倉上安裝有格篩,篩上大顆粒物料由液壓錘人工進行破碎,直至落入礦倉內,礦倉下部出料口安裝一台皮帶給礦機,物料經1#膠帶輸送機給入圓振篩進行篩分,篩上產品進入垃圾分離裝置,人工選別垃圾後經3#皮帶運輸機運輸到4#皮帶運輸機,篩下產品經2#膠帶輸送機給入鋼結構粉礦倉。
2磨礦分級系統
粉礦倉內的礦石經皮帶給礦機給至4#膠帶運輸機,由皮帶機給入節能型球磨機,球磨機排礦由渣漿泵打入到旋流器組進行分級,旋流器底流返回球磨機再磨,溢流經除雜篩除雜後進入濃縮浸出系統。
3濃密浸出系統
礦漿經高效改造化濃密機濃縮,溢流流入到循環水池,底流經膠泵打入到浸出槽,同時加入浸出葯劑,經過兩個浸出槽的預浸再進行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加到最後的浸出槽中,按規定逐步向前面的浸出槽中運行,當活性炭運行到第三個浸出槽,含金達到要求時,用空氣提升器提到振動篩進行炭漿分離,礦漿回到浸出槽,載金炭送去解吸電解系統。
4解析電解系統
載金炭在儲炭槽中經過洗滌除雜後進入解吸柱,由解吸液槽配置好的解吸液經加溫加壓由解吸柱底部給入,將載金炭中的金氰絡合物解吸下來經過濾器過濾後給入電解槽電解得到金泥。
5加葯系統
炭漿廠的加葯點數多,為保證加葯的連續准確性,採用金鵬自有專利技術的觸摸屏電腦加葯機來控制每個點的加葯,並配套葯劑攪拌和石灰攪拌。
6脫水系統
浸出槽最後的尾礦經緩沖槽由泵輸送到全自動廂式壓濾機,壓濾後的水流入循環水池以備循環利用,濾餅經帶運輸機運到尾礦堆場,卡車將尾礦運到尾礦庫。

