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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醫療機構污水指標

發布時間:2023-03-20 04:42:04

1. 醫療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多少算是達到環保指標有沒有什麼簡單的方法(如比色卡)就能測出來的

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總氯排放限值值為0.5mg/L(日均)。

由原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已經對醫院、獸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的污水排放要求做出規定。

自該標准生效之日起,代替包括《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試行)》(GBJ48-1983)在內的18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因此,自1998年1月1日起,《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試行)》GBJ48-1983已經作廢。

(1)全國醫療機構污水指標擴展閱讀

(1)水質樣品的採集、運輸、保存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水質 采樣技術方案設計技術指導》(HJ 495-2009)、《水質 采樣技術導則》(HJ494-2009)和《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的技術要求進行。分析方法為認證有效方法。

(2)所有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嚴格按照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規定開展工作。

(3)所用監測儀器通過計量部門檢定並在檢定有效期內。

(4)各類記錄及分析測試結果,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和填報,並進行三級審核。

2. 醫療污水處理要求與標准

醫療廢水也就是來自醫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葯劑,需要特殊工藝處理的廢水。醫院產生的廢水具有直接、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經過消毒、滅活等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會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為危害社會健康的一個「源頭」、導致介水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因此,醫療廢水應專業處理後才能排放。
1.在工作時佩戴N95等具有防護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時更換;
2.在記錄當日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狀況時要及時對使用的筆等用75%的酒精進行消毒;
3.工作結束時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並用流動的水洗手;
4.有室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工程應強通風,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紫外燈照射等方式強化消毒滅菌。
5.嚴格按照污水處理工序進行處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各項指標及工藝參數正常,必要時可將污水處理設施交與第三方運營;
6.對主要處理單元的設備要進行及時的檢查及更換,保證95%的設備完好率;
7.加強對醫療廢水處理消毒環節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8.每日對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進行監測,確保醫療廢水、污泥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中傳染病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中的相關要求;
9.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10.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
11.口腔科含汞廢水應該進行除汞處理;
12.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13.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14. 一體化設備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駛車輛,以防止出現坍塌危險。
15. 必須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塊固體物質進入設備,以免堵塞管道與孔口及損壞水泵;進水口應設置格柵等過濾裝置。
醫療廢水的處理好壞影響著人們的健康,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不但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同時也要注意廢水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3.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1.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註: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4. 廢水排放量是哪個指標

工業污水排放的46項指標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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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摘要親,工業污水排放的46項指標如下:生活污水水質檢測指標有: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溶解性正磷酸鹽、總磷、氨氮、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pH值等。工業廢水水質檢測指標有: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溶解性正磷酸鹽、總磷、氨氮、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pH值、石油類、鋅、銅、鎳、氟化物、總氰化物、電導率等。醫療污水水質檢測指標有: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pH值、糞大腸菌群、總余氯、揮發酚等。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2-08-24
工業污水排放的46項指標是哪些
親,工業污水排放的46項指標如下:生活污水水質檢測指標有: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溶解性正磷酸鹽、總磷、氨氮、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pH值等。工業廢水水質檢測指標有: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溶解性正磷酸鹽、總磷、氨氮、動植物油、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色度、pH值、石油類、鋅、銅、鎳、氟化物、總氰化物、電導率等。醫療污水水質檢測指標有: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pH值、糞大腸菌群、總余氯、揮發酚等。
親,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工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為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等。法律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4.1.2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國五排放標准國家第五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准,即「國五標准」,國五標准排放控制水平相當於歐洲正在實施的第5階段排放標准。歐盟已經從2009年起開始執行,其對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懸浮粒子等機動車排放物的限制更為嚴苛。從國Ⅰ提至國Ⅳ,每提高一次標准,單車污染減少30%至50%。國五標准,已於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准。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及廣東部分城市已經開始執行國五標准。污染物排放的標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准;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准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准。工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工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為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等。法律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4.1.2標准分級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

5. 醫院污水測試余氯記錄標準是多少是2-8mg/l還是0.5mg/L

標准為0.5mg/L。

0.5mg/L的限制指的是直排,就是入河流、湖泊、海洋的。而採用有效氯消毒排入市政管網的,則是2-10mg/L的范圍。總余氯指的是游離氯與結合氯的總和,游離氯如次氯酸,結合氯如次氯酸與氨反應生成的氯氨,該反應為可逆反應。

