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對主要污染物實行什麼制度
法律分析: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劃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並確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對其進行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前,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必須有相應削減原有項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後,方可審批和核准。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管理的具體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法律依據:《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該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與排入該工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共同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
有條件的鄉村應當逐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二十九條 城市、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也可以採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污水納管閥門的措施。
② 五水共治是什麼時候提出的
2014年5月27日,浙江省組建成立了浙江省「五水共治」技術服務團,並部署今年全省「五水共治」技術服務工作。此次組建的「五水共治」技術服務團,集成了來自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建設廳、浙江省水利廳和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浙江大學、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等部門和單位的200餘名專家。
五水共治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澇水、保供水、抓節水這五項。浙江是著名水鄉,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五水共治是一舉多得的舉措,既擴投資又促轉型,既優環境更惠民生。水文化的價值在於它讓人們懂得熱愛水、珍惜水、節約水;進行五水共治,是平安浙江建設的題中核心,直接關系平安穩定、關乎人水和諧。可治理自來水、江水、河水等水資源的污染問題。
(2)浙江污水整治擴展閱讀:
從生態的尺度看,治水就是抓綠色發展優環境。浙江「缺水」,有海島地區資源性缺水制約,也有一些山區工程性缺水因素,但主要是污染造成的水質性缺水。
「江南水鄉沒水喝」,根子就在過於依賴資源環境消耗的粗放增長模式。面對青山不再、綠水不再的尷尬,浙江必須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和對浙江可持續發展的擔當,圍繞治水目標,把水質指標作為硬約束倒逼轉型,以短期陣痛換來長遠的綠色發展、持續發展。
③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表水體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轄的海域環境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等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污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飲用水安全、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並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水環境保護意識,並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水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等情況,編制《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以下簡稱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準的功能區劃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八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的編制、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環境保護、發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和出境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准。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監測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 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和流域、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安排產業布局、調整經濟結構、規范開發建設,協調推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准。 第十三條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鄰的公路或者航道,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和船舶發生事故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備用水源,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治理,安排資金,扶持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促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范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排污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停產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脅下游地區飲用水供水安全的,還應當及時向下游地區通報。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飲用水水源污染狀況、應急措施和恢復供水的信息。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功能保護的需要,對下列區域、水體依法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區域、水體符合功能區要求:
(一)主要河流源頭區;
(二)重要漁業水體、保護生物物種資源的水體;
(三)風景名勝區水體;
(四)重要的湖泊、濕地;
(五)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森林;
(六)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價值的區域、水體。
