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廢水處理工藝方案設計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我國的污水處理發起步晚、發展快,污水處理採用的工藝主要是生化處理,常見工藝有接觸氧化法、AB法、A/O法、氧化溝、SBR、曝氣生物濾池、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根據後續處理工藝的不同,它又分為:水解-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氣浮-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快沉-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超超聲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微波-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臭氧-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舊污水處理工程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與其它工藝結合,發展出AB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A2/O法-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氧化溝-導流曝氣生物濾池;SBR-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生物接觸氧化-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等多種深度處理工藝。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充分借鑒了曝氣生物濾池法、接觸氧化法、生物膜法、間隙曝氣法、人工快濾法、沉降分離法、硝化返硝化法、給水快濾法等八者設計手法,並結合二級或三級污水處理工藝而研製出來的污水處理新工藝、新技術。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在我國的北京、山東、河北、貴州、山西、四川、內蒙古、黑龍江、江蘇、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實例,案例涉及生活、醫院、化工、屠宰、食品、亞麻、酒精、制葯、榨菜等領域的污水處理。大量的應用證明:出水水質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完成兩次曝氣,兩次沉澱、兩次過濾,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流程,特別是在連續進水條件下,實現間隙曝氣,活性污泥迴流,整個運行沒有閑置,其優點較處理其它方法較為突出,處理效果尤為顯著。2009年被列為「創新項目」;同年12月又被列為「國家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2010年被列為「國家重點新產品」;12年又被列為十二五期間,國家加大投入在城鎮、村鎮、農村、工業、養殖、以及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脫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領域中推薦使用、鼓勵發展的環境保護技術,具有以下特點:
(1)、技術前瞻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是一種典型的高負荷、淹沒式、固定化生物床的三相導流,脫氮除磷反應器,在不加大投資的前提下,使處理後的污水優於排放標准,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技術前瞻性。
(2)、工藝創新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使污水在同一個處理池內,解決其它污水處理需要四個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藝過程。整個運行沒有閑置。 因此工藝創新性。
(3)、工程投資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BOD5容積負荷是常規二級生物處理的5~10倍,並將兩個曝氣池、兩個沉澱池、兩個過濾池合為一體,因此,工程投資經濟性。
(4)、處理效果穩定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具有硝化、反硝化功能,沒有污泥膨脹之慮,不受水力負荷的沖擊,因此處理效果穩定性。
(5)、處理流程簡化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能將污水理後,在不用深度處理設施和設備的條件下,達到中水回用水質,因此處理流程性簡化。
(6)、運轉費用經濟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利用濾料切割、阻擋、細碎氣泡,強化氣、液傳質效應,增加微生物與空氣的接觸面積和時間,大大提高充氧率,減小耗電功率,因此運轉費用經濟性。
(7)、操作管理簡單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採用PLC實現程式控制運行,即通過通過液位感測與設備連鎖,做到有污水自動開機,無污水自動停機;通過溶氧測定儀變頻器連鎖,實現曝氣量調節;通過無錢傳輸,實現遠程監控,達到水質監控、故障判等目的,因此操作管理簡單性。
(8)、脫氮除磷典型性
通過內錐的下部、和外錐的上部的自養型細菌(如硝化菌)等,使氨氮被兩次硝化,能將氨氮脫到3mg/L以下,最低的小於0.068mg/L,因此脫氮典型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除磷,是在內錐、和外錐這兩個好氧段產生的聚磷菌,能大量攝取溶解性磷,並且通過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錐底沉降後,很順暢的排泥,因此出水中的磷一般小於0.5mg/L,最低的達到0.08mg/L,因此除磷典型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有效解決了BAF(曝氣生物濾池)、脫氮效果好,除磷效果差的技術難題。同時還解決了A2/O在二沉池中N2附著污泥上浮,沉澱效果不理想。增大二沉池還原電位增高、造成磷釋放,除磷效果不盡人意等技術難題。
(9)、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能在1℃—50℃之間正常運行,不受地理氣候條件影響,適用於南方,也適合於北方,加上大量的微生物不會流失,即使長時間不運轉也能保持其菌種的活性,進水後很快正常運行,因此氣溫及運行方式適應性。
(10)、檢修換件方便性
導流曝氣生物濾池的主要轉動設備置於地上,加上採用的是國產設備,並且設有故障判報警統,因此檢修換件方便性。
(11)、工程建設靈活性
導流曝氣生物過濾池為模塊化結構,可集中設計,也可分開設計,有利於工程的升擴建,能較好地適應各個地區地貌,對於舊污水處理工程的升級改造也時分有利。
⑵ 廢電池國內處理方案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編輯本段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於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於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並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編輯本段8.廢鉛酸蓄電池污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並且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於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於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後,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於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採用密閉熔煉設備,並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准;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⑶ 工廠環保治理設施操作規程是怎樣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建設項目的環保後續管理,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簡稱環保「三同時」)的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保「三同時」管理指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開始設計至正式投產使用前的管理過程。
第三條凡有污染物排放且達不到排放標准及要求的建設項目,須執行環保「三同時」管理規定。