『貳』 空氣提升泵與空氣提升器是同類的設備么區別是什麼

這兩者之間一個是單個設備,一個是組合設備,空氣提升泵是單一的設備,兒空氣提升器是利用一個或幾個泵與管連接在一起的組合設備,效果會比單一的泵要好。

『叄』 礦山機械的自動化

礦山機械之自動化設備是自動化系統中的大型成套設備,又稱自動化裝置。機器或裝置在無人干預的情況下按規定的程序或指令自動進行操作或控制的過程。自動化技術的運用可以把人從繁重的體力勞動、部分腦力勞動以及惡劣、危險的工作環境中解放出來。在使用自動化設備時,我們的操作人員及設備維護人員需要加倍小心謹慎的對待機器,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而讓機器設備受到損壞。
礦山機械之自動化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故障產生,如由於設備維護人員的疏忽,可能某些感測器的位置出現差錯,比如沒有到位,感測器故障,靈敏度故障等。要經常檢查感測器的感測位置和靈敏度,出現偏差及時調節,感測器如果壞掉,立刻更換。此外,由於自動化設備的震動,大部分的感測器在長期使用後,都會出現位置松動的情況,所以在日常維護時要經常檢查感測器的位置是否正確,是否固定牢固。 礦山機械根據各個機種的不同,其工作原理也各有特點。 鑿岩機是用於在中硬以上的岩石中,鑽鑿直徑為20~100毫米、深度在20米以內炮孔的機械,露天鑽機按破碎礦岩的工作機構不同,分為鋼繩沖擊鑽機、潛孔鑽機、牙輪鑽機和旋轉鑽機,其中鋼繩沖擊鑽機因效率低,已逐漸被其他鑽機代替。
掘進機械是利用刀具的軸向壓力和回轉力對岩面產生輾壓作用,直接破碎礦岩的成巷或成井機械設備。所用刀具有盤形滾刀、楔齒滾刀、球齒滾刀和銑削刀具等。按掘進巷道的不同,又可分為天井鑽機、豎井鑽機和平巷掘進機。
離心選礦機是用於回收微細礦泥中的金屬礦粒的機械,主要由主機與控制機構兩部分組成。在主機錐形轉鼓高速旋轉所產生的離心力場中,重礦粒沉積到轉鼓壁上成為精礦,輕礦粒附在精礦表面,受到流膜(礦漿流)作用,排出轉鼓,成為尾礦。
磁選機是利用各種礦物的磁性差異,藉助磁力和機械力對礦物的作用進行分選的機械。磁選機由磁力系統、分選裝置、給礦和排礦裝置組成。磁選機種類很多,主要有永磁筒式磁選機、電磁平環強磁選機和高梯度強磁選機等。
浮選機是利用礦粒表面物理化學性質的差異,對細粒礦物進行分選的機械。礦粒浮選機附有浮選葯劑,靠壓縮空氣或機械攪拌,使不易被水潤濕的礦粒附著在氣泡上(正浮選法),升至液面,通過排礦裝置作為精礦排出,易被水潤濕的礦粒留在槽體中作為中尾礦排出。
濕式選礦所得的精礦需要經過脫水機械處理,以使固、液體分離。脫水機械可分為濃縮機、過濾機、離心脫水機和乾燥機。
機械調試
礦山機械在運用到工作生產中前,必須做好調試工作,避免在生產中出現意外事故。下面是礦山機械的一般調試方法。
空負荷試
(1)主機和分析機轉向正確。
(2)主機空負荷試運轉按轉向要求,其運轉時間不少於1h。
(3)主機空負荷運轉時,應將機械裝置用鋼絲繩扎緊,避免磨輥與磨環接觸打擊,如無條件,亦可將磨輥裝置拆卸。
(4)主機空負荷試運轉應平穩,潤滑油最高溫度不得超過800℃,溫升不得超過400℃。
(5)分析機大小錐齒輪運轉應平穩,無不正常聲音,並保證油路暢通。
(6)鼓風機應觀察轉動方向,不應有不正常聲音和振動,滾動軸承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0℃,溫升不超過350℃。
負荷試
(1)經空負荷試運轉證明,各部件能正常工作時,才可進行負荷試運轉。
(2)負荷試運轉時間不少於8h(小時)。
(3)礦山機械工作應正常,傳動部分不得有不正常聲音和沖擊振動。
(4)滾動軸承和潤滑油最高溫度不超過800℃,溫升不超過400℃。
(5)管道裝置中各法蘭接觸不應有漏風現象。
(6)機械產量達到規定指標。
(7)調整分析機轉速,使成品粒度控制在0.44-0.125mm范圍內。
(8)經空負荷及負荷使運轉合格後,再次把緊固件擰緊,即可投入正常運行。
操作規程
機器經過試運轉完全合格後才允許正式投入生產,為了保證機器能長期安全運轉,應特別注意對機器進行正確的操作和日常維護及定期維修。
1.機器運轉前的准備工作:
機器在正常運轉起動前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和嚴格的檢查工作,對機器本身要求各部件必須完整無缺,所有的固定螺栓和地腳螺母應牢固擰緊,機器附件不得有妨礙運轉的東西和雜物。
2.機器的正常運轉:
當機器正常運轉之後,機器的操作者及有關人員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所有的固定螺栓是否有折斷和松動現象。
(2)各軸承潤滑情況是否正常,有無漏油現象。
(3)各處密封是否嚴密,有無漏油現象。
(4)進料量是否有過多現象,出料粒度是否符合要求。
(5)軋輥及齒輪的運轉情況是否正常。
3.其它注意事項: 不得改變機器的旋轉方向。 機器運轉中停電時,應立即拉斷電源,以免突然來電時引起事故。 維護安全
礦山機械的維護保養是一項極其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應與機器的操作和檢修等密切配合,應有專職人員進行值班檢查。
(1)軸承。礦山機械的軸承擔負機器的全部負荷,所以良好的潤滑對軸承壽命有很大的關系,它直接影響到機器的使用壽命和運轉率,因而要求注入的潤滑油必須清潔,密封必須良好。
(2)新安裝的輪箍容易發生松動必須經常進行檢查。
(3)注意檢查機器各部位的工作是否正常。
(4)注意檢查易磨損件之磨損程度,隨時注意更換被磨損的零件。
(5)放活動裝置的底架平面,應除去灰塵等物以免機器遇到不能破碎的物料時活動軸承不能在底架上移動,以致發生嚴重事故。
(6)軸承油溫升高,應立即停車檢查原因加以消除。
(7)傳動齒輪在運轉時若有沖擊聲應立即停車檢查,並消除之。礦山機械振動篩如何安裝調試? 礦山機械振動篩的安裝調試:振動篩品種較多,有搖動篩、圓振動篩、共振篩、直線振動篩等,結構也各有不同。用戶要針對不同的篩分機進行合理的安裝、使用與維護。
1、振動篩安裝前的准備:
新振動篩設備在安裝前,應該進行認真檢查。由於製造的成品庫存堆放時間較長,如軸承生銹、密封件老化或者搬運過程中損壞等,遇到這些問題時需要更換新零件。還有,如激振器,出廠前為防銹,注入了防銹油,正式投入運行前應更換成潤滑油。安裝前應該認真閱讀說明書,做好充分准備。
2、振動篩安裝:
3、振動篩試運轉:
篩分機安裝完畢,應該進行空車試運轉,初步檢查安裝質量,並進行必要的調整。 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轉型,「中國製造」也必然向「中國智造」轉型,礦山機械也已經由價格競爭逐漸演變到研發競爭,當今破碎機、磨粉機等礦山機械設備的發展趨向是大型化、數字智能化和生態節能化。只有具備核心製造能力,才能得到相應的技術附加值,體現出高端化的高收益,逐步集聚真正的競爭優勢,進而成為受尊重的全球市場競爭者。在中國礦山機械發展的道路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將成為提升礦山機械整體素質的重要支撐。要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整合科技資源,依託重大科技專項,突破核心和關鍵技術,發展智能化是關鍵。加快整合和通過自主創新走產品高端化之路,是礦山機械機械行業適應當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最好方法,也是中國礦山機械不斷發展的最佳方向!