依法劃定的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游(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生態保護區區域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逐步加大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合理的水資源管理和節約用水機制,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推廣節水減污技術,依法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使用化肥和農葯,發展種養結合的生態農業,控制化肥、農葯對水體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功能區水質保護要求,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存貯、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養殖排泄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水污染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採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准,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推廣使用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產養殖造成的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江河、湖泊、運河、水庫、渠道、河道、溝池等開展清淤保潔工作,提高城鄉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規范化排污口。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條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目標、水環境容量、水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水質不符合功能區要求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削減指標。
第三十一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
(二)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三)排放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水的;
(四)向環境排放餐飲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已通過竣工驗收;
(二)有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污染事故應急方案,並配備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和物資;
(四)重點排污單位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事業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證明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所屬行業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於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依法核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逐步推進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有償使用和轉讓。在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內,依法有償取得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指標後,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節余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法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鎮水環境綜合整治。
鄉、村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六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工業廢水的,其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
第三十七條 向環境或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八條 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並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向環境超標排放以及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超標排放),除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外,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九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過納管標准時,可以採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的納管設備、閥門等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污染嚴重的流域、區域,劃定重點監管區,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和企業,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的,應當暫停審批或者核准流域、區域內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 水環境質量因嚴重乾旱等不可抗力原因達不到功能區水質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採取限制生產、停產等強制措施,確保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發布水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第四十四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制度,記錄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第四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設置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排污單位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聯網,並提供在線監測數據。
第四十六條 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做好應急准備,並定期進行演練。應急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化工、醫葯等生產企業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配備事故應急池等水污染應急設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控制或者避免污染事故,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水行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電話。
第四十八條 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海事、農業、漁業、水行政、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要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和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污單位造成嚴重水環境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和物品採取查封、暫扣措施。
第五十一條 排污單位拒不履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或者停產整頓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單位供水、供電的決定。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及時公布重大水污染違法情況。
