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徵求對《"十三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意見
結合實際工作,談談自己的一點建議:
一、城鎮污水處理廠,目前存在污版水收集不全,雨污分流權不清的問題,造成該收集的沒收集上來,不該收集的收集了不少。主要原因是管網不完善,老舊管網維護不好。
二、污水處理廠的剩餘污泥,現在主要的手段還是填埋。好的地方運至垃圾填埋場,不好的地方直接拉到坑窪地方直接傾倒,造成對環境的二次污染。這應該是下階段著重要解決的問題。目前處理剩餘污泥的方法有很多,但處理費用均居高不下,能開發出實用性強,處理費用低的工藝很急迫。就當前而言,配套污泥處理費,嚴格查處非法傾倒是可採取的方法。
三、GB18918即將修訂,更嚴格的排放標准將會採用,加上中水回用深度處理,出水完全可保證某些行業的用水安全。只要政策制定合理,行業用戶就會對使用中水有積極性,保護了環境又給行業用戶節省了費用,最重要的是減輕了地下水開采壓力。所以,制定相應的中水回用規范,完善中水回用管網,用價格倒逼機制,是發展再生水利用要解決的問題。
㈡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附件4
「十二五」全國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內蒙古 13.4 24.0 0.0 37.4 遼寧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龍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蘇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東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廣東 47.0 0.0 11.5 58.5 廣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慶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貴州 62.5 0.0 0.0 62.5 雲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陝西 30.0 9.0 7.5 46.5 甘肅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寧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11.5 0.0 0.0 11.5 合計 2038 527 46 2611
㈢ 國家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別。
十一五規劃環保方面:
1、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強化從源頭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堅決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污染的狀況。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把保護環境作為一項重大任務抓緊抓好,採取嚴格有力的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切實解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問題。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環境質量,加大「三河三湖」、三峽庫區、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調水源及沿線等水污染防治力度,積極防治農村面源污染,特別要保護好飲用水源。綜合治理大中城市環境,加強工業污染防治,加快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重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進一步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實施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
2、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為重點,強化對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資源的生態保護。繼續推進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退牧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濕地保護和荒漠化石漠化治理等生態工程,加強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和海岸帶的生態保護與管理,有效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自然生態恢復。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對我國生態系統的侵害。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十二五規劃環保方面:
開征環保稅緩解環境壓力。
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積極構建有利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在合理界定事權基礎上,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強縣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完善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制度,提高預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擴大增值稅徵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完善有利於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繼續推進費改稅,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改革。逐步健全地方稅體系,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許可權。
環境稅除了能改善生態環境,有利於完成節能減排任務外,完善環境稅對中國的稅制建設還是非常有好處的。
環境稅制路線圖
用3-5年時間,完善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等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盡快開征獨立環境稅,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廢水排放都將是環境稅稅目的可能選擇。
用2-4年時間,進一步完善其他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和稅收政策。擴大環境稅的徵收范圍。如果環境稅沒有在第一階段開征,需要在此階段開征。
用3-4年時間,繼續擴大環境稅徵收范圍。結合稅制改革情況,進行整體優化,構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環境稅制。
㈣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規標准。
