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繳納排污費的問題
行政性收費項目:排污費
收費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費標准:如下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
(二)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見表1和表2。
2、PH值、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排放量(噸)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噸)
3、色度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色度的污染當量數 = 污水的排放量(噸) ×色度超標倍數÷色度的污染當量值(噸·倍)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的污染當量值見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不加倍收費。
4、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
污染當量數 = 污染排放特徵值÷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見表4。
(四)排污費計算
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
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表1 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總汞 0.0005
2.總鎘 0.005
3.總鉻 0.04
4.六價鉻 0.02
5.總砷 0.02
6.總鉛 0.025
7.總鎳 0.025
8.苯並(a)芘 0.0000003
9.總鈹 0.01
10.總銀 0.02
表2 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11.懸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物(BOD5) 0.5
13.化學需氧物(COD) 1
14.總有機碳(TOC) 0.49
15.石油類 0.1
16.動植物油 0.16
17.揮發酚 0.08
18.總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類 0.2
24.硝基苯類 0.2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2
26.總銅 0.1
27.總鋅 0.2
28.總錳 0.2
29.彩色顯影劑(CD-2) 0.2
30.總磷 0.25
31.元素磷(以P計) 0.05
32.有機磷農葯(以P計) 0.05
33.樂果 0.05
34.甲基對硫磷 0.05
35.馬拉硫磷 0.05
36.對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1計)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鄰—二甲苯 0.02
47.對—二甲苯 0.02
48.間—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鄰二氯苯 0.02
51.對二氯苯 0.02
52.對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間—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總石西 0.02
說明: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物(BOD5) 和總有機碳(TOC),只徵收一項。
表3 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
1. PH值
1) 0-1,13-14 0.06噸污水
2) 1-2,12-13 0.125噸污水
3) 2-3,11-12 0.25噸污水
4) 3-4,10-11 0.5噸污水
5) 4-5,9-10 1噸污水
6) 5-6, 5噸污水
2.色度 5噸水·倍
3. 大腸菌群數(超標) 3.3噸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院廢水) 3.3噸污水
說明:1、大腸菌群數和總余氯只徵收一項。
2、PH5-6指大於等於5,小於6;PH9-10指大於9 ,小於等於10,其餘類推。
表4 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值
類型 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場 1.牛 0.1頭
2.豬 1頭
3.雞、鴨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業 1.8噸污水
5.飲食娛樂服務業 0.5噸污水
6.醫院 消毒 0.14床 2.8噸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噸污水
說明:1、本表僅適用於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
2、僅對存欄規模大於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殖場收費。
3、醫院病床數大於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二、廢氣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一)廢氣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算徵收,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費,第一年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達到與其它大氣污染物相同的徵收標准,即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費,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當量0.6元收費。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仍按經國務院同意,1999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標准執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1.2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費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
本辦法實施前兩年,杭州、鄭州和吉林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按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量排污收費標准執行,即杭州、吉林二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6元,鄭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為每一污染當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個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費標准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三)對每一排放口徵收廢氣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
(四)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千克)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表5
(五)排污費計算
廢氣排污費徵收額 = 0.6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污染當量值(千克)
1. 二氧化硫 0.95
2. 氮氧化物 0.95
3. 一氧化碳 16.7
4. 氯氣 0.34
5. 氯化氫 10.75
6. 氟化物 0.87
7. 氰化氫 0.005
8. 硫酸霧 0.6
9. 鉻酸物 0.0007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 一般性粉塵 4
12. 石棉塵 0.53
13. 玻璃棉塵 2.13
14. 碳黑塵 0.59
15. 鉛及其化合物 0.02
16. 鎘及其化合物 0.03
17. 鈹及其化合物 0.0004
18. 鎳及其化合物 0.13
19. 錫及其化合物 0.27
20. 煙塵 2.18
21. 苯 0.05
22. 甲苯 0.18
23. 二甲苯 0.27
24. 苯並(a)芘 0.000002
25. 甲醛 0.09
26. 乙醛 0.45
27. 丙烯醛 0.06
28. 甲醇 0.67
29. 酚類 0.35
30. 瀝青煙 0.19
31. 苯胺類 0.21
32. 氯苯類 0.72
33. 硝基苯 0.17
34. 丙烯氫 0.22
35. 氯乙烯 0.55
36. 光氣 0.04
37. 硫化氫 0.29
38. 氨 9.09
39. 三甲胺 0.32
40. 甲硫醇 0.04
41. 甲硫醚 0.28
42. 二甲二硫 0.28
43. 苯乙烯 25
44. 二硫化碳 20
(六)對難以監測的煙塵,可按林格曼黑度徵收排污費。每噸燃料的徵收標准為:1級1元、2級3元、3級5元、4級10元、5級20元。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
(一)對無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和專用貯存或處置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標准(即無防滲漏、防揚散、防流失設施)排放的工業固體廢物,一次性徵收固體廢物排污費。每噸固體廢物的徵收標准為:冶煉渣25元、粉煤灰30元、爐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礦15元、其他渣(含半固態、液態廢物)25元。
(二)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標准為每次每噸1000元。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目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徵的廢物。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對排污者產生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超標的分貝數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見表6。