國家不提倡採用有效氯對污水進行消毒,但還沒出台標准依據。部分省已經對余氯有嚴格要求,因為有效氯會與有機物發生氯代反應生成致癌物質,且難以去除。

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一級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 ≥ 1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 mg/L 。二級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 ≥ 1h ,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 mg/L 。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5)全國醫療機構污水指標擴展閱讀:

有效氯測定方法-碘量法原理

洗滌劑中有效氯在酸性溶液中與碘化鉀起氧化作用,釋放出一定量的碘,再以硫代硫酸鈉標准溶液滴定碘,根據硫代硫酸鈉標准溶液的消耗量計算出有效氯含量。

余氯對人危害

余氯,作為一種有效的殺菌消毒手段,仍被世界上超過80%的水廠使用著。所以,市政自來水中必須保持一定量的余氯,以確保飲用水的微生物指標安全。但是,當氯和有機酸反應,就會產生許多致癌的副產品,比如三氯甲烷等。

自來水余氯濃度過高的話,主要危害有:刺激性很強,對呼吸系統有傷害。易與水中有機物反應,生成氯仿等致癌物。

6.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

法律分析:一、傳染病結核病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入水體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二、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間接排放不作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mg/l。

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7. 醫院污水中二氧化氯排放指標究竟是多少

醫院污水消毒採用純二氧化氯消毒時,排放標准以余氯測試計算,也是1類余氯3-10㎎/L,2類標准時2-8㎎/L。

8. 醫療污水檢測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每張病床每天200至1000升左右。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未經處理的原污水含菌總量達10乘以8個每毫升以上的應予生化處理。醫療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殺菌後才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9. 污水處理廠中污水處理指標有哪些

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總需氧量(TOD),總有機碳(TOC),總氮(TN),總磷(TP),pH值,重金屬。

物理性指標

溫度、色度、嗅和味、固體物質的三種存在形態:懸浮的、膠體的、溶解的。固體物質用總固體量(TS)作為指標,污水處理中常用懸浮固體(SS)表示固體物質的含量(TDS指標高於1000以上)。

化學性指標

一、化學需氧量(COD):指用強化學氧化劑(中國法定用重鉻酸鉀)在酸性條件下,將有機物氧化成CO2與H2O所消耗的氧量(mg/L),用CODcr表示,簡寫為COD。化學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機污染物越多,污染越嚴重。

二、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機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時所需的氧量稱為生化需氧量(mg/L)。

如果污水成分相對穩定,則一般來說,COD> BOD。一般BOD/COD大於0.3,認為適宜採用生化處理。

三、總需氧量(TOD):有機物主要元素是C、H、O、N、S等,當有機物被全部氧化時,將分別產生CO₂、H₂O、NO、SO₂等,此時需氧量稱為總需氧量(TOD)。

四、總有機碳(TOC):包括水樣中所有有機污染物質的含碳量,也是評價水樣中有機物質質的一個綜合參數。

五、總氮(TN):污水中含氮化合物分為有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四種含氮化合物總量稱為總氮(TN)。凱氏氮(TKN)是有機氮與氨氮之和。

六、總磷(TP):包括有機磷與無機磷兩類。

七、pH值。

八、重金屬。

生物性指標

一、大腸菌群數:每升水樣中所含有的大腸菌群的數目,以個/L計。

二、細菌總數:是大腸菌群數、病原菌、病毒及其他細菌數的總和,以每毫升水樣中的細菌菌落總數表示。

(9)全國醫療機構污水指標擴展閱讀:

生活污水、畜禽飼養場污水以及製革、洗毛、屠宰業和醫院等排出的廢水,常含有各種病原體,如病毒、病菌、寄生蟲。水體受到病原體的污染會傳播疾病,如血吸蟲病、霍亂、傷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歷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傳染病。

如1848年和1854年英國兩次霍亂流行,死亡萬餘人;1892年德國漢堡霍亂流行,死亡750餘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體污染後的水體,微生物激增,其中許多是致病菌、病蟲卵和病毒,它們往往與其他細菌和大腸桿菌共存,所以通常規定用細菌總數和大腸桿菌指數及菌值數為病原體污染的直接指標。

病原體污染的特點是:

⑴數量大;

⑵分布廣;

⑶存活時間較長;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產生抗葯性,很難絕滅;

⑹傳統的二級生化污水處理及加氯消毒後,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

常見的混凝、沉澱、過濾、消毒處理能夠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濁度大於0.5度時,仍會伴隨病毒的穿透。病原體污染物可通過多種途徑進入水體,一旦條件適合,就會引起人體疾病。

10. 醫療廢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每張病床每天200-1000L左右。醫療機構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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