『肆』 想學習礦山機械的知識1 :主通風機;2:主提升機;3:主排水泵;4:空氣壓縮機;5:瓦斯抽放泵站

推薦你買一本書,叫做礦上機械,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的。還有就是有專門的煤礦固定設備手冊,工分上下兩冊。你如果想要電子版的資料,我有一些,可以發給你,我就是在設計院專門設計這些內容的。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第三條 國家採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於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
(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
(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面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
果顯著的。 第五條 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
(一)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
(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岩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
(三)礦山設計范圍內原有小窯、老窯的分布范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
(四)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
(五)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
(六)地溫異常和熱水礦區的岩石熱導率、地溫梯度、熱水來源、水溫、水壓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熱害區范圍;
(七)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
(八)鑽孔封孔資料;
(九)礦山設計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編制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應當對礦山開採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礦山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的編寫要求,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報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經批準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需要修改時,應當徵求原參加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礦山建設工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保證施工質量;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前60日向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
第九條 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施工、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條 礦山應當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並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
(二)每個礦井有獨立的採用機械通風的通風系統,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有足夠的風量;但是,小型非沼氣礦井在保證井下作業場所所需風量的前提下,可以採用自然通風。
(三)井巷斷面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維修及施工需要。
(四)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場所的安全。
(五)相鄰礦井之間、礦井與露天礦之間、礦井與老窯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礦柱。礦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夠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礦柱或者岩柱。
(六)露天礦山的階段高度、平台寬度和邊坡角能滿足安全作業和邊坡穩定的需要。船采沙礦的采池邊界與地面建築物、設備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統,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場的措施。
(八)溜礦井有防止和處理堵塞的安全措施。
(九)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布置在岩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並採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十)礦山地面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的規定。礦井有防滅火設施和器材。
(十一)地面及井下供配電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礦山提升運輸設備、裝置及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險鏈有足夠的安全系數;
2.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之間及兩個提升容器之間有足夠的間隙;
3.提升絞車和提升容器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4.電機車、架線、軌道的選型能滿足安全要求;
5.運送人員的機械設備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
6.提升運輸設備有靈敏可靠的信號裝置。
(十三)每個礦井有防塵供水系統。地面和井下所有產生粉塵的作業地點有綜合防塵措施。
(十四)有瓦斯、礦塵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採用防爆電器設備,並採取防塵和隔爆措施。
(十五)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符合下列要求:
1.礦井進風量和風質能滿足降氡的需要,避免串聯通風和污風循環;
2.主要進風道開在礦脈之外,穿礦脈或者岩體裂隙發育的進風巷道有防止氡析出的措施;
3.採用後退式回採;
4.能防止井下污水散流,並採取封閉的排放污水系統。
(十六)礦山儲存爆破材料的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七)排土場、矸石山有防止發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尾礦庫有防止潰壩等事故的安全設施。
(十八)有防止山體滑坡和因采礦活動引起地表塌陷造成危害的預防措施。
(十九)每個礦井配置足夠數量的通風檢測儀表和有毒有害氣體與井下環境檢測儀器。開采有瓦斯突出的礦井,裝備監測系統或者檢測儀器。
(二十)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設施和通訊設施。
(二十一)有更衣室、浴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 採掘作業應當編製作業規程,規定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並在情況變化時及時予以修改和補充。
第十二條 礦山開采應當有下列圖紙資料:
(一)地質圖(包括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
(二)礦山總布置圖和礦井井上、井下對照圖;
(三)礦井、巷道、采場布置圖;
(四)礦山生產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統圖。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的范圍開采,禁止越層、越界開采。
第十四條 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准;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一)採掘、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二)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置;
(三)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四)各種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儀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六)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非負責設備運行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進行電氣作業。操作電氣設備的人員,應當有可靠的絕緣保護。檢修電氣設備時,不得帶電作業。
第十六條 礦山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檢測:
(一)粉塵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兩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三)放射性物質作業點,每月至少檢測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作業點,井下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五)採用個體采樣方法檢測呼吸性粉塵的,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 井下採掘作業,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管理頂幫。採掘作業通過地質破碎帶或者其他頂幫破碎地點時,應當加強支護。
露天采剝作業,應當按照設計規定,控制采剝工作面的階段高度、寬度、邊坡角和最終邊坡角。采剝作業和排土作業,不得對深部或者鄰近井巷造成危害。
第十八條 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井。
第十九條 在下列條件下從事礦山開采,應當編制專門設計文件,並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沖擊地壓的;
(三)在需要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
(四)在水體下面開採的;
(五)在地溫異常或者有熱水湧出的地區開採的。
第二十條 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清出采場浮礦和其他可燃物質,回採結束後及時封閉采空區;
(二)採取防火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三)定期檢查井巷和采區封閉情況,測定可能自然發火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定期檢測火區內的溫度、氣壓和空氣成份。
第二十一條 井下採掘作業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探水前進:
(一)接近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的斷層、流砂層、礫石層、溶洞、陷落柱時;
(二)接近與地表水體相通的地質破碎帶或者接近連通承壓層的未封鑽孔時;
(三)接近積水的老窯、舊巷或者灌過泥漿的采空區時;
(四)發現有出水徵兆時;
(五)掘開隔離礦柱或者岩柱放水時。
第二十二條 井下風量、風質、風速和作業環境的氣候,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的規定。
採掘工作面進風風流中,按照體積計算,氧氣不得低於20%,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井下作業地點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8℃;超過時,應當採取降溫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開采放射性礦物的礦井,必須採取下列措施,減少氡氣析出量:
(一)及時封閉采空區和已經報廢或者暫時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礦法作業的采場採用下行通風;
(三)嚴格管理井下污水。
第二十四條 礦山的爆破作業和爆破材料的製造、儲存、運輸、試驗及銷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礦山企業對地面、井下產生粉塵的作業,應當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控制粉塵危害。
井下風動鑿岩,禁止干打眼。
第二十六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對地面陷落區、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的檢查和維護制度;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關閉礦山,對關閉礦山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採取預防措施。關閉礦山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掘范圍及采空區處理情況;
(二)對礦井採取的封閉措施;
(三)對其他不安全因素的處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下同)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四)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七)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八)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第三十條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安全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工作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事項,接受民主監督:
(一)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二)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三)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五)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六)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三)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礦山企業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
(二)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
(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報告危險情況,參加搶險救護。
第三十四條 礦山企業工會有權督促企業行政方面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開展安全宣傳活動,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素質。
第三十五條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一)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然後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二)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三)對調換工種和採用新工藝作業的人員,必須重新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四)所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接受在職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少於20小時。
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期間,礦山企業應當支付工資。
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應當記錄存檔。
第三十六條 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二)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四)各種事故徵兆的識別、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五)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六)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二)礦山安全知識;
(三)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五)安全生產業績。
第三十九條 礦山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是經過鑒定和檢驗合格的產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准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礦山企業應當每年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在每季度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及時進行修改,制定相應的措施。
礦山企業應當使每個職工熟悉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並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不同作業場所的要求,設置礦山安全標志。
第四十一條 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人員組成的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當建立兼職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外,還應當與鄰近的有專業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礦山企業簽訂救護和急救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
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應當有固定場所、訓練器械和訓練場地。
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規模和裝備標准,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二條 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並安排一部分資金,用於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一)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三)職工的安全培訓;
(四)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具實列支。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山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礦山安全監督人員。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必須熟悉礦山安全技術知識,具有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礦山安全檢查工作。
礦山安全監督證件和專用標志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四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進入現場檢查,參加有關會議,無償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礦山安全監督人員進入現場檢查,發現有危及職工安全健康的情況時,有權要求礦山企業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決;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礦山企業立即停止作業,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檢測機構對礦山作業場所和危險性較大的在用設備、儀器、器材進行抽檢。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的情況,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礦山安全監督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山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七條 礦山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礦山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接到死亡事故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報各自的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十條 礦山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礦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束;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是不得超過180日。礦山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五十二條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收到罰款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五十六條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礦山事故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不執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令或者不採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頓意見,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根據《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修訂或者制定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石油天然氣開採的安全規定,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石油工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陸』 淺析礦業機械中浮選柱與浮選機的具體區別

