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誰知道長春市城市供水條例
《長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供水管理。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加壓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自建的貯存、加壓等設施,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取水,再為單位和居民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公用、水利、地礦等部門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載發利用規劃,應當從本市發展的需要出發,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並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城市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長春市公用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九條規劃、計劃、建設、水利、地礦、衛生、環保、城建、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可以採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貸款、集資統建等辦法解決。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後,方可從事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設備和器具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技術監督部門、衛生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供水管材、材料、設備和器具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條件下,用戶用水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工程竣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發放《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造和新建工業區、居民小區或者大型公共設施時,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建設供水服務網點,建成後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引水渠道、沉澱池、取水口、泵站、清水池、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水箱、貯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設備、管網等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深井泵站、清水池外20米內堆放物品或者修建與供水生產無關的構築物;
(二)向引水渠道內排放污染物;在引水渠道沿岸防護范圍內,放牧、挖沙、堆放廢渣、垃圾和設立有害化學品倉庫,施用持久性或者劇毒的農葯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在取水口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捕獲、停靠船隻、游泳及可能污染水質的任何活動;
(三)在露天沉澱池外30米內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者鋪設污水渠道;
(四)在供水水源管線兩側5米內或者在輸配水管線及其他供水設施3米內修建建築物、打樁、挖掘、堆放物品等;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過河管道兩側30米內挖沙、取土;
(六)在貯水設施內洗滌或者向其中扔雜物;
(七)其他危害或者損壞城市供水設施、污染水質及影響供水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規劃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的要求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承擔相關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單位用戶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連接點至支線閥門(含支線閥門)間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新建其他地下管線或者設施,確需與已建成的供水管道並行或者交叉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不得危及已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不得將其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無支線閥門的,建築物牆外5米(含5米)以外的供水設施,由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理、維護和使用;5米以內的供水設施,由建築物產權人負責維護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消火栓、水鶴由消防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監督管理,其維修、維護工作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費從城市建設維護費中支出。
未經城市消防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者動用消火栓、水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消火栓、水鶴。
消火栓、水鶴半徑5米內禁止圈佔、壓埋。
第三十條新建的房屋,建設單位必須同時安裝總水表(棟水表)和分戶水表。總水表應當安裝在水池、水箱等貯水設施的進水管上。安裝後,總水表(棟水表)產權無償移交給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由城市自來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分戶水表由房屋產權人維護、管理;產權人如無能力維護、管理的,可以委託城市自來水企業有償維護、管理。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附設加熱裝置的,其產權人應當在加熱裝置前安裝水表;未安裝水表的,不予供水。
第三十一條水表必須依法取得計量檢定資格的檢測單位檢定合格,方可安裝使用。
水表必須按照規定的周期檢定、更換,並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費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換水表。
第三十二條生產、安裝二次供水設備的單位,應當取得《二次供水設備生產安裝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生產和安裝。
二次供水設備產品應當經依法取得檢定資格的產品質量檢測單位檢定;檢定合格的,方可銷售。
第四章城市供水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保證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由國家認證的水質檢測部門定期進行檢測,每年不得少於兩次。經檢測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方可供水。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標准;逾期仍不能達到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的水質化驗、凈水、管道維護、查表、收費、設備檢修等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並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三十六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合理調整水壓,做好水壓監測工作。
第三十七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備貯水設施。
第三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單位進行供水施工、維修、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影響供水工程作業。
第三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查表,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向用戶收取水費;單位用戶用水量達不到最低標準的,由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用戶按照最低標准收取水費。單位用戶用水量最低標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用戶必須按時交納水費。
第四十條不具備安裝水表條件的用戶,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規定根據用水性質、用水設施或者用水人口核定水量收取水費。具備裝表條件因設施產權人原因而未安裝水表的,按照進戶水管口徑連續流量計量收費。
因單位用戶原因不能抄表計量的,由城市供水企業按照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費;
此期間新增用水設施的,應當加上新增用水設施設計用水量收取水費。
第四十一條單位用戶因故停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停止使用手續並結清水費。
單位用戶需恢復用水的,應當持書面申請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恢復用水手續後,方可用水。
第四十二條用戶需要過戶、改變用水用途的,應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並交納相關費用後,方可用水。
第四十三條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取水。
第四十四條環衛、市政、綠化等非生活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後,方可用水。
第四十五條因建設施工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臨時用水手續後,方可用水。
建設項目涉及拆除房屋的,必須在拆除前收回水表、結清水費,並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保證拆除區域其他用戶正常用水。建設單位超過臨時用水期限用水或者變更用水地點的,必須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臨時用水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到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辦理拆除、撤戶或者正式立戶手續,不得擅自轉作正式用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停止供水。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個人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責任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干擾、妨礙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落起訴。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世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貳』 環境評估報告怎麼寫
環境評估報告怎麼寫
環境評估報告怎麼寫?環評報告,即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的預見性評定。根據對項目所在地的地下水、土壤的監測等項目設計的評價,那麼環境評估報告怎麼寫呢?
