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的污水排到哪裡去 急
這句話問的不明確.
第一步,基本納入城市管網;
第二步,進入污水廠(如白龍港城市污水廠)
第三步,污水廠外排到長江
㈡ 污水中的氨氮的排放標準是多少
氨氮廢水排放標准:
氨氮標准限值范圍為0.02mg/L~150mg/L。
我國現行的相關環保標准中涉及氨氮廢水排放指標的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以及相關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每個標准針對氨氮的排放都有不同的要求。
㈢ 上海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提高使用效能,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系指: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雨水泵站、污水泵站;
(三)雨水管道及其進水口、檢查井、通氣井;
(四)污水管道及其檢查井、通氣井;
(五)城市排水河道、潮閘門、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六)污水輸送干線及其附屬設施。
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或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的主管機關。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排水設施的管理。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部隊內部的排水設施,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修建和養護。城市排水設施,由市政、房產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修建和養護。第五條市市政局應建立和健全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疏浚和管理制度,確保設施的正常運行。第六條為了確保城市排水設施完好,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排水管道、污水輸送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十米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重物;
(二)向排水管道、檢查井、進水口傾倒垃圾和排放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處理廠和雨水、污水泵站出入口堆放物料或停放車輛;
(四)從事有損於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活動。第七條除小型城市排水管道外,非樁基礎建築的施工基坑外緣與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側的安全凈距為六至十米;樁基礎建築的施工基坑外緣與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外側的安全凈距應不小於十米。第八條前條規定的安全凈距范圍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在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持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徵求市市政局所屬工務所或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同意後方可開工。
在施工過程中,城市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周圍的土體有移動時,建設單位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水管道或雨水、污水泵站的損壞或堵塞;必要時須按市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排水措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第九條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的水中有沉澱物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進行簡易沉澱;因排放沉澱物造成城市排水管道堵塞或不暢的,排放單位應按養護要求,負責疏通。第十條凡敷設地下管線的單位,須執行《上海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因施工或工程建設需要改動原有城市排水設施的,須事先徵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按商定的協議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填沒城市排水河道或臨時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建設單位應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批,並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臨時堵塞局部排水設施和城市排水河道到期後,建設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第十二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排放污水、廢水,應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88);國家標准沒有規定的,執行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排放含有硫酸鹽的污水、廢水,執行每升不超過一千毫克的標准。
污水、廢水在接入城市排水管道前,排放單位須向上海市排水監測站提出申請,經批准核發《上海市污廢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證》後,方可接入。第十三條雨水和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管道的單位,在進行室內外排水設計前,可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查閱有關技術資料。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區,雨水、污水管道不得互相混接;在沒有敷設污水管道的地區,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達到規定標准後才能排放。第十四條污水、廢水的排放應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管理。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污水、廢水,應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如實提供水量、水質、工藝、廠(院)平面圖等資料。