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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市場污水污物處置制度

發布時間:2023-04-24 19:03:06

『壹』 被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需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 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貳』 蘇州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活禽交易行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活禽交易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活禽包括雞、鴨、鵝、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或者合法捕獲的野生禽類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銷售、售後宰殺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包括活禽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活禽交易區、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場。第三條本市活禽交易實行定點交易、嚴格檢疫、隔離經營、定期休市,逐步實行活禽定點宰殺、冷鏈配送、冷鮮上市。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規劃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引導、支持禽類產品冷鮮供應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類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第五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的行業管理,推進本市禽類產品冷鮮供應體系建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交易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食用禽類動物屠宰監督管理工作;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活禽交易人員感染相關傳染病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環保、價格、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活禽交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活禽交易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活禽交易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並明確活禽交易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禽類以及禽類產品安全消費知識宣傳,引導公眾轉變活禽消費習慣。第八條姑蘇區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吳中區、相城區、虎丘區、工業園區范圍內各設置一個定點活禽零售市場,上述范圍內設置一個定點活禽批發市場。但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要求的現有活禽交易市場,可以經營至2016年12月31日,具體市場名錄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於本辦法實施後60日內確定,作為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向社會公布,公布後不再新增臨時定點活禽交易市場。
定點市場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縣級市、吳江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確定活禽交易的范圍、時限等。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衛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傳染病的監測以及對季節性發病規律的評估,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范圍、具體措施和時間,由市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暫停交易期間,暫停交易范圍內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條活禽批發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市場周圍有圍牆,場區出入口處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三)交易區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存放,活禽宰殺區與存放區分開。
(四)有清洗、消毒薯如源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五)數態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設備。
(六)有專門的獸醫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要求:
(一)活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產品經營區域隔離,並有獨立的出入口;活禽經營區域與消費者之間隔離,隔離設施上的發貨窗直徑不大於30厘米;隔離時,採用磚牆、鋼化玻璃等材料整體隔離。
(二)活禽存放間內水禽與其他禽類分開,活禽宰殺間與存放間分開,宰殺間與出售間分開,之間全部採用鋼化玻璃隔離。
(三)活禽經營區域牆面瓷磚到頂,設有排風裝置;地面鋪設防滑地磚,有一定斜度,設下水明溝;固定禽籠採用不銹鋼材料製作,禽籠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間隙;採用多層式禽籠的,在每層底部安裝抽屜式接糞盤。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排污系統符合環保要求。第十一條進入活禽交易市場的活禽,應當附有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禽交易市場每周休市1天,並在市場內顯著位置提前一個月公示。休市時間應當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變更。休市期間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間,應當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禽類交易市場消毒指南》,對交易場所、宰殺橡沒區域、運載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三)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四)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誠信狀況等信息,指定專人每天對活禽交易情況進行巡查。
(五)每天營業結束後對廢棄物和死亡的禽類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設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向消費者公示相關信息,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七)制訂動物疫情防控應急工作方案,發現活禽異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動物傳染病症狀的,應當立即依法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八)組織開展活禽交易從業人員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叄』 家禽家畜養殖場廢水如此處理

養殖場廢水處理的難點在於御運需要反硝化處理,常用的生化工藝有活性污泥法轎碼、生物膜法、厭氧好氧組合工藝、艾柯水產養殖廢閉拆哪水水解酸化好氧組合工藝。固液分離後的雞糞污水好氧處理是可行和有效的。如果是規模比較小的養殖場,可以採用水解酸化與好氧處理相結合的方法。
另外大部分含氮化合物被氧化成硝酸鹽,其餘部分留在表土層,另一部分滲入地下,久而久之會污染地下水源。這時我們可以採用以生化為主,生化和物化相結合的處理工藝來處理養殖場廢水。

『肆』 豬場污水污物處理方案

隨著我國畜牧業的發抄展,產業競爭的日趨激烈,畜牧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發展已成為一必然趨勢,規模化養豬場具有較高的畜禽飼養技術,統一的管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但由於大量集中的糞便污水排放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根據相關資料報道,我國大城市中畜禽養殖業的糞尿排污的人口當量超過3000-4000萬。養殖業的糞尿排泄物及廢水中含有大量有機物、氮、磷、懸浮物及致病菌並產生惡臭,對環境質量造成極大影響,急需治理。而由於養豬場污水處理不同與工業污水處理,養豬場經濟效益不高限制了污水處理投資金額不可能太大,這就需要投資少、處理效果好、最好能回收一部分資源,有一定的經濟效益。而養豬場的污水處理通常並不是僅採用一種處理方法,而是需要根據地區的社會條件,自然條件不同,以及豬場的性質規模、生產工藝、污水數量和質量、凈化程度和利用方向,採用幾種處理方法和設備組合成一套污水處理工藝。
對於豬糞處理,可以試試濟寧泰和環保的分離機。處理原料比較快捷,干。耐磨損比價強