1、總論
1.1項目由來
1.2編制報告書的目的
1.3 編制依據
1.3.1 法律、法規、規程和標准依據
1.3.2 基礎資料和委託書
1.4 評價標准
1.4.1 環境質量標准
(1)地表水環境
麻用河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中三類標准。
(2)空氣環境
區域空氣環境質量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1996)中二級標准。
(3)聲環境
區域聲環境質量執行《聲環境質量標准》(GB3096-2008)中二類標准。
(4)地下水環境
地下水環境執行《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中三類標准。
(5)土壤環境
評價區內土壤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95)中的二級標准。
1.4.2 污染物排放標准
(1)本項目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氣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中二級標准。
(2)本項目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一級標准。
(3) 本項目廠界雜訊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348-2008)中2類區標准,其中施工雜訊執行《建築施工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523-2011)中有關規定。
(4)本項目一般工業固廢執行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⑤評價范圍
按環境要素分別列出,簡述確定的理由。給出評價范圍的評價地圖。
⑥控制及保護目標
有無需特別控制的污染源;有無需重點保護的.目標,如特殊地區
2、建設項目概況
①建設規模
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廠址地理位置、產品產量、投資利稅回收期、佔地面積及土地利用情況、平面布置圖、職工人數與勞動生產率。若是擴建、改建項目,應說明原有規模。
②生產工藝簡介
建設項目類型不同(有工廠、礦山、鐵路、港口、水電工程、水利灌溉工程等),其生產工藝不同。對工業生產項目來說:
a.給出每一個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原料→產品)
b.排出的污染物與數量
c.加工的性質,重要的化學反應式應列出
d.說明生產工藝的先進性
e.擴建改建項目,分析原工藝及污染物防治措施
③原料、燃料及用水量
用表列出:原料、燃料(煤、油)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用量
用水量(年、月、日、時),包括新鮮水補給量、循環水量
有物料平衡圖、水量平衡圖最好
④污染物排放量
「三廢」(水氣渣)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放射性物質:種類、劑量、來源、去向
設備雜訊源:雜訊功率級
振動源:振動級 改建擴建項目:列出前後污染物排放量清單。
⑤採取的環保措施
治理方案、工藝流程、主要設備、處理效果、處理後是否達標、投資運轉費。
固廢的綜合利用、處置方案、去向。
⑥工程影響環境因素分析
據污染源及其排放情況、環境背景狀況,分析污染物可能影響環境的各個方面,將其主要影響作為環境影響預測的主要內容。
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①自然環境調查
a.地形、地貌、地址概況;
b.水文(水系分布)及水文地質情況
江、河、湖、海、水庫名稱,數量、發源地,評價區段水文情況。
江、河:年均徑流量,平均流量,河寬,比降,彎曲系數,平、枯、豐流量流速。
地下水:水質類型,埋藏深度等。
c.氣象氣候
氣候類型及特徵、溫度、風速風向、降水、日照、災害性天氣等
d.土壤及農作物
土壤:類型、種類、分布、肥力特徵。
農作物:糧食、蔬菜、經濟作物的種類及分布。
e.森林、草原、水產、野生動植物、礦藏資源等情況 ②社會環境調查
a.行政區劃與人口:包括人口分布、密度、職業構成、文化構成
b.工礦業、交通運輸業分布概況:產品、產量、產值、利稅、職工數等
