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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污染源在線監測技術規范

發布時間:2023-08-22 11:22:21

污水流量計如何實現在線比對和校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部於2019年12月24日,發布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在《安裝技術規范》中,提出了在線監測系統的組成中,需要有流量監測單元,對於需測定流量的排污單位,要建設明渠標准化計量堰(槽),並且堰槽的建設應能夠進行明渠流量計比對工作,推薦三角堰、矩形堰及巴歇爾槽。在《驗收技術規范》中,對水污染源流量監測單元的驗收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分為液位誤差比對和流量誤差比對,具體如下:

(1) 液位誤差比對:用攜帶型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液位測量精度≤0.1 mm)和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測量同一水位觀測斷面處的液位值,進行比對試驗,每2 min記錄一次數據對,連續記錄6次,計算每一組數據對的誤差值Hi,選取最大的Hi作為流量計的液位比對誤差。

(2) 流量誤差比對:用攜帶型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和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測量同一水位觀測斷面處的瞬時流量,進行比對試驗,待數據穩定後,開始計時,計時10 min,分別讀取明渠流量比對裝置該時段內的累積流量F1 和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該時段內的累積流量F2,按公式計算流量比對誤差ΔF。

根據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在現場驗收時需要用到攜帶型明渠流量計,驗收的過程中要連續地統計記錄液位數據及流量數據,需要在12分鍾內同步記錄在線明渠流量計和便攜污水流量計各6個液位數據,及在10分鍾內同步記錄在線明渠流量計和便攜污水流量計各2個明渠流量累計數據,而且因為污水流量監測過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在記錄過程中出現問題,則需要重新進行比對驗收,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給現場的驗收工作帶來了困難。

國內雖然有各類的明渠污水流量計,但是並沒有一款能夠方便快速完成上述驗收任務的攜帶型污水流量計,我們公司利用多年環保監測儀器研發經驗,結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等標準的要求,開發出了一款專門針對明渠流量計現場驗收要求的攜帶型明渠流量計HX-FX型攜帶型明渠流量計。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生態環境部於2019年12月24日,發布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在《安裝技術規范》中,提出了在線監測系統的組成中,需要有流量監測單元,對於需測定流量的排污單位,要建設明渠標准化計量堰(槽),並且堰槽的建設應能夠進行明渠流量計比對工作,推薦三角堰、矩形堰及巴歇爾槽。在《驗收技術規范》中,對水污染源流量監測單元的驗收方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分為液位誤差比對和流量誤差比對,具體如下:
(1) 液位誤差比對:用攜帶型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液位測量精度≤0.1 mm)和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測量同一水位觀測斷面處的液位值,進行比對試驗,每2 min記錄一次數據對,連續記錄6次,計算每一組數據對的誤差值Hi,選取最大的Hi作為流量計的液位比對誤差。
(2) 流量誤差比對:用攜帶型明渠流量計比對裝置和超聲波明渠流量計測量同一水位觀測斷面處的瞬時流量,進行比對試驗,待數據穩定後,開始計時,計時10 min,分別讀取明渠流量比對裝置該時段內的累積流量F1 和超聲波明渠流量計該時段內的累積流量F2,按公式計算流量比對誤差ΔF。
根據以上要求可以看出,在現場驗收時需要用到攜帶型明渠流量計,驗收的過程中要連續地統計記錄液位數據及流量數據,需要在12分鍾內同步記錄在線明渠流量計和便攜污水流量計各6個液位數據,及在10分鍾內同步記錄在線明渠流量計和便攜污水流量計各2個明渠流量累計數據,而且因為污水流量監測過程是不可逆的,一旦在記錄過程中出現問題,則需要重新進行比對驗收,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給現場的驗收工作帶來了困難。
國內雖然有各類的明渠污水流量計,但是並沒有一款能夠方便快速完成上述驗收任務的攜帶型污水流量計,我們公司利用多年環保監測儀器研發經驗,結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安裝技術規范》和《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驗收技術規范》等標準的要求,開發出了一款專門針對明渠流量計現場驗收要求的攜帶型明渠流量計HX-F3型攜帶型明渠流量計。

⑵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雜訊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採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於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體和設備等。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並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徵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並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體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並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第十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採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介面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三條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採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⑶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的組成

組成如下。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安裝技術要求的組成標准規定了水污染源排放口、流量監測單元、監 測站房、水質自動采樣單元及數據控制單元的建設要求,流量計、水質自動采樣器及水質自 動分析儀的安裝要求,以及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調試、試運行技術要求。

⑷ 國控污染源細顆粒物自動在線監測體系指啥,包括哪些方面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轉批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是指環保部門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督考核,確定其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所提供的實時監測數據,即為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三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後,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一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據。