『伍』 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包括哪些內容

1、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准》要求。建成數字化城管系統,並正常運行。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無亂張貼、亂塗寫、亂設攤點情況,無亂扔、亂吐現象,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城區無衛生死角。

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人均公園綠地面積≥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裝燈率達到100%。

2、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完善,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容器、車輛等設備設施全面實現密閉化,垃圾、糞便日產日清。

主要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6小時,一般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建築工地管理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規范圍擋,無亂倒垃圾和亂搭亂建現象。

3、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餐廚垃圾初步實現分類處理和管理,建築垃圾得到有效處置。

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實現生活垃圾全部無害化處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處理;其他城市和直轄市所轄行政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85%。

4、生活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准》等要求,數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規范。城市主次幹道、車站、機場、港口、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公廁不低於二類標准。

(5)活禽市場污水污物處置制度擴展閱讀

全國愛衛會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愛衛會的推薦或申請報告後,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適時組織調研和暗訪。調研和暗訪的目的是掌握情況,復核申報材料,並幫助申報城市做好改進、提高工作。因此,調研和暗訪次數可能是一次或是若干次。

全國愛衛辦對於切實具備考核條件的申報城市,將在調研和暗訪的三個月後進行考核鑒定。考核鑒定包括資料考核(聽取全市創建工作匯報,查閱各種有關文件、技術資料等)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在所有城區范圍內進行,採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隨機抽查,所查場所、單位、居民區的數量應足以反映整體情況。

『陸』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章:動物防疫條件

第六條: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場所之間,各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二)場區周圍建有圍牆等隔離設施;場區出入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並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三)配備與其生產經碰野氏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四)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設備;

(五)建立隔離脊培消毒、購銷台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第七條:動物飼養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二)生產區清潔道、污染道分設;具有相對獨立的動物隔離舍;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四)建立免疫、用葯、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禽類飼養場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迴流。

種畜禽場除符笑散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還應當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有動物精液、卵、胚胎採集等生產需要的,應當設置獨立的區域。

第八條:動物隔離場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飼養區內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二)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四)建立動物進出登記、免疫、用葯、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第九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並配備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二)有與其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三)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台;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五)建立動物進場查驗登記、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第十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無害化處理間、冷庫;

(二)配備與其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條件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相關病原檢測設備,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

(三)建立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入場登記、無害化處理記錄、病原檢測、處理產物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動物防疫制度。

第十一條: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和廢棄物處理區,且各區相對獨立;

(二)動物交易區與動物產品交易區相對隔離,動物交易區內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場所相對獨立;

(三)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動物防疫制度。

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除符合前款規定外,周圍應當建有隔離設施,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處設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第十二條:活禽交易市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活禽銷售應單獨分區,有獨立出入口;市場內水禽與其他家禽應相對隔離;活禽宰殺間應相對封閉,宰殺間、銷售區域、消費者之間應實施物理隔離;

(二)配備通風、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設置排污通道;

(三)建立日常監測、從業人員衛生防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制度。

第三章:審查發證

第十三條: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需求。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評估辦法,結合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實施綜合評估,確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的距離,確認選址。

前款規定的評估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二)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三)設施設備清單;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員信息。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並結合選址綜合評估結果完成現場核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場(廠)址、動物(動物產品)種類等事項,具體格式由農業農村部規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在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直接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協助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九條:推行動物飼養場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規模、設施設備狀況、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風險等因素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後十五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二十三條: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場所地址或者經營范圍,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

(二)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動物防疫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經審查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不再符合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按規定報告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飼養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畜禽養殖場。

本辦法所稱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是指經營畜禽或者專門經營畜禽產品,並取得營業執照的集貿市場。

動物飼養場內自用的隔離舍,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不再另行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飼養場、隔離場所、屠宰加工場所內的無害化處理區域,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不再另行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各類場所,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柒』 項目部營地生活垃圾、工程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的處理措施及管理辦法