需要時,有關工廠、醫院等單位還應按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要求,在排放口安裝閘門等設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對需要保密的排水資料,應確定密級,嚴格管理。第十五條在污水、廢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區域,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對排放單位採取限制排放時間和排放量的措施。污水、廢水排放單位應服從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調度,不得強行排放;因強行排放而損壞城市排水管道或造成污染環境的後果,由排放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㈣ 上海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和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利用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採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備。第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其所屬的上海市水務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區水務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規劃資源、綠化市容、財政、交通、農業農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本市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支持海綿城市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源頭減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將雨水和污水的源頭減排、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雨水和污水源頭減排、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第九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明確雨水源頭減排的空間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標,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分解落實全市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將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市規劃資源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生態空間、道路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落實雨水源頭減排建設要求和控制指標。第十條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分別組織編制市、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區水務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經市水務部門審核,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詳細規劃(以下統稱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和產業發展趨勢、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和設施連通需求、水環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確定規劃目標。
㈤ 上海白龍港污水處理廠的基本內容
上海市白龍港污水處理廠位於浦東新區合慶鄉東側長江岸邊,該處已建白龍港污水處理廠,新廠擴建位於預處理廠北側長江邊,總用地面積120 hm2。 1.1處理廠位置
上海白龍港污水處理廠位於浦東新區合慶鄉東側長江岸邊,該處已建白龍港預處理廠,新廠擴建位於預處理廠北側長江邊,總用地面積120 公頃。
1.2污水收集系統
主要包括市中心區、閔行區及浦東新區,這些地區部分為合流制,部分為分流制。上海污水二期系統已建成輸送管道,預處理廠以及污水排放管,其規模為172萬立方米/d,服務面積271.7 平方公里,人口355.76萬,考慮近期污水系統完善尚待時日,故白龍港污水廠近期處理水量為120萬立方米/d。按照2001年全年污水規劃,本廠遠期處理水量為210萬立方米/d。
1.3處理廠尾水排放點
上海市污水二期工程已建成白龍港污水排放管,直徑4.2 m,距岸1.6 km,分點擴散排放。經處理後尾水達標排入已建污水擴散管,擴散自凈。
業主單位:上海水環境建設有限公司;
設計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上海城市建設設計研究院;
施工單位:分9個標 ,部分標段還在競爭性招標中。 近期(本期設計):平均旱流污水量120萬立方米/d;
旱季高峰污水量18.06 立方米/秒,
旱季最小污水量8.33 立方米/秒,
雨季流量21.85 立方米/秒,
現狀污水量80萬~100萬 立方米/d。
按照2001年上海市污水規劃,本廠遠期:污水設計流量為旱季平均210萬 立方米/d,旱季高峰30.6 立方米/秒,雨季流量 33.6 立方米/秒。
2.2污水水質
本系統為部分合流制,部分分流制,進處理廠污水水質與出廠水質見表1。 表1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 項目 COD(mg/L) BOD(mg/L) SS(mg/L) NH3-N(mg/L) TP(mg/L)
進水 320 130 170 30 5
出水 ≤180 ≤70 ≤40 ≤30 ≤1
2.3 污泥處理及處置目標
採用儲泥池、脫水、衛生填埋,最終作綠化介質土,達到綜合利用目的。
2.4 污水處理主要技術參數
為滿足近期以除磷為目標的污水處理要求,同時考慮遠期達到國家規定的二級排放標准,經方案比較推薦採用近期物化法,遠期再增加曝氣生物濾池工藝。由於處理廠用地面積有限,故物化法選用高效沉澱池布置方案。把混合、絮凝、沉澱3個工序合並在一個構築物內,其主要參數如下。
混合時間:64 s,投葯量PAC 86 mg/L,PAM 0.5 mg/L;絮凝時間:14 min;高效沉澱池:表面負荷17 立方米/(平方米·h),停留時間50 min,污泥迴流比 4%。產生污泥量197 t/d,含水率97%,污泥量6930 立方米/d。
2.5高效沉澱池
高效沉澱池近期設3組,每組6隻池。遠期增加2組。每組處理水量約42萬 立方米/d(見圖2) 。
每組具有獨立反應單元,由混合區、絮凝區、推流反應區、沉澱區及污泥濃縮區組成。單池長25.9 m,寬17 m,水深8.3 m,容積2 407 立方米,停留時間64 min。在沉澱區上部設斜板,單池斜板面積170 平方米,混凝池單池容積140 立方米,尺寸6 m×3.2 m×7.3 m。
混合區配置Ф500混合攪拌機18套,絮凝區配置Ф3600絮凝攪拌機18 套,濃縮區配置Ф17 m濃縮刮泥機18套,剩餘污泥泵18用6備,迴流污泥泵18用6備。另外,設投葯系統,包括混凝劑化解、稀釋、配比及投加,用PLC控制。