c.文化教育概況:
d.人群健康及地方病情況:
e.景點:自然保護區、風景區、名勝古跡、溫泉、療養院、重要政治文化設施
③評價區大氣環境質量現狀(背景)調查
監測位置、項目、時間、儀器、方法、結果,據歷年監測資料和監測結果評價大氣質量狀況。
④地面水環境質量現狀(背景)調查
監測位置、項目、時間、采樣時水文參數、儀器、方法、結果
⑤地下水質現狀(背景)調查 監測位置、項目、時間、結果
⑥土壤及農作物現狀(背景)調查
關於土壤:有
土壤類型、分布狀況、土地利用情況。 監測位置: 監測項目:選項理由 采樣方法與分析方法:
監測結果(列表):中國只有土壤中砷的衛生標准。評價時,與本省同類土壤
背景值或對照點的污染物含量對比。
關於農作物:有
主要農作物、果樹及分布情況 採集種類及採集樣品的部位 採集點
監測項目及分析方法
監測結果(列表):與食品衛生標准或對照區同類作物污染物一般含量對比。
⑦環境雜訊現狀(背景)調查
監測位置、時間、儀器、方法、氣象條件、結果 ⑧評價區內人體健康及地方病調查
調查區域,人數、性別、年齡、職業構成,項目,方法,結果 另:死亡回顧調查、兒童生長發育調查、地方病專項調查等。 ⑨其它社會經濟活動污染、破壞環境現狀調查
4、污染源調查與評價
①建設項目污染源預估:按生產工藝找污染源,列表(種類、數量、性質、排放方式與規律、排放途徑與去向),看是否符合排放標准。
②評價區內污染源調查與評價 給出調查方法、數據來源、評價方法。
給出(列表)廢氣、廢水、廢渣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放方式、排放途徑與去向、評價結果→重在找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繪污染源分布圖。
5、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涉及方面:大氣,水,雜訊,生態,人群健康,對地質、水文、氣象可能產生的影響
6、環保措施的可行性及經濟技術論證
7、環境影響經濟損益簡要分析
8、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9、結論
10、附件、附圖及參考文獻
一、項目由來:
隨著我國房地產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各種相應配套政策的逐步出台,房地產的啟動已經不僅僅是為了解決住房困難和單純的增加住房面積,而是朝著高質量、多功能、精品化、品牌化的方向發展
為加快長春市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現代化進程,提高城市化水平,改善城市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品位,而且可以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
長春新都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擬投資62076萬元人民幣在長春市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區域內,東至空地、西至規劃丙十五街、南至規劃丙十六路、北至奢新北線地塊建設本項目,該項目總佔地面積為97555.00m2,建築面積為148274m2。
根據國務院第253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受長春新都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吉林省龍橋輻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於20XX年05月承擔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我單位環評技術人員在現場踏勘和收集有關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長春市環境保護局的要求,編制完成了《長春新都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國信?御泉山B地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在編制過程中,得到了長春市環境保護局及建設單位的密切配合,在此深表感謝!
