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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污染環境的信訪件回復

發布時間:2022-01-02 07:30:55

『壹』 尋找一些企業污染環境比較深入報道的例子,非常感謝!!!

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2005年11月1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接待了山東省淄博市鐵山小區居民反映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的信訪(該案由總局信訪辦轉來)。信訪當事人稱:2003年年底,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在距鐵山小區北面不足百米處投資興建了一家煉鐵廠,2004年6月該廠在無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投產,該廠投產後給居民造成了嚴重的雜訊和粉塵污染,居民多次上訪(20餘次)呼籲解決,至今未能如願,遂決定採取法律手段控告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請求中華環保聯合會給予支持。
根據信訪當事人反映的情況,自2006年3月以來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幾次指派專人前往山東省淄博市鐵山小區進行實地調研,確認以下事實:
1.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確屬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該公司年產50萬噸氧化球團項目和自立式300立方米高爐煉鐵項目於2003年4月分別由山東省經貿委、淄博市經貿委批准立項,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於2003年8月開工建設,2004年7月投入生產)。
2.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距鐵山小區不足100米,遠遠低於「煉鐵廠衛生防護距離標准」規定的1000—14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
3. 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高爐設計生產標准為350m3.低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規定的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1000m3,屬限制淘汰類。
4.企業投產後排放的煙塵、雜訊、揚塵等污染,嚴重影響了鐵山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
5.鋼鐵行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屬國家環保總局審批。該項目未經環評即投入運行,確屬未批先建的違法項目。淄博市環保局曾以「建設項目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為由對鐵鷹鋼鐵有限公司進行了處罰(淄環立字[2004]第034號),並於2005年11月24日作出「關於對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實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淄環發[2005]123號)。但時至今日,該廠的環保狀況仍無明顯改觀。
根據以上事實,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支持鐵山小區居民對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妨害,並賠償損失。但由於地方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法[2005]270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設置受理障礙,致使該案遲遲不能立案且未出具任何書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
為妥善解決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瓶頸,2006年11月8號聯合會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函,建議山東省高院積極採取協調措施,妥善解決常本鳳等878人訴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糾紛案法院不予立案的問題。至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回復。
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案是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待的來訪和調研、援助的案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暴露出我國環境維權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環境維權在工作實踐中,特別是基層的維權工作中遇到法律瓶頸。
本案兩個重要的不立案處理依據見本案資料附件1、2。

