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裡去 急
這句話問的不明確.
第一步,基本納入城市管網;
第二步,進入污水廠(如白龍港城市污水廠)
第三步,污水廠外排到長江
㈡ 垃圾場的污水能處理嗎
只要是污水都能處理的 垃圾場的首先要過濾 過濾完再加入絮凝葯劑進入沉澱池 檢查上清液是否達到排放標准
一般是以焚燒和填埋為主要的處理手段
不過目前也在開發以焚燒垃圾的熱能發電的手段
想要留住好運氣,那麼就讓周圍環境保持最干凈舒爽的狀態。這個日子是個個人清潔日,自己的房間、書桌、抽屜打掃干凈外,電腦里的垃圾檔案也順便清一清。為家中加上點秋冬氣息的裝飾也不錯。此外也是頗適合讀書進修的日子,學習點課外知識,尤其對上班族而言很有在工作中意外派上用場的可能。
洗衣房的污水屬於一般的生活污水。要看污水量。
一般生活污水的流程:(洗衣房污水)
調節池----缺氧池-----厭氧池-----生物接觸氧化池-----沉澱池-----消毒-----排放
----------------- 污泥迴流-----污泥抽糞車外運
分開處理的。
拓展閱讀:污水處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
上海建亞洲最大的氣體發電廠:老港垃圾填埋場 一半綠化 一半發電
據悉,上海建亞洲最大垃圾填埋氣體發電廠,該專案是亞洲地區目前最大的垃圾填埋氣體發電專案之一,上海老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正式開業。該專案完全滿負荷生產後,每年可向國家電網輸送電力約1.1億千瓦時,滿足約10萬戶居民的日常用電之需。
該專案完全滿負荷生產後,與相同發電量的火電相比,每年節約發電用煤約3.78萬噸,每年減少了填埋場區8100餘萬立方米可燃易爆填埋氣體的排放,同時向國家電網輸送電力約1.1億千瓦時,解決約10萬戶居民的日常用電,可一定程度地緩解上海日趨緊張的電力供需矛盾。
據悉,首批從老港生活垃圾場中產生的「生物質電」,最快將於今冬明春輸往上海市民家中。屆時,上海電源將呈現火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等多種形式並存的多元化發電結構。
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場每天處置生活垃圾8000多噸,占上海市區垃圾產出量的70%以上,老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今後將負責將這些垃圾中產生的沼氣收集起來,並用於發電。據介紹,該填埋氣發電專案本期建設規模為12台發電機組,總裝機容量為15兆瓦。工程總投資近2億元。目前收集、凈化、發電系統已初步建成,並已有2台發電機組投入孤網執行。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for domestic waste ( GB 16889-1997 1998-01-01實施) 本標准從保護環境的需要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要求,填埋場入場要求,填埋作業要求,封場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處置場所;不適用於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物的處置場所。
垃圾滲濾液由於成分極其復雜,如果用一種方法很難把它處理達標。所以,一般需要不同型別工藝方法組合處理,才能做到達標排放的要求。不同型別方法的組合一般是用生物法或土地法作為預處理,然後用物化法作為後處理。要達到日益嚴格的滲濾液處理排放標准,這種工藝的組合將是一種趨勢,關鍵是各種工藝的搭配和協調的問題。
垃圾滲濾液處理中存在的問題有:
①滲濾液水量變化較大,尤其是季節性變化量很大,在雨季里水量比較大。針對這個問題,一般填埋場採用管道把多餘的滲濾液排到一個預留的池子里,等晴天滲濾液少的時候再進行處理。
②滲濾液水質特性變化大。不同填埋場,由於諸多因素不同,其水質存在很大差異,所以適用於某填埋場滲濾液的處理方法不一定也適用於另一填埋場滲濾液的處理。
③滲濾液中氨氮濃度高,尤其是在填埋後期其濃度更高。高濃度的氨氮對微生物的活性有抑製作用,而現有的氨氮吹脫又造成空氣的二次污染和吹脫塔結垢問題;有人提出超聲波吹脫法,這種方法比傳統吹脫法氨氮的去除率提高了門%-164%,CODcr去除率為24.90%-34.76%,比傳統的吹脫法提高了21%。超聲波的最佳工藝引數:PH為 11,時間為41min,氣水比 1000:1[8]。滲濾液處理費用高且難以達到排放標准。填埋場在封閉前,一般滲濾液濃度高且較難處理,即使採用厭氧一好氧生物處理工藝也難以達到排放標准;而高標準的滲濾液處理廠投資大,執行管理費用高,許多填埋場因為資金不足受限。
生物法是滲濾液處理中最常用的一種方法,由於其執行費用相對較低、處理效率高,不會出現化學污泥等造成二次污染,因而被世界各國廣泛採用。具體的工藝形式有傳統活性污泥法、穩定塘、生物轉盤、厭氧固定膜生物反應器等。
1、如果不能直接界定生產產品而發生的排污費,可入管理費用科目 ;
2、如車間生產直接產生的排污費用,可入製造費用,成本核算時,將排污用歸集到生產成本的科目;
污水處理指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
按污水來源分類,污水處理一般分為生產污水處理和生活污水處理。生產污水包括工業污水、農業污水以及醫療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是指各種形式的無機物和有機物的復雜混合物,包括:①漂浮和懸浮的大小固體顆粒;②膠狀和凝膠狀擴散物;③純溶液。
按水污的質性來分,水的污染有兩類:一類是自然污染;另一類是人為污染。當前對水體危害較大的是人為污染。水污染可根據污染雜質的不同而主要分為化學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類。污染物主要有:⑴未經處理而排放的工業廢水;⑵未經處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⑶大量使用化肥、農葯、除草劑的農田污水;⑷堆放在河邊的工業廢棄物和生活垃圾;⑸水土流失;⑹礦山污水。
或者做舊書賣,或者溶成紙漿。
㈢ 上海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2003年至2005年實施了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總投資約40億元人民幣,緊緊圍專繞以「治水為中心屬,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同步推進水環境整治和兩岸開發建設。實施以改善水質、陸域環境、綠化建設為目的,共涉及截污治污、兩岸綠化建設、環衛碼頭搬遷等8項工程措施。詳見: http://www.sscrpho.org/蘇州河環境整治專項網頁
㈣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環境,產生損壞水環境質量、危害人體健康、損害水生物資源的現象。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港水域范圍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和其他有關單位與個人。第四條(管理原則)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的原則。第五條(主管與協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公安、環保、環衛、民防、港務、船檢、衛生檢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門和漁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防污染結構和設備的要求)
船舶的防污染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並持有相應有效的防污證書。第七條(防污染設備的運行管理)
船舶的防污染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使用、保養和維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操作和記錄)
船方從事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作業、生活污水作業或者船舶垃極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操作情況。第九條(委託接收處理)
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港務監督應當向船方提供接收處理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法等資料。
受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接收處理完畢後,向船方出具書面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並將接收處理情況按月報送港務監督。
船方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情況,並可持接收處理單位出具的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向港務監督辦理污染物接收處理簽證手續。港務監督審核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後,簽發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簽字蓋章。第十條(鉛封制度)
港務監督可對下列船舶的排污設備採取鉛封措施:
(一)限於港內作業的船舶;
(二)防污染設備無法正常運行的船舶;
