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境部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標准
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技術導 則必須對排放口進行規范化整治或規范化建設,並安裝流量計測量流量,同時做好在線監測的基礎工作:1、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國控重點污染源;2、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單位(含20 噸/小時以上的燃煤鍋爐企業);3 、城市(鎮)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包括工業集中地)的污水處理廠;4、日平均排放廢水100噸或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業污染源。
一、企業排污口設置:
1、廢氣排放
項目新設置的廢氣處理裝置應根據相關規定排氣筒(設置直徑不小於75mm的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同時設置設置明顯標志。
2、廢水排放
項目無廢水外排,廠區內設置的雨水排放口,滿足雨水排放要求。
3、固體廢物存儲場
項目須對固體廢物倉庫進行規范化建設,並根據相關規范要求設置防滲、防漏設施。
4、標志牌設置
企業污染物排污口(源),應設置提示式標志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口設置警告式標志牌。
標志牌設置在排污口(采樣點)附近且醒目處,高度為標志牌上緣離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圍內有建築物的,設平面式標志牌,無建築物的設立式標志牌。
二、企業排污口管理規范:
1、公司生產過程中,公司應如實向環境管理部門申報排污口數量、位置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產生公害)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等情況。
2、本項目的廢水排放實現清污和雨污分流,雨水設清下水排放口。
3、廢氣排氣筒設置便於采樣,附近設置環境保護標志。
4、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在醒目處設置標志牌。
根據環保管理要求,對污染源監督管理有三方面要求:
(1) 排污口規范化監測的要求;
(2) 污染物監測的要求;
(3) 排污信息申報的要求;
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要求:排放口整治、排放口立標、排放口建檔。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⑵ 污水管施工規范要求
一、涉及污(排)水管施工的有關規范:
給水排水設計基本術語標准 GBJ 125
給水排水制圖標准 GB/T 50106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 50015
建築中水設計規范 GB 50336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 50242
建築給水聚乙烯類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CJJ/T 98
建築給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術規范 GB/T 50349
建築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術規程 CJJ/T 29
二、衛生間污水管施工的規范要求摘錄
3.3.5 在同一房間內,同類型的採暖設備、衛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應安裝在同一高度上。
3.3. 6 明裝管道成排安裝時,直線部分應互相平行。曲線部分:當管道水平或垂直並行時,應與直線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並行時,彎管部分的曲率半徑應一致。
3.3.7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位置正確,埋設應平整牢固。
2 固定支架與管道接觸應緊密,固定應牢靠。
3 滑動支架應靈活,滑托與滑槽兩側間應留有3~5mm的間隙,縱向移動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6 固定在建築結構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響結構的安全。
3.3.13 管道穿過牆壁和樓板,應設置金屬或塑料套管。
安裝在樓板內的套管,其頂部應高出裝飾地面20mm;
安裝在衛生間及廚房內的套管,其頂部應高出裝飾地面50mm,底部應與樓板底面相平;
安裝在牆壁內的套管其兩端與飾面相平。
穿過樓板的套管與管道之間縫隙應用阻燃密實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實,端面光滑。穿牆套管與管道之間縫隙宜用阻燃密實材料填實,且端面應光滑。管道的介面不得設在套管內。
3.3.15 管道介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採用粘接介面,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於表3.3.15的規定。
表3.3.15 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
2 熔接連接管道的結合面應有一均勻的熔接圈,不得出現局部熔瘤或熔接圈凸凹不勻現象。
3 採用橡膠圈介面的管道,允許沿曲線敷設,每個介面的最大偏轉角不得超過2」。
7 承插口採用水泥捻口時,油麻必須清潔、填塞密實,水泥捻入並密實飽滿,其介面面凹入承口邊緣的深度不得大於2mm.
8 卡箍(套)式連接兩管口端應平整無縫隙,溝槽應均勻,卡緊螺栓後管道應平直,卡箍(套)安裝方向應一致.
