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廠排水雨污分流是哪條法規要求工廠雨水也排入污水管網,這樣不符合規定嗎
雨污分流那是必須的
雨水進入污水管,污水處理廠哪有那麼大的處理量哦
② 什麼叫污水雨水分流
應當分合流制和分流制,合流制又分直接合流制和截流式合流制,直接合流制是將雨專水和污廢水直接用同一套排水屬管網排放到污水廠進行處理,其優點是管網造價低但水處理廠的處理負荷大;截流式合流制是在進水廠前設置截流干管,當雨量小時雨水和污水都進入水處理廠,當降雨量大時,超出水廠處理負荷的雨水通過截流干管直接溢入河中排走;分流質就是建兩套排水管網,雨水和污水管網分開建設,管網投資大。
③ 企業雨污分流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規定!環境執法中要求企業雨污分流有何依據
有城市下水道,並且建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應該逐步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雨污分流新建企業環保「三同時」中要求的,要求雨水與污水管線分開,專門有帶
④ 雨污分流是污水不能進雨水管,還是雨水不能進污水管
雨污分流是雨水不能進污水管,當然,污水是絕對不允許進入雨水管的。未分流情況下雨水可能進入污水管道。
雨污分流,是一種排水體制,是指將雨水和污水分開,各用一條管道輸送,進行排放或後續處理的排污方式。用於被污染的河流。雨污分流便於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對污水處理廠的沖擊,保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
雨水可以通過雨水管網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水質達到相應國家或地方標准後再排到河道里,這樣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由於初期雨水污染物濃度含量高,有條件的會設置收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網進行處理。
(4)雨水污水管道分流執行的文件擴展閱讀
由於城市排水對下游水體造成的污染和破壞與排水體制有關,為了更好地保護環境,一般新建的排水系統均應考慮採用分流制系統。
其中收集和輸送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或生產污水)的系統稱污水排水系統;收集和輸送雨水、融雪水的系統稱雨水排水系統;只排除工業廢水的稱工業廢水排水系統。
分流制排水系統按照排除雨水方式的不同,又分為完全分流制和不完全分流制兩種排水系統。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統既有污水排水系統,又有雨水排水系統,故環保效益較好。
新建的城市及重要的工礦企業,一般採用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統。工廠的排水系統,一般採用完全分流制。性質特殊的生產廢水,還應在車間單獨處理後再排入污水管道。
不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統只具有污水排水系統,未建雨水排水系統,雨水沿天然地面、街道邊溝、水渠等原有渠道系統排泄,或者為了補充原有渠道系統輸水能力的不足而修建部分雨水道,待城市進一步發展再修建雨水排水系統,轉變成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統。
⑤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全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雨污分流如何施工
雨污分流是雨水不能進污水管,當然,污水是絕對不允許進入雨水管的。未分流情況下雨水可能進入污水管道。 雨污分流,是一種排水體制,是指將雨水和污水分開,各用一條管道輸送,進行排放或後續處理的排污方式。用於被污染的河流。雨污分流便於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對污水處理廠的沖擊,保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 雨水可以通過雨水管網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水質達到相應國家或地方標准後再排到河道里,這樣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由於初期雨水污染物濃度含量高,有條件的會設置收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管網進行處理。
一片區域內雨水通過雨水匯總管——安全分流井——分流到進水管——到達第一個裝置,截污掛籃裝置——棄流過濾——進水井——出水井——設備間(地埋一體機,加葯裝置,沙濾器)——加葯消毒,紫外線消毒——到達清水池,進行回用。回收的雨水可以澆花灌溉園林,可以沖洗路面,可以洗廁所等。
注釋:一般清水池,污水池用雨水模塊搭建的。
⑦ 如何做好城市雨污分流處理
雨水可以通過雨水管網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水質達標後再排到河道里,這樣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
案例
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工作方案
為繼續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進一步加大滇池治理,實現滇池流域全面截污,構建主城完善截污體系的要求,市委、市政府決定在昆明市主城市政建成區范圍內全面開展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據初步測算,目前,在建和即將開工並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的管網總長度為1290公里,投資估算約50億,工程建設不僅任務十分艱巨,而且對主城交通組織,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及出行將帶來嚴重影響,僅二環路以內就涉及道路開挖290條。因此,為確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工程項目按時、按質、按量順利完成,實現主城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的工作目標,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實現主城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為工作目標,切實有力地推進昆明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進程,解決好當前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突出問題。
(二)基本原則
1.加強領導、統籌實施。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領導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工程指揮部;按照「雨污分流主幹管、支次干管、片區道路市政管、末梢庭院管建設統籌實施、一步到位」的要求,與其他項目有效銜接,做到同步推進、系統實施。
2.雨污分流、全面截污。控源截污是治理滇池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昆明主城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必須切實抓好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工作,實現全面截污。
3.科學規劃、規范建設。堅持環保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三管齊下」(即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突出管網規劃的前瞻性,實現規劃的「全覆蓋」及管網建設的系統性;按照工程建設「八個百分之百」和質量管理「全覆蓋」的要求,全面推進管網建設。
