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水處理廠小型倉庫怎麼規劃
污水處理廠怎麼規劃?只有城市排水系統的規劃,沒有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回.污水處理廠只是城市排水系統的一答個組成部分,東西相對太小了,不可能有單獨規劃.
如果一定要說,只能是污水處理廠的布置.
你所說的小型到底是多小?日處理規模是多少?一般城市污水處理廠,10萬噸以下就算小的了.不過再小的污水處理廠,沉砂池、初沉池、二沉池、污泥池、濾池等構築物總是要有的.另外,還要看你的處理工藝用的是哪一種.
唉,要說的太多了,你的問題也實在太大了.難啊!
2. 污水站5s管理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5s管理制度
一、整理
車間整理:
1.車間5S管理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職責是負責5S的組織落實和開展工作。應按照5S整理、整頓的要求,結合車間的實際情況,對物品進行定置,確定現場物品貯存位置及貯存量的限額,並於堅決執行。日後如需變動,應經車間領導小組批准,同時要及時更改定置標識。
2.上班前車間員工應及時清理本崗責任區通道(有用的物品不能長時間堆放,垃圾要及時清理),擺放的物品不能超出通道,確保通道暢通整潔。
3.設備保持清潔,材料堆放整齊。
4.近日用的物品擺放料架,經常不用的物品存倉庫。
5.工作檯面物品擺放整齊,便於取用。各工序都要按照定置標示,整齊地擺放物件,包括工具、半成品、原材物料和報表等,不能隨意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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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頓
車間整頓:
1.設備、機器、儀器有保養,擺放整齊、干凈、最佳狀態。
2.工具有保養,有定位放置,採用目視管理。結合車間的實際情況,對工具進行定置,確定現場物品貯存位置及貯存量的限額,並於堅決執行。日後如需變動,應經車間領導小組批准,同時要及時更改定置標識。
3.產品:良品與不良品不能雜放在一起,保管有定位,任何人均很清楚。
4.所有公共通道、走廊、樓梯應保持地面整潔,牆壁、天花板、窗戶、照明燈、門、窗戶無蜘蛛網、無積塵。
5.管理看板應保持整潔。
6.車間垃圾、廢品清理。(各部門按劃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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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掃
車間清掃:
1.公共通道要保持地面干凈、光亮。
2.作業場所物品放置歸位,整齊有序。
3.窗、牆、地板保持干凈亮麗;垃圾或廢舊設備應及時處理,不得隨處堆放。
4.設備、工具、儀器使用中有防止不幹凈措施,並隨時清理。
5.車間員工要及時清掃劃分區域衛生,確保干凈、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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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潔
車間清潔:
徹底落實前面的整理、整頓、清掃工作,通過定期及不定期的檢查以及利用文化宣傳活動,保持公司整體5S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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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素養
公司所有員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員工手冊》和《車間5S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
1.5S活動每日堅持且效果明顯。
2.遵守公司管理規定,發揚主動精神和團隊精神。
3.時間觀念強,下達的任務能夠在約定時間前做好。
3. 血透庫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血液透析是慢性腎衰竭患者賴以生存的腎臟替代治療手段之一,也為急性腎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復腎功能創造了條件。血液透析時需要將患者血液引出體外,血液在透析器中與透析液進行物質交換,達到清除體內代謝廢物、排出體內多餘的水分和糾正電解質、酸鹼平衡的目的。近年來,也是中毒等急危重症搶救的重要手段。 二、設立省血液透析質量控制部,主要對全省血液透析診療活動進行全面質量控制,並受省衛生廳委託檢查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工作開展情況。開展技術培訓,進行相關技術考評和考核。 三、開展血液透析技術的醫療機構應配備至少4台以上的透析機,並經省衛生行廳進行技術及人員准入。 四、醫療機構開展血液透析技術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建立健全質控制度,並嚴格遵守醫院感染管理和消毒隔離規定,防止由此引發的醫源性感染;透析器的重復使用應嚴格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復用操作規范》執行,確保患者安全。 五、從事血液透析治療工作的醫護人員,應接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章 醫院資質基本要求
一、內科工作基礎 具備較好的內科工作基礎,能夠獨立完成基本診療項目,具有獨立處理內科常見疾病的能力。 二、設置獨立的腎臟內科(或者內科腎臟病組) 具備較好的腎臟內科工作基礎,能夠獨立完成基本診療項目。 腎臟內科病房(或者內科病房內設置腎臟病病床):有腎臟內科專科醫師隊伍,具有獨立處理腎臟內科常見疾病的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 血液透析室(中心)(簡稱血透室)應具備透析區、水處理區、治療室、候診室等基本功能區域;應有符合規定的透析機、水處理裝置及搶救的基本設備;建立並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及水處理設備的質量檢測制度、技術操作規范、設備檢查及維修制度;有完備的病歷檔案管理制度:包括透析治療患者知情同意書、首次病程記錄、透析治療記錄單、化驗單等。建立健全透析病人登記冊,普通病人、隔離病人及急診病人分別登記。 四、急、慢性透析並發症處理及綜合搶救能力 具有麻醉科、重症監護室、放射科、檢驗科及大內科等的醫療技術支持。 五、開展血液透析技術的醫療機構必須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污水排放許可證。
第三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人員配置及職責
