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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污水污染制度

發布時間:2022-01-09 00:25:42

1. 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把化工廠管理抓嚴,現在化工廠污染最厲害

2. 煤廠環保管理制度

XX煤礦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3.1.2.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XX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礦區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止污染,保障職工及家屬的身心健康,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礦區可持續發展,實施品牌戰略,建設和諧礦區,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要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計劃,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礦區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3.1.2.2 組織機構及責任
第三條 為加強對環保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環境領導小組每個季度召開一次環保工作例會,專門研究解決環保難點問題。
第四條 礦機電科是環保工作的職能機構,負責全礦的環保管理工作。
第五條 環境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技術標准,積極協調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為礦正常生產及戰略目標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環境平台。
(二)結合本礦的實際,制定礦內部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及考核標准;污染源治理規劃和環保年度計劃並督促實施。
(三)參與新建、改擴建、技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並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和內容督促設計內容、督促檢查,對竣工項目環境保護專項工程進行預驗收,並協助項目實施單位申請環保部門驗收。
(四)積極開展環保技術和信息交流工作,學習同行業先進經驗及治理技術,及時掌握環境保護科技動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廣節能環保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五)做好環境統計工作,力求報表數據真實准確,並按要求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清潔生產實施方案,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污染,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七)組織礦區內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情況的調查工作,組織礦區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工作。
(八)積極開展ISO14000環境質量體系認證工作,開展綠色單位、綠色機關、綠色小區等綠色創建和申報工作,創建環境友好企業和環保先進企業。
3.1.2.3 加強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 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境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及有關地方標准,對超標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規劃,逐步實現達標排放。
第七條 加強環保基礎管理工作,建立並完善各類資料、檔案、報表及各類記錄,繪制礦區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圖,加強對污染物的計量監測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八條 加強對現有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制定管理辦法和崗位責任制,操作人員須經培訓後上崗,建立設備運行記錄並認真填寫,確保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運和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的現象。
第九條 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XX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和「三同時」制度,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論證、選址、方案審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階段都必須要有礦環保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凡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改擴建簽署及技改項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統籌兼顧,同步安排。
第十條 籌集安排環保治理資金,應遵照「統籌安排,治理重點,收效明顯」的原則,優先保證重點污染治理項目。環保資金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籌措:
(一)從提取的維簡費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環保治理工程;(二)從礦科技費中申請環保科研資金;
(三)積極申請使用排污費返還資金及環保專項貸款;
第十一條 積極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將環保責任目標納入本單位《經營承包責任書》,做到定期檢查考核,年終統一兌現。
第十二條 實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時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團公司下達的限期治理項目。
