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醫院委託第三方排放醫療廢水處理出了問題怎麼辦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醫院污水處理
醫院:醫院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在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如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和嚴重污染環境。所以醫院污水處理所用工藝必須確保處理出水達標,因此,我們對醫院採用的三種工藝:分別為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簡易生化處理。
1、 傳染病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並需進行預消毒處理。
2、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
3、 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推薦採用二級處理,對採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
4、 對於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採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後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
一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懸浮狀態的固體污染物質,物理處理法大部分只能完成一級處理的要求。經過一級處理的污水,BOD一般可去除30%左右,達不到排放標准。一級處理屬於二級處理的預處理。
二級處理:主要去除污水中呈膠體和溶解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質(BOD,COD物質),去除率可達90%以上,使有機污染物達到排放標准。
簡易生化處理:主要功能分別為去除懸浮固體,吸附膠體和溶解性物質,進一步去除和降解有機污染物,最後通過沉澱和過濾單元去除剩餘懸浮物和降解有機污染物,保證出水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