第四條凡需實行環保「三同時」管理的項目,分別由本局項目審批處、監督管理處、市環境監理所、市固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責任處(所)〕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局項目審批處負責重點管理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二)市局監督管理處負責餐飲娛樂業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三)市局水源保護處負責水源保護區內非重點管理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四)市環境監理所負責其它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五)市局項目審批處為本局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的牽頭組織部門;
(六)市固廢管理中心負責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理處置項目的環保「三同時」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設計、審查
第五條建設單位必須在進行主體工程建設前,委託持有《深圳市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證書》的單位,按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境影響審批批復意見的要求,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設計。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治理工程設計方案委託有資格的環保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可並與治理單位簽定工程合同後,將設計方案、評估意見書和工程合同報本局備案。
第三章定期申報與檢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從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責任處(所)申報污染治理工程和項目主體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除試運轉期為每半個月申報一次外,其餘均為每月申報一次。
第八條本局對環保「三同時」管理的建設項目實行定期跟蹤檢查制度,由負責該類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的責任處(所)對建設單位申報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核實,督促其落實有關防治措施,並對有關違反環保「三同時」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跟蹤檢查採用電話查詢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對治理設施和主體工程尚未開工建設以及已委託環保技術監督的項目可以採用電話查詢的方式,對已開工建設而未委託環保技術監督的項目須採用每月定期現場檢查的方式。
第十條跟蹤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實項目的建設地址、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與原申報內容是否相符,水源區的項目還應核實廠房的面積、工人人數等;
(二)了解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建設的時間,預計投料試產和正式生產的時間;
(三)檢查污染處理設施的設計情況,開工建設情況,核實設計方案與實際施工情況是否相符,設施的主體、管線、閥門等設置情況是否合理等;
(四)檢查施工期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檢查違反環保「三同時」的其它行為。
第四章環保技術監督
第十一條對治理工程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環保批復後15天內委託有資格的環保咨詢機構進行環保技術監督。
第十二條凡進行環保技術監督的項目,由監督單位對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設、調試進行技術監督,並提供技術咨詢。
第十三條環保技術監督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核對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最終實施的方案與原上報評估、備案的方案有否改動;
(二)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設計的施工圖紙施工,包括治理工藝路線、主要設備(設施)的尺寸和型號、主要管道的連接是否與原設計方案相符和符合環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過現場調查和核對隱蔽工程施工管理記錄,檢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設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鋪設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廢水的總排放口是否符合環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裝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計,是否適應今後環保監測采樣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進入符合規定的排水管網等;
(五)污染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具備進行調試運行的條件,是否制定了相應的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實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批復中要求的各項防治污染措施,周圍環境質量是否可以達到要求的標准;
(七)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是否符合環保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對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與工程治理單位出現的技術爭議問題,由監督單位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監督單位應當定期向本局匯報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的建設進展情況,並分別在污染防治設施竣工和調試結束時向本局提交設施竣工和調試核查報告,作為污染防治設施環保驗收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五章竣工檢查
第十六條重點管理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建成,主體工程投入試生產前,向本局申請竣工檢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申請竣工檢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檢查申請;
(二)環保設計說明書;
(三)竣工工藝流程圖,包括全部設備、管線、閥門、計量裝置等竣工圖;
(四)污染防治設施技術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評估報告書;
(五)工程竣工環保技術監督報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本局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檢查申請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蹤檢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者,組織竣工檢查。
第十九條本局在受理申請後10天內,進行現場竣工檢查,程序如下:
(一)聽取建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環保技術監督單位的情況介紹;
(二)現場檢查污染防治設施和主體工程的建設情況;
(三)詢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關情況;
(四)組織討論;
(五)按合議制度作出檢查結論。
第二十條防治設施竣工檢查合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安裝等委託有資格的治理單位,方案已經技術評估,並報本局備案;
(二)工程按照環境影響審批批復意見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設計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環保技術監督合格;
