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污水企業需要的各類(安全、環保、衛生等)法律法規清單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1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26 網路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6 網路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1996.10.29/
1997.3.1 3.23條款 網路
4 環境保護法 主席令第二十二號 1989.12.26/
1989.12.26 1.1/3.19/4.24/4.25 /4.27、/4.33 網路
5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87號 2008.2.28/
2008.6.1 20、33條款 網路
6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004.12.29
2005.4.1 3.2.16 3.2.30 3.2.31 3.2.32 網路
7 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 主席令第七十號 2002.6.29
2002.11.1 全部適用 網路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主席令第六號 2009.5.1 第6條 網路
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全部適用 網路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11/01
1998/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
2003/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全部適用 網路
13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369號 2002.1.30/
2003.7.1 全部適用 網路
14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2002.3.15 1.4/3.28/1.16/1.18 /1.22 網路
1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 4.3/4.4/4.8/4.9/5.3.2/6.6/6.8/7.1/8.1/8.4/9.1/10.3 網路
16 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 1999/01/01 1.1/1.2/1.4/27/28 網路
17 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 1987/09/10
1987/09/10 1/4/5/6/10 網路
18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04/10
1990/04/10 1.1/1.2/1.3/1.4/1.6/1.7/1.101.12/13/14/21/23/24/25 網路
19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管理規定 1998年1 月30日國務院函[1998]137號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網路
20 工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7/01/01 1/2/3/12/13/15/16/20/23/24/27 網路
21 關於全面推行排污申報登記的通知 1991/01/13
1991/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2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DB30/199-1997 1997.1.1
1997.1.1 全部適用 網路
2 消防安全20條 全部適用 網路
3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1998/12/09
1998/12/09 1/2/9/17 網路
4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12/20
1989/01/01 1/2/3/8/13/15/18 網路
5 城市綠化條例 1992/06/22
1992/08/01 全部適用 網路
6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92/06/28
1992/08/01 1/2/3/10/14/15/17/22/25/30/32 網路
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6297-1996 1997/01/01 全部適用 網路
8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12348-90 / 全部適用 網路
9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998/01/04
1998/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10 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1990/08/15
1990/08/15 1/8/12/14/17/20/32 網路
11 關於服務貿易與環境的決定 1993/12/15 全部適用 網路
12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1/05/23
2001/05/23 全部適用 網路
13 聯合國氣候變換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全體委員提出的決定草案 1997/12/10 全部適用 網路
14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1985/03/22 全部適用 網路
15 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06/14 全部適用 網路
16 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 全部適用 網路
17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3095-96 1996.1.8
1996.10.1 全部適用 網路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主席令第65號 2007-6-29 全部適用 網路
19 機動車輛充許噪音 GB1495-79 1979/07/01
1979/07/01 全部適用 網路
2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公安部令
第107號 2009.4.30/2009.5.1 全部適用 網路
21 火災事故調查 公安部令
第107號 2009.4.30/2009.5.1 全部適用 網路
22 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定 上海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2008-8-21 全部適用 網路
適用性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清單
編號:XL-ER-4.3.2-01 NO:03
序號 法律法規及
其它要求名稱 文件編號 發布/
執行日期 受控(適用)部分、條款 出處或來源
1 機動車登記規定 公安部令第102號 2008-10-6 全部適用 網路
2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69號令 2009-4-1 全部適用 網路
3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上海市2009年-2011年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年行動計劃的決定 滬府辦發〔2009〕3號 2009-2-23 全部適用 網路
4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573號 2010.4.8/2010.6.1 第20、21條 網路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主席令第39號 2010-12-25/2011.3.1 全部適用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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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③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④ 有關工業水污染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法明確規定了保護水資源的相關政策、責任范圍任及措施等,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正文 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2.2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2.3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徵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並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准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待續
⑤ 水處理相關法律法規與標准規范
法律法來規就搞不太清楚,自呵呵
我知道的標准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
《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GB17324-2003)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GB19298-2003)
還有礦原水、水處理器及污水的標准等
⑥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⑦ 關於生活污水的可持續有哪些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回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答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⑧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需確切答案。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⑨ 中國在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內污染容防治法》 《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排入城市水道水質標准》
⑩ 求我國關於污水處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只要國家層面的,最後說出是哪一年頒布的。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水污染防治有明確的內法律規定,已由中容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令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