(三)在黃浦江上游水域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嚴重污染水域的船舶。第十一條(鉛封後的要求)
船舶排污設備被鉛封後,船方應當保持鉛封的完好,如發現鉛封有損,應當及時向港務監督報告。
船方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報港監督審核同意。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船方應當在啟封後盡快向港務監督報告,並在油類記錄簿或者機艙日誌中如實記載有關情況。第十二條(污染應急計劃)
船方應當制定相應的船舶污染應急計劃。
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時,船方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通報情況,並向港務監督報告。第十三條(應急救援)
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性質、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組織力量,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器材實施救援。第十四條(強制措施)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港務監督可以採取強制清除或者強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預防污染損害。由此發生和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十五條(船舶污染水域後開航的限制)
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須辦妥有關污染清除、污染賠償或者賠償的經濟擔保手續後,方可開航。第十六條(油污損害的經濟擔保)
裝載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油污損害經濟擔保手續。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應當委託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標准,其中排放含油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的,在排放的24小時前報港務監督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在排放的24小時前報港務監督備案。
任何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殘油、貨物殘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㈤ 上海市是怎樣處理生活垃圾的
上海約70%的垃圾處理都在上海老港固廢基地。但基地處理垃圾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垃圾產生的速度。因此關於垃圾末端的處理,據報道,上海市重大工程、上海規模最大的濕垃圾資源化處理項目——老港濕垃圾一期項目,將在明年底投產。
堆肥處理
將生活垃圾堆積成堆,保溫至55~70℃儲存、發酵,藉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將有機物分解成無機養分。經過堆肥處理後,生活垃圾變成衛生的、無味的腐殖質。既解決垃圾的出路,又可達到再資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養分含量低,雜質含量較高,長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結和地下水質變壞,需在堆肥預處理或後處理單元進行嚴格分選。
綜合處理技術研究勢在必行。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的主要障礙一方面在於垃圾自身成分復雜、難於進行資源化利用。
另一方面是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還沒有跟上,現有利用技術往往採用單一的模式(比如焚燒發電),對不同的垃圾成分採用同一方法處理,造成了處理過程自身大量的消耗,經濟性差。因此,因地制宜,根據垃圾成分的不同,進行綜合處理關鍵技術的研究,對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一件大事。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生活垃圾
㈥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本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上海港環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和本市各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交通、環保、水務、海洋、綠化市容、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環境的相關防治工作。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第四條(船舶防污設施配置和使用要求)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范、標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准確錄入貨物信息。第五條(水域禁排要求)
禁止船舶向黃浦江排放含油污水。
禁止船舶向水源保護區、准水源保護區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區域(以下簡稱特殊保護區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壓載水。第六條(船舶污染物接收)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並由船長簽字確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雙方船名、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
船舶應當攜帶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並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以備查驗。限於港內航行的船舶,可以在接收作業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第七條(垃圾分類收集)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
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份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未單獨存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可以拒絕接收,或者將所有垃圾作為危險廢物予以接收。第八條(鉛封)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下列船舶的排污設備採取鉛封措施:
(一)上海港內航行、停泊、作業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塢內修理的船舶。
船舶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船方應當在啟封後盡快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啟封情況應當在輪機日誌中如實記載。第九條(沖洗甲板要求)
沖洗船舶甲板,應當事先進行清掃。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沖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的。第十條(船舶大氣排放要求)
船舶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國際航行船舶應當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上海港內使用焚燒爐。第十一條(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
本市鼓勵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清潔能源。第十二條(岸電供應)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保、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推進上海港岸電設施發展,鼓勵、扶持碼頭建設岸電設施。
船舶靠泊配備岸電設施的碼頭,符合改用岸電條件的,應當關停燃油發電機,使用岸電。第十三條(聲響裝置使用要求)
船舶在上海港水域內航行、停泊或者作業時,應當加強瞭望,在不危及自身以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況下,少用或者不使用聲響裝置。第十四條(船舶雜訊防治)
船舶在毗鄰雜訊敏感建築物的航段、碼頭航行、作業時,排放的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船舶雜訊級規定。
禁止掛槳機船在黃浦江和本市所有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