3.1.2.4 環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必須將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企業發展計劃,統籌安排。要加強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學研究,採取有效措施,綜合防治,提高資源利用率,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條 積極推廣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和可回收多次重復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嚴重、能耗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嚴禁使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名錄》中的工藝和設備。生產、儲存、銷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礦井水的重復利用率,礦井水的綜合利用率必須達到85%以上,節約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強對現有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正常運轉和處理後的水質達標,並要不斷完善排水管網,加大污水的收集和處理量,減少污水。
(三)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生活飲水源地必須設有明顯的標志,加強保護,防止污染。供水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四)嚴禁使用滲坑、滲井、裂縫和稀釋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禁止向河床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十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
(一)積極推行集中供熱,聯合供熱。新購、更新鍋爐必須經集團公司環保部門審查並報平涼市環保局審批後方可實施。
(二)對現有兩噸以上(含兩噸)鍋爐要全部安裝高效濕法脫硫除塵器,加強鍋爐耗煤定額管理,積極推廣節煤技術,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減輕燃煤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三)對工業廣場、矸石山等要採取防揚散、防自燃措施,運煤車輛要加蓋蓬布(蓬布必須蓋在馬槽周圍10cm以上),並在礦區所轄路面定時灑水降塵,防止揚塵污染。
(四)禁止在礦區內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區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五)制定礦區綠化規劃,充分利用空隙地種植花卉、草坪、灌木、喬木、形成立體綠化網,美化環境,凈化空氣。
第十七條 固體廢物污染防止:
(一)對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的煤矸石,巷道掘進過程中產生的矸石以及鍋爐爐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場,不得隨意傾倒。
(二)對新建矸石場在選址、設計、運行管理等過程中都要嚴格執行GB18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採取防滲漏、防揚散、防揮發等措施;對現有矸石山經過逐步治理後達到標准。
(三)積極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資源化,變費為寶;對老矸石山採取綜合防滅措施,並在矸石山上種草種樹,恢復生態。
(四)合理布置和改進生產工藝,在生產過程中根據實際盡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減少生產過程中的廢渣產生量。
(五)對生活垃圾應逐步做到分類垃圾收集,分揀可回收利用物質後送當地垃圾處理場集中處置。
第十八條 雜訊污染防治
(一)嚴格執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要合理規劃,統籌布局,對廠界雜訊超標的敏感區要採取隔聲、吸聲等措施進行治理。
(二)廠區內選煤樓、壓風機房、驅動機房、絞車房等雜訊污染嚴重,影響職工身心健康的作業點,要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九條 生態污染防治: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生態環境,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條 放射性污染防治: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國家環保總局及XX省環保局關於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關規定,在放射源的儲存、使用、運輸、處置等各個環節都必須有專人負責,對管理失誤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丟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加強環境管理和預防機制的建設,防止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當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須立即向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報告。
3.1.2.5 環境事故應急
第二十二條 為防止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必須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經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需要停止運行檢修時,需向集團公司環境管理部門或平涼市環境監察支隊申請,同時抄送所在縣環保部門,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檢修任務必須在批準的期限內完成;當環保治理設施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轉時,需立即啟動應急措施,並向集團公司環保管理部門報告,在限定時間內排除故障,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當發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機人身及國家財產安全時,以搶救人員和財產為主,同時也要採取切實有效的環保措施,將環境污染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1.2.6 獎 罰
第二十五條 礦每年年終要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隨意停運污染治理設施的,發現一次對單位處以20000元的罰款,根據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未經允許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的,對單位處以5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對單位處以50000元的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利用滲坑、滲井、裂縫或稀釋等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或在河床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的,對單位處以2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隨意傾倒固體廢物、建築和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10000—20000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獎罰由機電科負責實施,各種罰款收入上繳礦財務科。