二、建設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及地點
項目名稱:長春新都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國信?御泉山B地塊建設項目
建設性質:新建
建設單位:長春新都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建設地點:長春市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區域內,東至空地、西至規劃丙十五街、南至規劃丙十六路、北至奢新北線地塊。建設項目地理位置見圖1。
2、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投資估算:根據項目設計方案確定的建築面積、結構、建設標准以及有關取費要求,估算項目總投資為62076萬元。
資金籌措:全部自籌。
3、建設內容及規模
該項目總佔地面積97555m2,總建築面積148274m3,其中住宅建築面積100926.4m2,公建建築面積6347.6m2,地下建築面積41000m2,主要包括住宅、商業建築、地下設備用房、地下車庫、物業用房,社區用房、垃圾收集站等。
本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詳見表1,單體建築情況見表2。
4、產業政策符合性及選址合理性分析
制定和實施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XX年修訂)》是實現"十二五"規劃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十二五"期間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時期,能源、交通、水利、電力、城市基礎設施及房地產仍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點。
本項目是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XX年修訂)》分類規定,屬第一類鼓勵類項目的第三十七項,其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項目選址區域市政設施比較完善,給排水、電、燃氣、通信、集中供熱等基礎設施已經配套完成,區域環境質量較好。場址四周緊鄰城市交通道路,周邊交通十分發達,給項目建設、原材料運輸及出行提供了方便。
綜上,從區域環境功能區劃、交通條件等方面綜合考慮,其選址符合長春市和雙陽區總體規劃,項目建設性質符合政府規劃部門對土地使用功能的定位,選址合理。
三、建設項目周圍環境概況
本項目位於長春市雙陽區奢嶺街道辦事處區域內,東至空地、西至規劃丙十五街、南至規劃丙十六路、北至奢新北線地塊。擬建小區北側為奢新北線,隔路為長春建築學院;
西側為規劃丙十五街,隔路為幸福馨城小區,300m外為長春市旅遊學院;南側為規劃丙十六路,隔路為瀾山溪谷;東側為財稅小區施工場地,東南側為財稅小區。
1、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現狀
1)環境空氣功能區劃
根據長春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擬建項目所在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區。
2)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
本項目收納水體為奢嶺河,由於《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區》(DB22/388-2004)未對該奢嶺河進行規劃,但奢嶺河最終匯入雙陽河,雙陽河"雙陽水庫壩址"-"河口"為Ⅲ類水體,因此本項目地表水奢嶺河按照Ⅲ類水體。
3)環境雜訊功能區劃
根據雙陽區雜訊功能區劃,該項目所在區域為1類功能區
2、環境影響評價范圍
1)環境空氣
根據HJ 2.2-2008《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環境空氣的評價工作等級主要根據項目大氣污染物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等因素來確定。
本項目採暖實施集中供熱,不產生燃煤煙氣污染物。因此,對環境空氣只進行現狀評價。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評價范圍以本項目為中心,直徑5km的圓形區域。
2)地表水
本項目生活污水排放量296.45m3/d,水污染物比較簡單,通過市政污水管進長春市奢新污水廠處理,納污水體為奢嶺河,最終匯入永春河,本項目永春河評價河段為Ⅲ類水體,故根據HJ/T2.1-1993中規定,本次地表水評價工作等級為三級。
評價范圍為長春奢嶺污水處理廠出水口上游0.5km處至雙陽河河口長約5km河段,雙陽河與奢嶺河交匯上游2km至下游5km,長約7km河段,全長約12km河段。。
3)雜訊
本項目所在區域屬《聲環境質量標准》(GB3096-2008)1類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 2.4-2009)中規定,建設項目所處的聲環境功能區為GB3096-2008規定的1類、2類區,按二級評價。故本項目聲環境評價工作等級應為二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 2.4-2009)要求,本次評價范圍為建設項目邊界向外200m。
