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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灌漿廢水的控制措施

發布時間:2023-04-06 10:25:28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八大防治措施:1、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削減工業污染,對鋼鐵、電力、化工、煤炭等重點污染行業推廣廢水循環閉路的零排放制度,切實加強對污染排放單位的審核和監督。2、加快建設節水型工業和節水型社會。進一步研究工業節水管理辦法,規范企業節水范圍,對水污染重點排放行業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3、大力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從根本上避免城市水環境繼續惡化,另外還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統,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水平。缺水城市在規劃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時要安排回用設施的建設,開展污水處理的深度處理。4、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綜合防治面源污染。今後主要推廣有機肥,制定農葯、化肥的減量計劃,切實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5、採取措施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6、科學合理地調配水資源,保證生態用水。開發利用水資源應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兼顧水資源上、下流域的需求,要按照水資源可開發總量來發放許可證。7、要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要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源地的保護規定,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嚴格限制各種開發活動。8、要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中國農葯的大量使用使得水體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比例較高,對此要嚴格控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㈡ 混凝土攪拌站的污染如何處理

在混凝土攪拌站工作過程中,會排出大量的污水,如果不好好處理這些污水,版就會造成水污染,那麼對權企業或者周邊的環境的影響都是很大的。所以混凝土攪拌站的污水處理迫在眉睫!而污水中會有掉落的砂石,那麼,我們就來談談如何對混凝土攪拌站進行砂石回收和污水處理!
對於砂石的回收處理,可以採用篩分機和破碎機進行分離破碎,進行二次回收利用。而對於污水的處理呢,我們可以先統一進行回收和沉澱處理,經過沉澱後的廢水,表面的清水可以進行二次利用,因為這時清水中含有外加劑等對於混凝土的生產沒有不利影響,這樣的話可以降低成本。此外,二次利用的清水還可以對場地進行沖洗降塵,保持環境清潔。

㈢ 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防治措施為: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㈣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 定期進行水體污染源調查。根據水源污染的類型進行定期調查,要實地觀察,收集排污資料,並且將污水排放口的水樣委託當地衛生防疫或環保部門進行分析,並將調查結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預測污染發展的趨勢。

2. 加強水源上游水質監測。監測項目主要選擇對水源有影響項目,可以選擇反映水的感官性狀的如濁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見物等;反映有機物污染;反映細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標等;富營養化的加上藻類與浮游生物的監測。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項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的民心工程,對已影響水源水質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緊密依靠當地政府、環保、衛生等部門有效地對污染源進行處理。

4. 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

拓展資料:

水污染,又稱水體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分解時消耗水中的氧,影響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盡後,有機物進行厭氧分解,產生硫化氫、硫醇等難聞氣體,使水質進一步惡化。各種污染物進入水體,其數量超過水體自凈能力的現象。水污染主要來自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常見的污染水體物質有:無機物質、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素、放射性物質、油類與冷卻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網路

㈤ 活性污泥膨脹 原因分析,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加以控制

答:產生污泥膨脹的主要原因有:廢水中碳水化合物較多、溶解氧不足、缺乏N、P營養元素、水溫高或pH較低時都會使絲狀菌或真菌增殖過快,引起污泥膨脹。
發生污泥膨脹後可採取以下的控制措施:(1)加強曝氣,維持混合液DO不少於1~2mg/L;
(2)投加N、P營養元素,使BOD5:N:P約為100:5:1;(3) 在迴流污泥中投加漂白粉或液氯,殺滅絲狀菌或真菌,投加量按干污泥0.3~0.6%;(4)調整pH至6~8;(5)投加惰性物質,如硅藻土等;(6)廢水處理規模較小時,可考慮採用氣浮池代替二沉池。

㈥ 工業廢水的防治措施

1 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管理推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對工業企業的環境管理,重視大中型企業的污染治理,同時加強中小企業環境管理。繼續推行企業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加強對污染源的監測,規范排污口,經常監控工業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及工藝、設備。對新建項目要從嚴管理,按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嚴格審批。
2 改善排污收費制度,促進工業廢水處理設施運行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適當調整,重新確定排污收費原則,收費方式以及其管理和使用原則,建立新的排污收費機制,使排污收費制度有利於企業運行工業廢水處理設施。 清潔生產
1、產品完善:調節產品結構優化產品配方組成;
2、廢物產生源控制:能源、原材料和生產工藝優化,工藝設備改造和革新
3、廢物綜合利用:回收、再利用;
4、改進生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員工培訓制度,考核制度)、末端處理(處理程度確定--處理技術與工藝流程優化--達標排放)。 工業廢水處理回用是重要的節水途徑之一,可涉及冷卻、除灰、循環水、熱力等系統。冷卻水系統主要根據系統對水質要求的不同而採取循環、循序、梯級使用,熱力系統主要是蒸汽回收利用,其他系統的排水經處理後主要用於水力除灰渣、生產生活雜用水進一步處理後作為冷卻系統的補水。
大多數企業都有污水處理廠,但僅限於將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後直接排放,只有少數企業能做到廢水處理回用,但回用率不高,造成了水資源的嚴重浪費。因此,將工業企業的污、廢水處理回用,特別是回用於生產過程,是大有潛力可挖的。
在企業生產運行中,根據各工序生產對水質的要求不同,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水的串聯使用,使各工序各取所需,做到水的梯級使用,從而減少取水量,實現污水排放量的最小化;也可以針對污、廢水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水處理方法,回用於不同的生產步驟,從而減少新鮮水的取水量、降低污水的排放量。
廢水處理回用蘊含的節水潛力很大。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可將含油廢水、電泳廢水、切削液廢水以及清洗液廢水等處理,回用於綠化、生活雜用以及生產。石油化工行業在有機生產過程中,可考慮將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作為循環系統的補水;將生產用井水回收利用,作為循環系統補水;也可增加回用水深加工裝置,將處理後的水作為循環系統的補水;有些冷卻器和特殊部位需要工藝水冷卻,也可考慮採用回用水。紡織印染行業是用水量較大的工業行業,可以採用生產過程中不同生產工序排放的廢水通過處理後再回用於本工序,也可將全部廢水集中處理後,全部回用或部分回用。啤酒行業可以安裝冷凝水回收裝置,有效降低鍋爐補水;罐裝車間的洗瓶水可以回收用於洗瓶機的鹼Ⅰ、鹼Ⅱ用水及殺菌機用水和設備、廠房衛生等;生產用水經過處理並加以沉澱,由加壓泵送至各用水點,可以用於鍋爐麻石除塵脫硫、中渣、沖廁、綠化及糟場沖糟、洗車、建設工地用水等;浸麥廢水可以處理回用於鍋爐除塵脫硫等。