3.1.2.7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XX省已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想抵觸的,以國家、XX省法律法規為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礦機電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節 XX煤礦生產運輸系統雜物揀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強化生產、運輸環節中出現的錨桿、金屬網、木頭、矸石、採掘設備零配件、工字鋼等超長、超寬或危及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一下簡稱雜物)的揀選管理工作,盡量避免雜物進入主煤流導致設備損壞影響生產,結合我礦生產、運輸環節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XX煤礦煤流系統雜物揀選工作實行專人專管、分級負責的管理機制:
1、礦上成立「生產運輸系統雜物揀選機構」領導小組
組 長:XX
副組長:XX
組 員:XX
主要職責:
⑴負責煤流系統雜物揀選工作的全面協調與管理工作;
⑵不定期的對煤流系統各雜物揀選點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具體要求;
⑶對雜物揀選專管機構的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同時對雜物揀選的月度考核結果進行審核。
(4)對因煤流系統出現的雜物造成影響或事故組織調查處理,並負責落實獎罰制度。
2、領導小組下設雜物揀選專管機構
⑴機電科作為雜物揀選工作主管部門,具體由陳全林負責統一管理。主要職責:
①負責雜物揀選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本辦法的考核落實;
②負責隨時對所有雜物揀選點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③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每旬按時將各責任單位考核情況總結上報領導小組審查,並將最終結果及時予以通報; ④負責各責任單位雜物監管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⑵採掘各隊、運輸一、三隊、選煤廠、生產服務隊、礦壓防治隊作為雜物揀選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確定一名隊干負責現場管理。主要職責:
①根據本辦法制定各自雜物揀選工作實施細則,並現場督促落實;
②建立本單位雜物揀選台帳,並每天將雜物的揀選情況進行登記;
③負責對本單位每個生產班雜物揀選工作的考核,每周形成考核記錄,上報機電科。
第三條 雜物揀選工作要堅持「層層把關、層層落實、標本兼治、獎罰並舉」的原則,即從事生產、運輸工作的人員必須承擔雜物揀選工作的任務;雜物揀選工作要從生產源頭抓起(治本)並貫穿於生產運輸各環節(治標);嚴格執行獎罰激勵機制,確保制度執行的靈敏性。
第四條 各責任單位要高度重視雜物揀選工作,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單位雜物揀選工作實施細則,明確任務、靠實責任;主管隊干必須經常深入現場,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考核,確保雜物揀選工作真正取得實效。
第五條 綜采、掘進各隊是煤流雜物揀選工作的重點,要嚴格生產工藝,每班必須固定1—2名操作人員負責雜物的揀選,嚴防雜物進入煤流;
第六條 各責任單位設備的檢修必須到位,設備各緊固件必須緊固牢靠,防止因設備部件連接松動而掉入煤流中;檢修後必須對所檢修設備周圍場所的雜物進行仔細的清理回收。
第七條 生產服務隊要將巷道維修期間產生的雜物及時揀出,並加強對維修材料的管理,嚴禁混入煤流。
第八條 礦壓防治隊在皮帶附近進行防治作業時,必須將工作期間產生的雜物及時回收,嚴禁混入煤流。
第九條 運輸三隊、運輸一隊、選煤廠要分別制定出五號、一號給煤機及選煤廠破碎車間除鐵器日常管理辦法,嚴禁在運煤過程中無故停用,真正發揮好除鐵器在雜物揀選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條 運輸三隊、運輸一隊、選煤廠的給煤機、巡帶工、皮帶司機等崗位作業人員是生產運輸環節雜物揀選工作的實施者,擔負著運輸環節雜物揀選工作的任務。要按照職責范圍(區隊職責范圍和崗位職責范圍)沿煤流走向(2502采區皮帶大巷-1050皮帶大巷-主井-122皮帶走廊-131皮帶走廊或1502皮帶下山-1050皮帶大巷-主井-122皮帶走廊-131皮帶走廊),對上一環節未及時揀出而進入主煤流且可能造成給煤機、溜槽卡堵、設備損壞等生產影響的雜物要及時、逐級(沿煤流反向)停機揀出,以免進入下面的給煤機、溜槽等轉載環節而造成更長時間的生產影響。
第十一條 各生產連隊要切實做好井下材料的管理,尤其要嚴防「空帶」運輸材料時將材料、雜物混入煤流。
第十二條 雜物的回收要堅持「誰揀選誰回收」的原則,即在主管單位考核驗收完畢後按相關規定(不超高、不超寬、不超偏並要綁扎牢靠)及時裝車、回收,不得影響文明生產。
第十三條 機電科建立雜物揀選情況登記台帳,統計各生產區隊雜物揀選情況,並根據本辦法每旬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條 考核辦法
1、各責任單位對崗位工的雜物揀選情況進行逐班登記(並將結果如實匯報機電科),分別按不同崗位和揀出雜物的量給予一定的獎勵;對不能認真揀選而導致雜物進入下一環節的,下一環節揀出後要根據揀出雜物的數量對以上所有環節崗位人員進行處罰。
2、2502皮帶大巷五號給煤機下揀出的雜物,要處罰綜采二隊;1050皮帶大巷一號給煤機下揀出的雜物要處罰綜采一隊;三號給煤機下揀出的雜物要處罰運輸三隊、綜采二隊,122、131皮帶走廊揀出的雜物要處罰運輸一隊、運輸三隊、綜采一隊或綜采二隊;
3、未建立雜物揀選台帳、實施細則或內部對此項管理工作無考核兌現的區隊,扣當月考核總分1分。
3、在每個生產班中沒有固定雜物揀選人員,或揀選不認真的區隊,扣當月考核總分1分。
4、各責任單位每揀出50斤以上雜物,扣除上部所有環節相應區隊當月考核總分0.3分;每揀出50斤以下雜物,扣除上部所有環節相應區隊當月考核總分0.1分,並將其分值全部獎勵雜物揀選區隊,月底由機電科負責將考核結果上報考核辦並在當月工資結算時兌現;
5、因上一環節雜物清除不及時、徹底,導致下一環節設備損壞、皮帶撕裂等現象,按影響時間每小時扣除上部所有環節相關區隊考核分值1分;
6、掘進各隊必須在皮帶機頭或煤倉口設立一專用垃圾箱,每班對生產中產生的雜物及皮帶等配件及時回收,嚴禁混入煤流,否則,一經查出,不論大小按每件1分計進行扣分處理;
7、生產服務隊巷道維修期間或礦壓防治隊工作期間,若因對雜物揀選不及時而進入煤流,承擔煤流運輸任務的所有單位有權監督並要及時向機電科匯報,經落實情況屬實的,機電科將根據情況進行相應扣分處理;
8、雜物揀選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嚴禁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出,將按雜物量大小對責任單位加倍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嚴格執行,礦生產調度室2008年2月13日下發的《XX煤礦生產運輸環節雜物揀選工作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除。