一、 醫師 (一)血透室主任:應由具有豐富臨床工作經驗、熟練掌握腎臟內科診療操作技術和全面管理能力的腎臟內科專科醫師擔任。擁有10台透析機以下的血透室主任應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10台透析機以上的血透室主任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血透室主任職責:負責血透室全面管理工作和質量控制工作,定期查房,解決臨床疑難問題;監督及評估透析質量及預防控制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透析規范化要求制定並實施透析中心的管理制度、常規和操作規程,安排醫療、教學、科研工作,組織業務學習和技術考核。 (二)醫師應由經過腎臟內科專科訓練、掌握全面的腎臟內科診療操作技術的腎臟內科專科醫師擔任。 血透室醫師職責:負責病人透析的安排,透析方案的制定、調整;急、慢性並發症的處理;查房;監測和評估病人的透析質量;記錄並保管好透析病人資料;每3個月填寫質量報告表(包括本單位血透室的環境衛生學監測結果;透析用水、透析液的細菌計數、內毒素測定結果等);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等有關制度,若有疑難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匯報。 (三)血透室腎臟內科醫師和透析機的比例不低於1:5。 二、 護士 (一)血透室應配備護士長和護士。10台透析機以下的血透室,護士長應由具有腎臟專科主管護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10台透析機以上的血透室應由具有豐富臨床經驗、在血透室工作5年以上、具有全面管理能力的腎臟專科副主任護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二)護士長職責:負責護理及醫院感染等規章制度的執行;技術培訓及操作規程的組織實施與監督;醫療用品管理;協助透析室主任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種報表如病人帳單、工作量、各種護理記錄的匯總。 (三)護士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醫院感染管理制度實施操作;執行透析醫囑;熟練掌握各種血液透析機及各種血管通路的操作;透析過程中嚴密觀察病情,觀察機器運轉情況,認真作好記錄,認真進行查對,防止差錯發生。 (四)血透室護士配置:血透室護士配置應根據透析機和病人的數量及透析環境設置,以保證血液透析的正常進行和病人安全。原則上護士和透析機的比例最低不能低於1:2。 三、技師 10台以上透析機的血透室應配專職技師1名。不足10台透析機的單位可配兼職技師。技師需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並經過相應培訓,熟悉透析機和水處理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和維修技術,並負責其日常維護,保證正常運轉;負責執行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質量監測,確保其符合相關質量的要求;負責所有設備運行情況的登記。 (一)透析機的維護和保養。 每日巡視透析機和水處理機的工作情況;監督機器的消毒及除鈣工作;定期檢查並校正電導度、血泵速、透析液溫度、流量、超濾量、動脈壓、靜脈壓、跨膜壓等,定期更換在線血濾機的濾器、濾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保證透析機的正常運轉。 (二)水處理系統的維護。 監測水處理系統各個組成部分的工作情況,根據設備的要求定期對水處理系統進行沖洗、消毒並登記。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保證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轉,確保水質符合要求。 四、繼續教育 醫師、護士及技師每年應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按規定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四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布局及基本要求
血透室按實際需要合理布局,必須具備透析區、水處理區、治療室、候診區等基本功能區,區分清潔區與污染區。
一、透析治療間
(一)透析治療間應當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准》(GB15982-1995)中規定的III類環境,並保持安靜,光線充足。配備空氣消毒裝置、空調等。保持空氣清新,必要時應當使用換氣扇。透析治療間地面應使用防酸材料並設置地漏。
(二)一台透析機與一張床(或椅)稱為一個透析單元,透析單元間距按床間距計算不能小於0.8米,實際佔用面積不小於3.2平方米。每一個透析單元應當有電源插座組、反滲水供給介面和廢棄透析液排水介面(中心供液系統要有透析液介面),透析室應配備供氧裝置、中心負壓介面或可移動負壓抽吸裝置。根據環境條件,可配備網路介面、耳機或呼叫系統等。
(三)透析治療間應當具備雙路電力供應。如果沒有雙路電力供應,在停電時,血液透析機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裝置,確保將體外循環的血液回輸至患者體內。
(四)護理站設在便於觀察和處理患者及設備操作的地方。備有治療車(內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備物品及葯品)、搶救車(內含必備搶救物品及葯品)及搶救設備(如心電監護、除顫儀、簡易呼吸器等)。
(五) 特殊透析間應設立傳染病隔離治療間或隔離區域(對艾滋病人和有傳染性的乙肝、丙肝病人應當隔離透析);有條件的單位應設立重症患者搶救間。
二、治療室
治療室應達到《醫院消毒衛生標准》(GB15982-1995)中規定的III類環境的要求。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葯品如促紅細胞生成素、肝素鹽水、魚精蛋白、抗生素等應在治療室配製且現用現配;備用的消毒物品(縫合包、靜脈切開包、無菌紗布等)應在治療室儲存備用。
三、庫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針及透析粉等耗材應在庫房存放,庫房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准》(GB15982-1995)中規定的III類環境。
四、水處理間
水處理間面積應為水處理機佔地面積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應符合設備要求;地面應進行防水處理並設置地漏。水處理間應維持合適的室溫,並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風條件。水處理設備應避免日光直射,防止透光部分藻類生長。水處理設備放置處應有水槽,防止水外漏。水處理機的自來水供給量應滿足要求,入口處安裝壓力表,入口壓力應符合設備要求。
五、工作人員和患者更衣區
工作人員和患者更衣區要分開,患者更衣區的大小應根據血透室的實際患者數量決定,以不擁擠、舒適為度。工作人員在更衣區更換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後方可進入透析治療間和治療室。患者更衣區設置椅子(沙發)和更衣櫃,患者更換血透室為其准備的拖鞋等後方能進入透析治療間。拖鞋專人專用,並定期清洗,有污染時應按規范要求進行消毒。每次透析時更換床單。
六、接診區
患者更換拖鞋後在接診區稱量體重、測血壓和脈搏等 (重症患者在透析床上完成),由醫務人員確定患者本次透析的治療方案及開具葯品處方、化驗單等。
七、醫務人員辦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比如辦公室,用餐室,衛生間,病案資料室,值班室等)。
八、污染區