㈦ 水污染防治措施

水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幾點:

1、減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廢水量。包括節約生產廢水,規定用水定額。改革生產工藝,減少廢水排放量。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在制定各種規劃時,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排放標准。將同行業廢水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有計劃地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設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水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水污染物排亂輪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桐培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它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嘩納控制。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㈧ 環境保護措施的施工廢水處理

施工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管理

1、目的
明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的管理要求,以減少環境污染。
2、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組織施工的所有工程施工現場。
3、職責
3.1項目部及施工班組負責控制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並對其實施管理。
3.2安全管理科負責現場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管理的檢查。
4、工作程序
4.1粉塵
4.1.1產生粉塵的作業
切割金屬、木材、石材及瓷片等;
打磨木面、牆面及地面等;
攪拌、搬運、傾倒粉質材料(如水泥、石灰等);
拆除舊建築、道路的揚塵;
露天場地風沙、揚塵等;
電焊產生的煙塵。
4.1.2個人防護
在有粉塵的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如口罩、工作服、眼鏡、工作帽、安全帽等,直接與水泥、石灰等粉質材料接觸時還應戴手套。無關人員撤離現場。
4.1.3環境保護
切割及打磨時,只要可能,應加水(或油)冷卻,同時可減少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切割及打磨設備應有防護裝置,特別是木料開鋸及金屬砂輪切割時,應有擋板,以減少顆粒的飛濺及粉塵護散;
批量的切割活動,只要可能應集中安排在一個固定的房間進行,以減少粉塵的擴散源;搬運罐裝粉質材料,如水泥、石灰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撒。室內關閉風扇及迎風邊窗戶。水泥罐要有防塵裝置,包裝水泥、包裝應完整。以減少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室內應經常撒些水,以保持一定濕度,同時,應經常清掃,保護地面干凈,減少地面揚塵;
4.2雜訊
4.2.1產生雜訊的作業
風鎬、電鑽震碎砼路面,構築物;
切割、打磨石材和地面;
鋸、刨木材,特別是開料;
空氣壓力機、空氣錘的啟動;
搬運鋼模板及敲打
4.2.2個人防護
在重雜訊區(如切割、風鎬、打磨石材、鋸、刨木材)的作業人員應塞耳塞,無關人員應盡量撤離現場。
4.2.3環境保護
見《施工現場雜訊控制環境管理方案》
重雜訊的作業應盡可能設置雜訊隔離牆和安排在隔離效果好的房間進行;
應根據周邊環境安排合適的作業時間,學校區應避開上課時間;居民區應避開休息時間;
盡可能選用新設備,如攪拌機、低雜訊風鎬、新型氣釘槍、用瓷片切割替代機割等;
有可能鋼模板用膠合板替代,搬運安裝時注意防止雜訊擴散;
4.3廢水
4.3.1產生廢水的作業
混凝土、砂漿攪拌的清洗污水;
樁基施工(鑽孔樁的泥漿水);
切割、路面、打磨石材和瓷片的污水等;
清洗場地、工具等;
生活用水
4.3.2環境保護
見施工現場污水、雜訊、粉塵環境控制三管理方案節約用水,切割和打磨時盡量採用灑水,保護濕潤不過量;洗地時,應灑水清掃,避免用水龍頭沖水。以減少廢水的產生。
施工產生的廢水應保持一定距離的流水區,切割和打磨的廢水先用盆或凹板接往後冒出,讓水自然沉澱之後,注入下水道,避免注入雨水管;
生活廢水應注入城市污水管網,以統一處理。生活廢水不能注入雨水管。
4.4廢氣
4.4.1產生廢氣的作業
瀝青作業;油漆作業;防水塗料作業;打膠作業;清洗作業等;
4.4.2個人的防護
瀝青砼攪拌、油漆的調配、噴刷及乳膠漆的打磨人員應戴防毒面具、眼罩、穿工作服;
其它作業人處法邊盒裝谷膘貪博楷員應戴口罩;
無關人員應撤離現場。
4.4.3環境保護
瀝青、塗料、油漆化學溶劑類材料的使用,應控制氣味的傳播源;
作業應盡可能是獨立作業,在通風良好的環境中進行,必要時應配置通風設備,以減少廢氣對人身體的危害;
4.5監督檢查及跟蹤
項目部每周例行檢查時,以及安全管理科在工地巡查和安全檢查時,都應將粉塵、雜訊、廢水和廢氣的處理情況作為一個檢查項目,並記錄在質安大檢查綜合評定表中。發現中不符合應通知項目部及施工班組立即進行整改,必要時發出糾正/預防措施要求。
5相關文記錄
《施工現場固體、廢棄物管理規程》
《施工現場化學危險品管理規程》

㈨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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