3. 煤礦防治水應當堅持什麼原則,採取什麼措施

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

煤礦防治水應當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防是指合理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岩)柱
堵是指注漿封堵具有突水的威脅的含水層和導水通道
疏是指探放老空水和對承壓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
排是指完善礦井排水系統
截是指加強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4. 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有哪些

探掘分離管理制度、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制度、防治水相關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文地質工作制度、生產安全聯系制度、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制度、地測資料定期分析、保管、提供製度、設備、工具使用、保管、發放制度、地測資料、技術報告審批制度、重大水患停產撤人制度、暴雨天氣期間巡視及停產撤人制度、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探放水工作日常巡迴檢查制度、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探放水培訓制度、探放水工作考核制度、探放水作業優先制度、井田內及周邊煤礦監測監控管理制度、防治水預案及事故分析制度、探放水技術例會制度、

5. 煤礦各礦長防治水責任制

礦長崗位責任制
1.礦長是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及上級相關文件精神,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3.聽取礦總工程師和業務主管部門對防治水工作規劃、計劃和相關工作情況匯報,並保證人力、物力和相關資金的落實。
4.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負責監督和落實每年的防治水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5.負責組織實施每年雨季前的礦井水災演習。
6.對煤礦水害隱患要及時組織處理。發生傷亡事故時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市委、當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積極穩妥的措施,立即組織搶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禁遲報、謊報、瞞報各類傷亡事故。
7.負責水文動態觀測系統安裝、地質鑽機及其它防治水裝備的采購工作。
8.負責鑽探、物探隊伍的建設。
(二)礦總工程師崗位責任制
1.礦總工程師是煤礦防治水工作的技術責任人。在礦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煤礦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
2.對全礦防治水相關技術負責人的管理到位,確保技術管理體系順暢。
3.每月初組織召開一次防治水專項會議,協調和解決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現的難點和問題,總結上個月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不足,並對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計劃。
4.組織編制和檢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斷層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設計。
5.及時審批各種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為科學施工提供可靠依據。
6.負責主持制定煤礦防治水工作計劃和防治水工程作業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7.推廣應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把技術創新作為我礦技術發展的一種內在動力。對專業技術工作重點跟蹤,組織技術攻關。
8.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評比活動。每年底對本礦本年度的科技項目,優秀設計及做出發明創造的科技人員進行評比並表彰,調動廣大技術人員鑽研技術的積極性。
9.負責落實水文動態觀測系統安裝、地質鑽機的采購工作。
(三)分管副礦長崗位責任制
1.分管副礦長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相關工作。
2.負責學習上級下達的防治水方面有關技術政策、指令、細則、通報和措施等,並組織實施。
3.分管生產副礦長主要負責監督和落實防治水工程施工進度,施工質量。
4.分管安全副礦長主要負責監督防治水辦公室對礦井各掘進頭和采面的水害預報工作,負責督促培訓中心對探放水職工的安全培訓及發證工作。
5.分管通風副礦長主要負責監督通風科對防水密閉的設計、審核、施工及管理工作;負責督促井下探放水隊組同防治水辦公室之間的業務聯系。
6.分管機電副礦長主要負責督察機電科做好機電排水設備的選型工作,督促機電科對排水設備、探放水設備(鑽探設備)的購置工作。
7.分管生產副礦長主要負責督察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工作,參照相關規定督促基建科加強對外委隊組的管理。