浮選機是指完成浮選過程的機械設備。在浮選機中,經加入葯劑處理後的礦漿,通過攪拌充氣,使其中某些礦粒選擇性地固著於氣泡之上;浮至礦漿表面被刮出形成泡沫產品,其餘部分則保留在礦漿中,以達到分離礦物的目的。浮選機的結構形式很多,目前最常用的是機械攪拌式浮選機。
工業上浮選機型號眾多,根據不同的選別需求採用不同的浮選法。浮選法除用於分選金屬、非金屬礦物和能源礦物之外,還大量應用於工廠廢水凈化工業中,尤其是採用浮選法分離微觀尺寸的粒子,並且在用浮選機設備分離氫氧化鐵的沉澱浮選等試驗都在研究,其中某一些浮選法已經獲得廣大礦廠的應用。
浮選柱是利用空氣對礦漿進行攪拌的充氣式浮選機,也被稱為柱式浮選機。最常見的浮選柱的結構形式為空氣從下方給入,礦漿自上部給入,由於重力作用緩慢下降,有用礦物在下降的過程中與上升的氣泡附著,隨氣泡上升浮出表面,完成整個分選過程。浮選柱與浮選機最大的區別在於有無葉輪,傳統浮選機為了混合礦漿、避免礦物沉澱,需用葉輪進行高強度的攪拌,從而消耗較多的能量。而浮選柱則利用充入的空氣對礦漿攪拌,節省動力。但浮選柱結構也存在一定問題,氣泡發生器噴嘴口徑較小,易被礦漿中的雜質堵塞,因此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
浮選柱由於設備高大,與浮選機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果使礦漿實現自流,設備配置較復雜,可能需要礦漿提升器。所以在選擇浮選設備時,應充分利用浮選柱與浮選機的優點,兩者配合使用,使浮選設備的效用發揮到最大。