研究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適時修訂《城市排水監測管理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規定,建立健全運行監管和績效評估體系,規范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門責任,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加快出台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加強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投資和建設的管理,提高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在污水處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應的設計規范、技術指南、建設規程和運行維護規范。加強標准規范實施情況的後續評估,形成動態修編、先進適用的技術標准體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質許可、成本監審、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運營管理情況,及時制定和完善省級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二)完善激勵政策。
1.加大資金投入。落實政府責任,加大各級公共財政投入,穩定資金渠道,加強中央財力在地區間的統籌。
2.完善價格機制。進一步研究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按照保障污水處理運營單位保本微利的原則,逐步提高噸水平均收費標准。研究將污泥處理成本逐步納入污水處理成本並納入繳費范圍,加強對自備水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經費保證。
3.加強政策扶持。切實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污水處理收費不足以補償運行成本時,地方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財政補貼水平。逐步理順再生水價格、水資源費、排污費等費價關系。
4.確保設施建設用地。市、縣城市總體規劃中要確保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需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禁止以城市開發或其他理由侵佔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用地,禁止更改已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用地性質。
(三)加強科技支撐。
積極推動污水收集、處理及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重大技術的研發、示範和推廣,篩選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環境友好的工藝流程和處理路線,加強技術指導。加大膜處理、新型生物脫氮等新技術研發力度,利用已有技術和研究成果進行集成創新,提高處理效果,降低處理成本。組織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協同焚燒處置等技術示範。開展管網檢漏、原位修復技術、在線控制技術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積及處理。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的重大關鍵技術、運營與監管支撐技術等納入國家相關科技計劃。在重點城市逐步建設排水管網綜合管理平台。加強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強化設施運行人員的培訓。
(四)強化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從設計、選址、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建設項目規劃合理、選址適宜、施工嚴密、調試到位,加大項目招投標和資金使用監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標統計和監測體系,建立績效考核評估制度,定期對運營成本、污水進出水水質、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配套管網漏損等運營情況進行評估。加強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監控平台建設,強化污染物削減評估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污水處理費撥付的參考依據之一。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嚴重滯後、收費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廠建成後一年內實際處理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處理設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運行的地區,暫緩該城市項目環評審批,暫緩下達有關項目的國家建設資金。
㈤ 關於水利十二五發展規劃全文
水利部部長陳雷24日在此間舉行的全國水利工作會議上表示,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全球氣候變化影響加大,我國水利面臨的形勢更趨嚴峻。「十二五」期間,圍繞水利發展八大目標,我國將著力增強水旱災害應對與綜合防禦能力、水資源合理調配與高效利用能力、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力、科學治水與依法管水能力。這八大目標是:
——防洪減災綜合體系進一步完善。大江大河防洪體系基本建成。重點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基本完成,現有病險水庫和大中型病險水閘隱患基本消除,山洪災害防治區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基本建立。全國洪澇災害年均直接經濟損失占同期GDP的比重降低到0.7%以下。
——城鄉供水安全保障水平顯著提高。流域和區域水資源合理配置格局初步形成,與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相適應的城鄉供水體系基本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全面解決。全國新增供水能力400億立方米左右,全國乾旱災害年均直接經濟損失占同期GDP的比重降低到1.1%以下。
——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改善。完成70%以上的大型灌區和50%以上的重點中型灌區骨幹工程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任務,凈增農田有效灌溉面積4000萬畝,新增高效節水灌溉面積5000萬畝。新增農村水電裝機1000萬千瓦。
——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提高。節水型社會建設取得顯著進展,水資源高效利用與有效保護體系基本建立。全國萬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40立方米以下,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到80立方米以下,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3。 ——水環境保護與水生態建設成效顯著。全國重要江河湖庫水功能區主要水質指標達標率提高到60%。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初步建立,新增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25萬平方公里,地下水嚴重超采區超采狀況初步扭轉。
——依法治水管水能力不斷增強。符合我國國情水情的較為完善的水法規體系基本形成,預防為主、預防與調處相結合的水事糾紛處理機制基本建立。
——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取得突破。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體系初步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渠道的穩定增長的水利投融資體制基本形成,水利工程良性運行與管護機制基本健全,水價形成機制初步理順。
