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實施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要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與環保《排污許可證》有何區別
許可對象不同:排污許可針對向環境排污,排水許可針對向城鎮市政下水道;
許可內依據不同:排污容許可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排水許可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許可目的不同:排污許可對環境負責,屬於誰污染誰治理;排水許可對排水設施安全負責,屬於有償使用市政設施;
許可標准不同:排污許可適用《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排水許可適用《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343;
發放主體不同:排污許可由環保部門發;排水許可由排水主管部門發;
發放范圍不同:排污許可針對向環境直接排污的工業企業,特別是環保部門認定的重點排污戶;排水許可主要針對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四類企業,以及地方確定的可能威脅排水設施安全的單位,對於可能排放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可以發雙重許可。
一般來說,只要你是接入城鎮下水道的,就只需領排水許可,無需排污許可。
辦理排水許可不收費。
⑵ 環境保護措施的施工廢水處理
施工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管理
1、目的
明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的管理要求,以減少環境污染。
2、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組織施工的所有工程施工現場。
3、職責
3.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負責控制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並對其實施管理。
3.2安全管理科負責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管理的檢查。
4、工作程序
4.1粉塵
4.1.1產生粉塵的作業
切割金屬、木材、石材及瓷片等;
打磨木面、牆面及地面等;
攪拌、搬運、傾倒粉質材料(如水泥、石灰等);
拆除舊建築、道路的揚塵;
露天場地風沙、揚塵等;
電焊產生的煙塵。
4.1.2個人防護
在有粉塵的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鏡、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與水泥、石灰等粉質材料接觸時還應戴手套。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4.1.3環境保護
切割及打磨時,只要可能,應加水(或油)冷卻,同時可減少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切割及打磨設備應有防護裝置,特別是木料開鋸及金屬砂輪切割時,應有擋板,以減少顆粒的飛濺及粉塵護散;
批量的切割活動,只要可能應集中安排在一個固定的房間進行,以減少粉塵的擴散源;搬運罐裝粉質材料,如水泥、石灰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撒。室內關閉風扇及迎風邊窗戶。水泥罐要有防塵裝置,包裝水泥、包裝應完整。以減少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室內應經常撒些水,以保持一定濕度,同時,應經常清掃,保護地面干凈,減少地面揚塵;
4.2雜訊
4.2.1產生雜訊的作業
風鎬、電鑽震碎砼路面,構築物;
切割、打磨石材和地面;
鋸、刨木材,特別是開料;
空氣壓力機、空氣錘的啟動;
搬運鋼模板及敲打
4.2.2個人防護
在重雜訊區(如切割、風鎬、打磨石材、鋸、刨木材)的作業人員應塞耳塞,無關人員應盡量撤離現場。
4.2.3環境保護
見《施工現場雜訊控制環境管理方案》
重雜訊的作業應盡可能設置雜訊隔離牆和安排在隔離效果好的房間進行;
應根據周邊環境安排合適的作業時間,學校區應避開上課時間;居民區應避開休息時間;
盡可能選用新設備,如攪拌機、低雜訊風鎬、新型氣釘槍、用瓷片切割替代機割等;
有可能鋼模板用膠合板替代,搬運安裝時注意防止雜訊擴散;
4.3廢水
4.3.1產生廢水的作業
混凝土、砂漿攪拌的清洗污水;
樁基施工(鑽孔樁的泥漿水);
切割、路面、打磨石材和瓷片的污水等;
清洗場地、工具等;
生活用水
4.3.2環境保護
見施工現場污水、雜訊、粉塵環境控制三管理方案節約用水,切割和打磨時盡量採用灑水,保護濕潤不過量;洗地時,應灑水清掃,避免用水龍頭沖水。以減少廢水的產生。
施工產生的廢水應保持一定距離的流水區,切割和打磨的廢水先用盆或凹板接往後冒出,讓水自然沉澱之後,注入下水道,避免注入雨水管;
生活廢水應注入城市污水管網,以統一處理。生活廢水不能注入雨水管。
4.4廢氣
4.4.1產生廢氣的作業
瀝青作業;油漆作業;防水塗料作業;打膠作業;清洗作業等;
4.4.2個人的防護
瀝青砼攪拌、油漆的調配、噴刷及乳膠漆的打磨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眼罩、穿工作服;
其它作業人處法邊盒裝谷膘貪博楷員應戴口罩;
無關人員應撤離現場。
4.4.3環境保護
瀝青、塗料、油漆化學溶劑類材料的使用,應控制氣味的傳播源;
作業應盡可能是獨立作業,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中進行,必要時應配置通風設備,以減少廢氣對人身體的危害;
4.5監督檢查及跟蹤
項目部每周例行檢查時,以及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檢查時,都應將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的處理情況作為一個檢查項目,並記錄在質安大檢查綜合評定表中。發現中不符合應通知項目部及施工班組立即進行整改,必要時發出糾正/預防措施要求。