『柒』 礦山機械設備有哪些

礦山機械行業是為固體原料、材料和燃料的開采和加工提供裝備的重要基礎行業之一,服務於黑色和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核工業等重要基礎工業部門,其產品在交通、鐵道、建築、水利水電等基礎部門的基本建設中也有大量應用。
設備分類

新型設備
超細層壓自磨機
全截面氣升式微泡浮選機
多頻脫水篩尾礦干排
礦采作業中會應用都很多的專業性機械設備大致分為采礦設備,選礦設備,和探礦設備。礦山機械是指直接用於礦物開采和富選等作業的機械,包括采礦機械和選礦機械。探礦機械的工作原理和結構與采礦機械大多相同或相似,廣義說也是一種礦山機械。礦山作業中還應用大量的起重機、輸送機、通風機和排水機械。

采礦設備
掘進的有掘進機/扒矸機/皮帶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等採煤的 有採煤機滾筒採煤機、刨煤機、彎曲刮板運輸機、自移式液壓支架、橋式轉載機和伸縮膠帶運輸機/液壓支架/刮板輸送機等
包括開採金屬礦石和非金屬礦石的採掘機械;開採石油用的石油鑽采機械滾筒採煤機、刨煤機、彎曲刮板運輸機、自移式液壓支架、橋式轉載機和伸縮膠帶運輸機

選礦設備
按選礦流程可分為破碎機械(圓錐破碎機,鄂式破碎機,箱式破碎機,反擊式破碎機等)、粉磨機械、篩分
篩分設備
機械、分選(選別)機械和脫水機械,以及各種生產線等。其中分選機械按作用原理分為重力選礦機械、磁選機、浮選機和特殊選礦機械。選礦機械還用於建材、化工、玻璃、陶瓷等其他工業部門。選礦是在所採集的礦物原料中,根據各種礦物物理性質、物理化學性質和化學性質的差異,選出有用礦物的過程。實施這種過程的機械稱為選礦機械,選礦機械按選礦流程分為破碎、粉磨、篩分、分選(選別)和脫水機械。
破碎機械常用的有顎式破碎機、圓錐破碎機、輥式破碎機和反擊式破碎機等;粉磨機械中使用最廣的是筒式磨機,包括棒磨機、球磨機、礫磨機和自磨機等;篩分機械中常用的有慣性振動篩和共振篩;水力分級機和機械分級機是濕式分級作業中廣泛使用的分級機械。
(1)顎式破碎機:顎式破碎機俗稱顎破,又名老虎口。由動顎和靜顎兩塊顎板組成破碎腔,模擬動物的兩顎運動而完成物料破碎作業的破碎機。廣泛運用於礦山冶煉、建材、公路、鐵路、水利和化工等行業中各種礦石與大塊物料的破碎。被破碎物料的最高抗壓強度為320Mpa。

(2)圓錐破碎機:圓錐破碎機適用於冶金、建築、築路、化學及硅酸鹽行業中原料的破
碎,根據破碎原理的不同和產品顆粒大小不同,又分為很多型號。圓錐破碎機破碎比大、效率高、能耗低,產品粒度均勻,適合中碎和細碎各種礦石,岩石。

(3)輥式破碎機:輥式破碎機適用於在水泥,化工,電力,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等工業部門破碎中等硬度的物料,如石灰石,爐渣 ,焦炭,煤等物料的中碎,細碎作業。 該系列對輥式破碎機主要由輥輪組成、輥輪支撐軸承、壓緊和調節裝置以及驅動裝置等部分組成。

(4)反擊式破碎機:反擊式破碎機能處理邊長100-500毫米以下物料,具抗壓強最高可達350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後物料呈立方體顆粒等優點。廣泛應用於建材、礦石破碎、鐵路、高速公路、能源,交通、能源、水泥、礦山、化工等行業中用來中細碎物料。 其排料粒度大小可以調節,破碎規格多樣化。

