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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發布時間:2023-02-22 17:43:20

1.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發展健康養殖,減少水產養殖病害發生;控制養殖用葯,保證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廣生態養殖,保護養殖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第二章 養殖用水第五條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2-2001)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NY5051-2001)等標准,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第六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准。
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准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處理。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第三章 養殖生產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產養殖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於水產養殖的水域和灘塗,同時根據水域灘塗環境狀況劃分養殖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生產布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塗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並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事養殖生產。第十條 水產養殖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養殖技術規范操作要求。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配置與養殖水體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水處理設施和相應的水質、水生生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准。第十一條 水產養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准入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第十二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格式見附件1),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喂情況、水質變化等內容。《水產養殖生產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第十三條 銷售的養殖水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准。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應當進行凈化處理,凈化處理後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禁止銷售。第十四條 水產養殖單位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當附具《產品標簽》(格式見附件2),註明單位名稱、地址,產品種類、規格,出池日期等。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葯第十五條 使用漁用飼料應當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飼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勵使用配合飼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鮮(凍)餌料,防止殘餌污染水質。
禁止使用無產品質量標准、無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禁止使用變質和過期飼料。第十六條 使用水產養殖用葯應當符合《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葯使用准則》(NY5071-2002)。使用葯物的養殖水產品在休葯期內不得用於人類食品消費。
禁止使用假、劣獸葯及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劑。原料葯不得直接用於水產養殖。第十七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水產養殖用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指導下科學用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按照有關就業准入的要求,經過職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能上崗。第十八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格式見附件3),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用葯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水產養殖用葯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2年以上。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用葯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第二十條 農業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葯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2. 2022年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

2022年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具體如下: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3. 養豬場排放污水怎麼處罰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對超過規定排放標准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養豬場污水沒處理亂排放犯法嗎?
1、已涉嫌違法,相關部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
2、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涉及污染環境罪
法律依據: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4. 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附排放標准

1、物理處理方法: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2、化學處理方法: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3、生物處理方法: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4、其他處理方法: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

一、養殖場污水處理方法

1、物理處理方法

利用格柵、濾網或化糞池進行前期的物理處理,去除懸浮物和沉澱,可有效過濾掉污水中50%以上的固體物質。物理處理方法的缺點是仍然有大量污染物殘留,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處理。

2、化學處理方法

化學處理方法主要是利用化學反應原理,根據污水中污染物的組成來溶解物質或固化污染物,其中最常見的是利用氯化物進行水消毒,如將氯化鐵倒入污水中濃縮雜質,從而達到凈化水質的目的。

3、生物處理方法

利用微生物分解污水中的污染物,微生物在污水中加入含有細菌、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同時往污水中加入空氣,活性泥通過物理吸附、生物降解等方式來達到凈化污水的目的。這一方法是最環保、最徹底、最昂貴的方式,唯一的缺點是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凈化,因此需要購買能促進微生物活性的活性物質和營養液,從而加速微生物的分解。

4、其他處理方法

處理污水的方法還有很多,如活性污泥處理、生物過濾、生物分層、普通過濾、普通冷凝、溝壑等。譬如可用生物膜法來處理污水,由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和生物流化床等組成,工作原因是使污水通過一層表面充滿生物膜的濾料,通過大量微生物的降解氧化,來達到處理污水的目的。

二、養殖場污水的排放標准

根據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一般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一、表二、表三的相關規定:

(1)表一

(2)表二

(3)表三

5. 養殖場排放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6. 養殖污水採用什麼樣的排放標准

1.行業標準是《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

2.如果排水點用於農業灌溉,應該遵守農田用水標准,即《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2005,這個標准更嚴格一些。

3.如果要排入地表水系,就得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的標准,分五類。

4.如果有處於飲用水源地附近,可能要執行《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的一級A標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於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准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

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本標准規定了廢水、惡臭排放標准和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本標准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准。

(6)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擴展閱讀:

養殖場污水的主要特徵是:

養殖污水具有典型的「三高」特徵即有機物濃度高COD高達3000-12000mg/l,氨氮高達800-2200mg/l,懸浮物多SS超標數十倍,色度深,並含有大量的細菌,氨氮、有機磷含量高。可生化性好,沖洗排放時間集中,沖擊負荷大。