日常運行監督考核合格後至下次運行監督考核,該時段內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

驗收不合格、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四條
有效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是國控企業計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數量和確定達標排放的依據,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總量考核、監督執法、排污申報核定等工作的基礎。

第五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市(地)級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責任環保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包括熱電聯產電廠)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責任環保部門」)負責。第二章 企業責任

第六條 國控企業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1個小時自動采樣一次,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2個小時自動采樣一次,並整小時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國控企業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負責。

第七條 國控企業依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2007),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台賬。

第八條 國控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維護保養、定期校準和校驗,對異常和缺失數據按規范進行標識和補充。

第九條
在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期間,國控企業要採取人工監測的方法向責任環保部門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於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條 國控企業應當配合責任環保部門開展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國控企業每季度第一個月前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責任環保部門提交上個季度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自檢報告。

自檢報告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准確性分析、數據缺失和異常情況說明以及企業生產情況等。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責任環保部門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普洛帝 顆粒計數器 日常運行每季度考核一次,並將考核結果通知國控企業。

對國控企業污染源新安裝驗收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一個季度後,必須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考核內容包括比對監測、制度執行情況以及設備運行情況檢查等。

第十四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考核不合格的,國控企業應當嚴格按責任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責任環保部門不接收整改期間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規設定儀器參數、違規運行或其他影響正常運行的嚴重違規行為,責任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責任環保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地方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的污染源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規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國控企業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監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規程。

一、監督考核依據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四)《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五)《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准》(HJ/T212-2005)、《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試行)》(HJ/T352-2007)

(八)《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端建設規范(暫行)》(環發〔2008〕25號)

二、監督考核內容

(一)比對監測

1、廢水污染物濃度及流量比對

2、廢氣污染物濃度、氧量、流量和煙溫比對

(二)現場核查

1、制度執行情況

(1)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

(2)運行、巡檢記錄

(3)定期校準、校驗記錄

(4)標准物質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換記錄

(5)設備故障狀況及處理記錄

2、設備運行情況

(1)儀器參數設置

(2)設備運轉率、數據傳輸率

(3)缺失、異常數據的標記和處理

(4)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流量、排放總量的小時數據及統計報表(日報、月報、季報)

三、監督考核方式

通過比對監測和現場核查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進行監督考核,填寫監督考核表。

四、監督考核判定結果

(一)相關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類報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對監測結果不滿足相關技術規范的,判定為監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設定的,判定為監督考核不合格。

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考核表》

⑸ 環保在線監測自動做樣幾小時一次

生態環境部《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第6章規定了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的采樣方式。
pH水質自動分析儀、溫度計和流量計對瞬時水樣進行監測:
連續排放時,pH值、溫度和流量至少每10min獲得一個監測數據;
間歇排放時,數據數量不小於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的6倍。
CODCr、NH3-N、TP、TN、TOC水質自動分析儀對混合水樣進行監測:
連續排放時,每日從零點計時,每1小時為一個時間段,水質自動采樣系統在該時段進行時間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樣(如:每15分鍾采一次樣,1小時內採集4次水樣,保證該時間段內採集樣品量滿足使用),水質自動分析儀測試該時段的混合水樣,其測定結果應計為該時段的水污染源連續排放平均濃度;
間歇排放時,每1小時為一個時間段,水質自動采樣系統在該時段進行時間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樣(依據現場實際排放量設置,確保在排放時可採集到水樣),采樣結束後由水質自動分析儀測試該時段的混合水樣,其測定結果應計為該時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濃度。如果某個采樣周期內所採集樣品量無法滿足儀器分析之用,則對該時段作無數據處理。

如果企業設置的采樣方式不符合最新要求,應立即添置、更新采樣設備和監測儀器,以滿足現行有效的技術指南要求。否則,生態環境部門將按照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進行查處。