1、項目概況
1.1擬建項目概況
1.2建設規模
2、工程分析
2.1主要生產工藝流程
2.2主要生產設備
2.3替代性燃料的來源及種類
2.4主要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
2.4.1施工期
沒有土建工程,沒有施工期污染問題。
2.4.2營運期
3、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與評價
3.1大氣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與評價
3.2水環境質量現狀監測與評價
4、環境影響分析
4.1環境空氣影響
4.2環境風險影響
5、環境保護措施分析
5.1廢氣治理措施
5.2替代性燃料運輸中環保措施與建議
6、項目環境可行性的綜合分析
6.1環境敏感性分析
6.2產業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6.3與沿線城鎮規劃相符性分析
7、環境經濟損益分析
8、公眾參與
9、環境影響評價初步結論
『叄』 主要城市供水安全及後備供水水源地
松嫩平原有長春、哈爾濱2個省會城市以及大慶、齊齊哈爾、松原、白城、綏化5個地級市,這些城市人口密集,經濟比較發達,是帶動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引擎,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佔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為預防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解決城市應急供水問題,本次調查為這些城市提出了一批地下水後備水源地,以備應急之用。
一、城市供水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1.供水水源單一,資源不足
受水資源條件和供水資金等方面的因素限制,多數城市供水水源單一,如長春市主要是地表水,而其他多數城市是地下水。地下水供水比例過大,導致地下水長期超采,水位持續下降,地下水資源枯竭,嚴重威脅城市供水安全。城市是水資源利用最集中的地方,一般來說城市面積相對較小,地下水和地表水資源有限,特別是在建城區,多為不透水層,雨水快速匯集排走,地下水補給量減少,加劇了地下水資源枯竭的速度。在東部高平原,城市多數缺水,地下水多已形成持續的下降趨勢。
2.水污染加劇
城市是水環境污染的最大污染源,城市垃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斷增加,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率低,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嚴重,進一步減少了水資源的可利用量,如長春市、哈爾濱市、松原市、德惠市等城市都出現因地下水污染而不能使用的情況。
3.凈水、供水設施老化,與新的城市供水水質要求不相適應
許多城市供水設施已超過使用期限,年久失修,跑冒滴漏現象嚴重,因管網老化跑水而導致的停水時有發生。大部分城市凈水廠設備簡陋、工藝落後,特別是新的《城市供水水質標准》將正式實施,對城市供水設施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4.缺乏應急供水能力
近年來,松花江、芒牛河接連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威脅沿岸城鎮的供水安全。在水污染事故發生的風險中,幾乎所有城市都呈現出抗風險能力不足,與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要求不相適應。絕大部分城市沒有城市供水應急預案,供水能力只能維持現狀,沒有供水後備水源和設施,在突發事件中缺乏應急調度能力。
二、主要城市後備供水水源地
(一)長春市
長春市是一個嚴重缺水的城市,城市供水主要有石頭口門水庫、新立城水庫和市內四處地下水源地,「引松入長」工程於1998年投入使用,將松花江水調入石頭口門水庫,再供城市用水。城市供水中85%以上是地表水,日供水60.27×104m3,其地下水只有10.41×104m3。地表水容易遭受污染,有突發性污染的可能性,因此,供水中的地表水污染是長春城市供水的重要安全問題。另外,「引水工程」也可能遭受像地震等自然災害的破壞,為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建議以下兩種應急措施:一是可以啟用停用的水源地;二是開發位於長春市南30 km 的伊通河谷和齊家子2處大型水源地。
伊通河水源地位於長春市郊區樂山-馬鞍鄉,分布面積205.85 km2,開采層位為第四系鬆散岩類孔隙水,含水層厚15~20 m,水量豐富,單井涌水量最大可達3000~5000 m3/d。地下水儲存量為7.74×108m3,開采補給量為19.15×104m3/d,可開采量8.0×104m3/d,可作為大型水源地,但淺層鬆散岩類孔隙水含鐵量高,需作除鐵處理,方可利用。
