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為什麼成本監審 對象不能是 機關
水、氣、暖,這類商品因為具有自然壟斷性,它們的定價如果任由市場發揮作用,就會損害社會福利,所以需要政府進行價格監管。其中,成本監審就是價格監管的重要內容。而隨著價格機制改革不斷推進,原來的成本監審方式亟需創新。經濟之聲報道《成本監審:讓定價更合理》,以浙江省為例,介紹成本調查和監審的機制創新。
監管理念該怎麼變?
成本監審的對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或服務,由物價部門對經營者記錄的成本數據歸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價相關法律規定等進行審核。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成本是政府定價的依據:
韓亞明:從管制價格來講的話,比方說公用事業,它的定價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實際上成本是大頭,利潤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還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這個其實差距並不大。所以成本監審是定價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韓亞明說,過去的成本監審屬於征詢決策,企業自報成本收益賬難免不真實,比如當地兒科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療機構四次上報成本,數據都不一致。
韓亞明:我們原來定價說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業報,調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當作單獨的一個環節來處理。因為以前不需要這么細。現在這樣不行了。
浙江省寧波市的污水處理收費從2004年開始一直隨自來水費按固定標准收取,但隨著處理能力擴展,企業反映收入無法覆蓋成本。如果按照原來的程序,物價部門會根據企業上報的成本,開會論證,再做相應調整。在轉變監管理念後,寧波物價部門在調價前,先對五個污水處理企業進行了詳細的成本監審,情況屬實後,才把非居民污水處理費從8毛調整到1元,同時,還對十三五期間的污水處理成本進行預測。寧波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鄔曉紅說,現在,價格部門能及時、准確地了解行業成本變動情況:
鄔曉紅:不是說像過去,企業打報告我們就調價。現在有成本監審的手段,政府的服務能力由被動變主動。現在省里有兩項定期成本監審,每年我們都要了解企業的監審情況。過去的監審只能反應過去的成本情況,但定價是服務未來年份的,所以這一塊我們現在正在不斷探索。
此外,構建監管標准體系也是成本監審理念的一大創新。浙江先後出台管道燃氣、污水處理等11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或指導意見,今年又擬定了景區門票和養老服務等2個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制定監管標准將成為今後的工作重點:
強峻:定價權很多是在市縣裡面,我們如果不出台規則,市縣就不知道怎麼做,這是為我們系統服務。同時,這個規定出去,企業、監審單位就會知道該怎麼審核,這是雙向。我們的目錄里一定要有規章、制度全覆蓋。
但韓亞明提醒,成本監審的精細化不意味著過度監管,他建議,國家層面應該對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條款:
韓亞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條款要有,就是說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調查的手段放開後,看到一個什麼東西都要調查一下,那企業就受不了。這就要有規定,這種情況發生了、經過什麼的程序才可以做調查。
成本監審怎麼借外力?