二、法律評述
1.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探討關於環境案件分案處理的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該司法解釋在處理共同訴訟的相關規定上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有利於指導各級法院在處理共同訴訟按照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開展具體工作,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程序的規定,有利於司法統一和法治框架內和諧社會的構建。法治自身的體系完善對和諧社會的建設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法院在處理環境侵權的問題上,亦應該響應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的政策、目標,在法治國家的層面上做到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
但就環境維權的具體情況來說,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資源並有權對污染水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等等,這些法律規定使得環境侵害民事訴訟原告更具廣泛性。就山東淄博鐵鷹環境污染案所反映的環境維權的具體情況來說,環境侵權訴訟的原告具有廣泛性、團體性、弱勢性的特點,因此,我們認為,山東淄博鐵鷹環境污染案更應該以共同訴訟的方式合案受理,不應當分案訴訟。由於環境侵害所獨有的地域性、區域性,原告的團體性十分明顯。受害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財力上難以對抗強大的加害企業或政府公共事業部門,且受害人往往人數眾多,特別是當加害人也為多數的時候,使得傳統程序難以適應環境侵權訴訟。多數受害人的重大污染損害案件往往發生集團訴訟,因此環境侵害民事訴訟原告又具有團體性的特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根據環境侵權案件的特點,對於環境案件採取共同訴訟的辦法無異是比較科學、公正的處理方法。所以,應該在司法程序上對於環境侵權案件做出有利於其進行共同訴訟的規定。
但該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認為不宜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可分別受理」,賦予各級法院把共同訴訟案件分案處理的自由裁量權,這種案件處理傾向並未考慮到環境侵權原告的廣泛性、團體性、弱勢特點,在處理環境侵權案件時不能有效保護受害者的環境權益,並可能導致浪費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環境訴訟不適宜完全用直接經濟尺度來測量,環境訴訟的收益包括:因環境公益訴訟的進行而對環境公共利益、長遠利益的維護;公眾環境權的保障;正義的伸張和社會公德的倡導;對環境侵害行為的預防和抑制;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回復與肯定等。因此,環境訴訟活動因為獲取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公眾環境權的保障而具有較高的倫理價值、社會價值等等非常重要的價值因素。
對於環境侵權做出有利於共同訴訟的規定,符合黨中央在《決定》中提到的「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的要求,有利於公民環境權益的維護。
為此,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發送了法律建議書,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為環境維權做出有利規定,為環境維權的共同訴訟創造必要的法律基礎。環境案件共同訴訟制度的建立將極大地推動我國訴訟法治建設和環境法治建設,對我國公眾環境權益的保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關於環境立案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探討
(1)對於此規定的合法性討論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6月《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有權制定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該規定明確提出各高院只能對於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對於是否屬於立案范圍不能自行做出規定。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中規定:「對於法院受理後執行難度較大,由黨委政府處理更利於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慎重把握敏感案件的受理時機,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防止個案立案不當引起工作被動」、「對群體性訴訟事實統一、請求近似、當事人眾多時,應化整為零,分案處理,盡量降低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費用,減輕壓力」等傾向於不立案的規定,並未按照法律規定就級別管轄做相關規定,違反了我國關於司法解釋效力的立法限制。從山東省高院規定的具體內容上看,其未能正確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的根本宗旨,具體細則也與最高院解釋的根本精神相沖突,不能有效執行最高院的工作指示,也不利於維護全國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2)對於此規定的合理性討論
作為地方法院,在開展具體工作的時候尤其要克服地方保護思想,努力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對於基層環保工作而言,法律公正是最後的權利救濟,沒有環境司法公正,任何其它環境權利的救濟途徑都將沒有必要的、根本的保障。
公民的環境權益有賴於司法的公平、公正,環境訴權更是公民環境權的最基本權利。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中諸如「對於法院受理後執行難度較大,由黨委政府處理更利於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對群體性訴訟事實統一、請求近似、當事人眾多時,應化整為零,分案處理,盡量降低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費用,減輕壓力」等規定,是迫於當地政府的政治壓力、破壞司法獨立、在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繫上背離了中央關於科學發展觀的政策導向的規定。從具體內容上看,該意見對於環境共同訴訟具有明顯的不予立案傾向。作為地方法院,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而不應一味地迴避問題。
在國家一再強調要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勢下,如果地方法院迫於某種暫時的壓力,不予受理或者消極抵制共同訴訟的訴權成立,必然會使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救濟,這無疑助長了當地政府及相關企業忽視環境保護、甚至以犧牲環境來求得經濟的暫時發展的風氣,這種有保護地方利益傾向的規定是與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的法治環境格格不入的,是與中央堅持創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精神相違背的,也是與最高人民法院一貫以來堅持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相沖突的。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地方法院的工作應予以指導和監督。對此,中華環保聯合會特以法律建議書的形式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的規定致使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污染受害者的環境權益被排除在法律救濟之外、公民環境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問題予以監督。
3、對於如何避免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拒不立案的方法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該案中法院在做出不立案的事實決定後拒不出具書面證明,使得起訴人的訴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嚴重的侵害了當事人環境訴權。對此現象,對可供參考的權利救濟途徑探討如下:
(1)向檢察機關舉報。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檢在《關於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工作的通知》也明確提出檢察機關對於民事訴訟法的監督執行作用: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好這一職責,對於保證國家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式頒布實施,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堅持依法辦事,切實履行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所以,對於當地法院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出具不立案決定書的現象,可以求助於當地檢察機關,促使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監督。
(2)求助於當地人大機關、當地新聞媒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級法院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大對本級法院行使監督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是廣大群眾利益的忠實代表,也是國家的權力機構,集中代表全國人民行使人民群眾的代議權、管理權、監督權。在我國立法、行政、司法相對獨立的體制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憲法》賦予的權力規定對於本級法院行使監督權。向當地人大機關反應法院違法不立案的情況,可以促成人民利益代表機構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理或糾正,從而維護當事人的訴權。求助於當地新聞媒體則可以利用法治國家中法治文化的影響,促使當地法院在公眾法律意識的輿論壓力下做出合法的訴權處理決定。
(3)實行立案登記制度。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這一規定致使一些當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劇了起訴難度。現代法治文明的國家一般都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應當立案登記,這就從起訴程序上解決了起訴難的問題,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
目前,《民事訴訟法建議稿》在繼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事項的第290條之後,第291條提出:「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前條規定的起訴應當登記,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因此,建議稿中取消了立案審查這一規定,代之以立案登記。
採用立案登記制度之後,對於訴訟解決請求人的濫訴的擔心是不必要的,沒有任何當事人會隨意起訴,因為捲入訴訟將給他帶來沉重負擔,是不得已而為的。而且對於濫訴沒有必要存在制裁措施,因為濫訴人將承受訴訟費用以及訴訟所自然消耗的時間和精力等。