(四)裝有排污計量裝置,具備監測采樣條件,排污口設置專門標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資料和圖紙真實、准確;
(七)工業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須安裝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提示或警告標志和建設相關防護設施。
第六章試運轉期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竣工檢查合格的項目,由本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試運轉通知書」,並確定試運轉期限。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試運轉期限為90天。特殊工程須經報批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50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接到「試運轉通知」後,方可投料進行試生產,並確保處理設施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章驗收監測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項目試運轉前,應委託具有環境監測資格的單位進行驗收監測。
第二十五條試運轉的最後30天為驗收監測期。
第二十六條在驗收監測期內,建設單位應盡量集中生產定單,保證處理設施能達到或接近滿負荷運轉,監測采樣時的排污流量應達到申報最大水量(以小時計)的75%以上,以驗證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保證驗收監測結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條驗收監測采樣時應同步記錄排污計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驗收監測方式和頻率按《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監測辦法(試行)》執行。
第二十九條驗收監測結果的達標率必須達到80%以上。對達標率達不到80%或一次監測超標嚴重的,由本局責令停止試運轉,並限期整改,經整改完畢後,重新申請試運轉。
第八章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重點管理項目驗收監測結果合格者,由建設單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施工和試運轉期概況;
(二)污染防治設施實際處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設施投資和運行費用情況;
(四)監測部門出具的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報告;
(五)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驗收表》;
(七)工程試運轉期環保技術監督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局在收到重點管理項目的驗收申請材料後,在15天內組織現場驗收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經負荷試車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提出的要求,驗收監測結果達標率達80%以上;
(三)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並且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四)污染防治設施能確保正常運轉,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
(五)經培訓的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到位,已建立規范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備的試運轉操作記錄;
(七)工程試運轉期環保技術監督合格;
(八)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要有環保提示(警告)標志並建設規范的防護設施。
第三十二條對重點管理項目的防治設施驗收合格者,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不合格者,責令整改,經整改完善後,重新申請本局驗收。
第三十三條其它須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非重點管理項目,在投產前向本局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施工概況;
(二)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驗收表》。
第三十四條本局在收到驗收申請材料後,在10天內組織現場驗收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污染防治設施經負荷試驗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要求;
(三)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並可恢復的環境已經得到恢復;
(四)污染防治設施能正常運轉,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
(五)經培訓的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已到位,已建立了規范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設施有環保提示(警告)標志並建設規范的防護設施。
第三十五條對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的非重點管理項目,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認為需要的可要求進行驗收監測,對監測結果達標率80%以上者發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經本局驗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使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⑷ 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應該如何處置
一、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污染原因調查程序
(1)調查准備
收集相關資料和信息。主要包括造成重金屬突發事件區域或流域的涉重金屬企業相關情況,初步判斷造成污染的重金屬污染物的來源;調查涉嫌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企業地理位置、基
本工藝、生產規模、以前是否有群眾投訴等;調查涉嫌企業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和環評審批文件、「三同時」驗收報告等,收集相關行業的產業政策、排放標准等;收集該區域或流域的環保執行標准。
根據造成污染的重金屬種類統籌安排現場調查需要的調查取證的裝備。
(2)制定方案
根據收集的基本資料和數據,制定調查方案。根據造成污染的重金屬種類確定流域或區域調查步驟、調查路線,可聯系專家或其他部門配合調查取證。
(3)現場調查
按制定的調查方案進行現場檢查,重點針對區域或流域內的可疑企業進行調查,檢查企業相關工序的物耗和能耗相關報表以及生產銷售台賬、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台賬、企業自行監測記錄等相關資料;檢查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及環保驗收的執行情況;檢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處理及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排放口是否規范,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應急設施是否配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是否按規范處理處置;根據上述調查判斷發生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或工段。
(4)處理
對於引發重金屬污染的企業,應立即責令企業停產並停止排放污染物。對於排放污水造成的污染事件,應立即停止排放廢水的相關工段生產,或者把污水臨時截留,待處理設施運行正常後再加以處理。
(5)總結歸檔
編寫總結報告,對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文字材料進行歸檔,總結調查經驗。
二、現場調查方法
(1)資料檢查
Ø 檢查資料的完備性:需要檢查的資料內容視調查要點的不同而不同。