污染區用來暫時存放生活垃圾和醫療廢棄物,應分開存放,單獨處理。醫療廢棄物包括使用過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針、紗布、注射器、醫用手套等。
第五章 血液透析室(中心)設備基本要求
血透室使用的水處理系統、血液透析機、中空纖維透析器、中空纖維過濾器、吸附器、血漿分離器、透析管路、動靜脈穿刺針等應按照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公布的III類醫療器械(血液凈化設備和血液凈化器具,編號6845-04)進行管理。
一、透析機
透析機必須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證方可投入臨床使用。透析機應在設備規定的環境下(包括溫度、濕度、電壓、供水壓力)使用,按要求進行操作,以保證機器正常運轉和病人的安全。按設備說明書進行保養。
血透室應為每一台透析機建立檔案,內容包括透析機出廠信息(技術信息和操作信息)操作運轉和維修記錄。
二、水處理設備
水處理設備必須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證方可投入臨床使用。水處理設備應當在設備規定的環境下(包括溫度、濕度、電壓、供水壓力)使用,以保證機器正常運行,供應充足的反滲水。
水處理設備包括前處理系統、反滲機和反滲水供水系統。前處理系統應根據水質情況進行相應的配置。反滲水供水線路上不應當有開放式儲水裝置,防止二次污染。反滲水供水管路應選用無毒材料,並設置循環迴路,盡量避免盲端和死腔,防止細菌滋生和生物膜形成。如果水供應壓力不足或經常中斷,可以在反滲機前設立原水儲存水裝置。
三、水處理系統的維護與消毒:
水處理系統必須進行日常維護,維護的頻率應該根據水質檢測的結果確定。
水處理系統維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反滲機和反滲水供水管路的清洗,消毒,前處理系統中軟水器樹脂的再生,活性炭及砂濾器的反沖,過濾器的更換和反滲膜的酸洗與更換。
水處理系統的清洗和消毒應嚴格按操作說明進行或請廠商協助完成。清洗和消毒頻率參照細菌培養結果或根據廠家建議確定。
血透室應為水處理設備建立檔案,內容包括水處理設備出廠信息(技術信息和操作信息)、消毒和沖洗記錄、故障和維修保養記錄。
四、透析器材
各種透析器材應該在符合條件的庫房內存放,使用前應該認真檢查使用期限,有無包裝破損等。記錄可能與其相關的不良反應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第六章 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基本要求
一、透析用水
透析用水應符合表-2及表-4要求,並按表-1要求定期進行檢測。
(一)透析用水的水質監測應按時進行,見表-1:
表-1:透析用水的監測要求
監測項目 監測內容 監測頻率 標准 供水管路靠近末端 內毒素 每季度 內毒素 < 1 EU/ml 反滲機 電導率,產水率 每天 根據反滲機廠家數據 活性炭罐 游離氯 每周 氯 < 0.1mg/l 軟水器 硬度 每周 < 17 PPM (二)透析用水的水質情況每年至少測定1次,標准見表-2(參照AAMI標准)。每月進行透析用水的細菌培養,每3個月進行一次透析用水內毒素檢測,以上檢查結果和化驗單應登記並保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新安裝的水處理系統或懷疑水處理系統有問題時,應提高檢測頻度;如果確定水處理設備存在問題而不能及時糾正,應停止使用。 表-2血液透析用水可允許的化學污染物最大濃度(AAMI標准,2004年) 污染物 允許的最大化學污染物的濃度(mg/L) 鈣 2(0.1mEq/L) 鎂 4(0.3mEq/L) 鈉 70(3.0mEq/L) 鉀 8(0.2mEq/L) 氟 0.2 氯(自由態) 0.5 氯胺 0.1 硝酸鹽 2.0 硫酸鹽 100.0 銅、鋇、鋅 每種0.1 鋁 0.01 砷、鉛、銀 每種0.005 鎘 0.001 鉻 0.014 硒 0.09 汞 0.0002 銻 0.006 鈹 0.0004 鉈 0.002 二、透析液 購買的濃縮透析液和透析粉劑必須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證。濃縮液可以從廠家直接購買或由具備濃縮液制備資格的醫院制劑室配製(獲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制劑許可證」以及制備透析液批准文號,所配製的濃縮透析液只限本醫院內部使用)。如果從廠家購買透析粉劑由透析中心自行溶解配置,配製濃縮透析液B液(主要含碳酸氫鹽)應現用現配,必須有專人負責,並且有人員進行核查,並簽字登記。 透析液的溶質濃度每月至少測定一次(表-3為碳酸氫鹽透析液配方的溶質濃度),細菌培養每月至少測定一次。每3個月進行內毒素檢測一次。 表-3碳酸鹽透析液配方的溶質濃度 鈉(mmol/L) 135~145 鉀(mmol/L) 0~4.0 鈣(mmol/L) 0~1.75 鎂(mmol/L) 0.25~0.5 氯(mmol/L) 102~106 醋酸根(mmol/L) 2~4 碳酸氫根(mmol/L) 30~39 葡萄糖(mmol/L) 0~11 pH值 7.1~7.3 第七章 血液透析適應證及禁忌證 血透室在對病人實施透析治療時應根據病人的病情,掌握好急診透析和慢性腎功能衰竭患者常規透析的指征,透析中應嚴格執行各種操作規程,提高療效,預防並發症的發生。 一、 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適應證 即使沒有臨床症狀,慢性腎功能衰竭病人腎小球濾過率(eGFR)降至10ml/min左右時即應進行血液透析,但合並糖尿病的病人當eGFR小於15ml/min時應開始透析。 Ccr的替代參考指標主要包括以下指標: 1.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2.血肌酐≥707.2umol/L(8mg/dl)。 3.高鉀血症:血鉀≥6.5mmol/L。 4.葯物治療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 5.有明顯水瀦留體征(嚴重浮腫、血壓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6.有厭食、惡心、嘔吐等明顯尿毒症表現。 不同尿毒症患者的臨床表現和並發症有很大差異,對沒有達到上述指標,而臨床症狀較重,內科保守治療無效的患者,透析醫師可根據病情決定透析時機。 二、急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適應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血液透析: (一)急性腎功能衰竭診斷確立,出現容量負荷性高血壓、左心衰竭; (二)高鉀血症:血鉀≥6.5mmol/L; (三)血肌酐≥442mmol/L(5mg/dl); (四)出現消化道或神經精神症狀; (五)存在高分解代謝(每日血尿素氮上升14.3mmol/L以上,血肌酐上升177umol/L以上或血鉀上升1mmol/L以上); (六)葯物治療難以糾正的代謝性酸中毒。 三、其他適應證 (一)各種葯物、毒物中毒適合血液透析治療者; (二)其他有血液透析指征的疾病。 四、 血液透析相對禁忌證 (一)休克或收縮壓低於10.7kPa(80mmHg)者。 (二)有嚴重出血或出血傾向者。 (三)嚴重心肺功能不全包括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或嚴重冠心病者。 (四)嚴重感染如敗血症,或有血源性傳染病者。 (五)不合作的病人。
第八章 血液透析治療程序及監測
一、新病人血液透析前准備
(一)新病人接受首次透析前,透析醫師應與病人和家屬溝通,告知患者病情、透析注意事項等情況,讓患者充分了解血液透析的目的及透析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由患者或親屬簽署血液透析醫療風險知情同意書、委託書,需復用透析器的患者還應簽署復用申請書。