2.6污泥處理與處置
近期污泥處理量為197 t/d,經方案比較後採用污泥儲存→脫水→衛生填埋+綜合利用方案 (近期實施物化法)見圖1。
主要污泥處理構築物:
(1)污泥儲存池。分6格,每格13 m×13m,水深4.5 m,每格設潛水攪拌機2台,污泥先進儲存池再進脫水機房。
(2)污泥脫水機房。平面尺寸13.3 m×27 m,二層式,設離心脫水機4用1備,單機容量2 600 kg/h,每天工作20 h,另有投葯設備3套。經離心脫水污泥,含水率約65%,運往污泥填埋場處置。
(3)污泥堆棚。平面尺寸36 m×27 m,可堆脫水泥約7 d。
(4)污泥填埋場。利用廠區圍堤內空白地塊作為污泥填埋場,廠內面積約27 公頃,廠外約16 公頃,廠內及廠外填埋場分別各劃分為6個填埋區域,最大一個填埋區約5.5 公頃 ,用土堤分隔,隔堤上修單行車道,便於運送污泥。填埋場設垂直防滲帷幕,並設垂直與水平滲濾液收集系統及填埋氣收集系統。每單元填滿後採用封場作業。封場作業由45 cm植被層,PVC 防水膜,30 cm排泥層組成。經過約5年堆置,該污泥腐熟化後,重新挖出作綠化用土,空餘體積再埋填污泥,這樣重復循環,達到污泥綜合利用的目的。
2.7中水回用
本廠經一級加強處理後的污水,確定2500 立方米/d規模作為中水回用,採用曝氣生物濾池工藝,處理後達到中水水質標准,供廠內使用。 3.1工程造價
初設工程投資概算61586.15萬元,單位處理成本0.28 元/立方米。
3.2工程進度
2001年4月通過「上海市白龍港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總體方案設計徵集」,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和上海城市建設設計研究院中標,承擔工程設計。
2001年12月編就上海市白龍港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2002年4月上海市計劃委員會批准可行性研究。
2002年5月編就上海市白龍港污水處理廠初步設計。
2002年6月上海市建設與管理委員會批准初步設計。
2002年6月開始編制施工階段競爭性招標文件。
2002年7月開工,計劃在2003年底試運轉。
2008年9月升級改造工程
㈥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㈦ 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確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保障市民、管理人員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系指:
(一)合流污水的截流總管(包括檢查井、高位井、透氣井、壓力井、預留閘門井);
(二)合流污水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預處理廠、緊急排放管、長江排放管、上升管噴頭,以及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防護堤。
(三)合流污水的截流泵站、截流井及截流排水系統,截流支線水口、閘門井、專用檢測井;
(四)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控制系統的信道。第三條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或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政局)是本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市排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排水處)具體負責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本市規劃、環保、水利、土地、環衛、衛生、航道、港(航)監等有關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配合市市政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秉公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佩戴標志,攜帶證件,忠於職守,文明服務。第七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實行持證有償使用。第八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侵佔和破壞。第二章設施使用管理第九條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單位,應在污廢水排放口設置具有監測儀器、間隙不大於十公分的格柵和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測井。未經預處理直接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排放污廢水的,其污廢水排放口設置的專用檢測井的格柵間隙不大於一點五公分。
專用檢測井、專用管道由排放單位自行保養、維修,並確保其完好無損。專用檢測井不準擅自拆除、廢棄。第十條為確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在特殊情況下,市排水處對排放單位可採取限制排放時間或排放量的措施。排放單必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放。
市排水處採取限制排放時間或排放量的措施,必須事先通知排放單位。第十一條為保護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船舶在長江出口防護堤警告牌至合流一號燈樁之間,以及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水域范圍內停航或拋錨。
(二)在長江延伸管中心線兩側各一百米的防護堤沿岸,以及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用地范圍內新建碼頭或從事有損於延伸管的其他活動。
(三)在合流污水截流總管外緣十米內或污水連接管外緣六米內新建、擴建建築物,堆置物件或從事有損於截流總管和污水連接管的活動。
(四)向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檢查井、進水口、透氣井、閘門井傾倒垃圾、糞便、易堵塞物,或排放易沉固體物、易燃易爆物及有害氣體。第十二條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部門應在穿越江、河的截流總管兩端,設置警告牌或明顯標志。第十三條市排水處對合流污水治理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養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第十四條凡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事先向市排水處提供有關方案,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一)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以內進行打樁施工,應事先提供樁基設計、打樁工藝程序及控制打樁土體位移措施的有關方案。
(二)在合流污水管道兩側實施基坑工程,且基坑邊緣與管道中心線之距離小於四倍開挖深度的,應事先提供基坑設計方案。