利用普查以及按規定排放的方式管理。

『捌』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怎麼寫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優秀範文,下面就來給大家詳細介紹: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部分來描寫,首先可以描寫建立制度的目的,第二個可以描寫制度適用的范圍,第三個可以描寫具體有哪些制度。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一)
了深入推進農村連片環境綜合整治建設,搞好農村環境衛生管理,促進村容整潔,減少環境污染,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使農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經常化,特製訂本制度。
一、村會委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1、各村委會是其區沒歲沖域范圍的衛生責任管理單位,負責對責任區域范圍內的垃圾收集清運與環境衛生保潔清掃進行統籌管理,設立垃圾清運中轉站,定期轉運。建立一個垃圾池一個垃圾箱,垃圾池主要收集村民日常生活垃圾,垃圾箱主要收集可回收和有害垃圾。
2、村委會要根據該村的道路、居住區、人流密集區等區域范圍劃分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區,安排垃圾清運頻次與指定監督員進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3、村委會要對垃圾收集清運與各小組的保潔日常工作進行管理,確保垃圾定點堆放、及時清運。
4、村委會負責每月對責任區內的垃圾收集清運及與各組組長對農戶衛生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巡迴檢查。
二、農戶衛生保潔責任及標准:
1、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堅持做好家庭環境衛生保潔,搞好四旁植樹,綠化美化家園。
2、努力爭當衛生文明戶、文明家庭。敢於同一切不講文明衛生、破壞環境的行為作斗爭。
3、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鄰里監督,強化環境衛生意識,積極協作,為共建和諧生態新農村做貢獻。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二)
為實現公司環境方針和目標,對公司環境、安全管理運行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規范指導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1)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應當綠化;垃圾池及其周圍須定期清理外運,垃圾應分類處置。
2)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廢料應搞好排放和清除,不應對廠區造成污染。
3)廠區應當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產品及包裝物料的貯存倉庫。
4)存放硫酸(鹽酸、成品油)的危險化學品的區域,應當配置必要的應急物資及防護設施,進行必要的防腐處理,以防泄漏造成環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5)對生產過程中產生雜訊、粉塵的崗枯殲位,採取配置隔音裝置、除塵器並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及安全事故。
6)對污水處理站配備污水在線檢測裝置,以防不合格污水排放對環境造成污染。
4、特別作業區衛生要求
1)特別作業區內的操作應當在無菌狀態下進行。
2)定期對特別作業區進行殺菌消毒處理。
3)特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無菌的工作服、鞋雀豎、帽、口罩等。
4)非特別作業區工作人員不得進入特別作業區。
5、清潔作業區要求
1)產成品烘乾包裝崗位及化驗室地面應鋪設瓷磚或其它衛生材料。
2)車間內牆壁應保持清潔,車間內門窗必須封閉完好。
3)包裝間必須設緩沖間、更衣間,進入的車輛等必須清潔、無塵。
4)各生產設備必須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設備要保持清潔。
6、控制實施
1)安環處根據廠區環境現狀,制定《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表》。
2)安環處按《廢棄物管理規定》定期對廠區廢棄物分類處置,以防發生環境污染和安全事故,並做好記錄。
3)各崗位操作人員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及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操作,並做好記錄。
7、相關文件記錄管理
1)《現場衛生管理規定》
2)《廢棄物管理規定》
3)《物品定置管理規定》
4)《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及工藝指標》
5)《檢查記錄表》
6)《污水處理厭氧工序操作記錄表》
7)《污水好氧工序操作記錄表》
8)《化學需氧量COD記錄表》
運行控制
1、對各單位C-E級(C-D級為可允許存在,但須採取措施進行控制的環境因素和危險源;E級可忽略存在的危險源),各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進行控制。
2、對各單位A、B級(重要環境因素、重大危險源),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控制:
1)企管處負責對公司的水、電、汽類等能源的消耗進行匯總、分析,以確保能源充分有效地利用。
2)安環處負責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確保其按文件規定進行操作。
3)各車間負責本部門的日常安全管理,對本部門所使用的危險物品要嚴格管理,隔離存放並加以標識。
4)企管處負責組織各部門按國家《危險固體廢棄物目錄》識別全公司的危險固體廢棄物;各部門按規定地點分類放置廢棄物;具體處置措施按《廢棄物管理規定》執行。
5)企管處負責污水處理站的日常運行,並按《生產工藝管理規定》每日進行一次抽查。
6)各崗位要根據相應的崗位職責及有關規定進行操作,防止因操作不當而帶來的環境影響和安全危害。
7)安環處在各需要的場合配置消防設施,並登記造冊。
8)公司針對重要環境因素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員工的崗位操作水平及應變能力。
9)各部門按目標、指標方案對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控制。
組織領導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三)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範文
第一條為依法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禮貌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全國衛生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和《葫蘆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和「誰佔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相關部門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
(一)制定、調整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三)編制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計劃,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投放與使用;
(四)城市環境衛生的依法監督與管理,指導下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衛生、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電信等部門和市區內的街道辦事處以及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用心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內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持續公共衛生習慣。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社會勞動,不得妨礙或阻撓衛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對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內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
(二)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清運;
(三)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維護、檢修、更新和垃圾場的建立與管理;
(四)負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垃圾的有償代運及處理。
(五)負責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各街道辦事處管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市區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范圍內居住區、小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清掃保潔、居民區生活垃圾的一級清運歸點工作。