⑶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3)污水介面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⑷ 污水管理制度
污水管理制度為提高污水處理工作質量,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污水站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制度。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嚴禁酒後上班。
2.當班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定時巡查設備設施運轉情況,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擅自離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⑸ 排污管規范排污管安裝注意事項
要實現對城市化的美化管理,方便市民的生活,排污成為了一個重大的問題。為了能夠高效率地將城市污水排出,排污管成為了城市規劃首要考慮的要素,排水管主要承擔雨水、污水、農田排灌等排水的任務,那麼關於排污管規范你了解過嗎?排污管安裝注意事項是什麼?下面就一起去看看吧。
排污管規范
為了能夠高效率地將城市污水排出,排污管成為了城市規劃首要考慮的要素。排水管主要承擔雨水、污水、農田排灌等排水的任務。基本用於整個城市,包括高速公路的排水上。當然,這么多的排污管,要如何規范起來也是個羨返很重要的問題。
排水管規格有管內徑DO(100mm3000mm),長度LO(30mm200mm)壓力指數,Ⅰ級Ⅱ級Ⅲ級口徑分為:平口、企圓枯口、承插口、雙插口、鋼承口。各種不同直徑的管道在檢查井內的連接,宜採用水面或管頂平接。
對圓形管道的接日宜採用柔性連接。當條件限制時,管道沿線應根據地基土質情況適當配置柔性連接介面。對敷設在地震區的管道,應根據相應的抗震設計規范要求執行。對現澆鋼筋混凝土矩形管道,混合結構矩形管道,沿線應設置變形縫。變形縫應貫通全截面,縫距不宜超過25m;縫處應設置防水措施(例如止水帶、密封材料)。
對預應力混凝土圓管,應施加縱向預加應力,其值不應低於相應環向有效預壓應力的20%。對於廠製成品的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混凝土圓管,其鋼筋的凈保護層厚度,當壁厚為8~10mm時不應小於12mm;當壁厚大於100mm時不應小於20mm。
廠制混凝土壓力管道的抗滲性能,應滿足在設計內水壓力作用下不滲水。在最冷月平均氣溫低於-3攝氏度的地區,露明敷設的管道和排水音道的進、出口處不少於10mm長度的管道結構,不得採用粘土磚砌體。
在排污管道的設計上,管道轉彎和交接處,其水流轉角不應小於90°。管道基礎應根據地質條件確定,對地基松軟或不均勻沉降地段,管道基礎或地基應採取加固措施,管道介面應採用柔性介面。管道最小覆土深度,應根據外部荷載,管材強度等條件,在車行道下不宜小於0.7m。
排污管安裝注意事項
第一、針對排水管的大概用量。在進行排水管安裝之前,相關工作人員或是用戶,一定要初步進行用量估算。然後根據自己的估算來進行購買材料。避免出現購買太多或是太少橘派洞的現象。根據材料的多少來決定工程的安裝進度。
第二、不管進行任何排水管安裝工程,切記一定要使用新的水管。如果遇見舊房或是二手房的水管被損壞,切記不要為了節約不更換新的。要知道一些部位是不方便更換的新水管的。所以建議大家要換,就全部一起換掉。這樣更能保證排水管安裝之後,使用起來安全可靠。
第三、在進行排水管安裝之前,一定要每根排水管以及每個配件都挨個進行詳細認真的檢查。看看排水管是不死存在破損或是磨損等情況,尤其要關注排水管有沒有存在滲漏等問題。除此之外,檢查配件的規格是不死符合排水管的標准,在進行連接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正確的方法操作,連接好之後還需要採取相關的測試才行。
第四、關於排水管的走向也是整個安裝工程值得注意的問題。建議排水管走頂是最安全的方案。因為如果排水管走地下,如果出現各種漏水的情況,很難可以及時有效的發現。水管走頂這樣的方法,即使水管出現漏水的情況,也可以及時發現,進而採取有效的處理方案,讓使用者的損失更小。
第五、排水管安裝好之後,一定要進行有效正確的測試。通常專業正規的廠家在進行排水管安裝工程之後,都會採取相關的增壓測試。只有這個測試通過之後,才能正式啟用排水管的功能。
⑹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工業園區設置的接納園區內多家企業生產廢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視為工業廢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為接納市政排水系統廢污水或污水處理廠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對於接納遠離城鎮、不能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風景旅遊區、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等,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滲水井、化糞池、改良化糞池、無動力地埋式污水處理裝置和土地處理系統處理工藝等集中處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結合實際情況視為混合廢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實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鎮,單純的雨水排放口不作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應作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據: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⑺ 衛生間污水管的施工的一些規范要求
1、在同一房間內,同類型的採暖設備、衛生器具及管道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應安裝在同一高度上。
2、明裝管道成排安裝時,直線部分應互相平行。曲線部分:當管道水平或垂直並行時,應與直線部分保持等距;管道水平上下並行時,彎管部分的曲率半徑應一致。
3、管道採用粘接介面,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於表3.3.15的規定。
4、承插口採用水泥捻口時,油麻必須清潔、填塞密實,水泥捻入並密實飽滿,其介面面凹入承口邊緣的深度不得大於2mm。
1、單位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性檢測表記錄表
2、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表
3、管道位置高程及管道變形測量表
⑻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⑼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⑽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10)污水介面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