5相關文記錄
《施工現場固體、廢棄物管理規程》
《施工現場化學危險品管理規程》
⑶ 生產廢水,國家規定不能排放嗎
生產來廢水,國家規定不能直接排放。自
生產性廢水,是因為含有水體污染物,不經處理的排放,就會污染環境,危害很大。
生產性廢水,要進行水污染監測。由此確定主要污染物,再確定其治理方案。
根據主要污染物,設計實施污染治理廢水後再排放。
少量的生產性廢水,也可以運送到專業的污水處理廠去處理。
⑷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4)環保廢水處理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⑸ 廢水運輸處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環保法有規定。
但是工廠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如何處理,法規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因為「三同時」的設計中肯定要有建設廢水的處置方案,不然你是無法開工的啊。
⑹ 保護環境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化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產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7)環保廢水處理條例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⑻ 農村污水處理規定
一、污水來源及特性
1、農村污水來源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我國明顯加快了新農村建設的步伐,大力發展新農村或小城鎮建設,對於帶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的發展是一大戰略。但是,在發展農村經濟或小城鎮經濟的同時,又帶來了環境污染問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可續發展的又一大重大舉措。
我國新農村和小城鎮建設,涉及到的環保問題,主要有農村污水污染和農村垃圾污染兩個方面。在農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養殖污水污染、農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業污染和其他污染。這些污染物與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農村污水實際上是上述污水的總稱。
2、農村污水特點
⑴、納污面積小、污水量少、變化系數大、水質和水量波動大。
⑵、有些農村的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給水質造成一定沖擊。
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還有地下水滲入。
⑷、農村可能出現跳躍式的發展,近期污水量比較少,而遠期污水量較大。
⑸、由於經費問題、基礎設施不完善、技術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處理站,社區也可能難以維持能耗高、維修量大、管理復雜的處理系統。因此,我國新農村污水處理應該選擇經濟、高效、節能、簡便易行、處理效果好、抗沖擊能力強,運行穩定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
⑼ 環保污水處理有那些方法
(1)對於一些傳統的、低產值的、污水治理難度極大的垃圾產品應該下決心用高產值的、技術含量高的產品置換掉。如果某產品的年利潤還抵不上每年用於污水的治理成本,這樣的產品應下決心停止生產,換上污染少且易於治理達標的產品。
(2)加強管理,減少污染
企業管理也是防治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如設備的跑、冒、滴、漏;不按操作規程辦事造成的生產事故或產品報廢等導致的大量高濃度污水的產生;用大量的水沖洗設備與地面,造成污水量的增加;冷卻水與生產污水未做到「清濁分流」,都會增加污水的水量和污水的治理難度。(3)建立區域性的小型污水處理廠
對工廠比較集中的地方,不必套用「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而應該加強各企業間的聯系,統籌考慮污染的治理對策,若有必要和可能,可將各個工廠的污水集中處理,建立統一的污水處理廠,實行「誰污染,誰出錢」的治理方法。因為各個工廠由於產品的不同,污水的水質也不是一樣的,如有的工廠的污水是酸性的,而有的工廠的污水卻是鹼性的,放在一起處理可以減少中和葯劑的處理費用;有的工廠排出的高鹽分低COD的污水,而有的工廠的污水卻是高濃度易生物降解的,如果單獨處理的話,都是治理難度很大的污水,但如果放在一起進行生化處理,由於水質條件的改善,不僅可以減少污水的處理難度,而且可以提高處理效率。
(4)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
為了減少污水水量,首先應該在污水產生的源頭上多做文章。如可以考慮水的循環利用、或多次重復利用,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盡量減少外排水量。在國外,某些先進企業水的循環利用率已經達到96%以上,而上海生產企業水的循環利用率還停留在20-30%的較低水平,尚有很大的潛力可以挖掘。提高生產用水的循環利用率不僅可以減輕環境污染,而且還能減少新鮮水的補充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日益緊張的水資源問題。在污水處理時,也應該盡量考慮處理出水的循環使用。
(5)回收利用和綜合利用
污水中的污染物,都是在生產過程中進入水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反應介質(如溶劑),特別是精細化工生產中一些化學反應往往不能十分安全,產品的分離過程也不可能十分徹底,因此在污水中尤其是在反應母液中常含有一定數量的有用物質。排放這些污染物質,就會污染環境,造成危害。但若加以回收利用或綜合利用,便可以變廢為寶,化害為利;或以廢治廢,取長補短,綜合治理,就可以節省水處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