根據水質特點,先去除懸浮物與色度,採用混凝沉澱工藝,有機物、氨氮、有機磷採用生化處理,因污染物濃度高,從成本及處理效果考慮,採用厭氧+好氧處理工藝。

1污水處理

污水首先經過收集進入格柵,去除大顆粒的懸浮物,然後進入物化反應沉澱池,去除懸浮物、色度及部分COD。初沉池出水進入厭氧池,主要是將大分子有機污染物降解成小分子污染物,小分子污染物在接觸氧化池內徹底降解。二沉池出水進入清水消毒池,通過消毒達到殺菌效果。

2污泥處理與處置

系統的污泥產生於初沉池、二沉池,主要為有機污泥,通過板框壓濾機壓榨後可作為肥料。

7. 養殖場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一級標准。

(2)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下列水域,執行二級標准。(3)當水產養殖廢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時,水質必須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質量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8. 養殖廢水應該採用哪種方式處理,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固液分離:無論採用什麼措施來處理畜禽養殖場的廢水,固液分離都是不可或缺的環節,具體步驟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等。厭氧處理:厭氧技術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廢水經過厭氧消化處理可實現無害化,同時還能生成沼氣和有機肥料。好氧處理: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

一、養殖廢水應該採用哪種方式處理

1、固液分離

(1)無論畜禽養殖場中的廢水採用什麼系統或綜合措施進行處理,首先都必須進行固液分離環節。

(2)一般養殖場排放出來的廢水中固體懸浮物含量會很高,最高可達160000mg/L,相應的有機物含量也會很高,通過固液分離可使液體部分的污染物負荷量大大降低。

(3)通過固液分離可防止較大的固體物進入後續處理環節,避免設備的堵塞損壞等。此外,在厭氧消化處理前進行固液分離也能增加厭氧消化運轉的可靠性,減小厭氧反應器的尺寸及所需的停留時間,降低設施的投資並提高COD的去除效率。

(4)固液分離技術一般包括篩濾、離心、過濾、浮除、沉降、沉澱、絮凝等工序。目前,我國已有成熟的固液分離技術和相應的設備,設備類型主要有篩網式、卧式離心機、壓濾機以及水力旋流器、旋轉錐形篩和離心盤式分離機等。

2、厭氧處理

(1)厭氧技術是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中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因為養殖業廢水屬於高有機物濃度、高N、P含量和高有害微生物數量的“三高”廢水。

(2)對於養殖場這種高濃度的有機廢水,採用厭氧消化工藝可在較低的運行成本下有效地去除大量的可溶性有機物,COD去除率可達85%-90%,且能殺死傳染病菌,有利於養殖場的防疫。

(3)如果直接採用好氧工藝處理固液分離後的養殖業廢水,雖然一次性投資可節省20%,但由於其消耗的動力大,電力流水消耗是厭氧處理的10倍以上,因此長期的運行費用將給養殖場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

(4)目前用於處理養殖場糞污的厭氧工藝不少,其中較為常用的有以下幾種:厭氧濾器(AF)、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復合厭氧反應器(UASB+AF)、兩段厭氧消化法和升流式污泥床反應器(USR)等。

(5)近年來,厭氧消化即沼氣發酵技術已被廣泛地應用於各大養殖場的廢物處理中,到2002年底,我國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數量已達到2000餘處,是世界上擁有沼氣裝置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

(6)雖然我國的沼氣工程建設成功率僅為85%,但這一技術不失為解決畜禽糞便污水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問題的最有效的技術方案。

(7)畜禽糞便和養殖場產生的廢水都是有價值的資源,經過厭氧消化處理既可實現無害化,同時還能夠回收沼氣和有機肥料,因此沼氣工程建設將是中小型養殖場糞便污水治理的最佳選擇。