城市貿易市場的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市場的主管部門或管轄單位負責,其中交易攤點的環境衛生,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一條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廣告欄板等設施,應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各種設施要貼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准。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現代化管理設備。
城市開發或改造的地域,要嚴格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十二條為保證城市規劃附屬設施的如期完成,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廁和垃圾站建設實行保證金管理制度。城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總體規劃要求,在辦理開工許可許前到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按開發建設地域應建垃圾站和公廁數量的總體造價,預交保證金。保證金計算方法按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准面積乘以當年工程預算定額核定,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部用於該開發地域垃圾和公廁的修建,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在開發建設中按規劃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組織修建。
第十三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務必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與主體工程參加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或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務必拆除或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要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審批,並在完工後及時予以生修或維修,並經批准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廁所確因建設需要務必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前提請拆遷方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批准,並按新建標准交足補償費後方可拆除。
第十六條城市公廁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和發展規劃,可採取社會融資建設的辦法適當發展公廁,有計劃地改造旱廁。
第十七條市區內鐵路沿錢的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的職責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會同鐵路部門確定,其環境衛生按確定區域由鐵路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門市,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職責區域完成清掃(含除雪)保潔工作。本區域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按指定地點排放並辦理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處理費。
第十九條旅遊風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賓館、體育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線兩側、停車場、收費存車處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場所的管理或管轄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禁止拾廢人員的亂扒、亂倒行為。
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清運單位務必及時清運,並盡快實現無害化處理的綜合利用。
第二十一條開發建設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要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辦理排放手續,按規定交納排放處理費,並按指定地點堆放和送入排放處理場。
第二十二條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要載裝適當、苫蓋嚴密,不準沿途遺撤。各種客運車輛司乘人員不準沿街揚棄廢票。畜力車務必在指定路線和區域行駛,牲畜配帶糞兜。任何車輛輪胎不準帶泥、油污物進入市區街道行駛。
市區內各種運營車輛務必持續內外清潔。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非指定公共場所禁止下列違章行為: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廣告印刷品、煙頭、餐飲廢棄物等;隨地便溺;亂排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在廣場、街道露天場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內焚燒廢棄物;從樓內、窗口、圍牆等處潑灑污水或拋擲廢棄物;在牆體、樓道等公共場所或設施作戶外廣告實施的亂塗、亂寫、亂畫等。
本市范圍內禁止使用構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暫使用可降解塑料製品,並實行回收等辦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四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和生物製品廠構成的廢棄物,務必使用專用容器收集,按國家規定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在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市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飼養家畜或家禽。確因教學、科研和特殊行為需要經批准飼養的,務必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貼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市區內沿街各級各類單位實行門前區域環境衛生(含除雪)職責制管理,確保整潔衛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對包而不凈、凈而不潔的職責單位采代替掃服務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委託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單位,應按下列標准交納服務費,並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一)垃圾代運費每噸收取25元。無法核定噸位的按下列標准收取:
1、機關、團體、部隊每人每月1元;
2、商場(店)、浴池、歌舞廳、影劇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飯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賓館、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醫療衛生單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園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噸位交納代運費和排放費,不得向學生收取;
7、市場外攤點和工商部門未收取衛生管理費的露天市場、早晚市場的衛生代掃費每個攤位每日1元;
8、臨街單位門前環境衛生(含除雪)代清掃費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
(二)垃圾排放費:
1、生活垃圾入場排放費每噸5元;
2、建築殘土、爐渣、工業廢渣排放費每噸4元;
3、建築垃圾堆放費每噸1至2元;
4、生化垃圾處置費每公斤1元。
環境衛生排放費全部用於發展環境衛生事業和環衛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揭發、投訴和舉報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及城市監察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或限期清理,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應當處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依法收費或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行為,按代清掃費收取標准收取清掃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5至5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為,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並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污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構成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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