成本是價格的基礎,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關政府定價的權威性。浙江省嘗試引入第三方審核服務和大數據技術,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信力和准確性。
自來水、地鐵等價格聽證會往往成為「漲價會」,這一現象曾廣受輿論質疑。如果的確是企業經營成本上漲而調高價格,其實無可厚非。關鍵在於物價部門能否真正弄清楚企業成本收益情況、監審工作能否取信於民。浙江省從2006年開始,就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審核,提升成本監審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這一創新模式的特點在於把監管職責和事務性職責分開:
韓亞明:如果自己陷入具體工作,自己來監督自己的工作質量,那就比較難。我覺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組織監審。由於監審的具體性事務很雜,一個數據要翻來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來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這樣,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務性工作分開了。
具體來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審核的技術服務,包括財務票據處理、數據匯總和初審等。以浙江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為例,目前已參加50多個成本監審項目,取得顯著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55億元,而監審費用只有7.9萬元;2012年電力成本監審中核減成本22億元,監審費用是9.36萬元。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局長周永澤說,獨立的第三方參與,提高了成本監審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周永澤:專業的會計師在遵循政策法規的情況下做的報告,就非常客觀、真實。價格要聽證,我們出具成本監審報告,社會公眾要進行質詢,你們這個數據怎麼來的?那麼就有一大摞的資料來支撐,經過會計事務所的審核,可以講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術支持後,物價部門就把工作重點放在監管標准體系的構建上。浙江提出爭取在2017年前實現所有監審項目成本監審辦法體系全覆蓋。新華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杜建說,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發揮作用:
杜建:通過這么多年專業機構參與,物價部門包括成本監審部門可以博採眾長,形成很多成本監審的技術、流程、方法和標准,為今後的監審以及做好分行業的監管和服務,提供扎實的基礎。
作為互聯網科技強省,浙江的成本監審工作不但藉助第三方機構,還開始玩轉大數據、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數據上報、匯總、查詢為一體的成本監審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個項目模塊、30多萬條成本數據。浙江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強峻說,大數據的應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確性:
強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監審,以前一到匯總的時候,市縣的數據上來,我們都用excel自己匯總,容易出錯。現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進行配比、校對,自動把歷年的數據形成柱狀圖、餅狀圖,我們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報告以及政策建議,這個真正發揮了數據的作用。
放開價格商品該怎麼曬成本?
「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減少政府對價格形成的干預,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對於公益性較強或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商品,在加大「放開」力度的同時,提高監管水平同樣重要。
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驗:一些商品雖然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但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賣方往往趁機亂喊價,損害消費者利益。以浙江溫州市為例,當地的瓶裝液化氣在上一輪價格改革中就放開了定價權。但群眾不斷舉報企業定價偏高,區域之間銷售價格差距大。
成本監審的對象是政府定價商品,成本調查的對象不僅有政府定價商品,還包括市場定價商品,如何在引導市場定價商品上發揮作用呢?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說,他們通過成本調查、公開成本信息,把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讓這個問題得到解決:
韓亞明:瓶裝液化氣的問題,因為它是放開價格商品,我們該怎麼監管他?我們就先進行成本調查。定價權確實是企業的,我們不幹涉,但是價格不在合理區間的,我們就可能會把成本公開,讓老百姓評判。如果老百姓覺得可以接受的,我們也沒意見;如果老百姓覺得太高了,這裡面肯定有問題。因為如果沒問題的話,應該是可以通過市場競爭下來的。
在這里,成本調查是監管的主要手段。但放開價格商品調查的難點在於沒有現成的規則和辦法,無法核增或核減成本。溫州市發改委成本調查監審局局長潘朝霞說,他們進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們體現合法、相關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力求最真實地反映成本構成情況;第二,自製液化氣成本調查表格5張,直觀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第三,合理分攤。
盡管放開價格領域的成本工作初顯成效,但浙江省物價局副局長韓亞明認為,像成本信息公開環節在一些領域仍有挑戰,這項工作需要繼續探索。另外,韓亞明強調,對放開價格商品的成本調查要審慎,避免對市場經濟過度干預:
❷ 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武市價[2013]111號)
武威市物價局:
你局《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請示》(武市價〔2013〕65號)和《關於調整武威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有關情況的報告》(武市價〔2013〕101號)收悉。為保障你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促進污染物減排和環境保護,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鑒於你市已按規定履行了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上報市政府研究等規定程序,經研究, 現就你市城區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及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同意調整你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為0.8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為1.24元/立方米,加權平均為 0.98元/立方米。收文後你局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具體出台時間由你市考慮物價穩定的影響因素和物價調控目標的要求擇機確定。實施前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報道和關注社會反響,使此項收費政策平穩順利實施。
二、加強污水處理運行和財務收支管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成本較高,污水處理費標准提高後,相關部門要督促企業加強運行管理,不斷優化生產工藝,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污水處理的能力、效率和質量。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全部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要單獨列賬,不得挪作他用。你市要做好日常監管工作,確保收費收入專項用於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對收支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每年進行督查。
三、強化徵收措施,努力提高收繳率。你市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做到應征全征,堅決杜絕拖欠、漏征和流失,提高收繳率。自備水源用戶也要按本批復規定的收費標准收繳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落實對弱勢群體的補貼政策。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後,對低收入群體要採取扶持政策,制定補貼或優惠辦法,緩解因調價增加負擔的矛盾。