⑹ 我國水污染情況及監測方法簡述

(1) 污染源煙塵(粉塵)在線監測儀 用於在線監測污染源煙塵、工藝粉塵排放量(濃度或總量),包括測量相關參數:流量、O2、含濕量、溫度等,是實現污染源排放總量監測的必備監測儀器。 (2) 煙氣SO2、NOx在線監測儀 用於在線監測煙氣中SO2、NOx含量,通過流量測量,實現總量監測。 (3) 環境空氣地面自動監測系統 該系統用於空氣質量周報、日報監測,主要監測項目有:SO2、NOx、CO、O3、PM10等。 (4) 酸雨自動采樣器 自動採集降水樣品,以便測定降水的pH值。 (5) PM10采樣器 用於採集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10μm以下的顆粒物。 (6) 固定和攜帶型機動車尾氣監測儀 用於測定機動車排放尾氣中CH、CO等含量。 2、污染源和環境水質監測儀器: (1) 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 污染物排放的總量監測要求濃度與流量同步連續監測,在線測流和比例采樣是總量監測的基本技術手段,對於重點污染源還需要配備在線監測儀器。 (2) 流量計 用於規范化的明渠污水排放口流量的在線連續監測儀器。 (3) 自動采樣器 用於污染源排放口具有流量比例和時間比例兩種方式的在線自動采樣裝置。 (4) 在線監測儀器 用於工業污染源或污水排放口的在線測分析儀器。監測主要項目有:COD、TOC、UV、NH4+-N、NO3-N、氰化物、揮發酚、礦物油、pH等,應具有自動校正和自動沖洗管路功能。 (5) 環境水質自動監測儀器 用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指標的在線自動監測儀器。水質自動監測項目分為水質常規五參數和其它項目,水質常規五參數包括溫度、pH、溶解氧(DO)、電導率和濁度,其它項目包括高錳酸鹽指數、總有機碳(TOC)、總氮(TN)、總磷(TP)及氨氮(NH3-N)。 (6) 總有機碳(TOC)測定儀 總有機碳(TOC)是反應水體有機物含量的指標,可用於污染源或地表水的監測。 3、攜帶型現場應急監測儀器 攜帶型現場應急監測儀器,用於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監測,其主要特點為小型、便於攜帶及快速監測。 (1) 攜帶型分光光度計 用於現場監測的攜帶型分光光度計,測試組件一般包括氰化物、氨氮、酚類、苯胺類、砷、汞及鋇等毒性強的項目。 (2) 小型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儀 用於現場有毒有害氣體監測的小型攜帶型儀器,主要監測項目有CO、Cl2、H2S、SO2及可燃氣監測等。 (3) 簡易快速檢測管 用於快速定量或半定量檢測水中或空氣中有害成分的現場用簡易裝置,主要監測項目有CO、Cl2、H2S、SO2、可燃氣、氨氮、酚、六價鉻、氟、硫化物及COD等。 4、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監測儀器 (1) 全向寬頻場強儀 用於測量某頻率范圍內的綜合電磁場強。 (2) 頻譜儀 用於測量不同頻率電磁輻射的場強及譜分布。 (3) 工頻場強儀 用於測量50HZ工頻電磁場強度。 (4) 大面積屏柵電離室α譜儀 測量環境介質中α放射性核素的濃度。 (5) 全身計數器 用於監測職業工作者或公眾的全身污染情況。 (6) 環境輻射劑量率儀 用於監測環境貫穿輻射水平。 四、重點研究的環境監測儀器和環境標准樣品 1、環境遙感監測系統。用於監測大范圍的環境污染狀況與生態環境狀況。如監測河上、海上溢油;監測各排污口排污狀況;遠距離監測污染源煙塵、煙氣排放情況以及發生赤潮的面積、程度等。實現環境預報監測。 2、有機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 3、光化學煙霧監測系統。 4、有機物環境標准樣品(①揮發性鹵代烴混合標樣,②揮發性芳香烴混合標樣,③多環芳烴混合標樣,④苯胺類混合標樣,⑤酞酸酯類混合標樣,⑥有機磷農葯混合標樣,⑦有機氯農葯混合標樣,⑧含N、含P的有機農葯混合標樣,⑨半揮發性有機物混合標樣,⑩揮發性有機物混合標樣)等。 5、PM2.5采樣器。 五、 發展環境監測儀器的政策措施 1、發展環境監測儀器及其設備是實現監測技術現代化,為環境保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准確信息的重要保證,國家鼓勵研製開發和生產國家所需的監測儀器設備。 2、加強對環境監測儀器的開發和生產的宏觀引導,加強對環境監測技術、監測儀器發展趨勢的調查研究,適時制訂環境監測儀器的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明確環境監測的的需求和方向,指導和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發展。 3、加強環境監測儀器的標准化工作。環境監測儀器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物質基礎,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准確、可比,應加強環境監測儀器標準的制訂工作。將環境監測儀器標准納入環境保護標准體系,與環境監測規范、環境分析、檢測方法的制訂工作統一規劃,協調進行。通過制訂統一的標准引導環境監測儀器的技術進步。 4、加強對環境監測儀器的監督管理,建立一批具有良好的技術基礎和權威性的技術中介機構,對環境監測儀器的技術水平和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布。對在環境監測中用於執法監測的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實行「准入」制度。 5、加強環境監測儀器的技術創新工作,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急需的監測技術的科研投入,把環境監測技術的開發列入環境科研重點領域。藉助國家各種扶持政策,推進環境監測儀器的產業化和技術升級。 6、促進監測儀器科研與生產結合,鼓勵環境監測儀器生產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環境監測技術的成果轉化。 7、走引進、消化、吸收和國產化的道路。對我國目前生產技術落後,國外已有先進的成套技術的監測儀器,鼓勵引進國外的關鍵技術,合資生產,再逐步實現國產化。 8、利用市場調控手段,促進環境監測儀器生產企業的重新組合,逐步改變監測儀器生產技術薄弱、投資分散、低水平重復、市場競爭力低的狀況,實現適度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形成一批監測儀器生產的骨幹企業。 9、根據環境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制訂環境監測工作的相應法規,逐步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區域性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的自動化網路系統。通過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自動化網路建設的示範工程,帶動自動化環境監測網路系統的形成。擴大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的市場需求。 