三、關於環境案件立案問題的延伸:對於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下NGO在環境訴訟中角色定位的討論
環保NGO作為非政府組織,是人民團體利益的代表者。在現行的起訴人需具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NGO在訴訟參與上的作用十分有限。因為被排斥在訴權所有人的范疇之外,NGO在民眾的環境訴訟中只能做起訴人的協調、輔助、法律支持工作,例如提供環境法律咨詢、協調志願者律師的配置、普及環境法律常識等事務。而對於環境污染這一群體性、廣泛性、集團性、復雜性的訴訟類別,如果處在國家法律支持公益訴訟的條件下,環保NGO才能真正發揮環保社團所應有的優勢作用。
1、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探討。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必要性毋庸質疑,通過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實踐和近幾年理論界的研究,大家對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現在已是翹首以待,呼之欲出。
(1)理論准備日趨成熟。當環境公益的維護日益成為主流社會價值時,迫切要求賦予一定的主體以權利來實現對環境公益的保護,這種權利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眾環境權」。特別是政府機關侵害了環境公共利益時,為有效地維護公眾環境權,要求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有所突破,賦予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雖然現行法律僅限於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權力和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但學界就創立公眾環境權已基本形成共識。國家或政府作為受託人對於環境資源依法行使所有權和環境行政管理權,承擔環境保護的義務。如果國家或政府濫用權力或損害受託人的利益,公民可以主張權利。
(2)法律依據基本到位。從國內法來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有其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該條規定從根本上明確了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民主權利,其中的「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從理論上分析應當包括「訴訟」的途徑和形式;《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明確提到,要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訴訟制度。這些現行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的為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3)社會基礎已經具備。隨著國家經濟建設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的危害性也日益明顯。由於環境污染具有長期性、廣泛性的特點,往往受害人呈現出在較大地理范圍內為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其損害不具有民事侵權中較強的針對性,造成公民不能夠主動提起訴訟。隨著這種環境污染的增多,以維護環境公益為宗旨的團體組織應運而生,通過這些團體,人們可以更有效地以法律為武器與侵犯環境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目前我國的環保社團約有2768個,隨著小政府大社會格局的形成,將為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對於環保NGO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探討
我國環保民間組織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起才開始成立。隨著環保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政府和高層日益意識到環保民間組織的重要性,對其採取支持和促進政策。與國外授予環保團體以環境民事起訴權存在差距的是,我國環保民間組織目前主要定位為進行環境教育、宣傳環境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但是,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環保NGO將首先成為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有所作為的力量。
(1)從我國現有的公眾環境意識調查資料來看,我國公眾環境意識近年來雖有很大進步,但呈現出較強的政府依賴性,環保參與意識較低,缺乏主動參與的意識與行為,公眾多趨向於認為政府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而較少提及自身的環保責任。在這種環境意識背景下,我國公眾往往只關心造成自身財產和人身損害的環境侵權,而對侵害公共環境權益的行為卻極少關注。從我中心接待的6000餘次的咨詢和投訴中,多是涉及居民直接受害,而很少涉及整個地區或者整個流域的環境污染的投訴。
(2)由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代表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一主張並不合理。人民檢察院雖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但現有的司法體制是否會影響其成為真正的「公益代表」令人存疑。檢察院作為國家機關,對某些損害公益行為會顧慮方方面面的關系、面臨重重壓力而懈怠起訴,從而因其復雜、深刻的利益關系會在剛剛起步的中國公益訴訟中步履維艱。
(3)環保NGO獨有優勢。環保NGO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獨有優勢。環保NGO在訴訟意志上很少會受到干擾,更願意主動提出公益訴訟,彌補了國家機關意志不完全獨立的不足之處,便於形成強大的訴訟合力,充分保障違反公益的行為受到法律追究。而且,對於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環境訴訟而言,環保民間組織比之公眾在應付復雜的環境訴訟證據的收集、科技知識的運用、與污染企業的對抗等上,更為強勢。作為公眾參與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通過賦予其環境公益訴訟權,環保民間組織能夠帶動公眾環境意識和環境公益訴訟意識的提高。無論是從環保民間組織的設立宗旨來看,還是從比之社會公眾而言,在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上,應該將環保民間組織設置為訴訟主體。從目前的現狀來看,環保民間組織也正逐步轉向採取務實行動,致力於在環境保護和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有所作為。
因此,環保NGO因其所獨有的社會優勢、技術優勢、獨立優勢在公益訴訟中必然要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盡管目前我國的環保民間組織發育尚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宗旨在於環境保護的組織化的團體,它能夠擔當起環境公益訴訟之責。社會公眾人多面廣且分散,知識水平和文化程度各異,通過環保民間組織有效地將公眾組織起來,以團體的形式表達公眾環境意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比之個人力量更為強大,更易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在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歷程中,環保NGO無疑將扮演重要的角色。

