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級、二級、三級分別是什麼
污水綜抄合排放標準的一級、二級、三級分別是: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㈡ 廢水污染物功能區類別是什麼意思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1、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2、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3、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4、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5、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准值。
㈢ 什麼是飲用水源地一二級及準保護區
1、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prim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以取水口(井)為中心,為防止人為活動對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確保取水口水質安全而劃定需加以嚴格限制的核心區域。
2、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secondary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在一級保護區之外,為防止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直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而劃定,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點區域。
3、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quasi protected area of drinking watersource
指依據需要,在二級保護區外,為涵養水源、控制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間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而劃定,需開展生態保護和實施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區域。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1)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
(2)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3)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㈣ 一類水二類水三類水標准
一類水二類水三類水標准如下:
一類水質: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後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二類水質: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澱、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三類水質: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
水質分類標准: 國家規定的各種用水在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和生物性質方面的要求。根據供水目的的不同,存在著飲用水水質標准、農用灌溉水水質標准等。各種工業生產對水質要求的標准也各不相同。農田灌溉用水的水質一般需考慮pH值、含鹽量、鹽分組成、鈉離子與其他陰離子的相對比例、硼和其他有益或有毒元素的濃度等指標。 國標標准
水資源保護和水體污染控制要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制訂水體的環境質量標准,保證水體質量和水域使用目的;另一方面要制訂污水排放標准,對必須排放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必要而適當的處理。對水質要求最基本的是《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由國家環保總局發布GB3838-2002。GB表示國標,3838表示標准號,2002表示發布年代。
法律依據:《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第八條 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准。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准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㈤ 國家水質二級標準是指什麼
我國的國家水質標准採用的是分類標准(共五類),沒有分級標准。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到、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准GB 5750《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執行。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於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5)二級水源地廢水指擴展閱讀: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徵得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後方能施行。
對於某些優先控制污染物,我國的水質標准值比世界衛生組織或美國環境保護局給出的標准或基準限值更為嚴格,且我國現行標准增加了較多國外基準表中沒有給出推薦值的污染物項目。
例如,優先控制污染物金屬銀,非優先控制污染物金屬鋁,有機農葯類污染物包括對硫磷、馬拉硫磷和內吸磷,以及消毒副產物氯化物。世界衛生組織未給出它們推薦值的原因分別為:
1、沒有獲得足夠有關銀和鋁的人體健康毒性資料;
2、對於上述幾種農葯類污染物,WHO認為這些農葯在發達國家已被禁用,且目前在飲水中可能存在的濃度遠低於對人體產生毒害作用的濃度;
3、對於氯化物,WHO則認為處理後飲用水中殘留的氯化物濃度水平不足以對健康產生影響。
因此,我國標准中這些污染物限值的制定依據需要進一步討論和研究。
㈥ 二級水源保護區范圍多少米
二級水源保護區范圍是入庫河流上溯1000米以上。
一級保護區邊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的河道沿岸縱深300米到500米的范圍;沿漫壩河沿岸縱深范圍1000米的范圍。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其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我國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將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結合當地水質、污染物排放情況將位於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保證病原菌、硝酸鹽達標)的地區可劃分為水源一級保護區。將一級水源保護區以外的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標的一定區域劃分為二級保護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㈦ 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要求是什麼
一、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要求是什麼
1、水源保護區一二級保護要求分別如下:
(1)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2)二級保護區內: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准;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有什麼區別
1、區域不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是以取水口井為中心,為防止人為活動對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確保取水口水質安全而劃定需加以嚴格限制的核心區域。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是在一級保護區之外,為防止污染源對飲用水水源水質的直接影響,保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質而劃定,需加以嚴格控制的重點區域。
2、主要內容不同:水源保護區二級要求內容是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要求基礎上
㈧ 水質分為哪五級
3 水域功能和標准分類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此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於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惜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梭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准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准值嚴於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准值。同一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准為同一含義。
㈨ 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定
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定如下:
1、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2、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3、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4、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葯、毒品捕殺魚類。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一、保護水資源有以下幾點措施:
1、要保護水就要保護環境,清理水源垃圾,不要隨意傾倒生活垃圾,從源頭凈化水源。
2、減少污染,是水質的關鍵保證,監督工業隨意向河道排放污水。
3、保護樹木,不要濫砍伐森林,阻止水源的枯竭。
4、開拓創新,引用新技術,新設備,處理凈化好水質,提高水的再循環,再利用,使其發揮最大功效。
5、加強保護水資源宣傳力度,讓全民行動起來,保護好我們懶以生存的地球、保護好與我們生命息息相關的、珍貴的水資源。
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
1、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2、風景名勝區水體
3、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㈩ 二級水源地保護區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部《關於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有關要求,原住居民的非經營性新農村建設、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保留,但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須進行收集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答復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
一、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應拆除或關閉。
對雨污分流徹底的城市雨水排口、排澇口,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可暫不拆除或關閉,同時加強監測監管,在非降雨季節保持乾燥清潔;在降雨時,確保排水水質符合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要求。否則,應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或關閉原排口。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拆除或關閉。
二、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企業應拆除或關閉。
三、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凡從事危險化學品、煤炭、礦砂、水泥等裝卸作業的貨運碼頭應拆除或關閉。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旅遊碼頭和航運、海事等管理部門工作碼頭應拆除或關閉。二級保護區內旅遊碼頭和航運、海事等管理部門工作碼頭的污水、垃圾應統一收集至保護區外處理排放。
自來水廠取水躉船(碼頭)、水文躉船作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有關的建設項目,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存在。
四、關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旅遊餐飲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家樂、賓館酒店、餐飲娛樂等項目應拆除或關閉。
五、關於交通穿越活動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鄉級及以下道路和景觀步行道應做好與飲用水水體的隔離防護,避免人類活動對水質的影響;縣級及以上公路、道路、鐵路、橋梁等應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開展視頻監控,跨越或與水體並行的路橋兩側建設防撞欄、橋面徑流收集系統等應急防護工程設施。
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船隻,應配備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滲漏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