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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業污水排放規定

發布時間:2023-08-23 04:29:49

⑴ 餐飲污水直排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餐飲污水直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⑵ 餐飲的環保排放要求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八十一條規定: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並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標准排放油煙的,
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⑶ 餐飲店污水直排處罰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餐飲污水有機成分較多,各成分間的綜合作用強,穩定性差,但毒性不大,預處理相對比較困難,其排放時間有一定的規律性,排放瞬間流量大,中午和晚上一般是廚房污水排放的高峰值期間。現有處理裝置一般可以使污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或者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系統之前,進行簡單的預處理,真正做到污水處理之後能夠回用的一體化裝置較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⑷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8居民樓下禁止餐飲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廣州制定了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下文是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葯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於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好褲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雜訊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液運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工商、環保、食品葯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在居民點內建設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採取派發調查問卷、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利害關系人意見調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製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編者註:此字讀jv,右邊為火字旁,左邊為局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餐飲場所,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並報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前兩款之外餐飲場所的,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備案。

第十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

(二)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餐飲場所環境影響保護審批登記表;

(四)餐飲場所地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對於規劃控制區外的地區或者臨時商業場所,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規劃部門對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的驗收意見及其附圖;若涉及建築物規劃功能變更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

(六)工商部友埋簡門出具的餐飲業戶名稱核准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提交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水接駁證明或者接駁咨詢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築的距離少於9米的。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築主體外牆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徵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牆體的建築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築物業主同意,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築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築物1.5米。

第十七條 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於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並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並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台,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並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台賬記錄,台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准(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於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准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雜訊的設備,採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雜訊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位於居民住宅建築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雜訊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雜訊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准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污許可制度。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注銷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照。

第二十五條 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污水、廢氣和雜訊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注(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註明不得設置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准;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凈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託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採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葯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看了“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還看了:

1.餐飲環保承諾書範文3篇

2.食品衛生安全知識測試題與答案

3.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通報

4.廣州市糞便管理規定

⑸ 餐飲含油污水排放相關法規條例有哪些

一.法規要求

1.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4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北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

5、餐飲項目:

(1) 符合建設項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設立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的飲食業經營場所;

(3) 爐灶必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鍋爐也須使用燃氣或電能等清潔燃料;

(4) 必須設置收集處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煙囪排放,專用煙囪的高度應高於周圍20米內的居民建築;

(5) 安裝空調器、排風裝置產生雜訊和熱污染的,應採取措施進行防治;空調器、排風裝置不得設置在居民窗戶附近,在商業區步行街和主要街道兩側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運營過程中產生雜訊的須採取降噪、隔聲措施,達到當地固定雜訊源廠界雜訊標准;

(6) 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後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應將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殘渣、廢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

隨著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西城區第三產業的比例不斷加大,餐飲業數量逐年增多,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漸增大。為進一步加強對餐飲業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處理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場化,杜絕地溝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線堵塞,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日前,西城區市政管委與區環保局聯合向駐區單位發出《關於加強治理餐飲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駐區餐飲業和單位食堂:1、自覺遵守環保有關法律、法規,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2、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時進行整改。

區市政管委、環保局將按有關法規要求對餐飲業和單位食堂進行全面檢查,對未按規定安裝有效的油污分離設施,導致超標排放的餐飲企業依法進行處罰,並記入西城區企業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統,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明確了餐飲業的環保要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油煙不得排入下水管道;應設置油煙凈化裝置,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實現達標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標的應委託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維護運行;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煙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生活和工作環境。

草案同時提出,凡是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⑹ 環保局對餐飲店下水道的要求是什麼請大家多給些意見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中有規定。

7 排水與隔油要求

7.1 排水設計

7.1.1 飲食業單位的排水設計應符合GB 50015的規定,含油污水應與其他排水分流設計。

7.1.2 當就餐人數不確定時,排水量可參照餐廳建築面積進行計算,每平方米餐廳建築面積
每天排水量可按0.040 ~0.120m3計算。

7.1.3 飲食業單位含油污水水質,可參照表1確定。

表1 飲食業單位含油污水水質 (mg/L)

污染物 生化需氧量 化學需氧量 動植物油 懸浮物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氨氮
(BOD5) (CODCr) (SS) (LAS) (NH3-N)
平均濃度 400~600 800~1200 100~200 300~500 0~10 0~20

7.2 隔油設施

7.2.1飲食業單位排放的含油污水應經隔油設施處理後排放。

7.2.2 隔油設施所需空間應根據隔油工藝、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存油部分應便
於清運和管理。

7.2.3 隔油設施不應設在廚房、飲食製作間及其他有衛生要求的空間內。

7.2.4 當選用隔油池時,隔油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a)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時間不宜小於0.5h;

b)池內水流流速不宜大於0.005m/s;

c) 池內分格宜取二檔三格;

d) 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內存油部分容積不宜小於該池有效容積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
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於0.6m;

e) 與隔油池相連的管道均應防酸鹼、耐高溫。

7.2.5當選用隔油器時,隔油器的設計應符合CJ/T 29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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