(二)對慢性腎功能衰竭的病人提倡提前建立永久性的動靜脈內瘺,對急性腎功能衰竭和慢性腎功能衰竭需要急診透析的病人推薦中心靜脈置管,建立臨時性的血管通路,不主張直接動靜脈穿刺透析。
(三)病人透析前應檢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等傳染病標志物。 二、透析方案
4. 油漆防腐安全管理制度及執行方案
第一條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
用火作業系指採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葯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
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3)在20時至次日8時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三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5)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
(1)在以廠區主幹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第六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技術人員、生產單元主任(工段長、值班長)、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報廠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經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後,方可用火。特級用火作業須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2.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技術人員、生產單元主任(工段長、值班長)、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報廠生產部門審查合格,經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簽發後,方可用火;
3.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二級、三級用火作業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組織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進行危害識別後,經用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簽發後,方可用火。二級用火作業須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4.固定用火的辦理。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消防部門進行審查批准;
5.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用火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劃「√」,其中1-5條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9條由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6.「危害識別」一欄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作業結束後,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名。
第七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特級用火、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第八條
用火化驗分析
1.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作業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
2.大檢修期間二級用火、三級用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用火現場實際情況確定,若不需要分析,其「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分析結果」一欄一律用「/」表示;
3.采樣分析在用火前1小時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化驗分析報告單須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驗分析合格後,如超過1小時才用火,必須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4.用火化驗分析標准: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數據小於0.2%為合格;
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其他補充安全措施」 第九條
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打開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打開,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化驗中心(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5.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首次設備、容器、管道用火,應采樣分析合格;
6.設備、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數據長期有效;當設備、容器內存有夾套、填料、襯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采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8.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准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用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
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單位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護時應佩戴明顯標志;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4.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