五、確保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污水處理費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價格政策,此次收費標準的調整,充分考慮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運行和節能減排的需要。你市要按國家和省上節能減排的政策要求做好污水處理工作,切實做到達標排放。
六、實行污水處理費跟蹤動態管理。你市污水處理單位在收費前要到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甘肅省經營性服務收費登記證》,依法亮證收費,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准,自覺接受監督。污水處理單位每年1月份要將上年污水處理費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在線檢測運行等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七、污水處理單位應按國家和省上要求改製成獨立的企業法人,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為污水處理費政策的有效執行創造條件。鼓勵實行供水和排水一體化管理,有效降低運營成本,充分發揮減排效益。
八、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將本批復收費標准用作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融資的依據。
九、按價格分級管理許可權規定,縣級污水處理費標准由市審批,為此,你市要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和節能減排的要求制定和調整,不斷加強管理,嚴格審批程序,並將審批結果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十、你市水資源短缺,要研究制定中水利用相關政策,切實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十一、你市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省建設廳,省環保廳。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6月20日印發
❸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修訂有哪些亮點
近日國家發改委修訂了《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發改委價格司副司長丁傑今日介紹到,修訂後的辦法更加註重加強壟斷行業監管,規范成本監審行為,可以說是成本監審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
三是嚴格定價成本的審核,明確政府定價成本的構成、核定方法和標准,以及不能進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支出等,加強對企業的成本約束和激勵,減少政府自由裁量權。
四是完善成本監審程序,促進成本監審工作更加規范化。
五是發揮第三方作用,明確定價機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和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參與成本監審,提高成本監審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進成本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七是建立成本監審檔案管理制度,實現成本監審資料可查詢、可追溯。
八是實行經營者失信懲戒機制,將經營者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丁傑表示,通過修訂《辦法》,進一步明確成本監審的職能定位,明確開展成本監審的原則、方法、程序、審核標准和法律責任,有利於規范成本監審行為,使成本監審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進行,確保成本監審更客觀、公正、透明,為政府科學定價奠定堅實的基礎。
便民的政策用好就是好。
❹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供水價格體系和定價機制,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保護環境和節約用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包括公共供水企業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業面向社會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後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湖南省定價目錄》規定,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和省轄市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各市州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城關鎮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城關鎮外的建制鎮和集鎮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供水企業實施跨區域供水的,其價格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 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為1:1.5:4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體宿舍和員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用水等。
(三)特種用水是指洗浴、洗車用水等。
特種用水范圍的具體劃分由所在城市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資源費、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1、水資源費指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取水單位徵收資源性質的行政性收費;
2、原水費是指水庫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費用;
3、定價成本中的電費是指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和輸、配水動力耗電費用;
4、定價成本中的工資以企業合理定員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國有(或相同經濟成份)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或按有關職能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和單位產品工資含量計入。合理定員人數省轄市供水企業按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10萬立方米,縣及縣級市的建制鎮、集鎮的供水企業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5萬立方米核定;
5、定價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其折舊年限一般選取財政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數。城市供水水廠生產能力建設不宜過度超前,新建水廠竣工投產後,年制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按供水設計能力的60%計算制水量分攤折舊費。
6、定價成本中的維修費用一般控制在固定資產原值的2%-2.5%之間。因實施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水表出戶改造而形成的用戶計量水表前的新增固定資產,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的,其維修費用可合理核入定價成本。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合理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期間費用應按供水企業主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攤計算。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按國家稅法規定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 制水、輸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各級價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企業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類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廠自用水」是指水廠生產所需的必要損耗,其合理損耗率為5—10%。
