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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處理設備運行管理規程

發布時間:2022-11-18 10:03:04

㈠ 河北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支持和鼓勵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營工作的開展,提高本地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和投訴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六條建設和改造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排水口,並將排水口的設置情況報告有關部門。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排水口應當依法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按規定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監控設備聯網。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依法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按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八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自建設項目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第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運行後,其實際污水處理負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或者實際處理污水量不低於實際應收污水量的百分之九十。第十條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排污單位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並符合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排污單位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的,還必須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連續穩定運行。因設施、設備大修、檢修、維護等原因可能導致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前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恢復正常運行。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進水水質超過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標准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理,收集證據,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調查處理。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第十三條因發生突發事件等原因致使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部或者部分停止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當地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四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第十五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惡臭氣體的排放。

㈡ 誰有污水處理一體化設備的操作規程,謝謝!

廢水處理站水泵操作規程

本廢水處理站水泵包括廢水調節池提升泵、生活污水調節池提升泵、氣浮系統溶氣水泵、生化系統迴流泵、外排(濾池反沖洗)水泵、地下集水池提升泵、污泥壓濾系統螺桿泵、事故池提升泵和葯劑投加計量泵,基本操作規程如下:
1、水泵啟動前,首先必須檢查該水泵閥門、管路和電氣線路是否完好;
2、打開進水閥門,關閉出水閥門;
3、啟動水泵,然後緩慢打開出水閥門;
4、水泵停止運轉前,先緩慢關閉出水閥門,再關閉電源;
5、水泵運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異常,請立即關閉該泵,使用備用水泵,並及時排除故障;
6、認真做好各水泵的日常清潔保養和定期維護工作。
污水處理站污泥壓濾系統操作規程

1. 認真閱讀壓濾機使用說明書,做好壓濾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2. 調試正常的壓濾機方可進料工作,每班工作前要對整機作全面檢查;
3. 禁止在濾板少於規定數量的情況下開機工作,以免損壞機件。加料前檢查濾板排列情況,濾布不能有折疊現象,防止發生較大滲漏;卸餅後濾板一定要緊靠一起排列整齊;
4. 待一切正常後方可壓緊濾板加壓過濾,過濾壓力和過濾溫度必須在規定范圍之內;卸餅後濾板及濾布必須沖洗干凈,不允許殘渣粘貼在密封面或進料通道內,否則會影響進料暢通及濾板的密封性,從而引起因濾板兩側壓力不平橫,導致濾板變形損壞;
5. 濾布的選擇一定要符合濾漿的過濾技術要求,新濾布製作前應先縮水,開孔直徑應小於濾板孔徑,配套濾板時布孔與板孔應相對同心,進料孔布筒應貼緊筒壁,否則會造成,過濾不清,過濾速率底,布筒破裂,達不到預期過濾目的後果;
6. 壓濾機在壓濾初期,濾液較渾濁,當濾布上形成一層濾餅後濾液就會變清。如濾液一直渾濁或有清變混,則可能是濾布破損或布孔與板孔偏差,此時要關閉該閥或停止進料更換濾布。濾板間允許有濾布毛細現象引起的少量滲漏;
7. 移動濾板時,用力應均勻適當,不得碰撞、摔打,以免損壞密封面及濾板手把。濾布使用一段時間後會變硬、性能下降,為此需作定期檢查,如發現有變更影響過濾速率的現象,則可用相應低濃度的弱酸弱鹼進行中和清洗,使濾布恢復功能,無法恢復則及時更換。
污水處理站鼓風曝氣系統操作規程

1、認真閱讀風機使用說明書,做好風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2、多日不運轉的風機,啟動前要盤車,並查看油箱中油色和油位是否滿足要求,油色淺黃,油位為油鏡的1/3~1/2處;
3、將需要啟動的風機出口閥門打開,備用風機出口閥門關閉;
4、檢查並確認擬用風機至曝氣系統所有閥門均已打開;
5、檢查並確認電氣控制箱至風機之間的電氣線路完好無損;
6、啟動或關閉風機;
7、風機啟動後,檢查風機排氣口壓力是否正常;調節曝氣管閥門,使曝氣池內曝氣正常;
8、風機運行過程中如果發現異常,請立即關閉該風機,使用備用風機,並報修。
廢水處理站鐵炭微電解系統操作規程