分選機械按作用原理分為重力選礦機械、磁選機、浮選機和特殊選礦機械。分選機械中出現最早的是重力選礦機械,最初的活塞式跳汰機於1830~1840年在德國出現,用於金屬礦分選;第一台磁選機(帶式弱磁選機)於1888年問世;浮選機出現較晚,第一台機械攪拌式的浮選機出現於1910年。
重力選礦機械是利用礦粒與矸石在密度和粒度的差異,在運動介質中進行分選的設備,包括跳汰機、重介質選礦機和離心選礦機幾種。
跳汰機是藉助隔膜、活塞或壓縮空氣使水箱中的水形成水流,從而使置於篩網上的礦粒在脈動水流作用下按密度、粒度分層。密度大的礦粒穿過篩網上的床石層,聚集在水箱底部成為精礦,由排礦口排出。用於分選金屬礦的主要有梯形跳汰機、雙室可動錐底跳汰機和復振式跳汰機;用於選煤的有側鼓式跳汰機和篩下空氣室跳汰機。 重介質選礦機是利用懸浮液或重液作為重介質,使礦粒與矸石分離。主要有重介質振動溜槽、重介質旋液器、斜輪重介質選煤機和立輪重介質選煤機。
離心選礦機是用於回收微細礦泥中的金屬礦粒的機械,主要由主機與控制機構兩部分組成。在主機錐形轉鼓高速旋轉所產生的離心力場中,重礦粒沉積到轉鼓壁上成為精礦,輕礦粒附在精礦表面,受到流膜(礦漿流)作用,排出轉鼓,成為尾礦。
磁選機是利用各種礦物的磁性差異,藉助磁力和機械力對礦物的作用進行分選的機械。磁選機由磁力系統、分選裝置、給礦和排礦裝置組成。磁選機種類很多,主要有永磁筒式磁選機、電磁平環強磁選機和高梯度強磁選機等。
浮選機是利用礦粒表面物理化學性質的差異,對細粒礦物進行分選的機械。礦粒浮選機附有浮選葯劑,靠壓縮空氣或機械攪拌,使不易被水潤濕的礦粒附著在氣泡上(正浮選法),升至液面,通過排礦裝置作為精礦排出,易被水潤濕的礦粒留在槽體中作為中尾礦排出。
濕式選礦所得的精礦需要經過脫水機械處理,以使固、液體分離。脫水機械可分為濃縮機、過濾機、離心脫水機和乾燥機。