——行業能力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水利科技創新水平明顯提升,水文服務能力和水利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高,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基本建立,水利公共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陳雷介紹,明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水利部將加快實施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設規劃,確保2012年年底前完成規劃確定的2209條中小河流的重要河段治理任務,加快西南地區「潤滇」「澤渝」「興蜀」「滋黔」一期工程建設步伐,加快實施中型水庫建設規劃,啟動實施小(2)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規劃和全國大中型病險水閘除險加固規劃,再解決6000萬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確保完成30處以上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發展有效灌溉面積800萬畝。
㈥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附件6
「十二五」全國新增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規模
單位:萬立方米/日 地區 設市城市 縣城 建制鎮 總計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81.0 308.0 0.0 8.0 81.0 316.0 天津 27.0 49.3 0.0 4.2 0.0 27.0 53.5 河北 114.1 50.9 20.2 43.1 16.0 134.3 110.0 山西 27.2 84.2 16.4 28.8 0.0 43.6 113.0 內蒙古 39.5 103.0 3.5 35.0 7.7 43.0 145.7 遼寧 116.3 59.8 4.0 16.1 5.3 120.3 81.2 吉林 18.2 44.3 0.0 0.0 0.0 18.2 44.3 黑龍江 6.2 24.4 0.0 30.3 20.6 6.2 75.3 上海 0.0 0.0 0.2 0.0 0.0 0.2 江蘇 118.7 78.5 7.2 13.6 13.1 125.9 105.2 浙江 14.9 28.6 1.7 17.8 24.0 16.6 70.4 安徽 15.8 69.0 2.0 0.0 0.0 17.8 69.0 福建 3.0 30.4 1.3 0.8 0.0 4.3 31.2 江西 0.0 47.0 0.0 0.0 0.0 0.0 47.0 山東 237.2 104.7 47.1 57.3 0.0 284.3 162.0 河南 51.9 116.7 7.4 100.9 0.0 59.3 217.6 湖北 0.6 68.0 3.2 0.0 0.0 3.8 68.0 湖南 6.0 72.0 1.4 0.0 0.0 7.4 72.0 廣東 13.3 301.0 0.6 0.0 0.0 13.9 301.0 廣西 0.0 15.0 0.0 6.0 0.5 0.0 21.5 海南 0.0 15.4 0.0 3.5 8.1 0.0 27.0 重慶 16.9 26.6 6.3 2.7 3.3 23.2 32.6 四川 20.1 51.0 0.1 0.0 0.0 20.2 51.0 貴州 33.0 24.4 0.4 12.0 0.2 33.4 36.6 雲南 13.4 44.9 3.6 20.9 0.0 17.0 65.8 西藏 0.0 0.0 0.0 0.0 0.0 0.0 0.0 陝西 24.0 104.8 0.6 35.9 15.2 24.6 155.9 甘肅 9.0 44.6 0.0 0.0 0.0 9.0 44.6 青海 0.3 6.0 0.0 0.0 0.0 0.3 6.0 寧夏 19.0 13.5 0.0 14.1 0.0 19.0 27.6 新疆 55.4 73.8 1.0 32.6 0.0 56.4 106.4 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 17.2 0.0 1.2 0.0 18.4 合計 1082 2077 128 477 122 1210 2676 註:1.建制鎮無2010年統計數據。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市城市2010年數據包含在新疆設市城市統計數據中。
㈦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主要任務
(一)加大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力度。
1.建設任務。綜合考慮已建及新增污水處理設施能力和運行負荷率要求,科學確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網規模,優先解決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不足的問題,抓緊補建配套管網,重點是中西部地區設市城市以及東部發達地區的縣城和建制鎮。對在建處理設施,嚴格做到配套管網長度與處理能力要求相適應;對擬建處理設施,應對配套管網進行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加快建設;對現有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網進行改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建設污水管網15.9萬公里,約三分之一為補充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網。其中,設市城市7.3萬公里,縣城5.3萬公里,建制鎮3.3萬公里;東部地區6.1萬公里,中部地區4.9萬公里,西部地區4.9萬公里。全部建成後,全國城鎮污水管網總長度達到32.7萬公里,每萬噸污水日處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網達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
2.技術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區,新建管網要採取雨污分流。對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統,要結合當地條件,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實施分流制改造的,要採取截流、調蓄和處理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合流制管網系統應合理確定截流倍數,將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處理廠處理,或在污水處理廠內及附近設置貯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能力。
1.建設任務。從解決當前我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發展不平衡問題著手,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合理安排各地污水處理設施新增能力。建設重點由東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中小城市和縣城傾斜,優先支持目前尚無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設市城市和縣城加快建設。對發達地區、污染嚴重地區、環境容量較低地區以及環境影響較大的重點流域地區,可以提出高於本規劃確定的全國平均污水處理率目標要求,適當增加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模。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新增污水處理規模4569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608萬立方米/日,縣城1006萬立方米/日,建制鎮955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89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477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1194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均建有污水處理廠,縣縣具有污水處理能力,各省(區、市)污水處理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全面提升全國污水處理服務水平。