6. 煤礦防治水規定有哪些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百五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二百五十二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並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並應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第二節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高程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築堤壩、溝渠或採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採取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採煤層露頭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隙和導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排水時,應填平壓實;如果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積水滲入井下。
(三)礦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脅時,必須採取修築堤壩、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再滲入井下。
(五)對漏水的溝渠和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條 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
第三節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條 相鄰礦井的分界處,必須留防水煤柱。礦井以斷層分界時,必須在斷層兩側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
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採掘。
第二百六十條 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標高和積水量,必須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在水淹區域應標出探水線的位置。採掘到探水線位置時,必須探水前進。
第二百六十一條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並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二百六十二條 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必須執行本規程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須穿過上述構造時,必須探水前進。如果前方有水,應超前預注漿封堵加固,必要時預先建築防水閘門或採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二百六十七條 礦井必須作好采區、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工作,選用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等手段查明構造發育情況及其導水性,主要含水層厚度、岩性、水質、水壓以及隔水層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條 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排水系統。
第二百六十九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水壓開采」,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百七十條 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采前必須採取下列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一)採取疏水降壓的方法,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並制訂安全措施。
(二)承壓含水層不具備疏水降壓條件時,必須採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當開拓到設計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第二百七十二條 煤系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必須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地區,只有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後,方可掘進。
防水閘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閘門必須採用定型設計。
(二)防水閘門的施工及其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閘門和閘門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閘門硐室前、後兩端,應分別砌築不小於5m的混凝土護碹,碹後用混凝土填實,不得空幫、空頂。防水閘門硐室和護碹必須採用高標號水泥進行注漿加固,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四)防水閘門來水一側15~25m處,應加設1道擋物箅子門。防水閘門與箅子門之間,不得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來水時先關箅子門,後關防水閘門。如果採用雙向防水閘門,應在兩側各設1道箅子門。
(五)通過防水閘門的軌道、電機車架空線、帶式輸送機等必須靈活易拆;通過防水閘門牆體的各種管路和安設在閘門外側的閘閥的耐壓能力,都必須與防水閘門所設計壓力相一致;電纜、管道通過防水閘門牆體時,必須用堵頭和閥門封堵嚴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閘門必須安設觀測水壓的裝置,並有放水管和放水閘閥。
(七)防水閘門竣工後,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水閘門內巷道的長度不得大於15m,試驗的壓力不得低於設計水壓,其穩壓時間應在24h以上,試壓時應有專門安全措施。
老礦井不具備建築水閘門的隔離條件,或深部水壓大於5MPa,高壓水閘門尚無定型設計時,可以不建水閘門,但必須制定防突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防水閘門必須靈活可靠,並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應在雨季前進行,關閉閘門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須專人保管,專門地點存放,不得挪用丟失。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採用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第二百七十六條 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設計。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點或地段,必須進行水溫、水量、水質等地下水動態和鬆散含水層涌水含砂量綜合觀測和分析,防止滯後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條 立井基岩段施工應遵循快速、打乾井的原則,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層涌水量小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強行穿過。
(二)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的含水層段,應預注漿堵水。
(三)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且含水層層數多,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進行地面預注漿。
(四)單層涌水量大於10m3/h,但含水層層數少,或層段分散的地段,應進行工作面預注漿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節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檢修水泵的能力應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可在主泵房內預留安裝一定數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應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水管的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以及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建抗災強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條 主要泵房至少有2個出口,一個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並應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個出口通到井底車場,在此出口通路內,應設置易於關閉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閉門。泵房和水倉的連接通道,應設置可靠的控制閘門。
第二百八十條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倉的總有效容量不得小於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
水倉進口處應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水力採煤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基岩段富水性較強的深井,應在井筒中部設置相應排水能力的轉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條 井筒開鑿到底後,井底附近必須設置具有一定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臨時變電所、臨時水倉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建礦井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各施工區必須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第五節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條 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採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第二百八十七條 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安裝鑽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場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鑽孔數目。
第二百八十九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准繼續鑽進。特別危險的地區,應有躲避場所,並規定避災路線。
第二百九十條 鑽孔內水壓過大時,應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條 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後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百九十二條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於探放水點位置時,只准打鑽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並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湧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處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鑽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7. 防治水體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①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節約生產廢水,規定用水定額,改善生版產工藝和管理制度、提權高廢水的重復利用率,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制定物料定額等。