Ø 檢查資料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比較。
Ø 檢查資料的真實性:根據不同資料在時間和工況上的一致性進行判斷。
(2)現場檢查
根據所收集資料在現場對流域或區域的相關企業進行調查,主要調查產生該種重金屬污染物企業的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周邊敏感目標距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態、在線監測設備運行情況、污水排放管線等,必要時可利用攜帶型重金屬檢測裝置實地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
(3)現場測算
Ø 攜帶型儀器測量法:主要是指使用攜帶型水質分析儀測定污水處理站排口污染物濃度。
Ø 在線監測數據:檢測企業在線監測系統是否正常運行,調取最近一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
Ø 物料衡演算法:在不具備快速測定污染物排放情況時,可根據收集的企業原輔料、產品的分析數據,根據元素在生產過程的走向,推算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濃度。
(4)現場訪談
Ø 與企業現場操作訪談:與車間工人進行隨機性的訪談,了解企業近期生產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是否進行演練等。
Ø 周邊居民訪談:走訪企業周邊居民,核實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了解企業運行過程中是否對附近居民帶來廢水、廢氣、雜訊、固廢等方面的污染。
三、現場調查要點
(1)選址是否合理
環境敏感區判斷:
調查該企業選址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葯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銅、鉛、鋅冶煉企業及生產裝備。
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是否符合已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文件的規定
(2)環評制度執行情況
Ø 新建、改建和擴建冶煉生產企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是否批復。
Ø 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應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環評審批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重大變更或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而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
Ø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否越級審批。從2009年3月1日起,新建和改擴建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部由國家環境保護部直接審批。
(3)「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Ø 污染防治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嚴格按照環評審批文件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Ø 檢查環保設施是否按環評審批文件要求建設到位,可根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一覽表逐一核對各環保設施,同時,檢查環保設施的規模與效果能否滿足要求。
Ø 檢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是否齊全,驗收提出的整改意見是否落實到位。
(4)試生產管理
對於正處於試生產的企業,應調查該企業是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並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試生產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四、污染源現場監察要點
(1)產業政策
調查企業是否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有色冶煉企業應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准入條件、有色金屬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等產業政策要求。
(2)生產現場及污染防治措施
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主要污染物產生節點及治理措施具體可參照第三章進行篩分檢測,檢查該企業各污染源節點是否按相應的污染治理措施進行處理處置。
(3)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設施
冶煉企業是否有污水處理事故收集池,收集停電、檢修、故障停車或由於污水處理系統泵機出現短時故障而致使系統無法正常處理污水時的事故排放,以及由於各車間因事故而造成排水。在電解車間底部和凈液車間內部是否建有足夠容量的事故集液池,收集後返回生產系統;在成品酸罐區內是否設有圍堰及收集池,回收事故狀態漏酸,事故排水都進入污水處理站進一步處理回用;事故水池是否進行了防滲、防腐。
(3)環境應急管理
環境應急預案
Ø 企業是否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該應急預案應具備可操作性,並保持不斷更新完善。
Ø 是否制訂預防事故措施,並按照預案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質與設備。
Ø 是否具備應急監測的能力。
(4)綜合性環境管理制度
Ø 排污許可證制度執行檢查企業的《排污許可證》,並調查企業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Ø 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執行
調查企業是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Ø 排污收費制度執行調查企業是否按要求按時繳納排污費。
Ø 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是否制定環境監測制度、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是否配置專業環保管理人員。
五、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方案
處置程序
(一)接報。值班人員接到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要認真記錄污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出現的特徵及可能的危害范圍與損失、報告人等,並迅速向應急處置辦公室報告。
(二)行動。各部門接到實施應急預案指令後,應迅速出動趕赴現場,同時,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發展態勢。
(三)現場處理處置。應急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聽從指揮,根據職責分工,按照應急處理處置程序,立即開展工作。
(四)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的條件
①當事件得到控制,緊急情況解除;
②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污染,並將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2)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的終止,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寫出污染事件應急處理處置報告,經總指揮批准上報後終止應急工作。
六、應急處置措施
(一)成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組
設立重大環境突發事故應急響應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組長一人,負責全過程統一協調;設現場副組長一人,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設保障副組長一人,負責調度內外的保障支援
(二)組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是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領導辦公室的決策和技術支撐,在應急響應時,根據現場提供的評價結果、監測分析結果,對事故性質、影響范圍及危害程度做出評價,向應急領導辦公室提出可供採取的合適的防護措施和防護行動建議,為應急領導辦公室決策提供依據。
