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水污染治理難點是什麼
首先得看是什來么類型的水源,是地表水還是地下水?地下水污染比較隱蔽,治理困難大,地表水容易些。其次看污染類型,是生活污水還是工業廢水,工業廢水的相對困難,工業廢水中還得看是哪種污染物,重金屬比如電鍍廢水之類的、毒性有機物比如化工廠的、石油煉化的、還有造紙、印染的廢水處理都比較麻煩。最後還得看你處理完水的去向,這就涉及處理級別,是回用作綠化等等,還是外排到地表水體,去向不同,對處理工藝的選擇和葯劑投放等都會有影響。
⑵ 農村污水的處理難點有哪些
農村污水會帶來很多問題,在治理過程中也面臨很多困難。
首先農村家禽散養非常普遍,家禽排泄量超過人,家禽糞便隨地排放形成面源污染,最終隨雨水流進池塘。常規的管網截污治理只能解決人類排泄污染,不能解決家禽面源污染;
其次,農村水污染並非只有人類生活污水。池塘更是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洗衣洗菜、小孩游泳過去都在池塘里,池塘污染放任不管的話,農村水環境不會真正改善。
第三,農村生活污水目前幾乎無任何管網建設,截污納管工程量大,糾紛多;
第四,人口季節流動導致水量變化大,有時沒水,常規處理工藝難以穩定運行。
⑶ 「水十條」下 鄉鎮污水處理面臨怎樣困局
4月16日,國務院正式下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又稱「水十條」),明確提出「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
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和官員們提出政府購買服務、BOT、PPP等模式建管鄉鎮污水處理廠。然而,在環保企業和基層行政主管部門看來,實施起來遠沒有理論上那麼簡單。
樂山案例
鄉鎮污水處理廠年需開支3000萬元以上
讓馬節犯難的,是鄉鎮污水處理廠面臨的運管困局。
樂山市規劃,2013—2016年間斥資2.5億元,建成148個鄉鎮污水處理廠,日處理規模超過4萬噸,基本實現鄉鎮污水處理全域覆蓋。眼下,已經建成50個,剩下98個爭取在年內完成主體工程。「沒錢。」樂山市小城鎮建設辦公室主任童濤說,目前已經進入運行狀態的污水處理廠,虧損額度驚人。按照0.4元/立方米的處理成本計算,50座處理廠每天可以處理污水1.2萬噸,基本開支就要4800元,外加人工、設備維修等費用,每天開支就在4萬元左右。如果148個處理廠全部投入使用,以日處理規模4萬噸來算,每天基本開支是16000元,外加其他費用,每年支出在3000萬元以上。
這筆錢本該由縣鄉兩級財政解決,但縣鄉實在無此財力。童濤和馬節給市政府提交了一個方案:市級財政負擔20%的經費,用於污水處理廠基本運行管理支出;剩下的費用,則向排污企業、住戶收取。
樂山曾嘗試引入第三方參與處理廠運營。童濤說,如果有企業參與,20%的財政補貼就直接發放給他們,但並無企業接招。馬節記得,曾有環保企業來樂山考察,但看了一圈就走了,「人家算了下,就是財政資金都給企業,也不可能有盈利。」
「鄉村污水不處理肯定不得行,『水十條』已經落地,以後對於這一塊的考核會更嚴格。」四川省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負責人表示。
⑷ 城市污水管網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一、雨污分流不徹底
由於歷史原因,城區部分居民自建房、住宅小區內部存在著雨污混接、亂接等現象導致雨污分流不徹底;老城鎮的部分道路為合流制排水系統。雨污分流不徹底造成部分雨水經污水管網被輸送到污水處理廠,增加了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成本,降低了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效率;雨天,部分污水又隨雨水管網流入河道,對水體造成污染。
二、污水管網系統不完善
部分污水管道設計不盡合理,管徑偏小,不能滿足現時的排水需要。例如:該污水廠所轄污水管網分布眾多高校,近幾年,基於教育政策改革,高校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師生量劇增,原有學區周邊污水管網管道口徑偏小,造成局部路段管道排水不暢,影響污水的集中收集。且在部分工業區,存在污水系統不完善,局部地區污水管網不配套現象,導致部分地方污水沒有出路。
三、缺乏全面的管網資料
由於污水配套管網建設管理工作的滯後,造成管網資料不全。例如:現有的管網資料中有些管網沒有竣工圖,只有施工圖或者設計圖,這些資料的可信度低,僅能作為參考;有些管網雖有竣工圖,但內容不完善,缺乏污水檢查井的坐標、高程等。管網資料的缺失,嚴重影響了管網的日常維護工作。竣工驗收不規范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⑸ 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存在的問題
在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工作人員水平偏低。為確保污水處理廠運營順利,其管理人員多從當地聘用,但其專業知識、運營經驗、處理問題能力方面較欠缺;同時,由於污水處理在鄉鎮處於起步階段,其管理隊伍總體而言水平不高,這些都影響了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運營。
二是運營費用難以落實。污水處理廠運營費用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和受益群眾出資構成,在具體的費用落實上,國家財政撥款程序多、手續復雜,落實較慢;在收益群眾出資上,具體的計算標准、收取方式和途徑上存在一些問題,還有部分群眾認為沒有必要對污水進行處理,拒絕繳納相關費用,導致收資難。費用落實不到位,最終影響污水處理。
三是環保問題突出。由於工作人員疏忽、運營資金不到位、涉及標准過低等因素影響,部分鄉鎮污水處理廠作用發揮不到位,導致污水處理不到位,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流入自然界,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
針對上述問題,基層建議:
一是做足准備工作,加快項目落實。提前做好污水處理廠地址選擇、設計規模等方面的資料准備工作,確保申報工作盡早落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協助處理好配套設施修建、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加快工程進度。
二是協助管理運營,提升管理效能。協助污水處理廠做好人員培訓、資費標准設定、費用收取等方面的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廠運營順利,效能最大化。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作落實。要採取定期檢查、接受群眾舉報等途徑,協助縣環保局搞好污水處理廠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其運行規范、污水處理得力。
⑹ 鄉鎮污水管網建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鄉鎮因為缺乏規劃,建設散亂,居民生活習慣等原因,污水管網的敷設有其特殊性,在進行管網設計、施工和後期運行時,衍生了許多問題。總結後主要有以下幾點:(1)管網建設缺少統一的規劃,後期建設區域污水無法接入已建管網;(2)污水支管和入戶管網建設不完全,污水收集率較低;(3)管網施工時,施工單位隨意更改圖紙,竣工圖和施工圖不符,導致後期管理維護困難;(4)施工時管道基礎處理、管道介面、管材質量等問題,致使管道運行時發生問題;(5)截流井或污水提升泵站中的設備,因前期施工采購、後期管理維護等原因,在管網運行兩三年之後就出現無法使用的情況;(6)鄉鎮部分道路下的管網因靠近居民房屋或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盡量採用非開挖的施工方式,減少後期施工時產生的矛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⑺ 鄉鎮污水處理建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城鎮尤其是小城鎮同大城市相比,它們的經濟規模小、人口數量少、政府投資低,這就導致污水處理廠的經濟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再加上城鎮污水的變化頻率通常較高,污水處理廠一般要加設相應的污水調節池,這就更加擴大的污水處理的費用成本。此外,由於高新技術人才大多選擇落戶於大城市,中小城鎮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往往無法吸引到大量的高新技術專業人員參與到本地的污水處理工作中來,從而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的科技水平不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⑻ 中國農村污水治理還存在哪些問題