附:環境監測儀器分類 附件: 環境監測儀器分類 按使用領域環境監測用主要儀器設備分以下幾類: 1、空氣質量與污染源廢氣監測專用儀器: TSP采樣器(大、中流量) PM10采樣器(大、中流量)* PM2.5采樣器** 粗(PM2.5-10)細(PM〈2.5)顆粒物雙道采樣器 空氣顆粒物分級采樣器 粉塵采樣器 酸雨自動采樣器* 氣體采樣器 氣體監測儀(SO2、NOx、CO、O3、HCl、Cl2、CH等) 環境空氣地面自動監測系統* 煙塵采樣器 煙氣采樣器 煙塵在線自動監測系統* 煙氣SO2在線自動監測系統* 煙氣NOx在線自動監測系統* 煙氣參數O2、濕度、壓力、流速等在線自動監測系統 區域(如機場、交通干線、工業區)及重點污染源(如電廠、冶煉廠、建材廠的煙囪)連續監測系統**汽車尾氣監測儀* 光化學煙霧監測系統** 2、環境水質與污水監測專用儀器: 水質采樣器 污水采樣器 COD測定儀 BOD5測定儀 油份濃度儀 溶解氧測定儀 色度計 濁度計 鹽度計 總有機碳(TOC)測定儀* 總氮測定儀 總磷測定儀 氨測定儀 氰化物測定儀 游離氯測定儀 環境水質的自動監測系統* 污水測流和在線連續監測系統* 有機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系統** 3、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 攜帶型氣相色譜儀(帶PID檢測器,可在野外現場監測大部分有機污染物) 車載式X射線-熒光光譜儀(可用於土壤、固廢現場金屬污染調查) 車載式GC_MS儀 攜帶型分光光度計* 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器(Cl2、CO、可燃氣、CH4、苯系物等)* 報警裝置(CO、CH4、Cl2、H2S、汽油泄漏等) 簡易快速檢測管* 快速BOD測定儀 攜帶型溶解氧測定儀 流動監測車 4、其它要素監測儀器 雜訊監測儀 雜訊自動監測系統 振動監測儀 場強儀* 全向寬頻場強儀* 寬頻電磁場強儀* 工頻場強儀* 大面積屏柵電離室α譜儀* 全身計數器* 環境輻射劑量率儀* 生態環境的遙感遙測系統 環保治理設施、監測儀器運行狀態監視儀 5、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其設備 (1) 光學類儀器: 可見分光光度計 紫外分光光度計 熒光分光光度計 火焰光度計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原子熒光光度計 等離子發射光譜儀 X-射線熒光光譜儀 (2) 電化學儀器: pH計 離子計 電位計 示波極譜儀 陽極溶出儀 庫侖儀 電位滴定儀 電導儀 (3) 色譜類儀器 離

⑺ 請問環保局事業單位考試的環保專業知識是考什麼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參考重慶市環保局
2011年面向社會考試錄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
《環境保護專業知識》考試大綱
一、考試目的
本專業考試的目的是測試考生是否具備環境監督管理職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關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及標准。
二、考試題型
本考試題型包括單選題、不定項選擇題、問答題、論述題。
三、考試范圍
(一)《環境監察(第三版)》所規定的內容。
(二)《排污收費制度(試用)》所規定的內容。
(三)環保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5.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6.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7.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9.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348-2008)
(四)報考「環境監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內容。
10.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11.污染源自動監控運行管理辦法
12.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
1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
14.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
15.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⑻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2019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污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部分的修訂。本標准首次發布於2002年,原標准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制定的內容;

——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污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

——刪除了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

——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污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

關內容。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准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河南省環境監測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准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標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採用手工方法對排污單位污水進行監測的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據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准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2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巴歇爾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寬頂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延伸閱讀:

2017版COD測定法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 828-2017

十三種污水處理基礎指標的分析方法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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