②發展區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統,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規劃、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規劃,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發展污水經適當人工處理後用於灌溉農田和回用於工業,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條件下建立污水庫,枯水期貯存污水減少排污負荷、洪水期內進行有控制地稀釋排放等。

③發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處理等技術來治理污水。

(7)煤礦防治污水污染制度擴展閱讀

水污染綜合防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水資源緊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突出,而水環境污染嚴重使這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解決;

二是以點源治理為基礎的排污口凈化處理,不能有效地解決水污染問題,必須從區域或水系的整體出發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由點源治理的尾部控制過渡到源頭控制,才能從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8. 煤礦防治水十個一律是什麼文件規定的

煤礦防治水害事故專題視頻會議。會議上國家煤監局局長付建華針對煤礦防治水工作提出

9. 求新煤礦防治水規定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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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准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4種(見表2-1)。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徵;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台賬: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台賬;
(二)氣象資料台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賬;
(四)鑽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台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六)礦井突水點台賬;
(七)井田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台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台賬;
(十二)封孔不良鑽孔資料台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十四)水閘門(牆)觀測資料台賬;
(十五)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台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台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長期保存,並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 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台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 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採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採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條 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一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范圍應當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採用傳統方法外,還可採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采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岩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岩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鬆散覆蓋層和基岩露頭,查明其時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范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范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並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涌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況。調查岩溶發育的形態、分布范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岩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岩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岩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第二節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 礦區、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進行氣象觀測。距離氣象台(站)大於30 km的礦區(井),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台(站)的要求。距氣象台(站)小於30 km的礦區(井),可以不設立氣象觀測站,僅建立雨量觀測站;
(二)進行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一般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三)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觀測點應當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採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干邊界或隔水邊界處。
觀測點的布置,應當盡量利用現有鑽孔、井、泉等。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和水質等。對泉水的觀測,還應當觀測其流量。
觀測點應當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志,測定坐標和標高,並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的標高應當每年復測1次;如有變動,應當隨時補測。
第二十五條 礦井應當在開采前的1個水文年內進行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採掘過程中,應當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前,應當每7-10日觀測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後,應當每月觀測1-3次;當雨季或者遇有異常情況時,應當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進行觀測工作時,應當按照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並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測完,並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鑽孔水位觀測每回應當有2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 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當校驗。水文地質類型屬於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盡量使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六條 對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繪制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展開圖。
當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當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岩性、構造、裂隙或者岩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溫等,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遇含水層裂隙時,應當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面積: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 KT--裂隙率,%;
A--測定面積,m2;
l--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遇岩溶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布狀況、有無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並繪制岩溶素描圖。
遇斷裂構造時,應當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導水性等。
遇褶曲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遇陷落柱時,應當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岩性與產狀、裂隙與岩溶發育程度及涌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育高度,並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剖面圖和素描圖。
遇突水點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等,並測定涌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等。同時,應當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和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可以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並應當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
對於大中型煤礦發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採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應當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按照突水點每小時突水量的大小,將突水點劃分為小突水點、中等突水點、大突水點、特大突水點等4個等級:
(一)小突水點:Q≤60 m3/h;
(二)中等突水點:60 m3/h<Q≤600 m3/h;
(三)大突水點: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點:Q>1800 m3/h。
第二十七條 礦井應當加強礦井涌水量的觀測工作和水質的監測工作。