第五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定期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排污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水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未依法作出處理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其作出處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級其他部門,對造成水體污染的排污單位未依法作出處理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污染物,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應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第五十八條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二百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五十九條 排污單位未按規定要求試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試生產,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建設項目無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並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條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六十一條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任務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任務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審批、核准項目的;
(四)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違法審批排污許可證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措施的;
(七)接到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履行執法職責的;
(八)因監管不力造成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長期或者嚴重超標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排污單位違反規定排放、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拒絕、阻擾、妨礙環境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同時廢止。
④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⑤ 1.1萬公里垃圾河、黑河、臭河變清澈 浙江重現詩畫江南底色
從磚瓦廠取泥後殘留的一個個臭水坑、泥水坑,整治、拓展為6.1平方公里水域,水質常年保持在Ⅲ類水及以上的國家級 旅遊 度假區,杭州蕭山區湘湖「鳳凰涅槃」,小魚兒、小蝦和白鷺都回來了。
這只是浙江美麗河湖建設的一個縮影。
據統計,截至目前,浙江省1.1萬公里垃圾河、黑河、臭河,實現由「臟」到「凈」的轉變;全面消除劣Ⅴ類水體,又實現由「凈」到「清」的轉變;建設省級、市級美麗河湖180條(個),河流長944公里。
「浙江開始重現詩畫江南的底色。」 浙江省治水辦(河長辦)副主任、水利廳副廳長楊炯說。
病在水裡 根在岸上
浙江境內有錢塘江、甬江、苕溪、甌江等八大水系,8萬多條河流,水系發達,老百姓也習慣依水而居。然而,隨著鄉鎮工業的紅火和民營經濟的發展,該省一些縣市的河湖開始生「病」,有的還病得不輕。
在「五金之都」永康市,GDP增速一度居金華市前列,境內的永康江、華溪、李溪等主要江溪也曾變得渾濁不堪,魚蝦絕跡,垃圾成堆,每到夏季惡臭難聞。蕭山區的一些河湖水曾是紅、黑、白「三色水」。一位省領導曾在浙中地區調研時作打油詩批評基層治水不力,「山上桃花紅艷艷,山下蒼蠅黑壓壓,青山臭水」。
楊炯說,2013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庄嚴承諾,決不把污泥濁水帶入全面小康。2018年,美麗河湖建設第一次寫入省政府工作報告,2019年,美麗河湖建設被列為全省十大民生實事之一。
病在水裡,根源在岸上。工業企業排放、外來人口生活污水直排、小微企業偷排等,對溪流河湖造成了嚴重污染。一些地方「五水共治」之初,老百姓對河道清淤的做法指指點點,「光是在水裡小打小鬧有什麼用,岸上沒有決心和動作解決不了問題」。
蕭山區屬浙江省剿滅劣Ⅴ類水任務最重的地區之一,河網水系、傳統產業、流動人口等「三多」,2016年年底區控及以上劣Ⅴ類斷面5個、劣Ⅴ類水體300個。蕭山區治水辦常務副主任葛仲歡說,僅衙前鎮11.8平方公里就聚集了650多家紡織企業,湧入近5萬外來務工人員,是本地人口的兩倍。人多地少,不少企業和村民見縫插針,把廠房、職工食堂、員工宿舍、出租房建到河邊,導致境內河湖水體日漸變色。
工業企業違章建在河邊的廠房設備停運一天損失就是幾百萬元,能不能拆掉,群眾看在眼裡。葛仲歡說,該區依法拆除邱氏布業、誠卓紡織、葉茂紡織等一批企業臨河違章建築,累計清除河道兩岸15米內違章建築近180萬平方米,提前半年完成5個區控及以上劣V類斷面消滅任務。
小池塘有大動作
如果把河湖看成是整個水生態系統「主動脈」的話,那麼小溪、小水溝和小池塘則是水系的「毛細血管」。浙江池塘等小微水體數以萬計,直接影響著河湖治水效果。
「927戶村民就有52個池塘。」嘉興市海寧市周王廟鎮雲龍村黨委書記范衛福說,該村曾是海寧環境最差的12個村之一,不少池塘被當作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池,請挖掘機挖了六七次,才清除 歷史 的環境欠債。
金華市金東區澧浦鎮瑣園村72歲老人徐雄澤家門口有一個160多平方米的七斗塘。他小時候在這池塘里洗澡、釣魚。徐雄澤說:「到了新世紀初,池塘沒有人管了,就變成一個垃圾池。夏天在家吃飯,蒼蠅蚊子都飛到我飯碗里來。」
「一些承包給人養殖珍珠蚌、鯉魚、鰱魚的水庫、池塘,更是變成了『醬油水』或『糞缸』。」金東區上荷塘水庫管理處主任塗根林說,2013年以前,上荷塘水庫蓄水量有845萬立方米,年承包費18萬元。水越富氧化,魚越肥大,承包人每年就往水庫投入2000多噸豬糞、鴨糞和500多噸化肥,連大壩上都是臭氣熏天,水庫養的魚煮熟後都有一股怪味。
整治侵佔、污染池塘、水庫的現象必然觸及各方利益。蕭山區浦陽鎮靈山村村民許某芳家不肯拆除圈佔池塘邊的圍牆,其家人還把施工人員的手抓破了。據金東區瑣園村主任嚴志君講,村裡在原機耕路旁開挖一條水渠連通和復活7個池塘,沿途十戶村民有九戶不同意。
「不過,治水治出了美麗環境和美麗經濟,以及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金東區副區長葉春成說。該區多湖街道四大門村有300多畝污泥塘,通過清淤、水系連通和「三改一拆」,環境變美了,今年國慶長假有5.5萬人來村裡體驗農家樂。一個池塘幾條遊船的承包款由以前一年的1.08萬元,漲到了今年的11.8萬元;村集體經濟收入由不足10萬元,到現在超過100萬元;瑣園那條水溝被打造成水街,村莊變成了景區,一年遊客量達55萬人次。全區68座小Ⅱ型以上水庫全部實施潔水養殖, 全面消除劣Ⅴ類水。
許某芳現在每天從池塘中打水澆花、拖地板,並笑著說,「那潭死水早就該整治好」。
高 科技 助力實現人水和諧
形勢和壓力逼人,倒逼浙江江河湖水進入精細化和高 科技 全流域監管的發展階段。永康市就把全市電鍍、電解企業集中到表面精飾整合區,生產污水由第三方運營的重金屬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後,再接入城市污水管和污水處理廠,進一步處理做到達標排放。
義烏是一個典型的缺水城市,境內沒有大江大河,從東陽、浦陽等市縣調了一部分水,保障該市近200萬人口的生產生活用水。浙江省治水辦副主任周紅衛說,義烏的美麗河湖建設和高 科技 治水、管水已經走在了全省前列。
義烏市排水公司智慧管控平台大屏幕上實時顯示著全市楓坑等水庫蓄水量,江東水廠、城北水廠的瞬時流量,以及白沙、稠江的配水量。該市治水辦綜合組副組長趙品茂介紹,義烏建有9座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污水能力為54萬噸/天,通過2400多公里的排水管道,對全市526個村、鎮街社區進行全域覆蓋,成為浙江省第一個實現「全域零直排」的縣市。
據浙江省治水辦(河長辦)、水利廳聯合發布的《浙江省美麗河湖建設行動方案(2019-2022年)》,該省將高質量推進全域「美麗河湖」建設,實施「百江千河萬溪水美工程」,即打造100條縣域美麗「母親河」、1000條城鎮特色美麗河湖、1萬條鄉村美麗河湖,實現河湖安全流暢,生態 健康 ,水清景美,人文彰顯,管護高效,以及全域大美山河,人水和諧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