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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的行政徵收

發布時間:2021-01-28 19:10:33

Ⅰ 我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如何規定的

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專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屬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Ⅱ 為什麼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這是因為污水來不能隨便排源入水體,需要處理以後才能排入江河湖泊,而處理污水是需要錢的,需要設備和設施,需要污水處理廠和管道,這是要錢的。所以要收費。其實就是你用水後的污水排放和處理的費用,一般都夾雜在誰費用一同收取,這個錢是給市政公司用於城鎮污水處理改造的

Ⅲ 什麼徵收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版的原則核定。污水權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Ⅳ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這是必須的。國家目前正在醞釀出台環保稅,對排污通過征稅的方式對排污行為加以約束,同時積累更多的治污經費,促進環保事業的不斷發展。

Ⅳ 污水處理費如何征稅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內處理費由城鎮容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市和區縣按照污水處理費徵收級次,實行分級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和區縣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作為收費憑證。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應直接繳入同級國庫。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稅〔2014〕151號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徵收繳庫、使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8條,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Ⅵ 污水處理費 是怎樣收取的

我們南寧市是加到水價裡面一同收取的,用1噸自來水,就收1噸污水處理費,用5噸自來水,專就收5噸污水處理費,屬如此類推。

污水處理費各地收費標准不一,南寧市每立方米污水處理費是0.8元。對低收入群體實行減免,對「五保戶」按0.25元收費標准執行;對低保對象減半收取。

Ⅶ 污水處理費 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嗎

污水處理費 是事業性收費

Ⅷ 哈爾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2001.06.01

【實施日期】 2001.06.01

【文 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哈爾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下設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日常徵收工作。
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第四條 在本市城區內直接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算徵收。
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費核定。使用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無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污水排放水質標準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排水設施排放超標污水補償費。
超標污水補償費的收費標准,按照省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工作人員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當出具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證件,並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票據。
第九條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於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補充建設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不再徵收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和污水排污費。
第十一條 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居民,免徵污水處理費。
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污水處理費,不得免交。
第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3%的滯納金,並處以應繳納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規定的罰款,屬非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屬經營活動的罰款不得超過20000元。
第十三條 侮罵、毆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循私舞弊。
對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奈 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Ⅸ 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版的原則核定。污權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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