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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

發布時間:2022-01-06 12:21:04

『壹』 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

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

第二章 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製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

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

(四)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

(五)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第二十三條 采供血機構、生物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製品的質量。禁止非法採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製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傳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

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

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和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公眾提供醫療服務,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

第三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傳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的部門、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對疫情報告進行核實、分析。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六條 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准確。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四十六條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四十七條 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第四十八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派的其他與傳染病有關的專業技術機構,可以進入傳染病疫點、疫區進行調查、採集樣本、技術分析和檢驗。

第四十九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葯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醫學教育網整理。

『貳』 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等應如何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專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屬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叄』 請簡述新冠確診患者所產生大量污染物的處置方法

新冠確診患者所產生大量污染物的處置方法: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及確診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口罩,納入感染性醫療廢物管理,要使用雙層專用包裝物密封包裝,密封後禁止打開;有損傷性的醫療廢物在包裝前須裝入利器盒;各容器(周轉箱、利器盒、包裝袋)盛裝醫療廢物不得超過3/4,嚴禁將包裝袋和醫療廢物裸露箱外。

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要使用固定專用運送工具,確保醫療機構儲存的醫療廢物24小時內得到及時、規范轉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相關醫療廢物,在醫療廢物處置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3)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肆』 下列選擇中不屬於對比鼠疫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類鞭的處理要求是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污水,污物,,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和物品;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消毒處理

『伍』 刑法三百三十條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5、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以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以上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准。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陸』 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怎麼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6)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擴展閱讀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因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處罰方式,分別是: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柒』 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應該怎樣處理

被甲類傳染病來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自物、糞便,有關單位必須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A. 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消毒處理
B. 在衛生行政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消毒處理
C. 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
D. 由衛生防疫機構進行消毒處理
E. 由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嚴密消毒處理
答案:A
aware天 貓

『捌』 不屬於對被鼠疫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旁邊的處理要求是什麼

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哪項處理方式是錯誤的?
A、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B、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C、隨意丟棄,把被污染的水倒至下水道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哪項處理方式是錯誤的?

寒和副傷寒、細菌性痢疾、脊髓灰質炎、病毒性肝炎病原體污染的水、物品、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哪些要求進行處理?
A、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排放
B、被污染的飲用水,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C、被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或者焚燒處理
D、糞便消毒處理達到無害化
炭疽的動物屍體必須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須消毒處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後,必須將()厘米厚的表層土鏟除,並在遠離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玖』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具體有哪些義務
1、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有如實報告的義務。
2、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盡快停靠並報告的義務。
3、配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
4、不歧視病人的義務。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6、傳染病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不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義務。
7、配合取證的義務。
8、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按要求進行消毒的義務。
9、不造謠、不傳謠的義務。
10、基層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有協助相關部門進行公共衛生措施落實的義務。
11、 保證防治傳染病物品優先生產、運輸的義務。
12、 出入境的人員有主動接受檢疫的義務。
13、 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和可疑暴露者有主動進行醫學觀察的義務。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依法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
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葯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葯品和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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