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
2.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三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車間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用火、一級用火和日常二級用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2名用火人;大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和三級用火,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第十三條
新區公用系統管廊用火作業界限劃分
1.0號柱至57號柱由烯烴廠負責,57號柱至115號柱由塑料廠負責,115號柱至175號柱由氯鹼廠負責,175號柱至225號柱由儲運廠負責,225號柱至284號柱由熱電廠負責,284號柱至煉油廠、第二化肥廠、橡膠廠圍牆由建設公司負責;
2.對在管廊物料管線上的用火,由界區管理單位負責監護,在管廊環境區域用火由用火施工單位負責監護。
第十四條
許可證的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有的欄目不需要填寫時,一律用「/」表示;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廠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由用火所在車間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十五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全監督部門協調裁決
5. 求一份詳細的 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和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太多了,還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錄如下:
1.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政策
2. 保安政策
3. HSE生產責任制
4. 安全培訓制度
5. 安全獎懲制度
6.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7. 安全檢查制度
8.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9. 進出貨安全管理程序
10. 預防災害發生應急處理程序
11. 突發事件處理辦法
12. 各種危險性預告程序
13. 現場急救程序
14. 貨倉安全管理制度
15. 危險廢品回收制度
16. 雜訊防治與採光制度
17. 污水處理站應急程序
18. 危險廢品管理制度
19. 危險化學品安全數據表、標簽管理制度
20. 消防疏散計劃及疏散程序
21. 消防緊急事故處理方法
22.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23. 動火審批制度
24. 緊急疏散集體點名程序
25. 化工品、氣體發生泄漏緊急處理措施
26. 危險化學品防止泄漏措施
27. 使用化學品及貨倉存放制度
28. 劇毒品管理制度
6. 污水處理公司的管理運營有哪些內容
1運行考核的主要指標;
對處理成本、處理總量、處理質量、設備(設施)完好率、設備運轉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產等一系列指標進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運行系統總體狀況。
2記錄與統計;
在污水處理系統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統的記錄與統計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進行及時記錄,並注意檢查原始記錄的准確性與真實性。做好收集、保存、積累分析、整理與匯總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處理運行系統的日常管理中,為了運行好各種設施設備,管理好各種運營工作,保證設備正常穩定地發揮作用,保護和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需要污水處理運行系統建立和執行崗位責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規范化管理制度,並通過獎勵和批評,鼓勵職工貫徹執行規章制度,使污水處理廠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積極、主動、熟練地投入日常運行和維護保養工作之中。
4安全技術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術管理是對安全技術工作進行的組織、計劃和控制活動。主要包括:對工藝和設備的管理;對生產環境安全的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標准。
5對工藝和設備的管理;
生產工藝過程產生的危險因素,是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的主要危險源。加強生產工藝過程安全技術管理,是防止發生事故,避免或減少損失的主要環節。生產工藝過程安全技術管理主要包括工藝安全管理和設備安全管理。
6對生產環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業單位的環境安全,是保障生產者安全與健康的基本條件。國務院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其中廠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及建築物、電網等的安全衛生要求;工作場所總體布置、危險護欄、地面、牆壁、天花板、採光、降溫、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衛生要求;特殊環境(如氣體、粉塵和危險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要求。此外廠房設計、防火單蹄、倉庫堆場安全、電氣線路安全等也才有專門規定或標准。
7組織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規定工人操作機器儀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項的技術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要根據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儀器儀表的特性,參考安全操作經驗和事故教訓。安全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要合乎生產操作步驟和程序,有安全技術知識、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方法、預防事故的緊急措施和設備維修保養事項等。這些都是從控制人的操作行為上預防作廢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人個防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預防工作事故和各種職業毒害而採取的一種防護性輔助措施。