探礦設備
主要有轉鑽機,回轉式立軸鑽機,井架(鑽塔)、絞車、動力機(電動機、柴油機)和泥漿泵等設備 ,以及機械手和擰管機等附屬設備。

『捌』 礦山機械大概有幾種分類

礦山機械分類
破碎設備
破碎設備是將礦物進行破碎作業所用的機械設備。
破碎作業常按給料和排料粒度的大小分為粗碎、中碎和細碎。常用的砂石設備有顎式破碎機、反擊式破碎機,沖擊式破碎機,復合式破碎機,單段錘式破碎機,立式破碎機,旋迴破碎機、圓錐式破碎機、輥式破碎機、雙輥式破碎機、二合一破碎機、一次成型破碎機等幾種。
根據破碎方式、機械的構造特徵(動作原理)來劃分的,大體上分為六類。
(1)鄂式破碎機(老虎口)。破碎作用是靠可動鄂板周期性地壓向固定鄂板,將夾在其中的礦塊壓碎。
(2)圓錐破碎機。礦塊處於內外兩圓錐之間,外圓錐固定,內圓錐作偏心擺動,將夾在其中的礦塊壓碎或折斷。
(3)輥式破碎機。礦塊在兩個相向旋轉的圓輥夾縫中,主要受到連續的壓碎作用,但也帶有磨剝作用,齒形輥面還有劈碎作用。
(4)沖擊式破碎機。礦塊受到快速回轉的運動部件的沖擊作用而被擊碎。屬於這一類的又可分為:錘碎機;籠式破碎機;反擊式破碎機。
(5)磨礦機。礦石在旋轉的圓筒內受到磨礦介質(鋼球、鋼棒、礫石或礦塊)的沖擊與研磨作用而被粉碎。
(6)其他類型的破碎磨礦機。
采礦機械
采礦機械是直接開采有用礦物和采准工作所用的機械設備,包括:開採金屬礦石和非金屬礦石的採掘機械;開採煤炭用的採煤機械;開採石油用的石油鑽采機械。第一台風動圓片採煤機是由英國工程師沃克設計的,約於1868年製造成功。19世紀80年代,美國有數百口油井用蒸汽為動力的沖擊鑽鑽鑿成功,1907年,又用牙輪鑽機鑽鑿油井和天然氣井,並從1937年起,將它用於露天礦鑽井。
採掘機械
採掘機械用於井下和露天礦山開採的採掘機械有:鑽炮孔用的鑽孔機械;挖裝礦岩用的挖掘機械和裝卸機械;鑽鑿天井、豎井和平巷用的掘進機械。
鑽孔機械
鑽孔機械分為鑿岩機和鑽機兩類,鑽機又有露天鑽機和井下鑽機之分。
①鑿岩機:用於在中硬以上的岩石中鑽鑿直徑為20~100毫米、深度在20米以內的炮孔。按其動力不同可分為風動、內燃、液壓和電力鑿岩機,其中風動鑿岩機應用最廣。
②露天鑽機:按破碎礦岩的工作機構不同,分為鋼繩沖擊鑽機、潛孔鑽機、牙輪鑽機和旋轉鑽機。鋼繩沖擊鑽機因效率低,已逐漸被其他鑽機代替。
③井下鑽機:鑽鑿孔徑小於150毫米的井下炮孔時,除應用鑿岩機外還可應用80~150毫米的小直徑潛孔鑽。
掘進機械
利用刀具的軸向壓力和回轉力對岩面的輾壓作用,直接破碎礦岩的成巷或成井機械設備。所用刀具有盤形滾刀、楔齒滾刀、球齒滾刀和銑削刀具。按掘進巷道的不同,分為天井鑽機、豎井鑽機和平巷掘進機。
①天井鑽機,專門用於鑽鑿天井和溜井,一般不需進入天井操作,用牙輪鑽頭先鑽導向孔,用盤形滾刀組成的擴孔器向上擴孔。
②豎井鑽機專門用於一次鑽鑿成井,由鑽具系統、回轉裝置、井架、鑽具提升系統和泥漿循環系統組成。
③平巷掘井機,它是將機械破岩與排渣等工序結合起來並連續進掘的綜合機械化設備,主要用於煤巷、軟礦中的工程隧道和中等硬度以上礦岩的中平巷掘進。
採煤機械
採煤作業已由50年代的半機械化發展到80年代的綜合機械化。綜合機械化採煤廣泛應用淺截深式雙(單)滾筒聯合採煤機(或刨煤機)、可彎曲刮板輸送機和液壓自移支架等設備,使回採工作面的破碎落煤、裝煤、運輸、支護等環節實現全面的綜合機械化。雙滾筒採煤機是落煤機械。電動機經截割部分減速機把動力傳遞給螺旋滾筒落煤,機器的移動靠電動機經牽引部分傳動裝置來實現。牽引方式基本上有兩種,即錨鏈牽引和無錨鏈牽引。錨鏈牽引藉助牽引部分的鏈輪與固定在運輸機上的錨鏈嚙合而實現。
石油鑽采
陸地石油鑽采機械。按開采工序分為鑽井機械、採油機械、修井機械和維持油井高產的壓裂、酸化機械。鑽井機械為開發石油或天然氣而鑽探或打生產井的全套機械設備。石油鑽井機,包括井架、絞車、動力機、泥漿循環系統、滑車裝置系統、轉盤、井口裝置和電氣控制系統。井架用於裝置天車、游動滑車和大鉤等,吊升其他重物上下鑽台,懸掛井內鑽具進行鑽進。
選礦機械
選礦是在所採集的礦物原料中,根據各種礦物物理性質、物理化學性質和化學性質的差異選出有用礦物的過程。實施這種過程的稱為選礦機械。選礦機械按選礦流程分為破碎、粉磨、篩分、分選(選別)和脫水機械。破碎機械常用的有顎式破碎機、旋迴破碎機、圓錐破碎機、輥式破碎機和反擊式破碎機等。粉磨機械中使用最廣的是筒式磨機,包括棒磨機、球磨機、礫磨機和超細層壓自磨機等。篩分機械中常用的有慣性振動篩和共振篩。水力分級機和機械分級機是濕式分級作業中廣泛使用的分級機械。分選浮選機械常用的有全截面氣升式微泡浮選機,脫水機械比較著名的是多頻脫水篩尾礦干排系統。破碎粉磨系統中比較著名的是超細層壓自磨機。
烘乾機械
煤泥專用烘乾機是在滾筒乾燥機的基礎上開發研製而成的新型專用乾燥設備,可廣泛應用於:
1、煤炭行業煤泥、原煤、浮選精煤、混合精煤等物料的乾燥;
2、建築行業高爐礦渣、粘土、澎潤土、石灰石、沙子、石英石等物料的乾燥;
3、選礦行業各種金屬精礦、廢渣、尾礦等物料的乾燥;
4、化工行業非熱敏性物料的乾燥。