礦井應當分井、分水平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的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少於3次。對於出水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立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對於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於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 h觀測1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採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日觀測涌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准見附錄二。
對於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應當觀測1次涌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涌水量。
當進行礦井涌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採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 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涌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鑽孔涌水量和水壓;待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採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並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時,應當對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在礦井井田以外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在礦井井田以內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物探、鑽探和抽(放)水試驗等為主。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鑽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采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當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布置針對性強,並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者資料,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 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鑽探時,每個鑽孔都應當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鑽孔結構、孔斜、岩芯採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志要求等。
鑽孔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的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鑽孔均進行水文測井工作。對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鑽孔電視探測等,配合鑽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三)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採用清水鑽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鑽進時,經鑽孔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後,可以採用低固相優質泥漿,並採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鑽孔孔徑視鑽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鑽孔的孔斜,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鑽孔取芯鑽進,並進行岩芯描述。岩芯採取率:岩石大於70%;破碎帶大於50%;黏土大於70%;砂和砂礫層大於30%。當採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鑽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並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鑽孔外,其餘鑽孔都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並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觀測孔竣工後,進行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質鑽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鑽孔,應當降低其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志,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保證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應當達到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於3次,降距合理分布。當受開采影響導致鑽孔水位較深時,可以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並適當延長時間。
對水文地質復雜型或者極復雜型的礦井,如果採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面岩溶塌陷)條件時,可以進行井下放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群孔抽水試驗。採取群孔抽水試驗,應當單獨編制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實施。
大口徑群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當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確定,一般不少於10 日;當受開采疏水干擾,導致水位無法穩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為查明受採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者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系,可以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當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井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以另外施工專門鑽孔測定大口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 對於因礦井防滲漏研究岩石滲透性,或者因含水層水位很深致使無法進行抽水試驗的,可以進行注水試驗。
注水試驗應當編制試驗設計。試驗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採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岩層的岩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並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並測定鑽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三)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後,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三十四條 物探工作布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復測量誤差、資料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進行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徵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進行物探作業時,可以採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物探工作結束後,應當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後,可以作為礦井採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井下物探、鑽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採用井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時,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採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者岩溶含水層,需進行疏水開采試驗的;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制或者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鑽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鑽孔施工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施工並加固鑽機硐室,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鑽機安裝牢固。鑽孔首先下好孔口管,並進行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制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於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前,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進行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污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對於停用或者報廢的鑽孔,及時封堵,並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 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准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涌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涌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於10-15 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涌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登入台賬,並繪制涌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後,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對於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採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採用穿層石門或者專門鑿井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
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建築防水閘門;
(五)做好鑽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涌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 礦井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採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並結合鑽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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