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紀錄薄上面怎麼記錄
記錄開始排放的 時間和船位,結束排放的時間和船位,排放的立方數。
㈡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2017)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二、將第九條修改為:「船舶從事下列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相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並在作業前將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一)在沿海港口進行舷外拷鏟、油漆作業或者使用焚燒爐的;
(二)在港區水域內洗艙、清艙、驅氣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和壓載水的;
(三)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的;
(四)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五)進行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從事3萬載重噸以上油輪的貨艙清艙、1萬噸以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以及沉船打撈、油輪拆解等存在較大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的,作業方應當進行作業方案可行性研究,並在作業活動中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檢查。」四、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還應當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區大氣污染防治控制要求。船舶應當使用低硫燃油或者採取使用岸電、清潔能源、尾氣後處理裝置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五、將第十五條修改為:「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作業船舶、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以及擬處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收處理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的,船舶與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制度的要求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情況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六、將第十六條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程」修改為「應當編製作業方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程」。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經雙方簽字確認並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名,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
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八、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船舶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進行裝卸作業」修改為「船舶方可進出港口或者過境停留」。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船舶應當在出港前將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種類和數量,主機、輔機和鍋爐功率以及運行工況時間等信息按照規定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按照船舶排放控制區要求轉換低硫燃油或者採取使用岸電、清潔能源、尾氣後處理裝置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十、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污染物接收證明」修改為「污染物接收單證」。將第二款修改為:「船舶燃油艙、貨油艙中的存油需要通過過駁方式交付儲存的,應當遵守本規定關於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要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修造船廠應當建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制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防止船舶修造期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二、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未編製作業方案、遵守相關操作規程、採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三、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㈢ 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的措施有哪些
1、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
作業,應當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並經海事管理機構
批准。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
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程,並採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
如實填寫所接收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並由船長簽字確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上
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名,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
物種類、數量等內容。
船舶應當攜帶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污染物
接收證明,並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4、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污染物處理的規定處理接收的船舶污染
物,每月應將船舶污染物的交付單位名稱、交付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處理情況報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㈣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記錄表是由駕駛部還是輪機部填寫
生活污水來處理記錄包括生活污水處自理櫃投葯記錄(時間和投葯量),和每次進出港口將污水櫃從入污水櫃轉到排海外的記錄(轉換時間和船位經度緯度)。都是由船上四軌負責統計,即由輪機部負責。
壓載水的處理記錄由駕駛部填寫。
㈤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推動綠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洋環境,是指沿海水域環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氣環境。第三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理相結合和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第四條河北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職責許可權,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相關防治工作。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第五條船舶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第六條船舶處置污染物,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如實記錄。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兩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三年。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應當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經雙方簽字確認並留存至少兩年。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並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份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第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對在本省沿海水域航行、停泊、作業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實施排污設備鉛封管理。符合鉛封要求的船舶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配合海事執法人員開展船舶鉛封工作。
船舶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或者發現鉛封有損壞現象的,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說明原因。啟封情況應當在《輪機日誌》或者相關船舶文書中如實記載。第九條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實現海事管理機構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港航、海洋等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執法聯動。第十條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船舶應當嚴格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區相關要求,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轉換低硫燃油或者採取岸電、清潔能源、尾氣後處理裝置等替代措施,滿足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
船舶使用前款列舉減排措施滿足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如實記錄。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發動機及有關設備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船舶方可運營。第十一條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推進綠色港口建設,鼓勵、扶持船舶使用比船舶大氣排放控制要求硫含量更低的燃油,鼓勵、扶持碼頭建設岸電設施。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第十二條船舶燃油供給單位向船舶提供的燃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向國際航行船舶提供的燃油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將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國家規定資質的燃油檢測單位檢測。已經檢測又經調和或者與其他燃油混裝的,應當重新送檢。燃油質量檢測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
船舶油料供給單位所提供的船舶油料超標的,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要求整改,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第十三條船舶為保障安全或者實施海上人命救助造成排放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將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在《航海日誌》中。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
㈥ 船舶拉圾,污水和污油記錄由船長記錄還是輪機員簽字
船長。
船長作為船舶第一負責人,應該對船舶生活污處理記錄起監管作用,船舶生活大副對生活污水操作處理記錄等。船舶輪機長和機工維護保養。
㈦ 生活污水記錄簿配備要求
生活污水記錄簿配備需要重點記錄的內容。
1、首先記錄何時排放:排放的時間段要詳細,要與駕駛台溝通,確保是在12理以外(紅線)。
2、其次記錄排放速率:核查排放速率表與航速,是否符合。
3、最後記錄排放數量:集污艙的艙容,在港時間(不能排放的時間)所產生的污水量加殘留量。
㈧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環境,產生損壞水環境質量、危害人體健康、損害水生物資源的現象。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港水域范圍內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船員和其他有關單位與個人。第四條(管理原則)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的原則。第五條(主管與協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是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交通、公安、環保、環衛、民防、港務、船檢、衛生檢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門和漁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防污染結構和設備的要求)
船舶的防污染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並持有相應有效的防污證書。第七條(防污染設備的運行管理)
船舶的防污染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使用、保養和維修,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操作和記錄)
船方從事油類作業、散裝有毒液體作業、生活污水作業或者船舶垃圾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操作情況。第九條(委託接收處理)
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港務監督應當向船方提供接收處理單位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法等資料。
受船方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接收處理完畢後,向船方出具書面憑證,載明接收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並將接收處理情況按月報送港務監督。
船方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委託接收處理船舶污染物的情況,並可持接收處理單位出具的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向港務監督辦理污染物接收處理簽證手續。港務監督審核書面憑證和相應的記錄簿後,簽發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簽定蓋章。第十條(鉛封制度)
港務監督可對下列船舶的排污設備採取鉛封措施:
(一)限於港內作業的船舶;
(二)防污染設備無法正常運行的船舶;
(三)在黃浦江上游水域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嚴重污染水域的船舶。第十一條(鉛封後的要求)
船舶排污設備被鉛封後,船方應當保持鉛封的完好,如發現鉛封有損,應當及時向港務監督報告。
船方如需啟封排污設備,應當事先報港務監督審核同意。在危及船舶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啟封排污設備的,船方應當在啟封後盡快向港務監督報告,並在油類記錄簿或者機艙日誌中如實記載有關情況。第十二條(污染應急計劃)
船方應當制定相應的船舶污染應急計劃。
發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時,船方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或者減輕污染損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通報情況,並向港務監督報告。第十三條(應急救援)
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性質、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組織力量,調用污染清除設備和器材實施救援。第十四條(強制措施)
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港務監督可以採取強制清除或者強制拖航措施,控制或者預防污染損害。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肇事船方承擔。第十五條(船舶污染水域後開航的限制)
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的,船方必須辦妥有關污染清除、污染賠償或者賠償的經濟擔保手續後,方可開航。第十六條(油污損害的經濟擔保)
裝載2000噸以上散裝貨油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油污損害經濟擔保手續。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七條(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應當委託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確需排放生活污水或者含油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標准,並在排放的24小時前報港務監督批准。
任何船舶不得向水域排放殘油、廢油、貨物殘渣和其他有有毒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