4.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加強宣傳動員,加大地方財政對管網建設的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工程建設。
(三)工作目標
在昆明主城建成區范圍內建成完善的雨污分流管網體系,確保污水收集率達95%以上,並構建合理的再生水管網系統。
今年,啟動二環路內市政管網雨污分流建設工程、主城西片區(二環外)市政排水管網雨污分流建設工程,繼續推進北岸水環境治理項目管網建設工程及主城雨污分流支次干管配套建設工程,全面完成二環路內1868家單位(小區)庭院雨污分流,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網建設、單位(小區)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補漏的清查及方案編制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主城雨污分流主幹管建設及支次干管鋪設工作;完成二環路內及主城西片區(二環外)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網建設工程,同步完成主城內市政排水管網建設、單位(小區)庭院雨污分流工作,實現主城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的目標。
二、工程措施目標任務分解
(一)加快在建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及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1.繼續實施北岸工程管網建設,全面完成主城五個片區污水、雨水主幹管鋪設385公里。2010年累計完成雨污干管鋪設243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結合規劃道路建設和片區改造開發,完成剩餘雨污干管鋪設142公里。
責任單位:北岸工程局
配合單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市滇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警支隊
2.加快主城雨污分流次干管及支管配套工程建設。完成主城五個片區鋪設污水、雨水支次管336公里。2010年累計完成雨污支次管鋪設235公里;2011年9月30日前,結合道路建設、河道治理、片區改造開發,完成剩餘101公里雨污支次管鋪設。
責任單位:昆明建設管理公司
配合單位:滇投公司,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警支隊
3.今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二環路內1868家單位(小區)的庭院雨污分流及補建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
牽頭單位:市滇管局、市節水辦
責任單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
(二)盡快啟動主城市政排水管網雨污分流工程
1.2010年11月30日前,啟動二環路內市政排水管網雨污分流工程,包括西北片區(五華區)新改建雨污管132公里、東北片區(盤龍區)新改建雨污管54公里、西南片區(西山區)新改建雨污管69公里、東南片區(官渡區)新改建雨污管67公里四個子項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二環路內市政排水管網雨污分流改造完善322公里。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單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市規劃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警支隊、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2.2010年11月30日前,啟動昆明主城西片區(二環外)市政排水管網雨污分流工程。2011年9月30日前,建設完成雨污管168公里。結合草海片區的開發建設計劃,完成65公里雨污管網建設任務。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配合單位:市規劃局,五華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環保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警支隊
3.按照雨水管、污水管及再生水管「三管齊下」的原則,2010年10月30日前編制完成再生水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劃完成再生水管網建設的實施方案,與排水管網建設同步實施。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滇投公司、市水務局(市節水辦)
配合單位:市環保局、市園林綠化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三)2010年內完成主城市政排水管網建設、單位(小區)庭院雨污分流查缺補漏的清查和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
1.2010年內,編制完成二環路外南片區、東片區、東南片區、北片區四個片區的排水控詳規和排水管網建設工程的立項及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採取由市級統籌、轄區政府按量分擔控規編制費、立項設計費,並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的方式,完成前期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的補建工作。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滇投公司
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環保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2.2010年內,完成對主城雨污不分、污水外排未進入市政排水管網的單位(小區)清查、排查工作,編制完成主城單位(小區)庭院雨污分流的查缺補漏工程實施方案。
牽頭單位:市滇管局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市水務局(市節水辦)、市環保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四)抓好主城市政排水管網建設、單位(小區)庭院雨污分流工程建設
1.按照查缺補漏工程實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市政排水管網補建工作。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
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城管執法局、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市交警支隊,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2.按照查缺補漏工程實施方案,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主城雨污分流單位(小區)庭院的補建工作。
牽頭單位:市滇管局、市水務局(市節水辦)
責任單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配合單位:市規劃局、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滇投公司、市交警支隊
三、管理措施責任任務分解
(一)組織保障