(三)環境風險評估與監測
現場應急響應組長必須隨時向應急領導辦公室通報現場情況,判斷事態發展狀況,決策應急響應行動。環境監測部門應根據應急領導辦公室的要求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和水質污染等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四)污染控制
重金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領導辦公室應根據職責、應急監測的結果和事件的級別採取相應的措施:
(1)從源頭上防堵污染源,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或大氣,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對污染源進行防控。
(2)採取工程措施,控制污染范圍。以監測數據為依據,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將污染物控制在一定的水域范圍或大氣環境保護范圍內,防止繼續擴散。
(3)對於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應充分發揮水利設施的作用,結合物理、化學的方法,對受污染的水體進行稀釋、中和、置換、凈化。
(4)對於水體重金屬污染事件,應及時通知可能受水污染事件影響的取水單位停止取水,並做好啟用備用水源或採用其他設備臨時供水的准備工作
(5)對於重金屬超標的周邊居民,應及時安排進行治療,同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搬遷范圍及安置措施。
(五)應急人員安全
應急響應人員進入應急響應現場必須配備必須的防護器材,進行任何響應行動必須報告,不允許單獨行動,必須有共同行動人員或監控人員。在應急響應人員自身安全無法保證時,領導辦公室應下令應急響應人員撤離。
(六)及時公布處理進程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輿論引導,建立快速發布機制,按照及時主動、准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嚴格把關的原則作好重金屬污染事件報道工作。按照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件預警信息、事件救援情況、現場調查情況、事件認定意見、應急處理結束等信息進行新聞發布。避免因發布滯後造成工作被動及群眾猜疑。對不實傳言以及媒體有關事件內容的不準確報道,應當及時通過發布通告或召開新聞發布會的形式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避免引發群眾恐慌。新聞稿件統一由應急領導指揮部負責審核。必要時,由事件應急指揮部確定新聞發言人,統一發布信息。建議將手機簡訊預警機制引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之中,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
(七)後期處置
根據現場專業人員意見及監測結果,組織事件應急處理後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消除污染隱患。同時監測部門提供跟蹤性監測。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及相應技術支撐部門的科學依據,對事件中涉及的損害賠償問題,按照行政調解程序進行。根據事故認定結論,下達行政處理意見,並對事件進行通報。
七、責任追究
(1)企業責任
(2)相關管理部門責任
Ø 地方政府責任
Ø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任
(3)問責。
參考網路
⑸ 金庄環保局如何治理企業排放污水和空氣污染
一是加強對電力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燃煤機組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除塵、脫硫、脫硝治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特別是2012年以來批准並投
產的電力企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的情況。加快推進脫硝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促進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加大對鋼鐵、水泥、冶煉企業以及燃煤鍋爐脫硫除塵設施運行的監管,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一律停產治理。加大對企業防風抑塵設施的檢查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揚塵。對擅自停運閑置治污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
二是加大對企業廢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徹底摸清廢水排放去向。嚴厲查處利用滲井(旱井)、滲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污水,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貯存污水,利用罐車擅自傾倒含有毒污染物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限期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從嚴從重進行處罰;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對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自然生態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要制訂計劃,實施異地搬遷;對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三是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治理
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處理設施、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嚴厲查處設施不正常運行、數據造假、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加強污泥產生、轉移、處理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管,推動污泥綜合利用處置方式,提高無害化處置率,嚴厲打擊非法傾倒、違法處置污泥的環境違法行為。督促地方加快推進新污水處理廠建設和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提升污染物排放標准。
同時,開展對涉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鉛蓄電池、皮革鞣製和電鍍等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並全面排查整治醫葯行業環境污染問題。
⑹ 廢水廢氣處理工藝和設施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改進
存在問題有:
廢氣處理後的過濾原料,屬於二次污染,比如蜂窩活性炭、煤質柱版狀活權性炭。如果不及時處理,會對環境再次造成污染。
廢水處理的工藝,現在還不是很成熟。疑難水還是很難處理的。科學使用水。保護我們的水資源。
⑺ 廢氣處理設備製作執行什麼標准或規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版》(2000-04-29)
3) 《環境空氣質量權標准》(GB3095-1996)
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5)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14675)
6) 《空氣質量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GB/T14676 )
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6297-1996)
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4554-1993)
9)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1995)
10)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2003 )
1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 )
12)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GB12348-90 )
13) 科盈環保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治理類似項目廢氣工程取得的經驗