『貳』 如何回復信訪件

看是在什麼平台收到的信訪件,一般部門自己收到的可以督促下級部門進行處理,如果是上級轉來的話辦結以後需要再給上級匯報,一般都有固定的格式

『叄』 鐵嶺12345投訴舉報平台鐵嶺縣橫道鄉下石村有個垃圾場污染環境了舉報很多次沒人來解決水早就喝不了了

摘要 信訪局的作用具體如下:

『肆』 我用微信舉報了環保問題環保局來查了被舉報者是否能查到是我舉報的

不能。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各級承擔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應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加強保密檢查,並積極開展保密宣傳教育」。

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根據《信訪條例》第四十四條將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廢水污染環境的信訪件回復擴展閱讀:

2006年6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信訪條例》制定並公布了《環境信訪辦法》。其中:

一、信訪人可以提出以下環境信訪事項:

1.檢舉、揭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環境權益的行為;

2.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3.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各級環境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1.信訪人提出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環境信訪事項的,應予以受理,並及時轉送、交辦本部門有關內設機構、單位或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並回復信訪人。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2.對不屬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

3.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和單位提出。

4.對信訪人提出的環境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辦理中的,信訪人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再次提出同一環境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

對信訪人提出的環境信訪事項,環境信訪機構能夠當場決定受理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環境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或聯系方式不清而聯系不上的除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收到的環境信訪事項,交由環境信訪工作機構按規定處理。

三、環境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告知信訪人延長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信訪機構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接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交辦的時限要求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部門和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向交辦部門說明情況,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信訪機構認為交辦的環境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原辦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

參考資料:網路-信訪條例

網路-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

網路-環境信訪辦法

『伍』 怎樣回復信訪辦的信件

根據信件的內容和你自身的情況予以答復,必要時由所在地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蓋章佐證,即可