2.技術要求。重點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應根據水質目標和排污總量控制要求,選擇具備除磷脫氮能力的工藝技術。污水處理應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在人口密度較低、水環境容量較大的地方,以及地處非環境敏感區的建制鎮,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條件採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處理工藝,鼓勵自然、生態的處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
對部分已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進一步提高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脫氮功能欠缺、不具備生物處理能力的污水處理廠,重點改造設市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2611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38萬立方米/日,縣城52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46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794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1318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499萬立方米/日。
(四)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1.建設任務。按照「安全環保、節能省地、循環利用、經濟合理」的原則,加快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優先解決產生量大、污染隱患嚴重地區的污泥處理處置問題,率先啟動經濟發達、建設條件較好區域的設施建設。對非正規污泥堆放點和不達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進行排查和環境風險評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計劃。既要通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當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從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積極探索污泥源頭減量。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城鎮污泥處理處置規模518萬噸/年。其中,設市城市383萬噸/年,縣城98萬噸/年,建制鎮37萬噸/年;東部地區288萬噸/年,中部地區124萬噸/年,西部地區106萬噸/年。全部建成後,各省(區、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均達到規劃確定的目標,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產生的環境隱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術要求。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有關要求和泥質標准選擇適宜的污泥處理技術。採用多種技術處理處置污泥,盡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鼓勵將污泥經厭氧消化產沼氣或好氧發酵處理後嚴格按國家標准進行土壤改良、園林綠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後與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協同處置或焚燒。作為近期的過渡處理處置方式,可將污泥深度脫水和石灰穩定後進行填埋處置。
(五)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
1.建設任務。按照「統一規劃、分期實施、發展用戶、分質供水」和「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各地應因地制宜,根據再生水潛在用戶分布、水質水量要求和輸配水方式,合理確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實際建設規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資源佔有量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高的地區要加快建設,促進節水減排。
「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建設污水再生利用設施規模2676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2077萬立方米/日,縣城477萬立方米/日,建制鎮122萬立方米/日;東部地區1258萬立方米/日,中部地區706萬立方米/日,西部地區712萬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後,我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總規模接近4000萬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超過3000萬立方米/日,有效緩解用水矛盾。
2.技術要求。污水集中處理達到基本水質要求後,應結合相關要求和當地實際,合理確定處理水質標准。確定再生水利用途徑時,宜優先選擇用水量大、水質要求相對不高、技術可行、綜合成本低、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用水途徑。工程設計之前,需進行污水再生利用試驗,或借鑒已建工程的運轉經驗,選擇合理的再生處理工藝。再生水要根據其用途,達到相應的衛生安全等級要求。
(六)強化設施運營監管能力。
進一步加強設施運營監管,提高設施運行負荷率。加強排水監測能力建設,完善國家、省、市三級監測體系,為有關部門監管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支撐。「十二五」期間,建設國家級排水監測站1座、省級監測站14座、市級監測站200座,達到各省(區、市)均建有省級排水監測站的目標。國家和省級排水監測站具備全指標監測能力和主要指標的流動檢測能力,市級監測站具備月檢項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後,所有設市城市具備排水與污水監測能力。進一步完善已有統計制度,強化對城鎮污水處理、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信息統計。提升污水處理廠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日常檢測和工藝運行管理的需要。
㈧ 國家十二五規劃全文
還沒弄出來呢,
明年的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才會制定~~!
