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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廢物廢水處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3-01-16 04:06:55

1. 實驗室廢物,廢液處理辦法有哪些

廢液的處理 實驗室廢液可以分別收集進行處理,下面介紹幾種處理方法: 2.1、 無機酸類:將廢酸慢慢倒入過量的含碳酸鈉或氫氧化鈣的水溶液中或用 廢鹼互相中和,中和後用大量水沖洗。 2.2、 氫氧化鈉、氨水:用6mol/L鹽酸水溶液中和,用大量水沖洗。 含氰廢液:加入氫氧化鈉使pH值在10以上,加入過量的高錳酸鉀(3%)溶液,使CN- 氧化分解。如含量高,可加入過量的次氯酸鈣和氫氧化鈉溶液。 2.3、 普通簡單的廢液: 如石油醚、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等可直接倒入廢液桶 中,廢液桶盡量不要密封,不能裝太滿(3/4即可)。 2.4、 有特殊刺激性氣味的液體倒入另一個廢液桶內立即封蓋,統一處理。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3.1、 沾附有有害物質的濾紙、包葯紙、棉紙、廢活性炭及塑料容器等東西, 不要丟入垃圾箱內,要分類收集。 3.2、 廢棄不用的葯品可交還倉庫保存或用合適的方法處理掉。 3.3、 廢棄玻璃物品單獨放入紙箱內;廢棄注射器針頭統一放入專用容器內, 注射管放入垃圾箱內。 3.4、乾燥劑和硅膠可用垃圾袋裝好後放入帶蓋得垃圾桶內;其他廢棄的固體葯品包裝好後集中放入紙箱內,放到液體廢液集中放置點由專業回收公司處理(劇毒,易爆危險品要先預處理)。

2. 生物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生物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如下:具體可以參考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對於有機物濃度高、毒性強、水質水量不穩定的實驗室廢水,生物法處理效果不佳,而物化法對此類廢水的處理表現出明顯的優勢。有機廢水的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化學處理法和生物處理法。物化處理法是應用物理化學作用及其原理將廢水中的污染物成分轉化為無害物質,使廢水得到凈化的方法。單獨利用物化法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不僅處理難度大、成本高,並且處理效果也不夠好,一般很少單獨使用。生物處理法是利用生物降解水中的污染物質作為自身的營養和能源,同時使廢水得到凈化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 實驗室廢液處理有什麼要求

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1 責任劃分:
1.1檢測室負責人: 負責組織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對實驗室的廢液、廢物的處理實施監督檢查。
1.2 檢測員:貫徹執行實驗室廢液、廢物處理的規定
2 內容:
2.1 廢液排放要求:廢液排入地面水體和城市排水系統時,應符合《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GBJ4—73)中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排放要求。
2.2 廢液處理原則
2.2.1 處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學兩種。
2.2.2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以分離水中的懸浮物。
2.2.3 化學法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來處理廢液中的溶解物質或膠物質。
2.2.4 結合葯品檢測工作的實際,葯品是由不同的化學物質組成,使用不同化學試劑較多, 可使用化學方法有的放矢地加一定量的中和(或氧化還原)試劑凈化廢水。現具體論述如下:
2.3 廢酸水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范圍,使達到中性。
2.3.1 利用廢鹼水中和。
2.3.2 投入中和劑。
2.4 鹼性廢水的處理方法:經過處理,控制PH值在6~9范圍,使達到中性。
2.4.1 利用廢酸水中和。
2.4.2 投入中和劑。
2.5 有毒試劑廢液處理方法:有毒廢液可加入某些化學試劑或強酸鹼,將其化學結構破壞後,注入下水道排除。
2.6 廢物的處理方法:實驗室的廢物主要來源於葯品和試劑的包裝物玻瓶和紙箱;儀器設備維修、更換廢棄部件;實驗中破壞的樣品和器具;常用下列處理方法:
2.6.1 對一般性的廢物應貯於垃圾簍中,定期送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2.6.2 對過期失效葯品應集中澆煤(汽)油焚毀,以免人畜誤食中毒。
2.6.3 實驗室應設置廢液桶和垃圾簍,標以醒目色標,讓實驗人員集中放置,不致造成污
染。
2.6.4 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廢液廢物處理、做好處理登記。

4. 實驗完成後廢棄物及廢液應如何處置

實驗完成後,廢棄物及廢液應分類收集後,送至中轉站暫存,然後交到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實驗廢棄物是指在實驗室內進行的教學、科研及其他在實驗室的各項活動中產生的,已失去使用價值的氣態、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物質的總稱。實驗完成後,廢棄物及廢液應分類收集後,送至中轉站暫存,然後交到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實驗室的三廢: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的總稱。又可稱為「放在錯誤地點的原料」。將其回收利用,還可改善環境衛生。盡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屬的化學試劑進行實驗。