(三)在合流污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二十米以內建造建築物或堆載物品,使地面載荷大於或等於每平方米兩噸的,應事先提供作業方案。第十五條各類施工作業需臨時排放污廢水進入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進行簡易沉澱;因排放沉澱物造成合流污水管道堵塞或不暢的,排放單位應按養護要求,負責疏通。第十六條排放單位因管理不當,造成污廢水冒溢引起突發性事故,對管理人員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或對合流污水治理設施有損害的,排放單位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同時向市排水處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三章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七條市排水處行使下列職責:
(一)受理新建、擴建、遷建單位的污廢水排放接管的申請,進行審批。
(二)核發《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
(三)對排放單位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檢查、監測和控制。
(四)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㈧ 上海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2003年至2005年實施了蘇州河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總投資約40億元人民幣,緊緊圍專繞以「治水為中心屬,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同步推進水環境整治和兩岸開發建設。實施以改善水質、陸域環境、綠化建設為目的,共涉及截污治污、兩岸綠化建設、環衛碼頭搬遷等8項工程措施。詳見: http://www.sscrpho.org/蘇州河環境整治專項網頁
㈨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2022
普法內容
2022年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具體如下:
1、國家排放標准
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准
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適用於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准
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
污水排放標准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准。《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准。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行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四條 排入GB3838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英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排入GB3838中N,類水域和排人GB3097中三類海城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GB3838中1I類水域和1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㈩ 黃浦江水污染的原因
原因分析:
水質變化主要受區域內的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影響。另外,黃浦江水系承接約80%的太湖泄水量,上游來水水質對黃浦江水系水質變化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1) 工業及生活污染源
近20年來,上海市的廢水總量基本穩定,但其構成發生了顯著變化,工業廢水量不斷下降,而生活污水量不斷上升.
1.1工業廢水
工業廢水是水體有機物污染和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6]。1991—1996年,工業廢水量大於生活污水量,呈緩慢下降趨勢,年均下降3.0%;1996—2005年,工業廢水量小於生活污水量,呈快速下降趨勢,年均下降8.5%,與水質污染指數之間呈極顯著的正相關關系(r=0.892,P≤0.01),即工業廢水量的快速下降是該時期內水質改善的主要影響因素。2005—2010年,工業廢水量占總廢水量的比例開始小於25%,呈緩慢下降趨勢
1996—2005年,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率明顯上升,未達標排放量逐年下降,成為水質改善的主要影響因素;2005—2010年,達標排放率和未達標排放量基本穩定。
隨著工業廢水量的下降及廢水處理能力的加強,工業對水體的污染貢獻不斷減小,黃浦江水系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2生活污水
1991—1996年,上海市生活污水量從6.33億t激增至11.44億t,年增長率達到12.6%,為
該階段內水質惡化的原因之一(r=0.506,P>0.05);1996—2003年,生活污水量基本穩定,為該時期水質改善創造了必要的條件;2003—2010年,生活污水量再次快速上升,從12.11億t上升至21.15億t,加大了水質改善的難度。
生活污水中氮、磷等物質濃度較高,上海市的生活污水中,氨氮平均質量濃度可達30~50mg/L,總磷質量濃度可達3~5mg/L。雖然生活污水處理率逐年提高,但相對於工業廢水,上海市生活污水處理率相對偏低,生活污水量的增加使黃浦江水系的營養鹽物質污染有加重趨勢。
2農業污染源
農業污染主要由農田化肥流失和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造成,可分別用化肥施用量和畜牧業產值來表徵。畜牧業污染以高氮磷為特徵,主要的污染載體為畜禽糞尿,為上海市首要的農業污染來源。1986—1996年,上海市畜牧業產值呈逐年增長趨勢,與水質污染指數變化之間呈極顯著的正相關關系(r=0.792,P≤0.01),即畜牧業污是造成該階段內水質惡化的主要因素;1996年後畜牧業產值基本穩定,並在2003年後出現一定的下降趨勢,為水質改善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近20年來,化肥施用量呈緩慢下降趨勢,年均下降4.0%,與水質污染指數變化趨勢無明顯相關性,化肥施用量並非影響黃浦江水系水質的主要因素。
3上游來水
近年來,上游來水總體水質變化可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2002年前),上游來水總體水質基本穩定,各條來水水質均優於楊浦大橋斷面;第二階段(2002—2004年),各條來水水質均急速惡化,攔路港、太浦河、大蒸港和胥浦塘來水的水質污染指數分別上升62.1%、62.6%、40.4%和40.3%,楊浦大橋斷面與各條來水之間綜合水質差異明顯縮小,部分來水水質(胥浦塘來水)已劣於楊浦大橋斷面;第三階段(2004—2010年),水質呈緩慢改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