㈨ 全國城鎮供水設施改造與建設「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的規劃目標與任務
1.遠期目標
持續推進城鎮供水設施建設,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至2020年,基本形成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相適應的城鎮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實現城鎮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協調發展,供水水質穩定達標。
2.短期目標
(1)保障城鎮供水水質。解決因水源污染、設施落後等導致的飲用水水質不安全問題。
(2)擴大公共供水范圍。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設市城市達到95%、縣城達到85%、重點鎮達到75%,滿足新增城鎮人口的用水需求。
(3)降低供水管網漏損。80%設市城市和60%縣城的供水管網的漏損率達到國家相關標准要求,地級以上城市建設和完善供水管網數字化管理平台。 1.供水設施改造
通過水廠處理工藝升級改造和管網更新改造,解決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設施落後造成的供水水質不達標問題,降低管網漏損。
2.新建供水設施
適應快速城鎮化發展要求,擴大公共供水服務范圍,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進一步提高城鎮公共供水的設施產能和公共供水普及率。
3.水質檢測與監管能力建設
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大力推進供水企業水質檢測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兩級網三級站」水質監測體系,全面提升供水安全監管水平。
4.供水應急能力建設
健全應急響應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完善水廠應急處理設施、儲備應急供水專項物資、加強應急搶險專業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應急供水保障能力。 1.供水設施改造
水廠改造:對出廠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水廠全面進行升級改造,總規模0.67億立方米/日,其中:
(1)設市城市改造水廠規模0.48億立方米/日。
——針對水源污染導致出廠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增加預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29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渾濁度等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強化和完善常規處理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14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鐵、錳、氟化物、砷等指標超標的地下水廠,以增加除鐵、錳、氟、砷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5億立方米/日。
(2)縣城改造水廠規模0.13億立方米/日。
——針對水源污染導致出廠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增加預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2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渾濁度等指標超標的水廠,以強化和完善常規處理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7億立方米/日;
——針對現有工藝不完善導致出廠水鐵、錳、氟化物、砷等指標超標的地下水廠,以增加除鐵、錳、氟、砷工藝為主進行升級改造,規模約0.04億立方米/日。
(3)對重點鎮的設施簡陋的水廠進行改造,規模0.06億立方米/日。
管網更新改造:對使用年限超過50年和灰口鑄鐵管、石棉水泥管等落後管材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共計9.23萬公里,其中:設市城市4.20萬公里,縣城2.51萬公里,重點鎮2.52萬公里。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對供水安全風險隱患突出的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改造,改造規模約0.08億立方米/日,涉及城鎮居民1390萬戶。
2.新建供水設施
新建水廠:新建水廠規模共計0.55億立方米/日,其中:設市城市0.31億立方米/日,縣城0.15億立方米/日,重點鎮0.09億立方米/日。
新建管網:新建管網長度共計18.53萬公里,其中:設市城市6.79萬公里,縣城5.77萬公里,重點鎮5.97萬公里。
3.水質檢測與監管能力建設
(1)水廠和企業水質檢測能力建設
提高水廠的水質檢測能力,滿足水廠運行的水質控制和供水水質管理要求。
——所有城鎮水廠都應建設水質化驗室,並至少具備新標准要求的10項日常檢測指標的檢測能力;規模達到10萬立方米/日以上或水源水質、運行工藝等有特殊檢測要求的水廠,可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相應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規模達到30萬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廠或供水企業,至少應具備新標准要求的42項月檢指標的檢測能力。
(2)城市和區域水質檢測能力建設
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蓋和資源共享的原則,依託現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一步完善「兩級網三級站」水質監測體系。
——以「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為基礎,通過提升現有檢測機構的技術裝備,使每個地級市具備標准中要求的42項以上月檢指標的檢測能力,以滿足本轄區內水質月度檢測需求及地方水質督察的需求;
——以「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為基礎,通過提升現有檢測機構的技術裝備,使每個省、自治區具備標准要求的106項指標的檢測能力,以滿足本轄區內水質年度檢測及國家水質督察的需求。
(3)國家行業水質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的水質檢測和科研能力建設,提升城鎮供水行業對各地供水水質的監管能力和業務水平,推動國家飲用水水質與安全監控工程技術發展。
4.應急能力建設
(1)供水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檢測設備、儲備應急物資,建立應急搶修隊伍。水廠應配備針對本地區水源特徵污染物的葯劑投加、計量裝置和設施等。
(2)市縣政府應增強城市供水系統的應急調度能力,完善應急供水相關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有條件的地方,可將置換的地下水作為應急備用水源。
(3)建立國家和省級應對重特大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搶險專業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供水裝置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