齊家水源地位於雙陽區境內,距長春市32 km,分布面積186.84 km2,包括飲馬河與伊通河兩個集中開采區。開采層為鬆散岩類孔隙潛水和碎屑岩類裂隙孔隙水,含水層厚度8~25 m,單井涌水量最大3000 m3/d。隱伏於第四紀鬆散岩類孔隙潛水之下的新近系碎屑岩類裂隙孔隙水,含水層岩性為砂岩、細砂岩,最大單井涌水量1000 m3/d。飲馬河河谷區地下水儲存量為2.53×108m3,開采補給量為18.74×104m3/d,可開采量為10.75×104m3/d。雙陽河河谷區地下水儲存量為3.10×108m3,開采補給量為12.9×104m3/d,可開采量為5.54×104m3/d,兩河谷合計可開采量為15.20×104m3/d,可作為大型水源地。但需注意淺層地下水鐵含量較高,需作除鐵處理。
(二)白城市
白城市坐落於洮兒河沖洪積扇上,城市供水主要開采地下水,扇形地地下水資源豐富,又有正在規劃的「引嫩入白」工程,可滿足白城市遠期用水需求,缺水的可能性不大,主要的供水安全隱患是地下水污染。扇形地含水層上覆保護層很薄,且為砂性土,地下水環境脆弱。作為白城市的後備(應急)水源地,可選擇埋伏在扇形地之下的新近系泰康組承壓水,該層水含水層頂板埋深40~80 m,含水層厚度10~30 m,含水層岩性為砂岩、含礫砂岩,地下水豐富,單井涌水量多在2000~3000 m3/d,可選則富水地段作為城市後備(應急)水源地。但對泰康組承壓水的開發應作好保護,除作應急外盡可能不開發該層地下水,以免造成污染。
(三)松原市
松原市地下水占城市供水總量的88%,由於引江水處理費用較高,近幾年表水供水工程相繼停產。地下水開采層位有大安組承壓水、第四系承壓水、河谷潛水及引龍坑泉水。開采大安組承壓水的新村、二龍水源地,主要用於生活用水;第四系潛水主要用於工業用水。大安組承壓水近幾年地下水位下降較大,擴大引泉還有潛力。該市主要供水安全隱患:一是第二松花江水污染,導致地下水污染;二是大安組承壓水枯竭,資源不足。
作為後備(應急)水源地一方面可在已有新村、二龍水源地的保護范圍內,開發第四系承壓水作為後備水源;另一方面也應改變現有供水結構,即增加引泉量,減少新近系承壓水開采量作為後備水源,龍坑泉群多年平均流量0.5 m3/s,引水流量0.4 m3/s,現引泉水僅0.07~0.09 m3/s,擴引潛力很大。
新村、二龍水源地的保護范圍內的第四系承壓水,含水層埋深多在35~68 m,厚度13.9~55.0 m,岩性為含礫中粗砂、砂礫石,透水性好,單井涌水量一般大於3000 m3/d,水量豐富。水化學類型為低礦化重碳酸鈣鈉、鈉鎂型淡水,符合生活飲用水標准,適宜飲用。在2個水源地控制范圍內,第四系承壓水天然補給資源為690×104m3/a,開采資源為830×104m3/a,日供水量2.27 ×104m3。
(四)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現有水源地7處,其中,地表水水源地3處,地下水水源地4處。地下水年開采量為2.3831×108m3,占供水總量的38.38%,其中,城市生活用水0.9023×108m3,工業用水0.7123× 108m3,農業用水0.7725×108m3。市政及企業自備地下水供水井主要分布在建城區156 km2范圍內,共有開采井1430眼,機井密度達9.17眼/km2。農田灌溉機井1881眼,分布在市郊1480 km2范圍內,機井密度1.27眼/km2。哈爾濱市區四方台、朱順屯、三棵樹三處地表水水源地,均分布在松花江哈爾濱江段,取松花江水作為供水水源,由於上游沿岸分布著眾多的城鎮及工廠,江水受到污染,特別是一旦出現突發性污染,哈爾濱市區的供水安全將受到嚴重影響,必要時,可以啟用江北松浦和哈西孫家窪子等地下水水源地。
(五)大慶市
大慶市城市供水比較分散,除大慶市區外,各採油廠一般都有自備水源井,水源地多達50處,長垣以西以開采第四系承壓水和泰康組承壓水為主,長垣以東則以開采白堊系明水組承壓水為主。此外,大慶還有三個大型引水工程,即北部引嫩工程、中部引嫩工程和南部引嫩工程。引水工程將嫩江水引入大慶周邊水庫,再供各類用水。其中,北引和中引是重要的生產、生活地表水源,南引主要用於農業用水。供水安全隱患主要是:地表水源污染、地下水源污染和地下水資源枯竭。
(六)齊齊哈爾市
齊齊哈爾市區目前有地下水水源地14處,供水井68眼,企業自備水源井316眼,農灌井4273眼,機井密度為1.16眼/km2。市區形成以工業和生活用水為主的市政供水和企業自備井供水兩大系統以及近郊區以農田灌溉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業及生活供水主要開采第四系孔隙承壓水,近郊區農業供水主要開采第四系孔隙潛水,臨嫩江部分工農業(包括生活用水)利用地表水。
2003年,齊齊哈爾市區開采地下水量2.815×108m3,開采模數為6.97×104m3/(a·km2),其中,生活用水0.7397×108m3,工業用水0.3171×108m3,農業用水1.7590×108m3。生活用水中一部分來自地表水(嫩江水),年供水0.1095×108m3,嫩江瀏園斷面高錳酸鹽指數、溶解氧和氨氮超標比較嚴重,分別為50%、25%和8.3%;在嫩江以東地區地下水受「三氮」污染也在逐年加重。城市供水主要隱患是江水或地下水污染。如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以啟用城北工人屯等後備地下水水源地(見表12—2)。
表12—2 松嫩平原主要城市地下水後備供水水源地一覽表
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