『陸』 從環境污染事件中,我們能得到哪些教訓和警示

地球環境問題目前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環境污染是沒有國界的,一國所造成的環境問題潛在影響著覆蓋全球范圍的環境,最終影響全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和地球生態環境。如今全球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已經開始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自從人類發明並大量使用氯烷烴(CFCS)和氟溴烷烴即哈龍(HALON)等產品用於製造製冷劑、滅火劑等,便出現了臭氧層受破壞問題.臭氧減少造成氣候變暖,並會對生物造成種種不利影響。科學家曾預測說:「人類如果不採取措施保護大氣臭氧層,到2075年,全球將有1.54億人患皮膚癌,其中300多萬人將死亡;有1800多萬人患白內障;農作物減產7.5% ;水產品減產25% ;光化學煙霧的發生率將增加30%。」由於工業、交通、生活燃煤、燃油燃氣而排出的廢氣、煙塵導致空氣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大量增加,與人和動植物生命息息相關的氧氣日漸減少。由於環境污染導致世界上淡水短缺,每年有4500萬立方米污水,廢水傾入江河湖泊,污染了55000億立方米的淡水資源。若不採取節制和治理措施,估計在今後20年內,世界污水量將增加14倍。同時全球海洋污染嚴重,荒漠化在全球蔓延,人為的破壞使耕地數量銳減。熱帶森林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壞,每年有1500萬公頃的熱帶雨林從地球上消失,而森林的大面積消失,使地球上生物物種大批滅絕,在未來30年裡,將有10%——20%的在熱帶雨林中棲息的物種因雨林的破壞而滅絕,即至少有75萬種3生物將從地球上消失。嚴重的全球環境污染導致人類疾病增加,食品污染危害人類健康、資源嚴重匱乏,自然災害不斷增加,人類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與發展危機。下表數據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目前世界所遭受的環境災難的嚴重性

『柒』 怎樣舉報環境污染問題

舉報環境污染有兩種渠道:

1、看到污染拍照留下證據。
2、撥打12369。
3、向接線員說清楚所舉報污染事件的時間、地點(參考物或地理坐標)、排污情況描述(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描述周邊有哪些生產企業,告知企業名稱)。
4、跟接線員確認舉報污染信息。
5、向接線員索要接收照片的電子郵箱或告訴接線員可以登錄指定網路地址查看。
6、向接線員提出希望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結果的要求。

一、在撥打12369環保舉報熱線時,須詳盡提供污染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狀和責任單位,並留下本人的姓名與聯系電話,以便於環保部門及時查處和向舉報投訴人反饋情況。
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時,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環保、安監、公安)報告。舉報的流程如下:

『捌』 關於環保問題的舉報網站是多少

分為兩種:

1、在線舉報:環保問題舉報可登錄12369環保熱線官方網站http://www.12369.gov.cn/,點擊「環保熱線」,導航欄中有「在線舉報」;

2、電話舉報:12369

(8)廢水污染環境的信訪件回復擴展閱讀:

12369是環境保護的舉報熱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設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撥打環保舉報熱線電話,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事項,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截至2016年4月,環保微信舉報已覆蓋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和地市,以及40%以上區縣。「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粉絲數量超過9.6萬人,全國共收到各類舉報事項23883件,辦結21416件。

開設目的

為了加強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暢通群眾舉報渠道,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根據《信訪條例》以及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通環保舉報熱線「12369」客服電話。

受理范圍

環保熱線將做到24小時暢通,執法隊伍接到舉報迅速出動,及時處理環境違法案件,接受社會檢驗。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在向環保部門舉報環境污染問題時,可根據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地點向轄區環保局或「12369」市指揮中心舉報。

1、一般程度的污染問題由轄區環保局受理,遇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可直接向「12369」市指揮中心舉報。

2、屬於環保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如果屬於市本級的,則有市本級處理;如果屬於某區的,則轉交給該區環保部門處理。

3、一些並不屬於環保部門管轄范圍的,例如城市垃圾處置,12369並不會派專人到現場,而會轉給有關部門來處理。

4、如果遇到環保投訴,根據實際情況,先做了解,如果有必要,環保部門則會到現場進行處置。

受理程序

1、對屬於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舉報事項,應當予以受理。

2、對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的舉報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

3、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和單位提出。

4、舉報事項已經受理,舉報人再次提出同一舉報事項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的查詢方式。

5、舉報人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出的舉報件答復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舉報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舉報人可以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提請復查或者復核。

6、對涉及突發環境事件和有群體性事件傾向的舉報事項,應當立即受理並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舉報事項,由舉報事項涉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決定受理機關。

8、對舉報人提出的舉報事項,環保舉報熱線工作人員能當場決定受理的,應當當場告知舉報人;不能當場告知是否受理的,應當在15日內告知舉報人,但舉報人聯系不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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