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水處理即征即退是先交了錢 然後稅務局再退嗎
是的
即征即退是由稅務機關先足額徵收增值稅,再將已征的全部或部內分增值稅稅款退容還給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照常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納稅人准確核算即征即退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應納稅額、應退稅額,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後,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料申請辦理退稅,也就是說納稅人要先上交增值稅後再取得返還額。
『貳』 污泥干化項目投資是否可減免增值稅
污泥干化項目投資可減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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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稅政策
1、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財稅[2008]156號文《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只規定對污水處理業務免徵增值稅,而未涉及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業務的增值稅政策。隨著國家對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視,建城[2009]23號文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為此,財稅[2011]115號文《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也明確,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徵增值稅。
2、符合條件的污泥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傳統的污泥處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燒等,不僅佔用大量土地,而且極易造成二次污染。為實現污泥減量化、無害化的安全處置,目前很多污水處理廠引進了污泥干化技術,通過一定的工藝,將污水廠含水量較高的的濕污泥干化成符合一定標準的干化污泥。有些地方將污泥干化工程就建在當地水泥廠內,將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收集後送入廠內干化車間,利用水泥窯的余熱,採用熱干化工藝,對污泥進行干化處理,干化產品直接投入水泥窯,做為摻和料與水泥廠工藝用料一同進入水泥窯系統進行最終處置,製成磚等建築材料。此外,干化污泥還被廣泛用於土地改良、園林綠化、燃料等。為支持這種避免二次污染,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污泥處理處置方式,財稅[2011]115號文規定,納稅人銷售以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產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於90%的,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應注意的是,根據財稅[2011]70號文《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而這種資源綜合利用收到的增值稅退稅並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因此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
二、污泥綜合利用涉及的所得稅政策
1、污泥綜合利用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出台了若干稅收優惠政策,但不同稅種,其適用的優惠政策也是有區別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但在財稅[2008]117號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中,污泥及以其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並不在該目錄所列綜合利用的資源及生產的產品范圍內。因此,盡管以污水處理後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但並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2、污泥處置項目可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定期減免稅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財稅[2009]116號文《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中的「公共污水處理」類別下,包括了專門從事城鎮污水和工業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准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因此,企業符合條件的污泥干化項目所得可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這里應注意,財稅[2008]46號文《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曾強調,只有2008年1月1日後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才能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為正確引導企業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財稅[2012]10號文《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於企業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只要其從事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相關目錄規定,就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餘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3、購置用於污泥干化工程的設備投資額可享受抵免應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根據稅法,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在財稅[2008]115號文《關於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附件2「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包括用於污泥處置的「污泥濃縮脫水一體機」、「污泥干化機」等,因此企業購置這些設備,其投資額的10%可享受抵免當期應納稅額的優惠政策。根據國稅函[2010]256號文《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這里購買設備的投資額,如果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時,則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時,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如果企業購買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則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叄』 污水處理行業增值稅怎麼收收多少
污水、垃圾及污來泥處理勞自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肆』 污水處理業務增值稅如何處理
污水處復理業務為增值稅應稅項目,但根制據財稅[2008]156號規定,符合標準的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相應的,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發生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根據《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第二條規定,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徵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條規定,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伍』 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嗎
不是的。
污水、來垃圾源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後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5)污水項目增值稅返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6.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7.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陸』 水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取得增值稅返還匯算清繳時需要繳納所得稅么
水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收到的退稅款,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因為國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同時規定: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取得的退稅款屬於財政性資金,但並沒有規定專項用途,所以應當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柒』 污水處理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污水處理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污水處理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相關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項目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條件:污水處理必須是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污水處理項目需單獨核算,如果一個企業同時經營多個項目或多種業務的單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單獨計算所得,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期間費用需在各項目或各業務間按收入、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比例合理進行分攤。
(7)污水項目增值稅返還擴展閱讀: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2、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
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徵所得稅2年;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
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二年。
3、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以及企業利用該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的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
『捌』 污水處理設備及工程可以抵增值稅嗎
納稅人銷售或抄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襲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玖』 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政策被取消 企業有何反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78號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徵收增值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30%的增值稅。這意味著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後,引起了業內關注和討論。
E20環境平台首席合夥人傅濤認為,長期以來,國家對污水處理行業比較重視。行業中大部分項目是減免稅收的,但恰恰因為減免稅收,污水處理行業的交易結構、收費體系中,都沒有算入增值稅以及所得稅的環節。78號文的發布打破了產業發展的均衡。
「政策的初衷是支持產業發展,同時能讓環保企業守法,但是對於一個已經多年享受到減稅的產業來說,其實無形中加大了負擔。」他說。
濟邦咨詢公司總經理張燎認為,新政策的出台多且快,但有些考慮欠周詳。當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質量本身也不容易。
E20環境平台高級合夥人薛濤表示, 78號文所影響的企業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運行污水處理廠,這將沖擊本身就落地不暢的PPP模式,因為其中並未要求地方政府對民營資本做出合理補償。
薛濤還表示,污水處理行業本身競爭比較充分、利潤低,現在又減去30%的利潤,會產生很多不穩定因素。類似文件出台之前,應該要求地方政府及時調價。
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等領域服務多年的律師劉敬霞認為,78號文的出台加大了污水處理企業的負擔。預計原來做BOT的污水處理廠會要求調價,將稅收反映到成本中。
E20環境平台高級合夥人高宏坪認為,從現金流上來講,很多環境項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簽的BOT、TOT協議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經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導致運營企業現金流壓力特別重。此次開征增值稅,將進一步加劇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