每年產生污水90多億噸,處理率卻僅為22%,遠低於城鎮污水90%以上的處理率;污水治理設施「建好不用、只曬太陽」的現象普遍存在;排放標准日趨嚴格與地方經濟可承受能力矛盾增加……農村污水治理陷入重重困境。
政策密集落地激發巨大市場
農村污水治理已經成為今年水污染治理的重頭戲。2018年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今年將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
緊隨其後,中辦、國辦聯合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進一步提出,積極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生態處理工藝。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將農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
在今年5月舉行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再次提及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推進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同時國家對農村的投入要向這方面傾斜。
地方層面,農村污水治理步伐也在加快。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湖南、湖北、江蘇、福建、雲南、安徽等近20省份相繼出台一系列推進村鎮污水治理的政策。例如,湖南省提出,到2020年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全省農村廁所污水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0%以上。山東省提出,到2020年,5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其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範縣8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農村新型社區基本實現污水收集處理。
重金投入是一大亮點。例如海南省提出,2018-2020年,計劃籌措約190億元資金用於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國家及地方層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動著村鎮污水領域市場加速釋放。據E20研究院測算,到2020年村鎮污水處理率將達60%,後「十三五」時期預計市場空間剩餘1200億。
「城鎮污水處理市場已趨於飽和,而村鎮污水處理市場呈現一片藍海。」桑德國際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村鎮環境集團總經理王俊安表示。
另據不完全統計,今年1至5月,共有18個投資額超5億的村鎮污水治理項目釋放,累積投資額度超165億元。
⑼ 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存在的問題
在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工作人員水平偏低。為確保污水處理廠運營順利,其管理人員多從當地聘用,但其專業知識、運營經驗、處理問題能力方面較欠缺;同時,由於污水處理在鄉鎮處於起步階段,其管理隊伍總體而言水平不高,這些都影響了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運營。
二是運營費用難以落實。污水處理廠運營費用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和受益群眾出資構成,在具體的費用落實上,國家財政撥款程序多、手續復雜,落實較慢;在收益群眾出資上,具體的計算標准、收取方式和途徑上存在一些問題,還有部分群眾認為沒有必要對污水進行處理,拒絕繳納相關費用,導致收資難。費用落實不到位,最終影響污水處理。
三是環保問題突出。由於工作人員疏忽、運營資金不到位、涉及標准過低等因素影響,部分鄉鎮污水處理廠作用發揮不到位,導致污水處理不到位,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流入自然界,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
針對上述問題,基層建議:
一是做足准備工作,加快項目落實。提前做好污水處理廠地址選擇、設計規模等方面的資料准備工作,確保申報工作盡早落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協助處理好配套設施修建、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加快工程進度。
二是協助管理運營,提升管理效能。協助污水處理廠做好人員培訓、資費標准設定、費用收取等方面的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廠運營順利,效能最大化。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作落實。要採取定期檢查、接受群眾舉報等途徑,協助縣環保局搞好污水處理廠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其運行規范、污水處理得力。
⑽ 污水處理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細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進一步細化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實施方案,安排工作計劃和資金,制定管網建設時間表和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時間表。
(二)完善運行條件。加強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運行條件,老城區充分利用和改造現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區加快污水管道建設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爭項目高負荷運行。
(三)保障運行經費。所有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鄉鎮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若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由各地財政按比例予以補貼。各地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徵收、管理、撥付污水處理費等方面的職責,實行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責任制,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四)加強運營監管。建立鄉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管體制,實行三級監管,市直相關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工作的監督指導;縣市區責任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機制的落實;鄉鎮政府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相關工作的實施。爭取年底前正式投入運轉的4個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達到6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