(二)「產銷差率」是指供水企業的供水量與售水量之差與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業未實現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並按表計量收費的,其合理產銷差率為18%;實現由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直接抄表到戶率達到50%以上的,其產銷差率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能超過26%。上述指標中包括城市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已對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實行裝表計量並實施收費的,應在上述產銷差率中降低2—3%計算。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優惠的水費,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章 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12%。還貸期結束後,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價格形式制定,鼓勵具備條件的城市實行「兩部制」、「三階梯」水價。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價格的計算方法為:
(一)基本水價(平均水價)=(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售水量;
利潤=企業凈資產×凈資產利潤率;
稅金為同期的稅金總額;
售水量為同期的售水量。
(二)各類水價的計算:
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本水價(平均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非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特種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特種用水比價系數)]
其它各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分類用水比價系數;
分類售水量均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階梯式水價體現多用水多付費原則。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後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2、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每戶平均人數按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人數確定。
第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確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具體各級水量基數按國家和省有關用水定額並結合促進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原則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可實行季節性水價。但最高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基本水價的20%。
第十七條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應與國家或省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實行計劃用水超定額加價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辦法及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伴隨自來水水費代征的,其徵收辦法和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對轉供水單位和未接管的實施物業管理居民小區的供水,實行供水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躉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躉售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層樓宇的二次供水加價,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壓成本和合理水損等情況核定。
第四章 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價格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後仍有虧損的;
(三) 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第二十三條 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請報告後,決定開展調價前期工作時應向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有關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監審辦法進行價格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將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聽證會資料等報經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應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從調價文件批准執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見量執行原價格,第二次抄表見量執行新調整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於供水事業的發展,保障城市供水,提高供水水質,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於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有利於規范供水價格,促進供水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個人收取申請接入城市供水的管網設備安裝費用及其它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服務費用,應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的上網企業執行不同的結算價格,並通過競標確定;不具備競標條件的,由城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但對同城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分類價格。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三十條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與用戶簽訂用水合同明確用水比例;因用戶原因不分表計量且不簽訂供水合同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按供水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水費。違者按《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准,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進行舉報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水價、代收費項目、標准、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12358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監督城市供水企業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價格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我省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准。
❺ 依法追繳污水處理費包括什麼手段
城區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收費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產業化發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以及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應遵守本辦法。凡在本市中心城區內(含臨川區、金巢經濟開發區)向市本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備水源用戶),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三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審批;建設、環保、水利、城管等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污水處理費收支預算的執行。成立污水處理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建設局,各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根據當地污水處理廠和排污管網、排污泵站等設施運行和維護的合理定價成本,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兼顧用戶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包括污水處理成本、合理利潤和稅金三部分。目前,我市經批準的各類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如下:
(一)居民用水以戶為單位,每戶每月用水量在50噸(含50噸)以內的按0.8元/噸徵收,50噸以上部分按1元/噸徵收。
(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污水處理費按1元/噸徵收。
(三)經營基建單位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1.2元/噸徵收。
(四)特種行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按2元/噸徵收。
(五)工業企業的污水處理費按以下原則徵收:
1、企業排放污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超標排放污水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2、工業企業未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經城管部門核定其污水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且使用供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工業企業,由市供水公司按0.8元/噸標准徵收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備水源的工業企業,由水利部門按0.8元/噸標准徵收污水處理費。經城管部門核定未進城市排污管網的免收污水處理費,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
3、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經環保、城管部門核定其污水達標排放並進入城市排污管網的,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即0.12元/噸;使用自備水源的工業企業,由水利部門按上述標準的15%收取管網運行維護費,即0.12元/噸。
4、工業企業已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經城管、環保部門核定未進入城市排污管網並達標排放的,免收污水處理費,未達標排放的由環保部門徵收排污費。
(六)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應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並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其污水處理費徵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以上收費標准,如需調整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標准執行。
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隨著污水處理率的提高和經營成本的變化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兩年核定一次。污水處理企業每兩年應對其生產經營成本進行一次全面核算。當污水處理率和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污水處理企業可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處理企業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報告,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污水處理成本價格核算報表;
(二)污水處理費調整方案、徵收標准及其依據;
(三)擬調整污水處理費標准對相關行業及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水平的影響評價;
(四)與調整污水處理費標准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材料和內容。價格主管部門應自受理後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成本監審,並召開價格聽證會,報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八條 自備水源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利部門按月代征,從城市供水企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水處理費由供水公司按月代征。其中:水利部門代征手續費第一年按實際征繳數額的10%計算,以後年度增量部分按20%計算;供水公司代征手續費按照實際征繳數額的3-5%計算,並在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內列支。
第九條用戶應按規定的標准和時限繳納污水處理費,未按規定繳納的,由負責徵收或代征的部門(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負責徵收的部門可按《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暫停供水,依法追繳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專款專用,在確保城區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所需費用前提下,如有節余可用於城區污水管網、城市排澇站的維護和建設。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費的撥付,財政部門根據環保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達到排放標準的水質以及建設部門監測的實際處理水量,按月撥付處理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達到95%以上。供水公司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達95%以上的,由財政部門按5%的標准撥付代征費;如若連續三個月未達到95%的徵收率,將按3%的標准撥付代征費。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其污水處理廠運行和運行費必須嚴格按照《撫州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含補充協議)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污水處理廠設計出水水質標准要求的,由環保、建設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撫州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協議》(含補充協議)相關規定,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為5年。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❻ 污水處理費該收嗎
這是我網上找來的抄一點資料襲,不知道有沒有用
我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已試運行二年多,為加快其市場化和產業化進程,近期,根據省物價局文件批復精神,嘉興市區污水處理費執行新的定價方案。
進網用戶污水處理費分類標准為:居民生活用戶污水0.80元/立方米;非經營性用戶污水1.50元/立方米;經營性用戶中,商業、服務業企業污水1.50元/立方米,一般工業企業污水1.80元/立方米,造紙、化工、製革、印染、電鍍和制葯等排放污水污染程度較嚴重的工業企業污水2.20元/立方米。同時對工業企業實行按實測污水COD濃度分檔計價徵收污水處理費的辦法。
新的定價方案自2006年4月1日用水時間起執行
❼ 請問管網和污水構築物折舊規定出自於哪份文件謝謝!
一般來說都是
《xx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❽ 如何四川省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充分利用
一、監審目錄的主要內容。監審目錄的直接依據是《四川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監審項目名稱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根據成本監審目錄的確定原則,納入監審目錄的項目為19項(定價目錄為37項),與現行成本監審目錄相比減少18項,減少的主要項目涉及:部分農業生產資料、部分葯品、工業消費品、交通運輸、公用事業、中介服務、房地產等,同時,新增了管道運輸、停車收費、養老服務、危險廢物處置等;
二、成本監審職責界定明確。按照國家明確的「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省、市、縣三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審許可權,與定價目錄保持一致;定價許可權移交交通部門的項目,由交通部門的定價管理機構實施監審權。定價成本監審的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三、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清晰。成本監審和調查是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程序,凡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未經成本監審不得制定和調整價格,其他暫未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定調價時應當加強成本調查。通過成本監審目錄的清單化,成本監審和調查的范圍更加清晰。
四、合理確定成本定期監審周期。為適應價格動態監管要求,我們對原監審目錄的定期監審周期的設定做了修訂,將固定周期制修改為確定周期制,根據具體價格項目的政策執行情況,合理確定定期監審周期,便於操作,符合實際,更能體現「管細管好管到位」的價格改革監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