9防火防爆與壓力宣傳品管理;
(1)火災與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報告制和調查程序;
國務院最新規定:為了保障安全生產,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規定了事故報告制和調查程序規定,以加強事故的管理和防範。
11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制和調查程序。
職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單位的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澤大儀器的污水處理全過程監管系統不錯,
作為污水處理公司的管理運營者可以了解下這個系統。
7. 求單位食堂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衛生制度.
食堂安全防火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食堂安全防火衛生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防火衛生等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防止各類事故及腸道傳染疾病和其他傳染疾病的發生,杜絕食物中毒。為把住病從口入關,根據《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兩法)規定;食堂應有相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儲存等場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衛生設施。要做到防塵、防蒼蠅、蚊子措施,並與污染源(污水溝、廁所、垃圾桶等)應保持相應的距離。食堂內外每天做到清潔,並保持合格。堅決杜絕無健康合格證者上崗操作。
食品的采購運輸
1.1應向具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檢驗合格證等合法手續的銷售商,采購食品。
1.2不得采購製作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有異味或兩個法規所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3采購食品使用的車輛、容器要清潔衛生,做到生熟分開,要防塵、防蒼蠅、防雨、防曬。
2、食品貯存、保管
2.1根據兩法的規定,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質和不潔物品;特別是亞硝酸鈉(工業用鹽)等有毒、有害物質。
2.2貯存食品要隔牆、離地,注意做到通風、防潮、防蟲、防鼠。
2.3有條件時設置合格的密封熟食間。
2.4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開存放。
2.5盛放醬油、食鹽等副食調料的容器,要做到物見本色,加蓋存放;清潔衛生。
2.6禁止用非食用性塑料製品盛放熟菜。
3、製作食品過程的衛生
3.1製作食品的原料要新鮮、衛生,做到不用腐敗、變質的食品,各種食品要燒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
3.2制售過程及刀、墩,案板、盆碗、盤及其他盛器、抹布等要嚴格做到生、熟分開,直接入口食品要用專用工具。
3.3不得提供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生吃涼拌菜,防止腸道傳染疾病。
3.4剩餘菜飯要回鍋徹底加熱再食用,一旦發現變質,不得食用。
3.5餐具應按要求進行消毒,防止發生交叉傳染疾病。
3.6盛放丟棄食物的容器,必須有蓋並及時清運走。
3.7食堂工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要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換洗工作服」。操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使用消毒手套。
3.8食堂操作間內禁止吸煙,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操作間。
4、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員應做到「三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滅火疏散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5.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一定精力集中;兩個人合作時要配合默契;掌握本崗位安全防範技能;防止發生各類事故。
6、對電蒸箱等用電設備、液化氣罐、輸氣膠管、閥門及爐灶等設備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用氣灶煮粥做湯等液狀食物時,要有人負責;防止發生火災、爆炸和其他事故。
7、食堂內應保持干凈整潔(包括消防器材),不得隨地吐痰,不得亂扔垃圾等雜物。
8、每天下班前,必須對食堂進行水、電、氣,門、窗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9、食堂後廚應有:「廚房重地,禁止入內」提示標識。
10、外來人員就餐,應聽從食堂管理人員安排。
8.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要參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如何去制定啊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儲存規定。
2.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責任者
安全科、保安隊、采購部、使用單位。
4.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和《江蘇省禁毒條例》的有關規定,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結合企業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4.1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易制毒化學品,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成立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並確定1-2名專兼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4.2定期對易制毒化學品聯絡員、倉管員、使用人員進行政審,定期對上述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4.3每次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均由聯絡員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上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購用證明有效期為一個月,每證僅限購買一次。在購用證明辦理後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後7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4.4購買易制毒化學品時必須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購買證明上所限定的數額。