表6 雜訊超標排污費徵收標准
超標分貝數 1 2 3 4 5 6 7 8
收費標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標分貝數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費標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說明:
1. 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雜訊超標,徵收額應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二處及二處以上雜訊超標,則加1倍徵收。
2. 一個單位若有不同地點的作業場所,收費應分別計算、合並徵收。
3. 晝、夜均超標的環境雜訊,徵收金額按本標准晝、夜分別計算,累計徵收。
4. 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十五天的,雜訊超標排污費減半徵收。
5. 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雜訊排污費,按等效聲級和峰值雜訊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排污費。
6. 一個工地同一施工單位多個建築施工階段同時進行時,按雜訊限值最高的施工階段計收超標雜訊排污費。
7. 本標准以每分貝為計征單位,不足一分貝的按四捨五入原則計算。
8. 對農民自建住宅不得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❷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式
行政性收費項目:排污費❸ 排污費征哪些單位要繳,
請參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1號」《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費徵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
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第四條除《條例》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的小型排污者,採用抽樣測算的辦法核算排污量,核算辦法應當向社會公開,並按本辦法規定徵收排污費。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排污費徵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環保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78號)中有關排污收費的規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徵收污水排污費的通知》(計物價[1993]1366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實施按排放水污染物總量徵收排污費試點工作的批復》(計價格[1995]2090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開展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擴大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6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在杭州等三城市實行總量排污收費試點的通知》(環發[1998]73號)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費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❹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污水處理的目的就是對污水中的污染物以某種方法分離出來,或者將其分解轉化為無害穩定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一般要達到防止毒物和病菌的傳染;避免有異嗅和惡感的可見物,以滿足不同用途的要求。污物處理基本方法是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或幾種方法配合使用以去除污水中的有害質,按照水質狀況及處理後出水的去向確定其處理程度,污水處理一般可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處理。 一、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1、一級處理採用物理處理方法,即用格柵、篩網、沉沙池、沉澱池、隔油池等構築物,去除污水中的固體懸浮物、浮油,初步調整pH值,減輕污水的腐化程度。污水經一級處理後,一般達不到排放標准(BOD去除率僅25-40%)。故通常為預處理階段,以減輕後續處理工序的負荷和提高處理效果。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2、二級處理是採用生物處理方法及某些化學方法來去除污水中的可降解有機物和部分膠體污染物。經過二級處理後,污水中BOD的去除率可達80-90%,即BOD合量可低於30mg/L。經過二級處理後的水,一般可達到農灌標准和污水排放標准,故二級處理是污水處理的主體。但經過二級處理的水中還存留一定量的懸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機物、溶解性無機物和氮磷等藻類增值營養物,並含有病毒和細菌。因而不能滿足要求較高的排放標准,如處理後排入流量較小、稀釋能力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來水、工業用水和地下水的補給水源。
3、三級處理是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難以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病原體等。污水的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採用化學法(化學氧化、化學沉澱等)、物理化學法(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技術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種「深度處理」方法。顯然,污水的三級處理耗資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資源。污水處理相當復雜,處理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污水的水質和數量,排放到的接納水體或水的用途來考慮。同時還要考慮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殘渣的處理利用和可能產生的二次污染問題,以及絮凝劑的回收利用等。
二、常用的污水處理基本方法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物理法:污水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於污水中污染物的性質、組成、狀態及對水質的要求。一般污水的處理方法大致可分為物理法、化學法及生物法三大類。利用物理作用處理、分離和回收污水中的污染物。例如用沉澱法除去水中相對密度大於1的懸浮顆粒的同時回收這些顆粒物;浮選法(或氣浮法)可除去乳狀油滴或相對密度近於1的懸浮物;過濾法可除去水中的懸浮顆粒;蒸發法用於濃縮污水中不揮發性的可溶性物質等。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2、化學法:利用化學反應或物理化學作用回收可溶性污物或膠體物質,例如,中和法用於中和酸性或鹼性污水;萃取法利用可溶性污物在兩相中溶解度不同的「分配」,回收酚類、重金屬等;氧化還原法用來除去污水中還原性或氧化性污染物,殺滅天然水體中的病原菌等。污水處理基本方法:
3、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生化作用處理污水中的有機物。例如,生物過濾法和活性污泥法用來處理生活污水或有機生產污水,使有機物轉化降解成無機鹽而得到凈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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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工程排污費屬於什麼費
工程排污費屬於管理費。管理費所包含的規費中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定額測定費、工程排污費、住房公積金中的一項,是請按照政府的規定繳納的,不屬於競爭性項目的費用。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❻ 建築工程中排污費屬於什麼費用
1、排污費屬於管理費所包含的規費中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定額測定費、工程排污費、住房公積金中的一項,是請按照政府的規定繳納的,不屬於競爭性項目的費用。
2、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20世紀初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都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致使空氣、水、土地等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3、世界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新鮮空氣、潔凈的水已成為短缺資源,而凈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遠道或地層深處取水,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支付,因為污染者損害環境質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樣,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應將這筆費用轉嫁給社會。
4、這是其理論基礎。具體則指根據一國排污收費法律法規的規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應向國家繳納的一定的金錢。
5、最早由德國於1904年在污染嚴重的魯爾工業區實行。1976年9月,原聯邦德國制訂了世界上第一部專門法律--《廢水收費法》,此後,歐洲其他國家、日本、中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相繼仿效並不斷將收費范圍由排放廢水擴大到廢氣、廢渣和其他公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