3、好氧處理

(1)好氧處理是指利用好氧微生物來處理養殖廢水的一種工藝。好氧生物處理法可分為天然好氧處理和人工好氧處理兩大類。

(2)天然好氧生物處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體和土壤中的微生物來凈化廢水,亦稱自然生物處理法,主要有水體凈化和土壤凈化兩種。前者主要有氧化塘(好氧塘、兼性塘、厭氧塘)和養殖塘等,後者主要有土地處理(慢速滲濾、快速法濾、地面漫流)和人工濕地等。

(3)自然生物處理法不僅基建費用低,動力消耗少,該法對難生化降解的有機物、氮磷等營養物和細菌的去除率也高於常規的二級處理,部分可達到三級處理的效果。此外,在一定條件下,該法配合污水灌溉可實現污水資源化利用。但該法所需的佔地面積大,且處理效果易受季節影響。如果養殖場規模小且附近有廢棄的溝塘和灘塗可供利用時,應盡量選擇該方法以節約投資和處理費用。

(4)人工好氧生物處理是採取人工強化供氧以提高好氧微生物活力的廢水處理方法。該方法主要有活性污泥法、 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厭氧/好氧(A/O)及氧化溝法等。

(5)就處理效果而言,接觸氧化法和生物轉盤的處理效果要比活性污泥法好,雖然生物濾池的處理效果也不錯,但易於出現濾池堵塞現象。

(6)氧化溝、SBR和A/O工藝均屬於改進的活性污泥法。氧化溝出水水質好、產生泥量少,也可對污水進行脫氮處理,但其處理的BOD負荷小、佔地面積大、運行費用高。

(7)SBR法自動化控製程度高,能夠深度處理污水,缺點是BOD負荷較小,一次性投資大。

(8)A/O體是一種兼有去除BOD和脫氮雙重作用的活性污泥處理工藝,投資雖然偏大,但經該法處理後的水易於達標排放。

(9)對於那些養殖規模大、廢水產生量多且有較強經濟能力的養殖場可選擇A/O法,而對於中等規模的養殖場可選擇接觸氧化和生物轉盤等好氧處理工藝。

二、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我國頒布的《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文件中,針對養殖廢水排放標准要求如下。

1 、畜禽養殖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該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2 、標准適用規模範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下表1、表2和表3的規定。

(1)表1:集約化畜禽養殖廢水水沖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豬 (m 3/百頭·天)

雞 (m 3/千隻·天)

牛 (m 3/百頭·天)

季節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標准值

2.5

3.5

0.8

1.2

20

30

註: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隻均指存欄數。春、秋季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2)表2:集約化畜禽養殖業干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豬 (m 3/百頭·天)

雞 (m 3/千隻·天)

牛 (m 3/百頭·天)

季節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標准值

1.2

1.8

0.5

0.7

17

20

註: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隻均指存欄數。春、秋季養殖廢水排放標准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3)表3: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

控制項目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化學需 氧量(mg/l)

懸浮物(mg/l)

氨氮(mg/l)

總磷(以P計)(mg/l)

糞大腸菌群數(個/ml)

蛔蟲卵(個/l)

標准值

150

400

200

80

8.0

10000

2.0

9. 漁業廢水排放標准

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標准DB33/453-2006
本標准規定了水產養殖廢水排放要求、測定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准適用於封閉性水體水產養殖、育苗廢水的排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10. 牛蛙養殖廢水排放標准

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我國先後發布了《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設計規范》(NY/T1222 - 2006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9 號)等文件。

牛蛙養殖廠廢水處理工程項目中排水量一般不會太大,排放廢水一般是牛蛙產生的糞便沖洗水、投喂的餌料殘渣以及一些抗生素葯物殘渣等,由於葯物及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導致牛蛙養殖場產生的廢水可生化性下降,處理起來難度增加,廢水主要污染物為COD,還帶有一定的氨氮和磷。採取「預處理+生物脫氮除磷」的方式來對牛蛙養殖場產生的廢水進行處理。預處理可選用格柵、隔渣、混凝沉澱等工藝,攔截水中的顆粒懸浮物或膠體有機物,一是減輕後續生化有機負荷,二能大幅降低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質;生物脫氮除磷是一種經典的高濃度有機廢水處理方式,對COD、氨氮、總磷均有去除效果,處理出水穩定,投資資金低、運行成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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