4.5購用證明僅限證明上所註明的購用單位使用,應由購用單位派員前往銷售單位購買,不得將購買證明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或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6所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是本單位使用,不得以轉讓,轉借等形式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為辦理購用證明。
4.7易制毒化學品運抵單位後,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後,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
4.8易制毒化學品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台帳登記清楚、全面、准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易制毒化學品倉庫。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後,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應立即報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由管理辦公室和使用企業共同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4.9使用部門(車間)須開具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後,向倉庫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出庫時聯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倉管員、監督員核對數量後分別在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後由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易制毒化學品送到使用部門(車間)。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台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
4.10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學品還有剩餘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餘的易制毒化學品送回倉庫,由倉庫管理人員應對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稱量後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學品應按第九條規定重新辦理領用手續。
4.11使用易制毒化學品,應注意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後殘液的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含有易制毒化學品成份的殘液直接排放出廠外,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9. 學校食堂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防止「病從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體健康。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體檢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凡有傳染病者,堅決予以辭退。
二、進入食堂的各種原料,全部實行定點采購,確保食品質量。認真執行衛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實行「四不」制度,即采購員不買腐爛變質原料;保管員不收腐爛變質原料;加工人員不用腐爛變質原料;售食品人員不賣腐爛變質食品。
1、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品、葯品隔離;食物與天然冰隔離。
2、用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
3、環境衛生採取「四定」辦法: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4、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勤換工作服。
5、定時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實行「五隔離」,即主食與副食、生與熟、成品與半成品,食品與雜食,食品與鼠葯、農葯隔離,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葷配餐用具必須分開專用,並有明顯標志。
三、置食品的櫥櫃、貨架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倉庫應當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並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並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凈,保持清潔。
六、沖洗操作間灶具和地面,認真擦拭餐廳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掃除一次,重點為操作間牆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飯台、廚櫃、餐具、容器清潔,用具擺放有序,防塵、防蠅、防鼠設施齊全,食堂內無鼠、無蠅,無污染、無雜物及餐廳地面、門窗、玻璃以及周邊環境衛生。
七、對食品從業人員的教育,經常進行營養、衛生、職業道德和法治紀律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樹立愛崗敬業精神。
八、學校相關領導要經常檢查飯菜質量,抓好衛生制度落實,保證學生就餐。嚴禁閑雜、生人進入食堂。
九、學校每天都要對食堂管理、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後勤服務等工作進行全面督導檢查,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改進工作。
十、禁止使用現金,統一使用一卡通。
十一、如發現食物中毒事故,及時上報校、醫院採取積極措施。並保護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