為構建主城完善的截污收集處理體系,確保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實現主城污水「全收集、全處理」的工作目標,在「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領導下,成立強有力的「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工程指揮部」,由市政府和麗川副秘書長擔任指揮長,北岸工程管理局李斌常務副局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市滇管局李昆敏局長、滇投公司徐增雄總經理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設在滇投公司,負責項目實施的日常工作,並設立綜合組、計劃管理組、交通保障組、報批協調組、工程管理組、設計技術組、施工合同組、資金籌措組、財務審計組、質量安全組等十個工作組,從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滇池北岸工程局、市排水公司等單位抽調專人組成,強力推進工程建設,有關具體要求將另行發文。
指揮部要嚴格按照制定的實施計劃,把建設工作進一步細化和量化,與道路改擴建、片區開發建設、城中村改造和河道整治有機結合、統籌考慮,確保主城建立完善的截污體系。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能,明確責任,做好相關工作:市滇管局負責項目實施的督促協調;市發改委負責指導並按時限完成項目可研的報批,並爭取國家、省級資金支持;市住建局負責指導並按時限完成項目初設的報批、施工許可證的辦理,並負責工程建設招投標程序和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管,以及項目推進中涉及軍產的協調工作;市規劃局負責指導辦理規劃手續,提供管線資料,牽頭協調管線單位配合推進項目建設,並及時提供項目所涉的片區規劃、地形圖及地下管線探測等相關資料;市環保局負責審批項目環評,將項目整合後納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爭取國家和省級資金支持;市水務局(市節水辦)負責指導項目水保方案的審批、再生水管網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市園林綠化局負責提供綠化用水布點等有關要求,配合完成再生水利用規劃和方案的編制工作,開展管網建設;市、區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辦理項目施工相關手續,指導現場施工;市交警支隊負責項目實施的交通保障,配合項目實施單位編制施工期間的交通組織方案,做好項目實施的交通組織疏導工作;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工作,做好各項施工保障;滇投公司作為項目業主,負責項目建設的各項具體工作。
(二)資金保障
1.項目資金來源。北岸工程局負責北岸工程范圍內的管網建設資金;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負責其開發區域及回遷安置區域內的征地拆遷和管網建設資金;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片區開發、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管網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遷資金;滇投公司負責項目其餘建設資金的籌措。
2.積極爭取國家、省級資金支持。項目爭取列入滇池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發改委、市滇管局、市住建局等部門積極爭取環保部、水利部、發改委、住建部等有關國家部委和省級部門的資金支持。
(三)工作保障
1.進一步嚴格規劃管理,雨污分流及再生水管網與城市建設同步配套。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對涉及須配套排水及管網設施的項目,應事先徵求城市排水及再生水行政管理部門意見,把配套排水及再生水管網設施作為項目建設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
責任單位:市規劃局
配合單位:市滇管局、市水務局(市節水辦)、滇投公司
2.進一步理順排水運營維護機制,編制主城排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職責,加強對現有排水管網及設施運營和維護管理,保證排水管網及設施的正常運轉,使污水收集處置系統發揮出最大的效益。
牽頭單位:市滇管局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3.進一步做好規劃道路建設與雨污分流管網同步實施的統籌工作,對涉及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網的規劃道路建設,做到規劃道路建設與雨污分流排水及再生水管網同步實施。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市規劃局
責任單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
配合單位:市水務局(市節水辦)
4.加強交通組織保障,編制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做好主城區排水管網雨污分流施工期間交通疏導。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市交警支隊,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5.加強宣傳,確保工程按期完工。項目實施區域點多面廣,內容繁重、工期較緊,交通影響較大,僅二環路以內就涉及290條道路。新聞媒體要採取更加有效的宣傳報道方式,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進。
牽頭單位:市政府新聞辦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四)監督保障
1.進度監督。按照「目標倒逼進度、進度保障工期」的要求,派駐督查組,加強對各單位日常督促、檢查,強化考核、問責,嚴格實行獎懲,確保完成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任務。
牽頭單位:市委目督辦、市政府目督辦、第十四紀工委
責任單位: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2.審計監督。依據審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項目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牽頭單位:市審計局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3.質量監督。按照工程建設「八個百分之百」和質量管理「全覆蓋」的要求,對主城雨污分流排水管網建設進行全程的工程質量監管。
牽頭單位:市住建局
責任單位:滇投公司、北岸工程局,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政府,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管委會
⑧ 請問雨污水分流制什麼意思
所謂雨污分流是指在市政排水管網中,要把雨水收集和污水收集明確而嚴格的區分開來
在污水管道中只走污水,雨水管道中只走雨水
這樣能夠減輕後續污水處理廠壓力,為雨水綜合利用提供前期可能性
⑨ 工廠排水雨污分流是哪條法規要求我們廠部分雨水排入污水管網,好像不符合規定
各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參考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而制定的《排水條例》。
⑩ 市政排水設計中,什麼叫雨污合流設計分流與合流的依據是什麼謝謝
雨污合流就抄是雨水和污水都排在一個排放通道里了。
分流與合流的依據其實也沒什麼,因為現在合流制是很少的了,沒辦法的情況下才會採用雨污合流,一般老城區或其他受條件限制,無法雨污分流時。
現在的市政排水設計,基本要求就是雨污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