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醫療機構余氯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總氯排放限值值為:0.5mg/L(日均)。注:醫院廢水處理如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工藝控制要求為:排放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大於等於一小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mg/L,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大於等於一小時,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8mg/L,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1、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序號控制項目標准值1 糞大腸菌群數/(MPN/L)
100 2 腸道致病菌不得檢出3 腸道病毒不得檢出4 結核桿菌不得檢出5 pH。
2、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院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② 余氯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國家標准,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第四條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③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總余氯0.5mg/l是指什麼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0.5mg/L是總余氯量的要求。總余氯包括水中游離氯和結合氯,通過除氯處理後才能達到這個標准。余氯指的是水中結合氯,也就是消毒劑余氯含量,排放量達到2-8mg/L就可以了。
④ 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16》 3、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4、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5、 禁止向GB38381、 類水域和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 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6、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7、 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氧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⑤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解釋
接觸池出抄口的余氯控制在3-10mg每升襲滿足一級標准肯定是可以的了 如果城市管網允許二級標准可以放寬採用二級 這樣可以節省氯的投加量 減少運行成本
接觸池的出口總余氯 指的是 接觸消毒池 出口的污水中的的氯的總含量 就是接觸氧化 剩餘的余氯總量 也就是出口總余氯量
接觸消毒池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加氯等強氧化劑對水中的細菌病毒 進行消毒 處理 殺死污水中的病原菌及病毒 ,經過消毒處理後 病原菌和病毒會被全部殺死 但是有些病原菌會轉化為孢子之類的繁殖體 為了防止這些繁殖體在次繁殖 必須在污水中 保留一定量的消毒劑 對病原菌進行控制 ,這個道理和自來水中保證余氯的要求一致
⑥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准。各省(區、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准,並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是對CJ 3082—1999的修訂。與其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控制項目名稱溫度、油脂、礦物油類、生化需氧量、磷酸鹽、氰化物、揮發性酚、苯胺分別改為水溫、動植物油、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氰化物、揮發酚、苯胺類;新增控制項目總氮、總余氯、氯化物、總鈹、總銀、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共12項;取消控制項目總銻;控制項目限值由兩個等級改為三個等級等。
⑦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一級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 mg/L。
二級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8 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作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⑧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
法律分析:一、傳染病結核病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入水體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二、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間接排放不作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mg/l。
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⑨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具體參見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
6. 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法律依據:《醫院廢水排放標准》
廢水排放要求
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廢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廢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廢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廢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3. 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廢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廢水。具體參見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5. 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廢水與非傳染病房廢水分開。傳染病房的廢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廢水合並處理。
6. 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廢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⑩ 污水廠余氯標準是多少
法律分析:標准為0.5mg/L。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水資源,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