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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廠排污許可證守法承諾書

發布時間:2023-04-22 10:33:53

① 排污許可證到期,怎麼辦理

排污許可證的首發有效期為三年,許可證到期後不需要重新申請和換領,但需要在到期前三十日,向環境保護機關申請延續。延續期為五年。

需要提交的附件如下:

一、所有企業需要提交一份年度總結報告,對一年來各類污染物(包括工業廢水、工業廢氣)的排放達標及總量控制情況(要有計算過程及對比表格)、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說明。

二、總結報告中涉及的數據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包括:

1.自行監測報告(包括水、氣、雜訊等,體現濃度是否達標);

2.排污收費的相關材料(體現排污總量);

3.接管企業與污水廠的協議(體現污水去向);

4.企業實際排水量(直排入河或排入污水廠的水量);

5.能源消耗量(氣體燃料單位為萬立方米,固體燃料單位為噸)

6.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

三、排污許可證申領承諾書,企業自行在「附件上傳」頁面下載,填寫完整並蓋章之後掃描上傳。

(1)污水廠排污許可證守法承諾書擴展閱讀:

對於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在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停業、關閉。

對於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按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

未按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 污水排污許可證的辦理

污水排污許可證的辦理:
1.申請:申請人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
2.受理:承辦科室在全國排污許可證核發系統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3.審核:承辦科室通過審核的,向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審核結果,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生成排污許可證。
4.送達: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將排污許可證送達申請人。
(一)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換發正式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十三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③ 污水許可證

一、法律依據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審批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二、受理范圍

全市所有排放廢水、廢氣的合法單位。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範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現場踏勘後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後,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排污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市環保局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後,方合法有效。

四、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市環保局污控處審核。
五、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於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排污申報登記表》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並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報送市環保局;對於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於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後,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六、審批原則

對於長期認真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治理設施完善,各項污染物排放能夠穩定達標,近年來沒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眾舉報的企業,年審時換領正式排污許可證。
對排污單位的污水、廢氣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標准(或總量指標)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間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
沒有辦理環保手續的項目、未執行「三同時」的項目、國家嚴禁建設和明令取締的項目一律不予辦理排污許可證。國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項目,按期限要求辦理。

七、排污許可證的變更
1、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變化,或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時,必須在變更前15日內向市、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更改許可證內容。
2、排污單位因破產、關停等終止排放污染物,必須在7日內交回排污許可證。
八、審批時限

市環保局收到申請後,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申請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2),並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做出發放正式(臨時)排污許可證、重新核定排污狀況或上報省局的決定(因企業原因造成未能按要求到現場核查耽誤的時間扣除)。對不符辦理條件的單位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格式見附件3),並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的聽證權利。在排污許可證審批過程中實行辦事公開制,確保審批公平、公正、公開;實行「A、B」角負責制,做到工作無缺位。

④ 排污水證到哪個部門辦理

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材料清單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歷史現狀類)
(1)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法人授權委託書
(3)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5)總平面圖和排水平面總圖
(6)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可承諾制)
(7)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8)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現場初審意見表
(9)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10)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註:非重點排污單位只需提供1、2、3、4、5、6、7、8等八項。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建築施工期間、臨時)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現場初審意見表
(3)排水水質檢測報告(可承諾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法人授權委託書
(6)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施工期間排水方案(含工程的概況、施工期間現場排水平面圖(標明檢測井位置、外排管徑、標高、與市政排水管網介面位置、排水流向,包括±0.00以上排水總平面圖、±0.00以下排水總平面圖、沉澱池、隔油池、化糞池及收集溝等詳圖)等資料)
(8)總平面圖(規劃部門蓋章)
(9)現狀地形圖(蓋設計院現狀地形圖審核專用章)
(10)既有污水設施(沉澱池、化糞池等)現狀影像資料
發證要求
(1)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⑤ 排污許可證延續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3.排污許可證正本。其他要求:1.承諾書由企業自行在「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台」頁面下載,填寫完整並蓋章之後掃描上傳至「相關附件」中。2.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環境管理要求的相關內容,在「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台-企業端」完成「許可證執行記錄-台賬記錄、執行報告、監測記錄」上報。申請延續的時間節點: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向原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⑥ 排污許可證必須辦理嗎

排污單位應當辦理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部依法制定並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明確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申領時限。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污單位,暫不需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執法信息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載,並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公開。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相關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二)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三)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⑦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一、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1、排污許可證辦理的方法如下: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2、法律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意點有哪些
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意點如下:
1、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向有核發許可權的部門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更正;
4、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作出受理決定;
5、未在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從收件之日起視為受理。

⑧ 污水資質證書辦理流程怎麼辦

1、首先污水廠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進行注冊。
2、其次填報並公開信息,實施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
3、然後提交書面申請,排污單位向核發部門提交排污許可申請表、承諾書、企業自行監測方案、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4、最後審核發證,核發部門按照審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發放證書。

⑨ 排污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排污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產品產能和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數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襲弊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監測方案;(3)承諾書(由大源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4)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清理整頓備案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6)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滾禪態明表;(7)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8)總量指標來源情況說明;(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⑩ 如何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制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依法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提交排污許可申請,申報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並申報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公開時間不得少於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

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排污許拿吵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

2、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3、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5、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10)污水廠排污許可證守法承諾書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依本規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排污單位不需要辦理。

2、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排污單位有核發許可權的機關。

3、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出具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污單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允許排污單位當場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排污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核發機關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申請的決定,同時向排污單位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告知單。

第十螞敏缺九條 核發機關根據排污單位申請材料和承諾,對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可開展現場核查。

1、不屬於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

2、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

3、有符合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

4、申請的排放濃度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要求。

5、申請表中填寫的自行監測方案、執行報告上報頻次、信息公開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6、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還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相關要求,如果是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替代削減獲得總量指標的,還應審核被替代悶辯削減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變更情況。

7、排污口設置符合國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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