一、運行准備
1、檢查確認葯劑桶中HCL、H2O2是否足量;
2、檢查確認廢水提升泵、加葯計量泵、PH儀、機械攪拌機、空氣攪拌閥門等相關設施完好,具備運行條件。
二、運行操作
1、開啟廢水提升泵、加葯計量泵、機械攪拌機、空氣攪拌閥門,根據經驗數據將廢水量、葯劑量、空氣量調至適當的設定,使PH恆定在設定數值;
2、連續穩定出水15min方可視作進入穩定運行狀態;
3、每小時不少於一次巡檢,重點檢查PH儀顯示數值和PH試紙所測數值是否均在設定范圍內;
4、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修。
三、注意事項
1、定期排泥,保證進水、布氣的均勻和流暢。
2、定期補充或更換填料,保證出水的穩定和效果。
3、定期校核PH儀,保證PH顯示准確。

㈢ 醫院污水處理操作規程

1、曝氣生物濾池法

醫院污水主要來自診療室,病房,化驗室,手術室,洗衣房,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食堂,宿舍等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為有機污染物,病原微生物及病毒。醫院污水現在只經格柵除渣及消毒後處理既排放,採用二氧化氯消毒劑,余氯和細菌學指標能達標,但有機物未被去除。

為了全面達標,醫院增加了曝氣生物濾池污水處理工藝處理污水。考慮到該醫院污水處理廠佔地有限以及水中含有一定量消毒劑的特點,決定採取負荷高,佔地少,對進水有機物濃度范圍適應性錢的曝氣生物濾池工藝。

曝氣生物濾池具有以下特點:

(1)有機負荷高,佔地少

(2)生物量大,活性高,抗沖擊能力強

(3)具有生物降解反應與過濾雙重功能,不需二沉池

(4)由於濾料的切割作用,氧利用率高

(5)運行穩定可靠,管理方便

2、氯化法

(1)次氯酸鈉法。次氯酸鈉是普通的化學試劑,起運輸,儲存和購買都比較方便。次氯酸鈉溶於水生產次氯酸根離子,可用於消毒殺菌,但它不穩定,光照,受潮易於分解,消毒能力很弱。

(2)液氯法。液氯在水中能迅速產生次氯酸根離子。該方法目前已廣泛應用於醫院的污水消毒。液氯中有效氯含量比次氯酸鈉溶液高5-10倍,消毒能力強且價格便宜。由於氯氣是一種強刺激性有毒氣體,因此要用專用的存儲設備進行存儲。

(3)二氧化氯法。二氧化氯是一種強氧化劑,它可以殺滅細菌,繁殖體,真菌和病毒等。有關研究表明,二氧化氯溶於水後,有50%-7o%轉變為次氯酸根離子和亞氯酸根離子,對紅細胞有損害,會干擾人體對碘的吸收,還可以使血液膽固醇升高。因此,目前一般用前兩種方法處理醫院污水。

(3)廢水處理設備運行管理規程擴展閱讀

處理原則

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

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6、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

㈣ 污水處理安全操作規程

1、雨污分流時,將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2、雨污合流時,將合流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在污水處理站前,宜設置截流井,排除雨季的合流污水;

3、污水處理站可採用人工濕地,生物濾池或穩定塘等生化處理技術,也可根據當地條件,採用其他有工程實例或成熟經驗的處理技術。

人工濕地適合處理純生活污水或雨污合流污水,佔地面積較大,宜採用二級串聯;生物濾池的平面形狀宜採用圓形或矩形。填料應質堅、耐腐蝕、高強度、比表面積大、孔隙率高,宜採用碎石、卵石、爐渣、焦炭等無機濾料。

地理環境適合且技術條件允許時,村莊污水可考慮採用荒地、廢地以及坑塘、窪地等穩定塘處理系統。用作二級處理的穩定塘系統,處理規模不宜大於5000m3/d。

污水處理站出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相關規定;污水處理站出水用於農田灌溉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與利用的方法很多,選擇方案應考慮以下因素:

1、環境保護對污水的處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質;

3、投資能力。污水處理技術,就是採用各種方法將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離出來,或將污染物轉化成無害物質,從而使污水得到凈化。


(4)廢水處理設備運行管理規程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的內容:

(1)通過試運行檢驗土建、設備和安裝工程的質量,建立相關設備的檔案材料,對相關機械、設備及儀表的設計合理性、運行操作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2)對某些通用或專用設備進行帶負荷運轉,並測試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與揚程、鼓風機的出風風量、壓力、溫度、噪音與振動等,曝氣設備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機械的運行穩定性、保護裝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污水處理工程試運行的要求:

(1)單項處理構築物的試運行,要求達到設計的處理效果,尤其是採用生物處理法的工程,要培養(馴化)出微生物污泥,並在達到處理效果的基礎上,找出最佳運行工藝參數。

(2)在單項設施試運行的基礎上,進行整個工程的聯合運行和驗收。確保污水處理能夠達標排放。

㈤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通過依法徵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
財政、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城鎮污水再生利用率應當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第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城鎮污水處理廠已經具備運行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運行。第七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得低於設計能力的60%。第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裝置及流量計量裝置,並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施聯網。
在線監測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在線監測裝置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第九條污水處理廠出水口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計能力大於2萬噸/日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要求的中控系統並正常運行。第十條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在工業企業內部先行處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後,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城鎮污水處理廠接納污水水質濃度不得高於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標准。第十一條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進行提標改造。第十二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過標准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舉證的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並且應當及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第十三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進行安全處置,並對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對污泥暫存池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建設要求。第十四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臭氣外溢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五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建立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和台帳管理制度。第十六條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或者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實施,並按照規定時間恢復正常運營。第十七條因突發事件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進行檢修,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恢復正常運行後,污水處理廠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八條城鎮污水處理廠需要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間或者停運期間,廢水若需直接排入河湖,應當向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㈥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一切單位(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工業廢水凈化設施;污水綜合利用、重復利用和閉路循環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飯店、賓館污水處理設施等。第四條擁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必須做到:
一、經設施處理後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或指標;
二、設施處理水量不得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三、污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或處置;
四、設施的管理應納入本單位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費用核算、監督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第五條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和批准:
一、須暫停運轉的;
二、須拆除或者閑置的;
三、須改造、更新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須暫停運轉的在五日內,其他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可視其已被批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並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設施運行情況的考核。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測,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按規定徵收排匯費外,還可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設施處理水量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處理或處置的;
四、拒報或謊報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的;
五、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六、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七、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污水處理設施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
二、設計、製造污水處理設施有創新或發明,效益顯著的;
三、對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和設備進行科學研究有創造發明的。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㈦ 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鞍山市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促進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及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對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總責,將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管網建設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工作,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第五條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
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污水處理廠建成後,試運行申請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污水處理廠自試運行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試運行3個月仍不具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及擬驗收時間,經批准後方可延長試運行。試運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七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管理、技術、實際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第八條運營單位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處理設施和出水水質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及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水質檢測等制度。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台帳及水質、水量和污泥等監測檔案,並按月、季、年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報送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設備運行、運營成本、安全生產、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屬國控污染源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規定對相關監測結果進行信息公開。第十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污水處理廠設置規范的污水排放口,在進、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並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中控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並對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水質進行實時監控。第十一條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准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取證核實和處理。第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保持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等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對於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後,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污泥含水率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各級政府應該加強污泥的資源化處置利用,運送至有資質的污泥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處理。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快配套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和維護,拓展污水收集管網服務范圍,完善污水收集系統,並確保管網有效運行。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當優先或同步於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城市排水管線應當按雨污分流進行建設,未實行雨污分流區域的排水管網應當逐步改造為雨污分流系統,確保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後的實際處理負荷,在一年內不低於設計能力的75%。第十五條市、縣(市)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及規范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水量等進行監督性監測並建立監測檔案,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

㈧ 污水處理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1、崗位人員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對設備的安全工作負責,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轉。
2、崗位人員應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
3、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設備,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有關制度。
4、工作前檢查好機械和電氣各部位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是否靈活可靠,各部件是否齊全完好。發現問題要即時匯報處理。
5、設備運轉時,應注意各部位運轉聲音,隨時觀察各部運行情況,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6、上班人員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睡崗,如發現私自回家2小時以上者按半天罰款
7、管理工具、備品、備件、材料等,按規范存放,圖牌板整潔完好
8、處理設備和電器設備要保持清潔,堅持每班一清掃。
9、經常保持設備,室內外環境衛生的清潔,做到文明生產。
10、遵守勞動紀律,嚴守工作崗位,不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1,分工衛生責任區及時清掃干凈,不得亂丟放雜物。
為進一步強化消防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消防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站的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規定。

㈨ 長春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含試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公共排水管網,接納工業廢水、服務業污水、居民生活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並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單位。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污水治理工作負總責。

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

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水質檢驗等相關制度,並制定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污水處理廠穩定正常運行。第七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中控系統,並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第八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依法檢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確保正常運行。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條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當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並實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時應當填寫轉移聯單,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重點水污染物減排台帳。按月記錄用電量,按日記錄主要設備運行狀況、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產生量與處置等情況,並按月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行情況月報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月出具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市、縣(市)、區(含開發區)財政預算。

實行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的撥付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核定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是否足額撥付、削減或者暫停撥付。第十三條對於完成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成績突出的運營單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年度給予獎勵補助。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並在發生故障後八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護、檢修等確需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運維護、檢修,並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在二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污水處理廠恢復正常運行後,運營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污水處理廠運行應急保障措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及時組織實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一)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無運營單位的;

(二)運營單位退出的;

(三)運營單位因違法違規等行為,被取消資質的;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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