『玖』 礦山機械設備的設備分類

超細層壓自磨機
全截面氣升式微泡浮選機
多頻脫水篩尾礦干排
礦采作業中會應用都很多的專業性機械設備大致分為采礦設備,選礦設備,和探礦設備。礦山機械是指直接用於礦物開采和富選等作業的機械,包括采礦機械和選礦機械。探礦機械的工作原理和結構與采礦機械大多相同或相似,廣義說也是一種礦山機械。礦山作業中還應用大量的起重機、輸送機、通風機和排水機械。 掘進的有掘進機/扒矸機/皮帶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等採煤的 有採煤機滾筒採煤機、刨煤機、彎曲刮板運輸機、自移式液壓支架、橋式轉載機和伸縮膠帶運輸機/液壓支架/刮板輸送機等
包括開採金屬礦石和非金屬礦石的採掘機械;開採石油用的石油鑽采機械滾筒採煤機、刨煤機、彎曲刮板運輸機、自移式液壓支架、橋式轉載機和伸縮膠帶運輸機 按選礦流程可分為破碎機械(圓錐破碎機,鄂式破碎機,箱式破碎機,反擊式破碎機等)、粉磨機械、篩分機械、分選(選別)機械和脫水機械,以及各種生產線等。其中分選機械按作用原理分為重力選礦機械、磁選機、浮選機和特殊選礦機械。選礦機械還用於建材、化工、玻璃、陶瓷等其他工業部門。選礦是在所採集的礦物原料中,根據各種礦物物理性質、物理化學性質和化學性質的差異,選出有用礦物的過程。實施這種過程的機械稱為選礦機械,選礦機械按選礦流程分為破碎、粉磨、篩分、分選(選別)和脫水機械。
破碎機械常用的有顎式破碎機、圓錐破碎機、輥式破碎機和反擊式破碎機等;粉磨機械中使用最廣的是筒式磨機,包括棒磨機、球磨機、礫磨機和自磨機等;篩分機械中常用的有慣性振動篩和共振篩;水力分級機和機械分級機是濕式分級作業中廣泛使用的分級機械。
(1)顎式破碎機 :顎式破碎機俗稱顎破,又名老虎口。由動顎和靜顎兩塊顎板組成破碎腔,模擬動物的兩顎運動而完成物料破碎作業的破碎機。廣泛運用於礦山冶煉、建材、公路、鐵路、水利和化工等行業中各種礦石與大塊物料的破碎。被破碎物料的最高抗壓強度為320Mpa。
(2)圓錐破碎機:圓錐破碎機適用於冶金、建築、築路、化學及硅酸鹽行業中原料的破
碎,根據破碎原理的不同和產品顆粒大小不同,又分為很多型號。圓錐破碎機破碎比大、效率高、能耗低,產品粒度均勻,適合中碎和細碎各種礦石,岩石。

(3)輥式破碎機:輥式破碎機適用於在水泥,化工,電力,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等工業部門破碎中等硬度的物料,如石灰石,爐渣 ,焦炭,煤等物料的中碎,細碎作業。 該系列對輥式破碎機主要由輥輪組成、輥輪支撐軸承、壓緊和調節裝置以及驅動裝置等部分組成。
(4)反擊式破碎機:反擊式破碎機能處理邊長100-500毫米以下物料,具抗壓強最高可達350兆帕,具有破碎比大,破碎後物料呈立方體顆粒等優點。廣泛應用於建材、礦石破碎、鐵路、高速公路、能源,交通、能源、水泥、礦山、化工等行業中用來中細碎物料。 其排料粒度大小可以調節,破碎規格多樣化。
分選機械按作用原理分為重力選礦機械、磁選機、浮選機和特殊選礦機械。分選機械中出現最早的是重力選礦機械,最初的活塞式跳汰機於1830~1840年在德國出現,用於金屬礦分選;第一台磁選機(帶式弱磁選機)於1888年問世;浮選機出現較晚,第一台機械攪拌式的浮選機出現於1910年。
重力選礦機械是利用礦粒與矸石在密度和粒度的差異,在運動介質中進行分選的設備,包括跳汰機、重介質選礦機和離心選礦機幾種。
跳汰機是藉助隔膜、活塞或壓縮空氣使水箱中的水形成水流,從而使置於篩網上的礦粒在脈動水流作用下按密度、粒度分層。密度大的礦粒穿過篩網上的床石層,聚集在水箱底部成為精礦,由排礦口排出。用於分選金屬礦的主要有梯形跳汰機、雙室可動錐底跳汰機和復振式跳汰機;用於選煤的有側鼓式跳汰機和篩下空氣室跳汰機。 重介質選礦機是利用懸浮液或重液作為重介質,使礦粒與矸石分離。主要有重介質振動溜槽、重介質旋液器、斜輪重介質選煤機和立輪重介質選煤機。
離心選礦機是用於回收微細礦泥中的金屬礦粒的機械,主要由主機與控制機構兩部分組成。在主機錐形轉鼓高速旋轉所產生的離心力場中,重礦粒沉積到轉鼓壁上成為精礦,輕礦粒附在精礦表面,受到流膜(礦漿流)作用,排出轉鼓,成為尾礦。
磁選機是利用各種礦物的磁性差異,藉助磁力和機械力對礦物的作用進行分選的機械。磁選機由磁力系統、分選裝置、給礦和排礦裝置組成。磁選機種類很多,主要有永磁筒式磁選機、電磁平環強磁選機和高梯度強磁選機等。
浮選機是利用礦粒表面物理化學性質的差異,對細粒礦物進行分選的機械。礦粒浮選機附有浮選葯劑,靠壓縮空氣或機械攪拌,使不易被水潤濕的礦粒附著在氣泡上(正浮選法),升至液面,通過排礦裝置作為精礦排出,易被水潤濕的礦粒留在槽體中作為中尾礦排出。
濕式選礦所得的精礦需要經過脫水機械處理,以使固、液體分離。脫水機械可分為濃縮機、過濾機、離心脫水機和乾燥機。 主要有轉鑽機,回轉式立軸鑽機,井架(鑽塔)、絞車、動力機(電動機、柴油機)和泥漿泵等設備 ,以及機械手和擰管機等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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