對實驗廢棄物實行科學、合理、有效的分類管理,直接關繫到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能否順利進行,更是實現實驗廢棄物安全管理的內在要求。

廢液處理注意事項

1、各實驗室應配備儲存廢渣、廢液的容器,實驗所產生的對環境有污染的廢渣和廢液應分類倒入指定容器儲存。

2、酸性、鹼性廢液按其化學性質,分別進行中和後處理。使PH達到在6~9之間後排放。

3、有機物廢液,集中後進行回收、轉化、燃燒等處理。

5.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要求:
1.檢驗科廢水必須有人負責污水處理,檢驗部門產生的廢水未經消毒,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 。

2.有關人員根據每天的出水量,在設備的廢料桶中放入足夠的消毒片(取決於可用的1000 mg / L氯)。第二天處理污水,然後再打開。

3.將污水將污漬倒入專用的塑料桶中,根據數量放入消毒片(根據有效氯計算為1000mg / L),第二天進行處理。

檢驗科廢水處理原則:
1.預防污染:防止傳染病病原體的排放和環境污染。嚴格消毒可能排放大量傳染性病原體和被傳染性病原體污染的污水的各種標本,並僅在達到相應的醫院廢水排放標准時才排放。

2.分類過程:盡可能收集含有特定化學毒物的廢水。它將被單獨對待。防止大量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集成排水系統

3.嚴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分別收集,達到排放標准後再排放到綜合廢水系統中。

4,實施標准:醫院綜合污水應根據其污水排放方向和各種要求進行處理,只有達到相應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放。直接或間接排入不同水體的醫院污水通常根據進水的功能要求執行第一級或第二級排放標准,這需要二級(生物)處理。除了含有致病菌和某些特殊污染物的醫院污水外,城市污水中的醫院污水一般與家庭污水相似,並且可以不經單獨處理就排放,達到污水排放標准。就可以排放了。

5.確保安全:檢查部門用於污水消毒的消毒劑盡可能安全可靠,操作簡便,成本低廉,效率高。

6.加強管理:水資源循環利用可加強水質檢查部門的水管理,以節約用水和減少污水排放,可用於水資源和條件惡劣的地方。

檢驗科廢水如何處理:
1.含鉛廢液
分析方法定量分析使用原子吸收光譜法。

注意如果存在兩種以上的重金屬,則處理的最佳pH值會有所不同,因此請注意處理後的廢液。含有大量有機物和氰化物的廢液和絡離子必須提前分解和去除。

2.原則上,應分別收集含有酸,鹼和鹽的廢液。但是,如果沒有問題,則可以將其中和或用於其他廢液的處理。排放前,用水將稀釋的溶液稀釋至1%或更少。如果證明混合酸性廢液和鹼性廢液並不危險,則可以將一種廢液一點一點地添加到另一種廢液中。用pH試紙檢查,並將混合廢液的pH設置為約7。用水稀釋以將濃度降低到5%以下,然後直接排放。

6.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為使我市重金屬廢液用化學方法處理的規范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高效且經濟地處理廢液特製定本規范。 本標准適用各類實驗室行業選用化學方法處理含重金屬廢液。 重金屬污水處理應首先考慮回收其中的有價金屬或綜合利用,對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沉渣,應使其無害化或妥善處理。 重金屬污水處理應首先考慮回用,回用污水應處理到符合回用水的水質要求,處理後外排的污水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的規定和地方環保部門的有關要求。 化學法處理重金屬污水,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7. 實驗室的廢水要怎麼處理和排放才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一般情況下,根據實驗室廢水的特點,採取不同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方式對廢水進行處理,使其達到可排放標准。如果實驗室廢水水質穩定,且污染物單一,可以採用針對性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實驗室廢水水質復雜,污染物較多,一種方法難以處理,可以使用綜合性較強的實驗室綜合廢水處理設備進行處理。


實驗室廢水處理的一般原則

1.在證明廢棄物已相當稀少而又安全時,可以排放到大氣或排水溝中;盡量濃縮廢液,使其體積變小,放在安全處隔離儲存;利用蒸餾過濾、吸附等方法,將危險物分離,而只棄去安全部分;無論液體或固體,凡能安全燃燒的則燃燒,但數量不宜太大,燃燒時切勿殘留在害氣體或燒余物,如不能焚燒時,要選擇安全場所填埋,不合其裸露在地面上。

2.一般有毒氣體可通過通風櫥或通風管道,經空氣稀釋後排除,大量的有毒氣體必須通過與氧充分燃燒或吸附處理後才能排放。

3.忘廢液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標明廢物種類,貯存時間,定期處理。


實驗室廢水排放標准可參考相關行業排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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